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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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8]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日期】2008.02.26【实施日期】200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劳社规〔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1日深劳培〔1998〕125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
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规[200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8.31
【实施日期】200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7〕3号200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新能力强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市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坚持业绩主导、激励培养、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深人社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一、事项内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二、依据(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一条;(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三、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办理。

四、条件(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人社规[2010]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人社规[2010]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深人发〔2003〕67号)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续(1)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办[2015]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办〔2015〕25号)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直属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障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劳动监察统计、信访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等。

统计工作按涉及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统计和专门性统计。

综合性统计是指统计内容涉及全局多部门、多业务领域的统计工作;专门性统计是指统计内容涉及单一部门或某一专门业务领域的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按其组织开展方式和原始数据来源分为统计报表、统计调查两种方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承接政府职称评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承接政府职称评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承接政府职称评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深人社函[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承接政府职称评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函〔2014〕152号)深圳市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交由专业学术团体承接的思路,我局拟将有关职称评定职能交由具有专业学术背景的协会、学会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目录拟交由协会、学会承接的专业包括新闻(记者、编辑)、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体育教练员、群众文化、编剧专业、作曲专业、导演(编导)专业、乐队指挥专业、美术创作、舞台美术设计、舞台表演、音乐演奏、舞台技术、档案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交通运输管理、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道路与桥梁、港口与航道、水工工程、铁道工程、铁道交通信号、机车车辆、轨道电气化、铁道运输管理、汽车工程、物流工程、岩土、测绘、建筑设计、建筑景观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燃气、暖通、建筑施工、施工管理、建筑材料、工程造价、农艺、畜牧畜医、水产、森林防护、风景园林、景观设计、水文水资源、水利规划、水利水电机电、水利水电施工与管理、水利岩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地质、水利水电信息及自动化等57个专业。

二、承接条件(一)协会、学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在我局拟交由协会、学会承接的专业目录中。

(二)协会、学会原则上应列入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三)职称评定是服务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非营利性事项,协会、学会承接职称评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申报方式符合条件并有意愿承接政府职称定评职能的协会、学会请于2014年4月15日前径直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模板见附件),联系地址:市民中心C3012,联系电话:苏先生82101151,同时将书面申请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深人社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1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开展政府职称评审职能向行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精神,为推进社会人才评价主体向行业组织规范有序转移,今年在原6家行业组织承担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新增深圳工业总会等12家行业组织承担、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政府职称评审职能向行业组织转移机制,大力扶持行业组织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深圳市被确定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将根据广东省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稳妥、协同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相关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另文通知。

(三)扩大职称网上评审试点范围。

在2012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扩大网上评审试点范围,在评审环节实现评委自动抽签、申报材料随机分配、评委独立打分投票等功能,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客观和科学性,与申报环节、核准环节有效衔接,继续优化“无纸化”的全流程职称评审管理模式。

(四)开展新兴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职称评审需求强烈,为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和新兴专业人才的需求,今年我们在交通运输领域试点拓展细化评审专业,新增物流工程和汽车运用工程专业的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起物流行业和汽车运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2月2日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并获审批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新版证书已到我市。

请各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单位《人事立户登记证》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前期已缴纳相应费用人员请一并出示已缴费用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办证时需同时提交申请人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深人社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34号)市职业培训协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鉴定机构和广大考生服务,我局决定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制证流程。

2011年7月22日开始,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证工作集中由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协会)承担,各鉴定机构不再登录深圳市职业资格证书系统打印制作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一)职业培训协会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放号信息制作职业资格证后通知各鉴定机构领取;(二)各鉴定机构核收考生照片粘贴在职业资格证书指定位置并在备注页加盖鉴定所印章后送回职业培训协会;(三)职业培训协会将证书集中送交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通知各鉴定机构领取证书并向考生发放。

二、过渡期工作衔接。

2011年7月22日前各鉴定机构已打印的证书,按原流程办理;7月22日前未打印的证书,按此《通知》明确的新流程办理,各鉴定机构于9月15日前与职业培训协会核对制证情况(职业培训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5楼1506房,制证工作联系人:张富生,联系电话:82998050)。

三、交回空白和作废证书。

各鉴定机构在9月15日之前清理本机构此前已领取的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作废的职业资格证书,集中交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716室,联系人:李建仁,联系电话:25943045)。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75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75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75号)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深人发〔2006〕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后,为做好《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核定与人员聘任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与各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启动时间同步实施。

启动时间为各系统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时间。

二、为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启动改革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核定和人员聘任问题:(一)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职数专用人员聘任外,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及单位职数调整暂时冻结。

冻结时间从改革启动至根据《暂行办法》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位职数并按新的职位聘任方案进行聘任为止。

(二)实施《暂行办法》前已使用正高级职务职数超过核定标准的,对在第一个聘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目前已聘正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的第一职级职数,但需占用第一、二职级总职数。

三、为保证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尚未启动人事制度改革而又申请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在不突破《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照原核定办法并参考《暂行办法》的标准予以核定职数。

并按以下办法核定职数及人员聘任:(一)按照第一职级职数标准予以核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二)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内已聘任高、中级职务人员,仍予以聘任的,需占用本单位职数。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深人发[2007]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7〕68号)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及驻深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现就2007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条件执行广东省1998年以来颁布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以及《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0年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二)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今年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证明。

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

(三)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论文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2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每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须3000字以上,内容须与工作岗位有关,应是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的报告而非综述性文章,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做出鉴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现将《⼴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

执⾏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事厅职称处⼴东省⼈事厅⼀九九⼋年六⽉⼗六⽇⼴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建⽴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每年10⽉、11⽉为全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每年的8⽉为⾼评委会⽇常⼯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作,符合⾼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报⼈必须对照⾼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2.《⾼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3.学历证、中级(或副⾼)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份);参加全省或省外语统⼀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份(复印件,需有认识部门验印盖章);5.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字评述材料等各⼀式⼀份;6.论⽂、著作(代表作)。

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份。

7.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的业绩综述各⼀份;9.免冠⼤⼀⼨近期正⾯⿊⽩相⽚⼀张(资格证⽤);10.《送评材料⽬录》⼀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0〕1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0年我市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http:///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

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和《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9〕8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深人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87号)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使用及核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范围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44号),事业单位在调入下列九类人员时,可申请专用职数:(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六)市优秀专家;(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上述第(一)至第(六)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为首次聘任、同一职级续聘及晋级聘任;第(七)至第(九)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仅为首次聘任和同一职级的续聘,若晋级聘任,需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申请表》(附件1,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事部门。

(二)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准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并以《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信息登记表》(附件2)的形式进行有关信息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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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
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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