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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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参考)

公司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参考)

公司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参考)一、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对公司租赁船舶的燃油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1.船舶管理科是公司船舶燃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船舶燃油统计、分析及监督工作;负责船舶燃油价格信息的跟踪;负责船舶燃油需求计划的汇总;负责船舶加油的组织、监督;负责租赁船舶燃油消耗指标的制定,以及船舶燃油考核;负责船舶燃油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对船舶总体用油情况进行分析。

2.经营管理科负责对租赁船舶燃油管理考核的兑现;负责船舶燃料供应项目的招标工作。

3.码头与海上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管理中心)负责租赁船舶每日燃油消耗及存油的信息收集工作。

三、新到租赁船舶的燃油管理1.新到船舶抵达指定海域后,立即向船舶管理科报告抵达时间、位置及存油情况。

2.船舶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船舶存油及设备、燃油舱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船舶上的主机、副机、锅炉等用油设备的数量、型号、功率、生产厂家等内容,记录在《船舶耗油设备一览表》中;油舱、油柜、日油柜的数量、尺寸或体积,记录在《船舶燃油舱登记表》中;各燃油舱柜等容器内的燃油高度、体积及质量,记录在《燃油测量记录》中。

船舶燃油舱必须具有舱柜容积曲线图,或者具有经过有资质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机构检定的舱容表。

3.验收完毕,船舶管理科验油人员、船长在《燃油测量记录》《船舶耗油设备一览表》及《船舶燃油舱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船方必须如实汇报船上耗油设备以及油舱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

船舶验油完毕后,船方不得私自改造供油管线、供油阀门,或油舱、油柜等盛油容器。

4.记录由船舶管理科留存,并报经营管理科一份。

四、船舶日常燃油管理1.租赁船舶每天下午4点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码头管理中心上报燃油消耗及存油信息,具体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等耗油设备的运转时间、前日中午12点至当日中午12点期间的单日累计耗油量、剩余燃油量及计划加油时间等信息。

燃料消耗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六)燃油质量承诺书;(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2020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2020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2020摘要:一、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二、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主要内容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四、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背景和意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即GB/T 25346,是我国在2020 年发布的一项关于船舶供受燃油的标准。

这一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船舶供受燃油的作业流程,保证船舶燃油的安全、环保和经济,同时也为船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二、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主要内容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船舶燃油的种类和质量要求:规程明确了船舶燃油的分类,包括柴油、汽油、重油等,并对燃油的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燃油的闪点、硫含量、密度等指标。

2.船舶供受燃油的设备和设施:规程对船舶供受燃油的设备和设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加油枪、油管、阀门、泵等设备,以及油舱、油柜等设施。

3.船舶供受燃油的操作流程:规程对船舶供受燃油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燃油的接卸、储存、输送、计量、质量检验等环节。

4.船舶燃油的安全管理:规程对船舶燃油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燃油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我国的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部门将对船舶供受燃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船舶燃油的质量监测,确保船舶燃油的质量符合标准。

四、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作用和影响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船舶燃油市场,保障船舶燃油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推动船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范本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8124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water gasstations ship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海事局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以下简称广西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供受油作业”是指以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等方式为船舶加载自用的燃油和润滑油的作业。

第三条【主管机关】广西海事局是广西辖区内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供油作业单位】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满足《供油作业单位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附件1),并向广西海事局备案。

供油作业单位是供受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作业区域规定】供油作业仅能在供油作业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域作业的,由供油作业单位在备案时提出。

第六条【管理制度】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等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船舶保险】以流动加油船方式进行供油的供油作业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的油料品种、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水上加油站应参照上述流动加油船的投保要求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 2 页共 2 页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船舶燃油管理制度

船舶燃油管理制度

船舶燃油管理制度一、引言船舶燃油是船舶运行的重要能源之一,其管理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船舶燃油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等环节,确保燃油的质量和供应,降低燃油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船舶燃油管理制度。

