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学习》PPT课件
合集下载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课件
37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38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39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0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1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2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3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4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5
13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4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5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6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7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8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9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0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1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2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3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4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3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4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5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6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7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8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9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0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1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12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5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6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7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8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29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30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An in-depth training course on the Insurance Law, covering key provisions, types of insuranc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C背景
介绍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探讨保险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详细解读《保险法》的关键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理赔处理、保险欺诈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涵盖的保险种类
介绍《保险法》所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经营许可要求
详细解析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解释原则和履行义务,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规定。
理赔处理与结案
探讨理赔处理的步骤与原则,包括索赔条件、鉴定认定、赔付金额等,以及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资金要求、法人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监管
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监管的政策与机 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入探讨《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投诉处 理、争议解决等方面。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释和履行
An in-depth training course on the Insurance Law, covering key provisions, types of insuranc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C背景
介绍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探讨保险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详细解读《保险法》的关键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理赔处理、保险欺诈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涵盖的保险种类
介绍《保险法》所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经营许可要求
详细解析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解释原则和履行义务,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规定。
理赔处理与结案
探讨理赔处理的步骤与原则,包括索赔条件、鉴定认定、赔付金额等,以及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资金要求、法人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监管
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监管的政策与机 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入探讨《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投诉处 理、争议解决等方面。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释和履行
新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39页)
12
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7
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18
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1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13
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7
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18
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1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13
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李
豫
辉
35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2
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豫
辉
7
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编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辑
李 豫
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辉
8
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李
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豫
辉
20
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编
辉
21
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
•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18
•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10
•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1
•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2
•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 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谢谢大家!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主体及缴费主体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账户
社会保险法
目录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及社会保险的功能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 202X年7月1日起施行。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 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 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追偿。
(七)第三方引起工伤的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 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 接结算。
谢谢大家!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主体及缴费主体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账户
社会保险法
目录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及社会保险的功能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 202X年7月1日起施行。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 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 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追偿。
(七)第三方引起工伤的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 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 接结算。
新保险法宣导课件(以此为准)
18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二)人身保险合同
• 4、自杀条款(第44条) • 修订:明确自杀不赔的时间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并增加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 修订理由: • 一是为了预防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产生自杀 念头,而在交纳所欠保险费使保险合同复效后,采取自杀行 为。这不仅造成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而且保险制度成为鼓 励自杀行为的制度,违背保险法的宗旨。 • 二是自杀须以被保险人有意思能力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中曾指出,“本案被保 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 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 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宣导课件
监察部 ○○九年五月 二○○九年五月
1
目
一、概述
录
二、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四、对公司的影响
2
一、概述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原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 营行为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 改革发展的需要。 • 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 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此 次修改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 • 业内人士评价,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 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6
三、修订的具体内容
(二)人身保险合同
• 2、合同效力中止(第36条) • 修订:增加了确定宽限期的方式,即增加经保险人催告之日 起三十日内作为确定宽限期的另外一种方式。这样宽限期的 产生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保险人催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 说明:催告的时间,应为履行到期后的催告,而非履行到期 前的催告;催告的生效,以到达投保人时生效。
新保险法解读ppt
的程序、时限,解决理 赔难的问题。 一、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证明材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 人等补充,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二、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 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 理由。
增加了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 则除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的处罚。 5.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的处罚 规定。 6.对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 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以及 对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 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过去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后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机构职能的转变, 现在保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新保险 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 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采取措施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限制;若保险公司责任 准备金不足,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则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甚至在必要时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在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时候,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对其 实行接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从本质上讲 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叶沁芳
--叶沁芳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 这是自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来我国 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与2002年那 次对保险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订相 比,这次修订堪称脱胎换骨。
增加了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 则除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的处罚。 5.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的处罚 规定。 6.对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 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以及 对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 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过去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后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机构职能的转变, 现在保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新保险 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 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采取措施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限制;若保险公司责任 准备金不足,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则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甚至在必要时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在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时候,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对其 实行接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从本质上讲 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叶沁芳
--叶沁芳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 这是自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来我国 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与2002年那 次对保险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订相 比,这次修订堪称脱胎换骨。
保险-新保险法贯彻实施培训课件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四、关于保险人的定义 新《保险法》在第10条保险人的定义中,新增“并按照合同约定”
这一限定词。旨在说明保险公司只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 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这 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强调“按照合同约 定”,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第23条、 第32条第52条、54条等都新增了“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等规定。这一修订主要针对在司法实务中,有些法 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无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无视保险合 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味地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 做法。新《保险法》强调保险合同虽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但仍然是基于双方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因此,应尊重保险合同 本身的约定,以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第七,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在英美法系《保险法》理论 上称为“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 当然,对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投保人应负举证责任。 针对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所作出的修改,提示如下注 意事项: 首先,从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建议保险公司仍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或其他 有利保存证据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 其次,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保单销售及核保过程中应更加严格、规范,因 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将不能完全依赖投保人的告知,即使投 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一定地限制。 再次,保险公司要及时行使解除权。在发现投保人有不实告知情形时, 应在三十天内行使解除权。 最后,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 的问题。在新法规定了“弃权与禁反言”规则后,应注意,如果保险公 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 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最新保险法课件
43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44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32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33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17
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44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32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33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17
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新保险法讲课2019112-PPT精品文档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 增加了许可材料的规定(第75条) • 增加了审批期限(60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 新增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要求(第82条) • 任职的法定要求:品行、熟悉规则以及经营管理 能力 • 禁止性情形:取消资格(或被吊销资格)未逾 5 年 • 赔偿责任(第83条) • 监管措施:限制薪酬水平、调整负责人、监管谈 话、限制出境和处理财产(第153条、第154条) • 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以及禁业(第173条、第179 条)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增加条款: 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 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法修订涉及的五大问题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 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