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合集下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陕西省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陕建标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废止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通知
陕建标发〔2017〕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5年颁发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为废止此项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此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20〕1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20〕1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20〕1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127号)规定要求,2021年起,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要求。

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对绿色建筑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保证责任。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承担绿色建筑设计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中未按照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时,设计单位不得商定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者未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6-11-24【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建筑节能,商用和民用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八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陕建科发〔2019〕101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陕建科发〔2019〕10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国家新修订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GB/T50378-2014)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版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加强管理,规范和引导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四类建筑工程项目,应达到新版标准基本级以上。

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

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

二、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8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主),应按新版标准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确定建设水平,提出设计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绿色标识评价均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19年7月31日以前委托设计且于12月30日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可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工业建筑项目,评价时仍按《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 8-2013)。

【VIP专享】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VIP专享】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2—01 实施
目录
1 总则 2 场地设计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公共建筑 3.3 居住建筑
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公共建筑 4.3 居住建筑 4.4 冷、热源设备及管道的绝热
5 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建筑给水 5.3 建筑热水及直饮水 5.4 建筑排水 5.5 特殊建筑给排水 5.6 建筑小区室外给排水 5.7 建筑中水
2005—10—15 颁布
陕西省节能设计导则(试行)
陕西省 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试行)
陕西省建设厅
-1-
6.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对比及分析综合的能力。过程与方法1.通过观察蚯蚓教的学实难验点,线培形养动观物察和能环力节和动实物验的能主力要;特2征.通。过教对学观方察法到与的教现学象手分段析观与察讨法论、,实对验线法形、动分物组和讨环论节法动教特学征准的备概多括媒,体继课续件培、养活分蚯析蚓、、归硬纳纸、板综、合平的面思玻维璃能、力镊。子情、感烧态杯度、价水值教观1和.通过学理解的蛔1虫.过观适1、察于程3观阅 六蛔寄.内列察读 、虫生出蚯材 让标容生3根常蚓料 学本教活.了 据见身: 生,师的2、解 问的体巩鸟 总看活形作 用蛔 题线的固类 结雌动态业 手虫 自形练与 本雄学、三: 摸对 学动状习人 节蛔生结4、、收 一人 后物和同类 课虫活构请一蚯集 摸体 回并颜步关 重的动、学、蚓鸟 蚯的 答归色学系 点形教生生让在类 蚓危 问纳。习从 并状学理列学平的害 题线蚯四线人 归、意特出四生面体以形蚓、形类 纳大图点常、五观玻存 表及动的鸟请动文 本小引以见引、察璃现 ,预物身类 3学物明 节有言及的、导巩蚯上状 是防的体之生和历 课什根蚯环怎学固蚓和, 干感主是所列环史 学么据蚓节二样生练引牛鸟 燥染要否以举节揭 到不上适动、区回习导皮类 还的特分分蚯动晓 的同节于物让分答。学纸减 是方征节布蚓物起 一,课穴并学蚯课生上少 湿法。?广的教, 些体所居归在生蚓前回运的 润;4泛益学鸟色生纳.靠物完的问答动原 的4蛔,处目类 习和活环.近在成前题蚯的因 ?了虫以。标就 生体的节身其实端并蚓快及 触解寄上知同 物表内特动体结验和总利的慢我 摸蚯生适识人 学有容点物前构并后结用生一国 蚯蚓在于与类 的什,的端中思端线问活样的 蚓人飞技有 基么引进主的的考?形题环吗十 体生行能着 本特出要几变以动,境?大 节活的1密 方征本“特节化下物.让并为珍 近习会形理切 法。课生征有以问的小学引什稀 腹性态解的 。2课物。什游题主.结生出么鸟 面和起结蛔关观题体么戏:要利明蚯?类 处适哪构虫系察:的特的特用确蚓等 ,于些特适。蛔章形殊形征板,这资 是穴疾点于可虫我态结式。书生种料 光居病是寄的们结构,五小物典, 滑生?重生鸟内学构,学、结的型以 还活5要生类部习与.其习巩鸟结的爱 是如原活生结了功颜消固类构线鸟 粗形何因的存构腔能色化练适特形护 糙态预之结的,肠相是系习于点动鸟 ?、防一构现你动适否统。飞都物为结蛔。和状认物应与的行是。主构虫课生却为和”其结的与题、病本理不蛔扁的他构特环以生?8特乐虫形观部特8征境小理三页点观的动位点梳相组等、这;,哪物教相,理适为方引些2鸟,育同师.知应单面导鸟掌类结了;?生识的位学你握日构解2互.。办特生认线益特了通动手征观识形减点它过,抄;察吗动少是们理生报5蛔?物,与的解.参一了虫它和有寄主蛔与份解结们环些生要虫其。蚯构都节已生特对中爱蚓。会动经活征人培鸟与飞物灭相。类养护人吗的绝适这造兴鸟类?主或应节成趣的为要濒的课情关什特临?就危感系么征灭来害教;?;绝学,育,习使。我比学们它生可们理以更解做高养些等成什的良么两好。类卫动生物习。惯根的据重学要生意回义答;的3.情通况过,了给解出蚯课蚓课与题人。类回的答关:系线,形进动行物生和命环科节学动价环值节观动的物教一育、。根教据学蛔重虫点病1.引蛔出虫蛔适虫于这寄种生典生型活的线结形构动和物生。理二特、点设;置2.问蚯题蚓让的学生生活思习考性预和习适。于穴居生活的形态、结构、生理等方面的特征;3.线形动物和环节动物的主要特征。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陕建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7]123号)各市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省政府下达了目标任务,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但还有部分城市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模,根据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确定。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的方式方法,应当因地制宜。

