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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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贯彻实施《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按其资产关系全资所属或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档案是企业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知识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强全员档案意识,提升档案工作规范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企业内部控制、外部维权等过程中的凭证和信息价值。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采取先测级别,再评等次,级别与等次结合的方法,共分三级六等。测评结果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
第五条企业按其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用房的配备情况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二、三级的标准要求,实行逐级递进。二级满足并高于三级的要求,一级满足并高于二级的要求。
级别,主要围绕两个要素进行测定。一是档案人员配备情况,二是档案工作用房配备情况。
三级企业:档案工作有专人负责。有单独使用、满足5年以上档案存储需要的档案库房,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阅览室。
二级企业:有两人以上的档案专职人员;属国有企业的,不少于一人为编制内
员工。有满足10年以上档案存储需要的独立档案库房,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和阅览室。
一级企业:有设立独立履行企业档案管理职能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适应档案管理和发展需求的专职档案人员。有满足15年以上档案存储需求的独立档案库房,有独立使用、布局合理的各项档案工作业务用房。属企业集团的,其直属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级测评定等率应达60%(含)以上。
第六条在测定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以下简称《测评标准》,见附件1)评出等次,分甲、乙二等。
《测评标准》包括档案工作组织、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设施设备5项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共包含29项二级指标、96个测评点。
对照《测评标准》进行逐点测评,得出各一级指标分值,分别乘以0.2、0.15、0.3、0.15、0.2,计算出总分,总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企业,总分7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8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
二级企业,总分6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7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
三级企业,总分5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6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
等次总分达不到相应级别乙等的,需降低级别应用测评结果。
第七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坚持自愿申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由被测评单位自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档案失泄密、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情况的,不能申请测评。
第九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测评,以及全省辖区内申报一级企业的测评。
各地级以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二、三级企业的测评;并可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预评。
第十条测评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
企业对照本办法和《测评标准》进行自检后,按照测评组织关系,向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测评申请和测评登记表,申请测评相应的等级。
测评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测评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测评登记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测评后,由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预评,在确认其申报情况基本达到相关要求后,再组织测评组进行正式测评。测评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委派,由5至7人组成,其中测评员不能少于3人。正式测评程序为:
(1)测评组听取申请单位关于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及其自查情况的汇报;(2)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的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
(3)对照标准进行实地考核;
(4)测评组内部进行评议,形成测评意见;
(5)测评组向申请单位通报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测评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测评工作。测评员由各地级以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央企驻粤分支机构推荐,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被聘人员视为自动解聘。
测评员的职责:
(1) 对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2) 参加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和复查工作;
(3) 及时向测评组织机关或上级机关反映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经测评获得相应等级的单位,由测评组织单位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在本单位互联网站上公告。等级证书样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每半年将本地区测评情况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测评等级既是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验标尺,也是档案人员业绩能力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测评获得等级的企业,应对本企业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等级的有效期为五年。规范测评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四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五年、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
测评组织单位在获证企业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等级证书。复查不合格,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未达到一级甲等的单位,鼓励其在较低等级的基础上继续申报较高等级。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