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要点
新火灾自动报警规范25条要点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笔者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国家标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发布
d. 细 化 了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的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使 规 范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火 规 》 的 制 定 是 为 了 预 防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一 直 以来 就 是 指 导 广 大 电气 设 计 人 员 设 计 火 灾 自动 报 警 系 统 的 重 要 标 准 。 在 后 续 的 《火 规 》 宣 贯 工 作 中 ,本 社 将 全 力 密 切 配 合 《火 规 》 编 制 组 的 工 作 ,为 广 大 电 气 从 业 人 员 正 确 理 解 并 贯 彻 执 行 新 《火 规 》 提 供 专 业 的支 撑 和 服 务 。
新 《火 规 》 在 维 持 原 规 范 基 本 框 架 、保 留 合 理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作 了 必 要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4个 方 面 :
a. 补 充 了 有 关 线 型 火 灾 探 测 器 、吸 气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 区 域 显 示 器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气 体 灭 火 控 制 器 、消 防 控 制 室 图 形 显 示 装 置 、消 防 专 用 电 话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结 论
光纤到户工程建设 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 设 方 有 明确 的责 任 分 工 .用 户 光 缆 的传 输 指 标 验 收报 告 是 重 要 的 工 程 交 接 文 件 ,对 日后 宽 带 业 务 开 通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正 确 选 择 测 试 仪 表 与测 试 方 法 , 快 速 准 确 地 获 得 相 关 数 据 , 有 利 于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和 交 接 工 作 的顺 利 进 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问答及解读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问答新《火规》问答一:●3.4.6条文: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疑问:如何界定“无关”“有关”?哪些弱电系统可以合用消防控制室?3.4.6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当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合用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时,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
合用时各系统的设备布置和线路敷设应相对集中,其间应有物理分隔,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
●4.8.8条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确认火灾后,同时向大楼进行广播,是否会引起疏散通道拥堵?如果大型小区,多个塔楼,共用裙房(地下室)时,“同时向大楼进行广播”是否可以理解为开启着火的一栋即可?此种情况地下室所有防火分区是否要同时广播?4.8.8新版《火规》强调“以人为本”的消防理念,确认火灾后,应该第一时间组织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每个人都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得知火警信息。
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
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多个塔楼和裙房相连时视为一个建筑,即所有塔楼和裙房(包括地下室),确认火灾后均要同时开启消防应急广播;多个塔楼和地下室相连时,如果按照有关规范或规定,塔楼与其连接的地下部分可以按独栋楼划分,确认火灾后,可按建筑划分情况,对着火的独栋建筑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如果不能明确划分,地上所有塔楼和地下室应视为一个建筑,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开启消防应急广播。
新《火规》问答二:●4.9.2条文: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要点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要点25条调整要点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笔者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版与98版的新旧变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版与98版的新旧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新规范)和GB50116-98(旧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变化:变化一:减小系统容量,增强系统稳定性。
2013版(新规范)3.1.5条提到: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这一条在网上传的山寨的08版规范上面也有见到,看来这个是将来的一个趋势,搜罗国内各种类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大多数产品都不能满足这一规范。
改变是痛苦的,前景是美好的。
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如果没有受到一定的限制,点位带的过多,系统的稳定性势必会下降,在实际情况中也使很多报警系统在用户那边成为了“摆设”,所以新的设计规范里面加上这一条是很有必要的。
变化二:增加住宅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相关规定。
2013版(新规范)第七章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一部分内容,这对于整个火灾自动报警行业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98版(旧规范)侧重于公共建筑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旧规范已经无法与社会现状相适应,加上如今住宅火灾的多发,修改规范也成了必然。
变化三:细化重点防范区域设置的规定。
2013版(新规范)对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等重点火灾保护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这些场所都是火灾较难扑救场所,很多设计人员在设计上面也存在盲区,细化了这些规定也为设计人员开辟了设计的新思路。
变化四:增加特种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
目前市场上除了通用的感烟、感温等常用的火灾探测器外,特种探测器也在一些领域逐渐占领市场。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
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远程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
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
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理的重要数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
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
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标准[详]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GB 50116-98)(以下简称《旧报警规》)自1999测产品和火灾监控系统出现,《旧报警规》已无法为设计人员提供可靠的设计依据和执行办法,使得电气火灾的防设计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设计标准。
此外,近几年电气火灾的发生次数依旧很多,尤其住宅火灾发生率居高不下,而《旧报警规》没有住宅火灾报警设计要求的相关容,也使得各的相关设计没有统一标准。
新版《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GB 50116-2013)(以下简称《新报警规》)的出台,无疑为广大电气设计人员指明了道路,统一了设计标准和要求。
1、新旧报警规的宏观对比■《旧报警规》共有10章,《新报警规》共有12章,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也有大量增加,其中有6家和若干家报警设备厂家参编,这使得规的制定紧密结合了设计实施并契合了市场产品。
《新报警规》秉承了《旧报警规》的整体编制思路,更加全面地描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新报警规》补充了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相关警系统,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2、新旧报警规具体容的对比与设计实施方法1)《新报警规》第三章(1)3.1.1条。
取消了《旧报警规》3.1.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疏散和扑救难度划分保护对象等级的要求。
约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的场所,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该条文用了“可用于”三个字,即这些场所可以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没有具体指明哪些场所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条文是否可以理解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了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释,“感烟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而手动报警按钮属于手动触发报警”。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在经过了多年的深思熟虑和不断修改之后,正式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发布了。
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对于火灾报警的需求和火灾报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上一版GB50116-98版做出了较大改动。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传统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针对特定场合还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的选择和相关标准。
其中在某些章节单独列出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计标准,这肯定了目前此类产品在火灾报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
对于特殊场所和具有特殊建筑特点的区域,原先普遍使用的点式烟感早已不能满足火灾探测的需要。
其实早在多年前,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已经开始陆续地运用在一些特殊场所,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层次不齐,设计时也只能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或相近项目。
所以现在新《规范》出台后,不仅为消防/电气设计和应用提出了指导方向,也对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领域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解析新《规范》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相关内容: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5.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摘自规范第5.4节,22页):1.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解读: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无尘室等任何通过空气调节作用而保持正压的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烟雾通常被气流稀释,这给点型感烟探测技术的可靠性带来了困难。
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采用主动的吸气式采样方式,并且系统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加之布管灵活,所以成功地解决了气流对于烟雾探测的影响。
(图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原理)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 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解读:如机场航站楼、火车候车大厅、酒店中庭、大型物流中心等场所,空间跨度较大,高度往往超过12m,气流易分层和横向扩散,安装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重点、难点、考点条文解析
条文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而变频电子器件长时间放置会导致变频器损坏,降低了消防可靠性,万一发生火灾,消防泵无法启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变频不能作为启动消防水泵的方式;
