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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年(卷),期】2016(17)9
【摘要】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规划纲要》;床位数;
中医师;宏观调控;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医疗机构设置须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J], 任壮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J],
4.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J],
5.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废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6项规章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二、初审阶段2.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基本情况和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公示公告: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人员的职称及从业情况等。

三、评审阶段1.组织评委会:相关部门组织评委会,由多个专家组成,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评估,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内容给出评分和意见。

3.综合评审:评委会根据各项评分和意见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批准阶段1.分级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置类别的不同,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分级审批,由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决策。

2.批准通知: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告知医疗机构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3.批准证书:审批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批准证书,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五、备案登记阶段1.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发放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备案证书,医疗机构正式开始运行。

六、监督检查阶段1.日常监督: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业务运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定期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医疗设备、人员资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一个简要介绍。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也应考虑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需求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闵行区自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制度以来,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医的积极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能级有所提升。

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问题,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制定《2020年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和配套《指引清单》,以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闵行区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总体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一)保障健康,多元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

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规划引导,有序发展。

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注重质量。

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第一部分前置条件解读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第一部分前置条件解读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第一部分前置条件解读第一节依法设置与执业方面第一条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详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清楚医院设置标准。

2.自我查检医院规模和各项基本设置(譬如重点科室:如ICU、CCU、PICU、RCU、急诊、手术室…等设置是否达标),更细的查检,如:高端仪器设备老旧问题(汰旧换新)3.遵循法规执行任何一项医疗业务(依法执业)4.医院具备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5.落实医院的功能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医院的功能与任务,符合该区域卫生发展规画, 正当执业。

6.此要求涵盖面甚广,需领导班子,团队组织起来,分层负责全盘梳理。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本条依照上述各项指示,逐项查检,并有台帐与各种有利证明资料;2.查公立医院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及财务资料;3.依法作业,不违法变相出租、承包科室;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妥善保存,并提供受审;5.医院作业外收入必须合法(如:停车场管理问题);6.医院设有行风小组,或纪检检查或党政办等单位,督管变相分配收益。

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简要解读与准备重点:1.资料准备: 梳理全院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等个人档案(一人一档案);2.医院依《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及考核机制,(有充分的人事档案资料);3.各科室负责人,查检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单,各类诊疗活动纪录,须符合医师法、护士条例的规范 (人员合法,有执业证照);4.强调依法执业,不能有”不合格医师或无照护理师或技术师”(严管无照执业);5.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立马否绝,强调依法执业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城政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城政办发〔2016〕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12 月29 日城关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和管理,满足城关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及《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兰州市卫计委《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和《城关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1.人口和面积。

城关区是兰州市的中心区,区域总面积220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8万人,流动人口约50万人。

2.医疗机构总数。

截止2015年底,城关区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887家,其中省级医院9家(包括兰泰医院、甘肃省康泰医院)、部队医院2家(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兰空机关医院)、市级医院4家、区级医院5家、其他医院6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9家、村卫生室23家、民营医院44家、小型医疗机构695家。

城关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个,其中卫生监督机构1个、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个、疾控中心1个和健康教育所1个。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要点做好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2020年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主线,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改善医疗服务为重点,不断完善医疗治理体系,提升医疗治理能力,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康四川建设。

一、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深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做好2020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成2019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印发《四川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启动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抓好绩效考核数据填报、审核和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评审。

印发《四川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意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引导公立医院明确功能定位,推动“三转变”“三提高”落地落实。

2.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落实《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

强化网格化管理,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引导医联体内形成顺畅转诊机制。

落实急慢分治,推动防治结合。

规范和优化转诊流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落实,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指导6家国家级和43家省级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狠抓各项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落实,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整体推进我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2020年编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20年编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产科诊所设计标准规范2020

产科诊所设计标准规范2020

产科诊所设计标准规范2020产科诊所设计标准规范一、总体设计要求1.1 基本原则(1)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产科诊所相关标准和要求;(2)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舒适的医疗环境;(3)布局合理、运营高效;(4)便于管理和消防安全。

1.2 建筑位置与面积(1)紧邻医院或医疗中心,便于诊所与医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2)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包括诊室、产房、候诊区、实验室、办公区等。

二、空间布局与功能划分2.1 候诊区(1)面积适中,座位宽敞舒适,符合患者数量的需求;(2)设有舒适的休息区域和阅读区域;(3)配备空调、通风设备,保持室内空气干净、新鲜。

2.2 诊室(1)面积适中,设有诊治床、诊断设备和医疗器械等;(2)诊室内应有医生工作台,方便医生进行诊疗工作;(3)配备必要的隔离设施,确保诊室环境的安全卫生。

2.3 产房(1)设有分娩床、分娩器械和生活必需品等;(2)保证分娩床及环境的隐私性和安全性;(3)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确保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2.4 实验室(1)设有基本的生化分析设备和试剂等;(2)空气采样、水样检测等环境监测设备;(3)符合卫生部门相关标准和要求。

2.5 办公区域(1)包括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档案室等;(2)医生办公室应设有舒适的办公桌椅、电脑和必要的文件柜等;(3)护士站应设有医疗记录区域、药房和药品储存设施等。

2.6 卫生间(1)设有男女分开的卫生间和洗手间;(2)设有消毒设备,保证卫生间的干净和消毒。

三、设备与设施要求3.1 医疗器械(1)必备的医疗器械包括:产科手术器械、产婴器具、监护设备、无创监测设备等;(2)确保医疗器械的功能正常、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

3.2 医用设备(1)必备的医用设备包括:B超仪器、胎监设备、输液设备、氧气设备等;(2)确保医用设备的质量和操作安全。

3.3 消防设施(1)设有灭火器、消防报警器和紧急疏散通道等;(2)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设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宣传和灭火演习。

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精品

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精品

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精品附件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目录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3.1基本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2)许可程序;(3)许可条件;(4)办结期限;(5)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7)收费标准和依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等。

首先,设施方面,医疗机构需要符合建筑规范,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卫生条件良好,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人员方面,医疗机构需要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再者,设备方面,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以确保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诊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明确其服务范围,包括提供的医疗专业领域、服务对象等,以便审批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批。

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体系需要健全,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质量控制体系需要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应急预案则需要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还需要考虑区域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供需平衡。

审批基本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倒闭,影响患者的就医需求。

总的来说,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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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
医疗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
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
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
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
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登记机关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GDL-QW7.5.1-WS/QR-002

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尚缺以下材料(以“×”表示),请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齐后报我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需补充材料目录如下: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7、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2006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技术准入的项目,要提供相关准入批准文件;
□11、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签章:
年月日
签收人:时间: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局保存,一份交申请者。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受理通知
注明:收受的资料在□打“√”,表示受理部门已收受的资料。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注:“从事岗位”一栏填写放射肿瘤、放射治疗、病理学、医学影像学、医学物理、核医学、放射影像、维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等。

9
附件2
广东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电话手机
10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陪同检查人:审核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二、放射治疗专有条件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
装置”、“个人剂量报警仪”可共用。

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审核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三、核医学专有条件
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可共用。

有1台及以上设备或场所合格,可对合格设备或场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审核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可共用。

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审核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五、X射线影像诊断专有条件
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可共用。

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审核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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