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改造的主体,确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根据现行的设计标准、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节能潜力与改造效益,确定改造内容,设计改造方案,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预期收益,应当以改造主体为主进行分配。

5、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加强质量控制,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进行改造技术与施工管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象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建筑,政府办公用房;对居住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根据各地改造计划和建筑年代、结构类型、供热方式等综合考虑。

列入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2、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3、供热系统运行效率低下的建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陕建发[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4]18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墙改办,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墙改办,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

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见建设部文件)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情况等。

陕西省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

陕西省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

陕西省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前言当前,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

节能减排已成为关系中国政治、经济和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蓬勃发展,农村生活能耗增长迅速,能耗水平较低,农村建筑节能适用技术匮乏。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建筑节能已逐步从城市推广到农村。

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意义重大。

农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室内热环境舒适度低且能源浪费大。

因此,农村建筑节能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相比于城市建筑,农村建筑的采暖水平较低。

适当提高农村建筑采暖水平,集思广义,探索适宜的采暖形式,提倡利用被动式的热环境调节手段改善农村建筑室内热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农村能源供给结构与城市有一定差别,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等在农村的利用潜力较大。

如何因地制宜,开发适宜的能源,也是各地农村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农村住宅室内热舒适性,节能降耗,省建设厅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制了本指导意见。

本导则编制的目的是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鼓励各地探索适宜的能源供给途径,引导农村住宅科学设计,推动和提高适用、经济、美观的农村建筑和质量过关的节能型建筑材料及产品。

在编制本导则的过程中,编制团队结合我省城市建筑节能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研究了全国各地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丰富经验,认真分析了我省农村住宅的现状和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我省农村住宅的现状和发展。

本导则共9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墙体,屋面,门窗,采暖和通风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指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并随时向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本指南的组织单位、主编及编写小组成员如下:组织单位:陕西省建设厅科教厅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编: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编写组成员:闫增峰屈兆焕张欧李玉玲韦宏利薜嘉瑞戴丰年蒋卫二张新兆窦智勇目录1.总则42.术语53.基本要求73.1建筑热设计和气候分区73.2建筑物的整体和单独布局83.3建筑能源利用八4.墙体94.1一般规定94.2墙体结构方案及其热工指标九5.屋面115.1一般规定115.2屋面结构方案及其热工指标十一6.门窗126.1一般规定126.2门窗节能技术十二7.采暖和通风节能技术137.1一般规定137.2供暖节能技术137.3通风节能技术十四8.可再生能源利用158.1一般规定158.2太阳能利用技术158.3沼气利用技术168.4秸秆利用技术十八9.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99.1一般规定199.2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二十31概述1.0.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积极推广并合理选用建筑节能技术,指导我省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农村建筑的节能水平和室内热舒适度,特制定本导则。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化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已发地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成为了当前建筑行业的热点话题。

西安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减排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政策和标准,要求各地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与这一国家政策保持了一致,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设计和技术手段,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建筑能耗,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可以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的能效水平,降低建筑运行成本,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为城市节能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再次,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的节能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

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可以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环保、低碳的方向发展,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西安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西安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建筑行业朝着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西安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美丽西安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陕建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9]1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节能改造效果,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计划管理。

各城市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在确定改造项目时,应与城市供热计量改造、收费相衔接,优先选择整体改造的项目。

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实施时间,合理选择技术措施,确保改造进度,全部改造内容应在9月30日之前完成。

各地2009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报省建设厅。

二、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质量管理。

各地对照每个项目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核查改造材料的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有条件的城市,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改造项目,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节能改造效果。

