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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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内河(包括但不限于东江及其支流)(以下简称“内河”)港口码头的建设与经营行为,确保内河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维护内河港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域内各县(区)的内河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安全监督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港口是指使用内河港口岸线、水域(港池、航标等)、陆域(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的场所。内河港口由若干个作业区组成。作业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码头是指用于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及旅客上下船用的港口岸线、设施,包括泊位、装卸平台等。

第四条惠州市港务管理局是惠州市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具体负责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发

展和改革、水务、交通、环保、海事、航道、消防、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内河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建设

第五条为确保内河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内河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内河码头,必须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以下简称“《规划》”),原则上不允许在内河港口规划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但除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等公共码头建设,海事、水务、航道、港航、环卫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及建设港口码头设施外。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在内河港区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建设非码头类水、陆域工程,必须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并在选址时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在规划港区内建设码头设施,应按照如下基建程序建设。

(一)岸线审批。按《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修订)要求办理使用岸线审批。

(二)项目立项。内河港口码头项目业主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取得水务、环保、规划、国土、航道、海事等部门的专项审批意见,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规定进行项目核准或审核上报。

(三)设计管理。内河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四)项目报建。内河港口规划区内的码头及其附属堆场、仓库等构筑物开工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开工报告;规划港区外为码头配套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五)工程招投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码头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必须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交通部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惠州市交通工程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1】41号)的要求,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六)工程施工管理。内河港口码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实行社会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七)质量监督。内河港口规划区内的码头及其附属堆场、仓库等构筑物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规划港区外为码头配套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八)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航道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规划港区外为码头配套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九)试运行备案。内河港口项目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行前,必须将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评定及交工验收资料等按《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档案目录要求建档,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内河港口规划范围外的现有码头构建物为违法违章构建物,依法不予港口经营许可,应当进行清理,确有需要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航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不污染东

江水质、不影响行洪安全、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前提下,经水务、环保、海事、航道、规划等部门核准可暂时保留,由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予以拆除。过渡期内不得扩建、改建。过渡期内发现擅自扩建、改建的,建议将原有建筑物及改建、扩建项目一并强制拆除。

第九条对内河港口规划港区外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码头,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交通、港务、水务、航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内河港口规划范围内未办岸线使用手续的现有码头构筑物暂时保留的码头,经水务、环保、海事、航道、规划等部门同意,需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岸线。临时使用岸线单位不能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出租其使用权。

临时使用岸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临时使用岸线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一)岸线使用人的申请文件;

(二)《港口岸线的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书》;

(三)水务、环保、海事、航道、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岸线须与港口管理部门签订负责拆除有关设施的承诺,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临时使用岸线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码头,拆除费用由临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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