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合集下载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煤矿事故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的结果,我司十分遗憾地通报,发生了一起煤矿事故。

现向您报告事故的概况和相关的应急措施。

事故发生在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地点位于我司XX煤矿XX井的井下作业区域。

事故导致了X人死亡,X人受伤,并给工矿设备和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失。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XXX。

我们对此表示深深的遗憾和歉意。

在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和伤者抢救工作。

通过及时的救援和抢救措施,我们成功地挽救了X名受伤人员的生命,并将他们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同时,我们也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他们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司将以此次事故为教训,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我们将加强培训,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我司也将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在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下,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责任追溯。

对于因管理不善或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我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最后,我司再次对此次事故给您带来的困扰和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们将以此次事故为鞭策,继续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谨呈安全负责人日期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根据我司的安全责任制度,凡是涉及煤矿事故的责任追溯,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安全负责人带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组将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确定事故责任人。

2.责任追溯:基于事故调查结果,确定责任追溯对象并进行追溯。

责任追溯对象一般包括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追溯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溯将根据其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对于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溯将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根据其管理责任和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本一、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单位将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提出以下范文,供贵单位参考。

1. 事故报告格式事故报告格式如下:(1) 事故发生时间:(2) 事故地点:(3) 事故经过:(4) 直接原因:(5) 事故损失情况:(6) 相关责任人:(7) 现场措施和处理情况:(8) 事故后续措施:(9) 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 事故报告要求(1) 事故报告及时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2) 事故报告内容完整: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损失情况、责任人、处理措施、后续措施、教训和改进措施等重要内容。

(3) 事故报告真实性: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可信,不隐瞒事实,不虚报数据。

(4) 事故报告保密性:确保事故报告仅在相关部门内部流转,不外泄。

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单位对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提出以下范文,供贵单位参考。

1. 安全责任追溯流程(1) 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责任界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

(3) 追溯责任: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追溯制度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4) 教育培训:对责任人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5) 改进措施:根据事故的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安全责任追溯要求(1) 追溯时间:对于事故责任追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追溯到相关责任人的上岗时间。

(2) 追溯内容:包括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的安全培训情况、工作纪律遵守情况等。

(3) 追溯违规:如果责任人存在违反安全规定或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4) 追溯合理性:在追溯责任过程中,确保客观、公正,避免任意追溯和陷害。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2023-11-02
目录
• 引言 • 安全事故分类与评估 •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 安全管理制度与预防措施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 案例分析与应用实践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3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他们对煤矿 生产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 防范工作。
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 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处罚规定
对煤矿企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其他经认定免责的事故。
04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调查与取证
01
成立事故调查组
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 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询问与讯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了 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03
02
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 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重大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一、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1、全公司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事故;2、局扇无计划停风2小时以上事故;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4、采、掘、开、安、运、提升各专业机械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的;5、地质构造探测不准,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生产中断或影响矿井整体生产衔接安排的: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如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至2年或开除矿籍处分;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半年至1年处分;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半年以上的处分或降职、停职处分;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年或降职、免职处分;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至1000元的罚款处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至2000元的处罚;6、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0元罚款。

二、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1、采、掘、开、安、提升机械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2、局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4、瓦检员脱岗、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瓦斯超限不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5、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6、重大跑车事故;7、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准,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生产严重受阻一周以上不能正常生产的;8、小煤窑贯通地点、隔离区没有提前预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和水害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分;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至200元的罚款;6、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是指以煤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有据、惩罚有度、依法依规。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将生产安全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制度,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手段导致事故发生;(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三)有扰乱现场调查秩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责任人识别和追究制度,依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暂停职务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赔偿第十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

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

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4篇)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4篇)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9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监科____,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____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监科____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____,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____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我矿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我矿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矿长是所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技术负责;各副总是分管专业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工区技术员是本单位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责;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事故划分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矿籍八种。

