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关于体育馆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体育馆使用规定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有序、安全的体育锻炼环境,充分发挥体育馆的功能和作用,现将体育馆的使用规定通知如下,请大家仔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一、开放时间1、周一至周五:早上 6:00 8:00,下午 18:00 21:002、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早上 8:00 12:00,下午 14:00 21:00二、预约制度1、为了避免场馆拥挤,保障每位使用者的权益,个人和团体使用体育馆均需提前预约。
2、个人预约可通过体育馆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前 1 天预约,每次预约时长不超过 2 小时。
3、团体预约需提前 3 天,通过电话(_____)向体育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每个团体每次预约使用时长不超过 4小时。
三、入场规定1、预约成功的个人和团体,请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或预约凭证入场。
2、入场时需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过 373℃者禁止入场。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进入体育馆。
四、使用规定1、请爱护体育馆内的设施和器材,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2、严禁在馆内墙壁、地面乱涂乱画,张贴广告等。
3、使用场地时,请遵守场地使用规则,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
4、在体育馆内进行体育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责任自负。
五、卫生与环境1、请保持馆内卫生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活动结束后,请将个人物品带走,清理好场地内的垃圾。
六、违规处理1、对于未预约擅自入场者,工作人员有权劝离。
2、违反使用规定的个人或团体,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使用权限或取消预约资格等处罚。
3、对于故意破坏场馆设施、扰乱场馆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1、体育馆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开放时间、预约制度等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
2、如遇重大活动、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体育馆将暂停对外开放,届时会提前发布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体育场所在增进人民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国可供开放的三千多个体育场所,在保证完成体育训练、比赛任务,向群众开放的同时,以体为主,多种经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在前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公共体育场所,忽视了社会效益,将体育场地变成商业活动场所,破坏了体育场所的功能结构;一些地方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未对被拆除的体育设施进行补偿建设,致使群众的体育活动场所受到影响。
这些做法,降低了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影响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坚决制止。
为此,现对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应继续坚持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积极向群众开放。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体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在保证满足体育训练竞赛,群众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但不能因搞多种经营而破坏场馆结构或长期占用体育设施。
三、努力提高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充分挖掘体育场所的内部潜力,大力开发具有体育内容的经营项目,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体育场所的体育功能。
四、对于在城市开发中,被拆除的体育设施,应按照[1991]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经例》第21条规定,给予重建补偿,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新克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引导非公共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居民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天开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川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川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川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我区现有体育场地设施资源潜力,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对公众开放,全力推进全民健身近年来,群众体育健身热潮迅速兴起,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与健身队伍壮大的矛盾日渐突出。
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需求,我区已在各镇街建设综合健身广场,在村社建设农体工程、农村体育中心户,在城区广场、社区(小区)、居民集中点等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全民健身路径器材。
永川体育中心、永川体育馆、永川游泳馆、镇综合健身广场、村级篮球场、体育中心户、健身路径点等已全部对外开放,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大量体育健身场地设施,但大多供自己使用,对外开放的较少,这些设施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建设,资源属性属国有资产。
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加快向公众开放的步伐,让公共体育资源为社会共享,以满足群众健身的需要。
二、开放范围、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既可以增进交流,又可满足市民多种健身需求。
各部门要将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免费时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予以公示。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赣市府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9日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体育设施,乡镇街道、社区、村级体育设施,公园、绿地、广场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制定开放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国资、财政、教育、城管、规划、建设、房管、物价、公安、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各级公立学校所属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费,是指经营者本着公益性原则在提供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时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费用,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在全民健身日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
政府投资兴建交由学校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参照前述第四条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各级财政应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和鼓励本地区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盟市、旗县(市、区)根据体育场馆规模可自行适当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苏教体卫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体卫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现将《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3月23日进一步做好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方案〉的通知》(苏教体卫艺〔2014〕7号)、《关于印发加强苏州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体竞〔2021〕14号)精神,进一步浓厚全民健身运动的氛围,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馆的功能,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经研究,决定逐步恢复全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现就规范做好我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在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让更多市民能就近就便安全锻炼身体,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服务使用效率。
从2023年4月1日起,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恢复向社会开放。
可参考的开放条件:一是对外开放场馆设施安全;二是对外开放的场馆和教学区隔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
(二)因地制宜,科学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组织,制订完善各项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要引导市民科学锻炼、文明锻炼。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浙体经(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浙体经(2015)181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条例》和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包含各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备。
二、开放要求(一)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只适合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外)。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公共体育设施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和8月8日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四)公共体育设施对中小学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五)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1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100人次;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 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3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300人次。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恳请同意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请示