2.当进入消防状态时所有的非消防电源全部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如果采用变频器控制,极有可能因变频器內部短路而导致断路器跳闸,使整个消防用电切断。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1m的通道。
例题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面盘至墙的距离应≥(3m)。
【4.1.1】
条文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2.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3.3.1】
条文
报警区域的划分:
1.电缆隧道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2.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例题
例1:某综合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顶层划分为2个防火分区共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8#回路总线,总线采用环形结构布置。其中防火分区一设置30只感烟火灾探测器,15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5只总线模块;防火分区二设置35只感烟火灾探测器、10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5只总线模块,控制器8#回路总线设置短路隔离器的数量至少应为( )
2.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1600+10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解读
汇报人: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规范概述 • 规范条文解读 • 规范实施与执行 • 工程实例分析 • 规范修订和完善
01
规范概述
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高火灾的早期发现和预警能力,有利于及时组织疏散和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旧版规范已不适应
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和新技术的应用 ,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
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要点一
强化报警系统的可靠 性
重点考虑如何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可靠性,包括设备选型、配置和安 装等方面的要求。
要点二
增强系统的智能性
在规范修订中增加了智能型火灾探测 器的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提高了火 灾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试要求
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调试过程中应对系统的各项功能 进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调试过程中还应对系统的联 动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输出联动信号。
03
规范实施与执行
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协调与配合
与其他消防规范协调
与其他设计规范协调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与其他相关消防规范在条文上协调一 致,避免出现矛盾或重复要求。
系统应能够适应各种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结构、使用性质、规模大 小、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并具 有通用性。
系统可维护性
系统应具有易于维护和保养的特点 ,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保证 系统的正常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系统组成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调整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笔者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卓顶精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9》解读.do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GG》解读GB50116-20G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GG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新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新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GG)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GB50116-201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2.3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2.3.1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 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 示,轿箱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 话的专用电话。
2.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设计
2.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
报器,并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 火灾声光警报器。 2.4.2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 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 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和道路隧道、油罐区、电 缆隧道等特定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 系统的设计要求及附录A、B、C。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要求。 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新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原 规范10章4个附录)
1 系统设计基本 规定
2.4.3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 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2.4.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 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 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2.4.5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 时间宜在8s~20s之间,同时设有消防应急 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 替循环播放。 2.4.6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 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2.4.7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 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2.4.8 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 时间宜在10s~30s之间,应与火灾声警报 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声警报器播放, 1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 循环播放。 2.4.9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照预 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 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能监听消防应急 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 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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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
要点
《新火规》电气25条调整要点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第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
注:原规范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
3、第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5、第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
6、第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
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
7、第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
注:原规范条:“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
10、第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也就是说,消火栓按钮不需要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只是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
注:原规范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第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也就是说,是由消防中心联动控制,不是由设备附近的
探测器联动控制的,探测器输出的信号只是作为联动的触发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12、第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也就是说,防烟、排烟风机应为单独控制线路。
注:原规范6,.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
13、第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也就是说,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除设置感烟探测器外,每边必须设置2只感温火灾探测器。
注:原规范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14、第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也就是说,电梯机房内电梯控制箱处应该设一个模块以及一个消防电话分机。
电梯五方对讲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注:原规范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
15、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
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注:原规范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
16、第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
注:原规范条:“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17、第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完成强制切换,可满足要求
18、第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
19、第条:“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宜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不是感温探测器。
注:原规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无烟火灾;”
20、第条:“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N=S/”。
——也就是说,10000人以上公共场所,K宜取~;20XX~10000人公共场所,K宜取~;500~20XX 人公共场所,K宜取~1;其他场所,K取1。
21、第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22、第条:“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注:原规范条:“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
23、第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注:原规范条:“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条:“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
24、第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25、第条:“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