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建立节能改造项目档案,如实上报节能改造实施情况。

各城市2008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请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

2009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请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不再另行通知。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一式五份,节能改造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加强节能改造项目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做好改造前后能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分析改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适合本地的技术措施。

2007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能耗统计表,请于2009年3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能源资源的有限性也日益凸显,建筑节能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节约能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结合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

在冬季寒冷地区,应加强建筑保温设计,减少能源消耗;在夏季炎热地区,应注重建筑通风和降温设计,提高建筑的自然通风效果,降低空调能耗。

其次,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应注重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推动建筑能源利用的多样化和清洁化。

在建筑设计中,可以考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通过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等设施,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此外,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应注重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的节能性能。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如保温隔热材料、低辐射玻璃等;在建筑设备的配置上,应选用高效节能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最后,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应注重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通过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建筑节能设计的水平,推动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促进建筑节能理念的深入人心。

总之,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资源和环境特点,推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节约能源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未来西安市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方面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

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

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前言随着国家控制能源消耗的逐步加强,节能成为了现代建筑设计的重要要求之一。

而公共建筑设计更是应该在节能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因此,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立,对于推进西安市建筑节能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标准内容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设计基础和原则设计基础和原则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指导,包括节能意识、节能能力、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的考虑。

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求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求是实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基础,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构造、隔热材料、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

建筑节能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评价指标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评价的指标依据,包括建筑围护、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

标准优势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立,具有以下几点优势:推进节能减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可以有效推进西安市节能减排工作。

提升建筑品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人员在保证节能前提下,提升建筑品质,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建筑环境。

提高城市形象高质量的公共建筑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吸引更多投资和人才来西安市发展。

总结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立,是西安市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市形象和建筑品质的重要举措。

相信在标准的指导下,西安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一定会大步向前,为西安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实施措施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一方面,落实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节能设计标准,以下措施可以作为参考: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监督机制,对符合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进行评价,对不符合标准的建筑进行整改。

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对西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宣传,提高市民的节能意识,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对符合节能标准的公共建筑的资金补贴,优化立项审批政策等,鼓励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实施。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0—15颁布 2005—12—01实施陕西省建设厅目录1总则2场地设计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公共建筑3.3 居住建筑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公共建筑4.3 居住建筑4.4 冷、热源设备及管道的绝热5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5.2 建筑给水5.3 建筑热水及直饮水5.4 建筑排水5.5 特殊建筑给排水5.6 建筑小区室外给排水5.7 建筑中水6建筑电气节能设计6.1一般规定6.2供配电系统节能6.3照明节能附录1 一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2 二三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3 四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1总则1.0.1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

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本导则遵循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等其他法规,进行编制的。

1.0.4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0.5 在设计、施工、验收及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除在施工图说明中标明相关的参数及指标外,还应附有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2场地设计2.0.1 建筑布局应紧凑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有利于建筑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

2.0.2 场地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土方量,不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有利于改进地表径流,改进原有场地的生态环境。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兼顾、绿色低碳、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市场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0—15颁布 2005—12—01实施陕西省建设厅目录1总则2场地设计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公共建筑3.3 居住建筑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公共建筑4.3 居住建筑4.4 冷、热源设备及管道的绝热5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5.2 建筑给水5.3 建筑热水及直饮水5.4 建筑排水5.5 特殊建筑给排水5.6 建筑小区室外给排水5.7 建筑中水6建筑电气节能设计6.1一般规定6.2供配电系统节能6.3照明节能附录1 一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2 二三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3 四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1总则1.0.1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

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本导则遵循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等其他法规,进行编制的。

1.0.4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0.5 在设计、施工、验收及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除在施工图说明中标明相关的参数及指标外,还应附有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2场地设计2.0.1 建筑布局应紧凑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有利于建筑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

2.0.2 场地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土方量,不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有利于改进地表径流,改进原有场地的生态环境。

2.0.3 场地设计应减少热岛效应,减少场地内地面铺装和建筑的热容量。

1 对需铺装的场地(如广场、停车场、人行道等)在保证结构稳定情况下,宜采用透水性材料(如透水混凝土、种植混凝土、混凝土植草砖、透水性路面砖等)。

2 对不透水表面的场地(如车行道)应提供不少于30%的遮阳,并宜采用浅色面层,但要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场地绿化植物的选择应有利于节水及改善室外环境。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物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体形应减少过多凹凸面,控制体形系数。