第五条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班子成员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副总、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免职;事故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撤职,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矿井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矿班子成员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专业副总、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事故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矿籍。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井大型工程、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设计、审查、监管、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生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安 监处对口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取消季度体系奖励。
.机关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路线、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落实,从而导致 事故发生(24小时
内)的,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警示约谈,取消责任人体系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系统分管领导
成员由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监处长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问责,判定事故责任 ,准确定义伤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工伤追查
.发生微伤、轻伤事故,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追查,事故系统领导或副总参加,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参加事 故追查;轻伤事故由系统领导、安监系统领导参加追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矿值班、安监处、职能部门现场勘察,并保护现场。需 要查看工伤现场时,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工伤升井时,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矿值班、部室 值班等人员到井口查看伤情。
政撤职处分,并罚款100。元,其他管技按比例执行。扣除责任单位体系100分、包保单位体系50分。
5∙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的,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理。
(三)供电事故问责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及时进行,确保权益公正补偿,提高煤矿生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煤矿事故中的职工权益,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完善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煤矿事故处理第九条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煤矿事故的处理应当分为应急处置阶段和事故调查处理阶段。

第十一条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伤员救治工作,保障人员安全撤离,控制事故扩散。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煤矿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调查工作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煤矿事故调查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证言,调取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和实验检测。

第十六条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5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5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____医疗单位。

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配生产责任,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责任主体包括集团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

3. 事故责任应当依法定义、依法分层、依法区别、依法分红。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类:1. 领导责任集团公司领导对本集团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提供安全预算、未组织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领导责任。

2. 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制定或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或未组织安全演练等责任,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3.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解决好安全隐患或未制定好应急预案等责任,应追究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4. 生产技术人员责任生产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进行好工艺操作培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报告好工艺事故等责任,应追究生产技术人员责任。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安全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参与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6. 现场作业人员责任现场作业人员执行现场生产工作,对于不按煤矿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责任,应追究现场作业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组织调查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预防责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事故预防职责,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煤矿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四条真实报告和隐瞒处罚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煤矿事故进行真实报告,不得隐瞒、掩盖或歪曲真相。

对于隐瞒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的,相关领导干部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对于事故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七条经济赔偿和救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事故受害人必要的生活救助。

第八条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证照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补充规定煤矿企业还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补充规定,便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施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煤矿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报道煤矿事故,落实安全责任,追溯责任,从源头上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完善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第二章煤矿事故报告制度第五条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煤矿事故。

第六条煤矿企业发生煤矿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专人组织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资料,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条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上级主管部门将调查结论通报煤矿企业,并对煤矿事故的责任追溯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事故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明确责任人。

第十二条对于煤矿事故的责任人,煤矿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涉事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煤矿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强化安全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煤矿安全。

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夯实安全基础。

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经理(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全面掌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总工程师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采掘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3.安全经理负责监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并责令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

4.生产经理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对采煤、探掘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5.机电经理对机电、运输专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6.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专业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

7.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编制、隐患上报等方面的工作负责。

8.各区队对本区队分管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4 号令)执行。

(二)重大事故隐患内容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5)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为了加强对煤矿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责任追究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主要内容包括:
1. 预防措施: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制,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煤矿事故,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查明责任和失职行为。

3.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煤矿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包括对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停产措施,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塌方事故等。

由于煤矿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煤矿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各种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机构。

我国的煤矿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报告与调查:煤矿事故发生后,矿方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

2.伤亡赔偿与救助: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亡赔偿主要由矿方负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会提供相应的救助。

3.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4.矿井停产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停产整顿,直到矿井的安全问题解决并通过评估合格为止。

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制度。

我国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责任认定:煤矿事故发生后,专家调查组会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主要包括矿方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2.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4.责任追究方式:在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中,可以采取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究。

行政处理主要针对矿方违法违规行为,仲裁和诉讼主要用于处理劳工权益和赔偿纠纷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孙家岔龙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第一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

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

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

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

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

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

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

每次罚款200元12、所有的规程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一通三防”的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会审;机电运输的由机电科长组织会审。

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矿长、总工或副总签字的一律无效,并付款300元。

14、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