二、燃油采购管理1、需求预测根据船舶的航行计划、燃油消耗率和预计的航行时间,提前准确预测燃油需求。

综合考虑航线特点、天气条件、船舶负载等因素,以确保采购的燃油量既能满足航行需求,又避免过度储备造成浪费。

2、供应商选择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评估和选择机制。

对潜在的燃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其信誉、产品质量、供应能力、价格水平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稳定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3、质量控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燃油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

燃油到货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密度测量、粘度测定、闪点测试等。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价格谈判采购部门应密切关注国际和国内燃油市场价格动态,掌握价格波动趋势。

在采购过程中,通过与供应商的充分沟通和谈判,争取有利的价格和付款条件,降低采购成本。

三、燃油储存管理1、储存设施船舶应配备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燃油储存舱和油罐。

储存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结构完好、无泄漏,并具备防火、防爆、防雷和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2、燃油分类存放不同种类和牌号的燃油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在油罐和管道上应清晰标明燃油的种类、牌号和储存日期等信息。

3、温度和湿度控制储存舱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防止燃油变质和结蜡。

在高温季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潮湿环境中,应加强通风除湿,防止水分混入燃油。

4、定期检测定期对储存的燃油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水分含量、杂质含量、酸度等指标的测定。

如发现燃油质量下降,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过滤、脱水或添加稳定剂等。

四、燃油使用管理1、合理规划根据船舶的航行任务和燃油消耗情况,合理规划燃油的使用。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 339-1997)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 339-1997)

目录前言1范围 (1)2引用标准 (1)3定义 (2)4受油船加油前的准备工作 (2)5加油前的必备条件 (2)6加油过程 (2)7加油后的检测与签收 (3)8加油公证 (3)附录A(标准的附录)加油申请确认表 (4)附录3(标准的附录)油舱测量确认表 (5)前言为了加强船舶供受燃油的管理,统一加油程序,保证加油的数量和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维护供受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船舶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环、唐身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 339-1997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upplying and receiving oil on ship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供受燃油作业中的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56-8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JT/T 38-9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供油方(供方)supplier从事供给燃油的油船或油驳。

3.2 受油方(受方)receiver接受补给燃油的船舶。

4 受油船加油前的准备工作4.1受方代表在加油前派专人测量本船油舱、油柜的存油量,并作好记录。

尽可能清舱、并舱,注意油的不相溶性。

用于补加燃油的油舱、油柜最好是空的,并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

4.2受方代表应派人检查加热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并在透气管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以防溢油,出口阀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

加油船经营管理规定(3篇)

加油船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船的经营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加油船及其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加油船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人员、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加油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船舶要求第五条加油船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条加油船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油料储存、输送、加注设备;(二)消防、救生设备;(三)通讯、导航设备;(四)防污染设备;(五)安全监控系统。

第七条加油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一)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职务船员;(二)油料操作员、消防员、救生员等特殊工种船员;(三)安全员。

第八条加油船的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加油船的载重线、稳性、抗沉性、防火、防爆等安全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条从事加油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加油船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加油船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员配备情况;(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加油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加油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加油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二)船舶维护保养制度;(三)船员培训考核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应急响应制度;(六)环境保护制度。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长江水域污染和船舶供受油作业引发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管理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石油供应业务的水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安全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部门颁发的证书;(四)建立安全和污染预防管理体系;(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书》。

第五条水加油站的布局应与辖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环境描述(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油和受油操作程序;(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应急预案或污染事故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与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有关单位、船舶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供油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常要求第四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者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与公布。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操纵制度与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供油单位应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委托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报主管机关审核。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并明确要紧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同意经主管机关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拥有与作业品种与作业水域范围相习惯的上海港籍自有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八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船舶应安装船载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船上使用的橡胶输油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一、总则为规范船舶燃油供应和接受行为,确保船舶燃油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燃油运输和供应营运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油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燃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1.燃油供应商须经国家批准或认可,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外贸部授权经营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船舶燃油销售业务。

