领土主权不可侵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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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代码:0101

学号:0902********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问题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经济法方向)

年级:2009级

姓名:张腾飞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20日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问题研究

张腾飞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班,学号:0902********)

摘要: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可大可小,但如果没有领土,则无所谓国家。领土主权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但是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侵害他国的领土主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的,笔者通过对国家领土主权的探讨,意在为国家领土主权的保障提出法律依据和根据,保护国家的领土主。

关键字: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国家

一、什么是领土

(一)领土的定义

领土是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领土可大可小,但必须相对固定,才可能成为国家。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国家领上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二)领土的内容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二、什么是领土主权

国家法上的领土主权是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两个方面。领土主权是国家对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

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及其对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排他性管制的权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的历史证据和国际法理依据证明,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几百年来,日本对我国神圣国土钓鱼岛的侵扰、侵占是一种强盗行径;二战后,美国对钓鱼岛上下其手任意处置的行为也同样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是公然的侵略与违法行为。”[1]

“钓鱼岛”是中国人最先发现并进行开发的,也是中国历代政府管理与治理的国土。中国人自然是钓鱼岛的主人,中国政府对其自然拥有主权。

三、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因

(一)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因为国际法承认每一国家是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在其领土上或者进入领土内的任何的人或物,都当然处于改过.的最高权威之下。在本国的领土内,外国没有任何权力。除非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国家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疆域南起曾母暗沙,北至漠河附近的黑龙江上;西从帕米尔高原,东到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汇流处。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 1.8万多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合计1430多万平方千米。”【3】

(二)国际领土是国家行使其最高的排他权威的空间,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现代国际法特别强调各国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因此,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的。

“对我国有关南海问题原则立场的官方声明稍加检视不难发现,在“附近海域”我国一贯主张的是对其所领有的主权。而根据通行国际法规则,一国得领有主权之地当为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所称南海诸岛之“附近海域”,应是附属于上述岛礁并应归属我国的领水部分,包括内水及领海。”【2】

(三)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但如果没有领土就没有所谓的国家。领土是国家的重要的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不仅仅

是一个地理的概念,而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参考文献:

[1]魏丕植.不容侵犯:钓鱼岛是中国神圣国土.中国知网

[2]周江.论我国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附近海域”.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25卷第9期

[3]百度文库./question/39528972

[4]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第四版).P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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