湖州市体育局关于恳请同意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湖体〔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州市体育局关于恳请同意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请示湖体〔2022〕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深入践行“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我局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通知》,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恳请市政府同意,并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特此请示。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通知(代拟稿)湖州市体育局2022年7月27日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免费开放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深入践行“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自今年8月8日起,全市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每周三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为安全、有序、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要求和时间(一)开放范围全市范围内属于国有资产的,用于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
具体名录见附件。
(二)开放要求1.体育场馆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每周三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2.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3.体育场馆举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讲座、体育展览以及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视为免费开放。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财教〔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体育总局2022年1月28日附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体育总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下达资金预算。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本行政区域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
体育场馆使用规定的通知
体育场馆使用规定的通知亲爱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更好地满足大家对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的需求,同时保障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秩序,现将体育场馆的使用规定向大家进行详细通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开放时间1、周一至周五:早上 6:00 8:00,晚上 18:00 21:00。
2、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早上 8:00 21:00。
二、预订方式1、线上预订: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或手机 APP 进行预订,预订需提前X天,每次预订最长使用时间为X小时。
2、线下预订:可在体育场馆的服务台进行现场预订,预订时间为每天 8:00 20:00,同样需提前X天预订,每次预订最长使用时间为X 小时。
三、入场须知1、预订成功的个人或团体,请在预订时间开始前 15 分钟内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预订凭证在入口处登记入场。
超过预订时间 15 分钟未到场的,预订将自动取消。
2、入场时请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场馆。
3、严禁携带宠物进入体育场馆。
四、使用规定1、请爱护场馆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2、保持场馆内的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使用完毕后,请将个人物品带走,将场地清理干净。
3、遵守场馆内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在进行体育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禁止在非指定区域进行体育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的布局和设施。
5、场馆内禁止吸烟、饮酒。
6、团体使用场馆时,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五、收费标准1、个人使用:按照不同的时间段和场地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官方网站或服务台查询。
2、团体使用:根据团体的规模和使用时间进行收费,详情请咨询服务台。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上述使用规定的个人或团体,第一次将给予警告,第二次将取消其预订资格X个月。
2、对于恶意破坏场馆设施设备、扰乱场馆秩序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服务通告
公共体育场馆服务通告尊敬的市民们: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确保您的体育活动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服务通告,希望您能在使用场馆时予以遵守:一、场馆开放时间1.1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晚上10:001.2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8:00至晚上11:00二、场馆预订2.1 场馆预订时间为开放时间前两周,预订途径包括电话预约及线上预约系统。
具体预订流程请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
2.2 预订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和场地需求等。
2.3 如需取消预订,请提前至少24小时通知我们,否则将无法退还已缴纳的费用。
三、入场须知3.1 所有使用场馆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陪同才能进入。
3.2 入场时请接受安全检查,并遵守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
3.3 请注意场内禁止吸烟、饮酒、携带易燃物品及危险物品等行为,以确保您和他人的安全。
3.4 请自觉维护场馆设施的卫生,保持场地整洁,并遵守场内的秩序。
四、收费标准4.1 场地使用费用将根据所预订的时间段和场地类型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或查阅官方网站。
4.2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及线上支付,我们推荐使用线上支付以提高效率。
4.3 对于长期预订或团体使用场馆,我们为您提供优惠折扣,详情请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
五、注意事项5.1 请务必爱护场地设施并合理使用,避免损坏公共财物。
5.2 在场馆内体育活动过程中,请注意个人安全,合理安排运动强度,避免因过度运动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5.3 如需应急医疗救助,请迅速联系现场工作人员并配合相关救助工作。
5.4 如有任何场馆使用问题或建议,欢迎您随时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我们将不断努力提升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水平,为您提供更好的运动场地与体验。
祝您体育活动愉快!此致敬礼。
学校2023年体育操场对外开放实施方案4份
学校2023年体育操场对外开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号文件和《全民健身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根据XX市《关于印发XX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青政办字(2023)XX号),努力为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提供良好锻炼条件,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我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青岛定陶路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全民健身和合理使用有效资源的要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场地对外开放时段,为社会大众提供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
二、组织工作1、在校委会领导下,成立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2、向全体师生积极宣传全民健身知识和学校体育场地及设施对外开放的重要性,让大家了解开放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工作,营造崇尚体育健身和科学健身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1、在校委会领导下,学校室外场地对外开放工作由校长室总负责,副校长室、体育组、总务处、教导处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学校保障场地开放工作顺利实施,各自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3、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定期召开场地开放管理会议,明确要求,总结经验,不断进取创新。
4、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通过微信和校园网等形式,将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办法告知家长及公众,同时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挂《XX小学体育场地居民入校锻炼须知》、《XX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管理办法》等内容,为入校锻炼的人员办理健身卡,签订承诺书。
四、开放范围: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及设施五、开放时间:1、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生不在校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因场地无灯光,为安全天色暗时将不开放或自行离开)。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意见》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文体局: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意见》(教体艺〔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能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也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区教育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创造条件推进。