2.燃油供应商必须具备供油资格,按规定向船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燃油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产品质量控制,确保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相关标准。

4.燃油供应商应当保证所供燃油数量和质量与供货合同的约定一致,对于因供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和数量问题,由供方负责赔偿损失。

5.燃油供应商向船舶供应燃油时,应当在合同范围内按照船舶要求的燃油种类和质量标准供应,确保燃油符合船舶要求,配备相应的验收设备,确保验收准确有效。

6.燃油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扰动行为。

1.船舶接受燃油前应进行确认和验收,确认燃油品种和质量、数量和价格和合同约定相符,严禁接受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2.船舶接受燃油时,应表明燃油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供应商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由船舶员工参与燃油质量确认和验收。

3.船舶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的燃油供应和接受规定,遵守与供货方签订的燃油供应合同条款,认真填写相关的燃油接受报告,并承担因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油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四、燃油供应方式和程序1.船舶燃油供应主要有自供和他供两种方式。

(1)自供是指船舶携带足够的燃油自行供应。

(2)他供是指船舶需要从港口或其他供应商处接受燃油。

2.燃油供应程序可以包括以下环节:(1)询价;(3)商议;(4)签订供货合同;(5)燃油供应;(6)验收燃油质量及数量;(7)结算付款。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燃加油船加油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油船是指专门用于燃料油、液化气等燃料或燃料供给设施作业的船舶。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中燃加油船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安全停泊和安全加油作业能力。

第四条中燃加油船必须由具有相应船员和技术水平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和操作。

第五条中燃加油船必须配备完整的安全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灭火器、泄漏处理设备等。

第三章加油作业安全要求第六条中燃加油船加油作业应提前制定作业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加油船进入港口前应按照规定通知港口管理部门,确保港口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加油作业。

第八条加油作业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并确保加油设备和加油船均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加油作业时,应保证燃油管道无泄漏现象,油品泄漏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加油作业时,应确保船舶与码头或其他船舶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碰撞或摩擦。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加油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扑救和控制。

第十二条加油船发生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加油作业,进行泄漏处置,并通知港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加油船应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种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影响他人正常加油作业的,可依法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加油船,应及时整改或淘汰,确保航行和加油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燃加油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油船加油操作,提高加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乘员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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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LSGS-ZYZD-04-006-2014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版本号:B/0生效日期:受控号:编写:安全生产处审核:程海波批准:常维兴日期:日期:日期: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港口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规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3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辖区范围内件、杂、散货码头船舶供受油作业(液化码头不安排供受油作业)。

4 术语定义及简称供受油作业—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以及污油水回收的作业。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指通过船舶为在港船舶提供污油水回收作业的单位。

安全生产处总调室简称总调室安全生产处调度室简称调度室安全生产处安监室简称安监室保卫处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消防办5 职责安全生产处5.1.1负责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1.2负责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的安全告知。

5.1.3负责污油水回收船舶手续审核及供受油作业指令传达。

5.1.4负责供受油船舶靠、移、离泊作业的安排。

5.1.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安全、环保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处5.2.1负责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2.2负责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安全告知。

5.2.3负责对供油船舶、车辆手续及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审查。

5.2.4负责对供油车辆进出港区进行管理。

5.2.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消防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船舶生产组织单位5.3.1掌握辖区内供受油作业进度,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5.3.2负责供受油作业过程中安全、环保、生产等各项信息的汇报。

6 程序业务准入6.1.1安全生产处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船舶残油接收单位备案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准入后留报送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向其发放《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安全告知书》。

6.1.2保卫处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船舶油料供应单位备案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准入后留报送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向其发放《船舶油料供给作业安全告知书》。

6.1.3安全生产处与保卫处建立在港供受油单位清单,于每年12月份对清单及备案资料进行更新。

油料供给作业6.2.1作业前6.2.1.1船-船(1)保卫处根据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附录1)及海事单位批复的《船舶载运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签发《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附录2),并留报送材料存档。