3.1.3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高效环保型。

外墙保温宜优先采用外保温。

3.1.4 陕西省三、四区建筑屋顶,适宜条件下采用种植屋面。

3.1.5 陕西省四区建筑物外墙外饰面颜色宜用浅色并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2 公共建筑3.2.1 在贯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时,对《标准》的第4.1.2、4.2.4、4.2.6及4.2.2条应分别按本《导则》第3.2.2、3.2.3、3.2.4及3.2.5条执行,其它部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3.2.2 陕西省一、二、三区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2.3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除外立面内部空间为通高大厅外均不应大于0.70,且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注:“建筑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2.4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不应大于30%。

3.2.5 根据建筑所处地区不同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5-1、表3.2.5-2、表3.2.5-3、表3.2.5-4及表3.2.5-5规定。

当不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执行本条的结果应在施工图节能设计中标明。

表3.2.5-1 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表3.2.5-2 陕西省一、二、三区屋面及外墙传热系数限值表3.2.5-3 陕西省一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表3.2.5-4 陕西省二、三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表3.2.5-4 陕西省四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3.2.6 在执行第3.2.5条时,设计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法定检测机构的实测值采用。

如无实测值时,可按表3.2.6采用。

表3.2.6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3.2.7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见表3.2.7-1;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见表3.2.7-2。

表3.2.7-1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表3.2.7-2 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3.3 居住建筑3.3.1 在贯彻《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以下简称《细则》)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夏热冬冷标准》)时,与本节以下条款中内容不一致时均按本章内条款执行,其它部分仍应严格按《细则》及《夏热冬冷标准》执行。

3.3.2 与封闭阳台有关的部位应符合以下规定:1 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不安装门窗,则阳台栏板及阳台窗应按外墙及外窗对待;阳台栏板及阳台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窗墙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2 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安装门窗,在计算耗热量时,外檐墙及其门窗的传热系数可分别在原基础上乘以0.60的温差修正系数;阳台窗可采用单玻窗,栏板的传热系数在采暖地区宜为1.5W/(㎡·K);窗墙比按窗洞(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与房间里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计算。

3.3.3居住建筑的凸(飘)窗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1 凸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窗墙比则按窗洞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的比值计算。

2 凸窗的非透明部位(窗台板、窗顶板、侧板等)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表3.3.3 凸窗的非透明部位其传热系数限值3.3.4 居住建筑的外窗(含阳台门),其气密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水平[2.5≥q1>1.5m3/(m·h)];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水平[1.5≥q1>0.5m3/(m·h)]。

3.3.5 门窗气密性和传热系数应标注与施工图中。

3.3.6 执行《细则》第4.2.8条表4.4时,当窗的传热系数数值与本《导则》表3.2.6所规定的数值不一致时以本《导则》表3.2.6为准。

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空气调节房间或空气调节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2 公共建筑4.2.1 公共建筑冬季集中采暖时的室内计算温度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室内计算参数,不应高于(冬季)和低于(夏季)《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3.0.1条的规定值。

4.2.2 对于室内人数众多、流动性大、停留时间不超过3h的建筑,如商场、超市、餐馆、候车厅、多功能厅、会议室、影剧院、展览馆等,空气调节系统所需的新风量,应按平均在室人数计算;该平均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4.2.3 对人数较多、流动性大的空间,宜设计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系统;根据室内CO2浓度的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4.2.4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应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不应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值。

4.2.5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空气冷却处理方式,尽可能不用或少用人工冷源(机械制冷)。

4.2.6 确定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工况时,必须保证在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比焓的时段里,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新风,进行免费供冷。

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一般公共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比不得小于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新风比不得小于70%。

3 应根据风平衡原则,安排好排风出路;并宜对新风与排风设置自动控制,做到量入而出,防止室内出现负压或正压过高(正压不应超过50Pa)。

4 空气处理机上,最小新风量的进风口和最大新风量的进风口,宜分别设置,并应分别配置保温密闭风阀。

5 空气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应能满足新风比变化的需要。

6 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比焓控制方法。

4.2.7 空气调节的水系统,应优先采用一次泵系统;当冷水机组允许进行变流量调节时,一次泵系统宜通过压差控制进行变频调速。

4.2.8 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较大,压力损失较高,且各环路的负荷特性和压力损失相差十分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二次泵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

4.2.9 冷媒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媒水的供回水温差。

4.2.10 当有低于或等于6℃的低温水可供应用时,应设计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4.2.11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等因素划分外区与内区,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采取不同的空气调节方式。

4.2.12 对于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散发大量稳定的余热的建筑,如商场、写字楼等,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进行热回收。

4.3 居住建筑4.3.1 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书房················t n≤20℃卫生间····························t n≤18℃厨房······························t n≤16℃没有采暖的楼梯间、走道············t n≤15℃4.3.2 室内供暖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能进行按户计量、分户控制和分室温度调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