二、今年,在开放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已对不适合开放的学校作了调整,重新确定了120所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学校,其他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三、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要明确场馆开放的时间,合理确定开放的对象,确定开放场馆的名录,制定开放人群的准入制度,确保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各开放学校要将场馆开放的时间段、开放场馆的名录以及开放的对象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公示,各区教育局要公布体育场馆开放投诉电话。
四、市教育局将对全市120所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学校每年给予每校3万元的经费补助(武汉经济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此标准,由区财政自行解决),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放场馆设施运营、场馆开放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等。
市体育局每年将从彩票公益金加大对开放学校的补贴,为开放学校添置体育器材。
附件:全市120所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学校名单市教育局市体育局2018年5月8日附件全市120所场馆对外开放学校名单江岸区8所:台北路学校、花桥小学、堤角小学、汉铁小学、育才行知小学、堤角中学、蔡家田小学、育才中学江汉区6所:市七十五中、市三十六中、市十二中、万松园小学、人民中学、邬家墩小学硚口区8所:十一初中(原市二十四中)、市四中、星火小学、东方红小学(韩爱萍羽毛球学校)、崇仁路小学、易家墩小学、市十七中、市二十七中汉阳区23所:钟家村小学、建港中学、西大街小学、德才小学、市三十二中、五里墩小学、七里小学、玫瑰园小学、建港小学、十里铺小学、弘桥小学、七里小学北校区、永丰中学、永安堂小学、知音小学、翠微路小学、钟家村中学、德才中学、七里中学、弘桥中学、翠微中学、拦江堤中学、车站小学武昌区10所:杨园学校、四十五中、中北路中学、东亭学校、南湖二小、徐东路小学、解放桥小学、余家头小学、首义路小学、复兴路小学洪山区6所:马房山中学、鲁巷中学、洪山中学、鲁巷小学一分校、鲁巷小学、街道口小学青山区8所:青山中学、新沟桥小学、武东小学、钢城二小、钢城十小、吉林街小学、钢花小学、武钢四中蔡甸区7所:幸福路中学、莲花湖中学、蔡甸区职教中心、新农中学、蔡甸区五小、横龙中学、永安中学江夏区3所:江夏区一初、实验小学、东湖路学校东西湖区8所:东西湖实验小学、吴家山四小、吴家山二中、吴家山三小、吴家山三中、吴家山四中、吴家山中学、吴家山一小黄陂区4所:实验中学、环城中学、前川六小、双凤中学新洲区8所:区职业高中、旧街中心中学、区三中、区一初、阳逻一中、徐古中学、邾城二中、仓埠中学东湖高新区14所:光谷一小、实验中学、光谷六小、花山小学、光谷五小、光谷二初中、光谷四小、光谷八小、光谷三初中、光谷七小、光谷二小、光谷二高、光谷九小、光谷三小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6所:第一初级中学、区三中、三角湖小学、汉南二中、纱帽山小学、洪山小学市直属1所:常青第一学校——结束——。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宁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永政发〔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6〕138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永宁县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永宁县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群众就近健身需求、增强青少年体质为宗旨,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资源的作用,规范、有序地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基本需求,不断增强我县全民体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二、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项红媛县政府副县长成员:王长宏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波县教育体育局局长邹光新县财政局局长胡海龙县审计局副局长王海军杨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以及开放场馆、设施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体育中心,由王旭忠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酒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酒泉市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目录(2017年)酒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7日酒泉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以及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公办学校的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馆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本辖区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众开放。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文化、教育、财政、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教体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根据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强化学生课外锻炼,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繁荣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当前我国面临着体育场馆的教学属性和社会健身要求不相匹配,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资源不足、使用效益不高与学校、社会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面临着教学时间和社会开放时间冲突,服务运行的盈利性和公益性难以平衡及责任的认定难以区分等严峻形势。
各地要提高认识,把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作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逐步创造条件推进开放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及体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根据地方、学校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分批分阶段推动实施,形成健康有序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格局。
坚持校内优先,安全为重。
学校体育场馆要首先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形成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障机制。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
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尤其是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随着新工时制度的施行,广大人民群众闲暇时间的增加,将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人们休闲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切实为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的愿望和要求,达到增强国民体质的根本目的,现就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项工作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公共体育场馆尽快全部向群众开放。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以掀起群众性体育健身热潮。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此项工作,逐步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体育社会化的新路子,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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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新工时制度的施行,广大人民群众闹暇时间的增加,将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人们休闲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切实为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的愿望和要求,达到增强国民体质的根本目的,现就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现有体育场馆的使用率,改善现有设备,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人群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管理办法;使之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求。
四、公共体育场馆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均应提供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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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体育场馆的体育运动功能,影响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体育场馆的行为,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开放公共体育场馆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所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的专用体育场馆在保证专业运动员训练的前提下,亦应创造条件向群众开放。其他行业、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具体执行。
一、此项工作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公共体育场馆尽快全部向群众开放。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以掀起群众性体育健身热潮。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全部内容 总局政务 体育发展 全民健身 竞技体育 体育产业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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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此项工作,逐步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体育社会化的新路子,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场性服务活动,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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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5日国家体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