(2)总调室在接收到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报送的《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后,在气象、海况及港口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安排供油船舶进港,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度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

(3)供油船舶靠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消防办。

(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按照通知单要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

(5)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

6.2.1.2车-船(1)保卫处根据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附录1)、海事单位批复的《供油作业申请书》复印件及“三证”(即:加油车辆有道路运输资质、驾驶员有危险货物驾驶资质、押运人员具备押运资质)复印件签发《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附录3),并留报送材料存档。

(2)总调室在接到消防办供油申请电话后,通知船舶生产组织单位落实现场生产情况,在不影响港口生产的情况下通知消防办供油作业,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度室。

(3)消防办在接到总调室同意作业电话后,安排供油车辆进港。

(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合理安排供油作业区域及供油车辆位置,供油车辆到位后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

(5)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按照通知单要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

(6)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

6.2.2作业中6.2.2.1供油作业开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开工时间报总调室。

6.2.2.2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并及时汇报总调室。

6.2.2.3如遇有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或其他影响供受油作业安全的情况时,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总调室。

6.2.2.4安监室、消防办对船舶生产组织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供受油双方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抽查,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或作出处罚。

6.2.3作业后6.2.3.1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查看作业现场有无燃油洒漏等问题,并将查看情况及时向总调室汇报。

6.2.3.2总调室接到供油船舶离泊申请后,根据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反馈情况及船舶动态安排其离泊。

6.2.3.3供油船舶或车辆离开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

6.2.3.4供油作业结束2日内,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或《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送至消防办存档。

污油水回收作业6.3.1作业前6.3.1.1总调室根据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申请单》(附录4)及海事单位批复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签发《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附录5),并留报送材料存档。

6.3.1.2总调室接收污油水回收船舶进港申请,在气象、海况及港口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安排污油水回收船舶进港,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度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

6.3.1.3污油水回收船舶靠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消防办。

6.3.1.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污油水回收单位《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按照通知单要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

6.3.1.5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

6.3.2作业中6.3.2.1污油水回收作业开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开工时间报总调室。

6.3.2.2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并及时汇报总调室。

6.3.2.3如遇有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或其他影响供受油作业安全的情况时,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总调室。

6.3.2.4安监室、消防办对船舶生产组织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供受双方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抽查,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或作出处罚。

6.3.3作业后6.3.3.1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查看作业现场有无燃油洒漏等问题,并将查看情况及时向总调室汇报。

6.3.3.2总调室接到污油水回收船舶离泊申请后,根据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反馈情况及船舶动态安排其离泊。

6.3.3.3污油水回收船舶离泊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

6.3.3.4污油水回收作业结束2日内,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送至总调室存档。

7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原《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1、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说明:1、供油单位必须符合船舶供油作业资质,申请作业时将海事单位批复的《船舶载运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供油作业申请书》送至消防办。

2、使用车辆供油时,确保“三证”齐全有效(即:加油车辆有道路运输资质;驾驶员有危险货物驾驶资质;押运人员具备押运资质)。

将“三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消防办审批(成品润滑油除外)。

3、《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由供油申请单位填写。

4、供油作业必须提前申请,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

附录2、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 编号:备注:1、本通知单由供油单位申请办理。

2、此单证一式三份(供油单位、总调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各一份)。

3、表内靠、离泊及作业时间由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附录3、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 编号:备注:1、本通知单由供油单位申请办理;从事该项作业的车辆凭此证进出港口。

2、此单证一式三份(供油单位、门卫、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各一份)。

3、表内进出港时间由门卫负责填写;作业时间由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附录4、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申请单说明:1、污油水回收单位必须符合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资质,申请作业时,将海事单位审批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至总调室。

2、《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申请单》由申请单位填写。

3、污油水回收必须提前申请,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

附录5、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编号:备注:1、本通知单由污油水回收单位申请办理。

2、此单证一式二份(污油水回收单位、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各一份)。

3、表内靠离泊及作业时间由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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