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个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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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本金。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例】甲公司为建造仓库,于2×13年1月1日向建设银行借入3年期借款600000元,年利率8%,每年年末分期归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款项已存人银行。该工程于第二年年末竣工并办理结算。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取得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 000
贷:长期借款600 000
(2)第一年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48 000
贷:应付利息48 000
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48 000
贷:银行存款48 000
第二年会计处理同上。
(3)第三年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8 000
贷:应付利息48 000
(4)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和第三年借款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600 000
应付利息48 000
贷:银行存款648 000
【税务处理】
本题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
【涉税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务人员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利息支出应该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还是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二是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详见“短期借款的涉税规定”);三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四是利息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
【涉税提示】
通过长期借款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长期借款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情况;
2.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
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1.审阅“长期借款明细账”的相关内容;
2.索取借款合同、协议;
3.根据“长期借款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和“财务费用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及记载的凭证编号,抽取相应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