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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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企[2006]5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13号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定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的通知鄂林策〔2020〕58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省局研究制订了《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6月19日省林业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条”具体措施为落实我省优化营商环境“30条”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如下:一、多渠道完善服务,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一)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梳理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指南,统一工作标准,实现“不见面”的行政审批。

(责任单位:法规审批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相关处室)(二)持续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完善“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办事机制,推进“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全覆盖,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

进一步完善林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与“鄂汇办APP”对接,实现“马上办、掌上办”。

(责任单位:法规审批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相关处室)(三)充分利用政企沟通机制。

运用“12345”服务热线和“好差评”系统,建立“1个工作日签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办结”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政务服务“零距离”。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8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为支持林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工作,规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09年9月22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立项指南(含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

第六条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河北省林业局出台切实举措 着力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河北省林业局出台切实举措 着力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报表 报 送 到省 局计 资 处 .接受 监督 与检 查 。
( 者单 位 : 北省 林业 局 ) 作 河
( 任 编辑 : 玉 欧 ) 责 潘
计 资 处 、采 购单 位 、纪 检监 察 部 门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进 行 联 合 验 收 ; 其 对 它 政 府采 购项 目,由采 购单 位 自行
省 财 政 厅 确 定 的 定 点 采 购 供 应 商 名单 中, 类择优确定2 ~ 家 . 每 家 3 于 每 年 年 初 将 定 点 采 购 供 应 商 名 单 报 送 省 局 计 资 处 备 案 , 则 上 选 定 原
的 供 应 商 在 一 年 内 不 作 调 整 。 对 定 点 采 购 以 外 的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遵 循 事 先 审 批 、 实
人 员 。各 采 购 单 位 是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主 体 . 要 职 责 为 : 立 和 完 善 政 主 建 府 采 购 内 部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省
织 验 收 阶段 ,要 求对 采 购金 额5 万 0
元 以 上 的 大 宗 货 物 、工 程 和 金 额 3 0
是 明 确 了 省 级 林 业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政 策 .分 级 负 责
的原 则 。《 规定 》 明确省 林 业 局计 资
处 是 局 系 统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要 职 责 为 : 制 、 核 并 办 理 主 编 审 批 复 局 直 属 单 位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预
四 是 强 化 了 系 统 内 部 政 府 采 购
单位 的政 府 采 购工 作 :监 督 检查 驻 石直 属单 位 的政府 采 购 活动 :汇 总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属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冀战略,建设一支与我省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队伍,夯实发展新质生产力人才基础,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数量2024年,计划遴选“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0名左右、“河北省林草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50名左右。

各地区、各单位推荐不限名额。

本次推荐同一人选只可推荐参加一类人才遴选。

已入选国家、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及首批省林草科技领军人才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热爱林草事业,长期奋战在林草行业的科研、教学和推广应用第一线;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二)具体条件1.领军人才(1)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在攻克制约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前沿难题和关键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引领林草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2)在林草相关领域具有主持国家或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经验,已取得高水平重要创新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主持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应用和产学研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并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同;或在资政服务方面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成为政府的决策部署、政策意见等)。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范围(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货物类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基础软件等)、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等)、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及其他货物(家具用具、被服、复印纸等);服务类包括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互联网接入、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物业管理、银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财产保险和云计算服务。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

包括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硒鼓、墨盒等。

(三)其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其中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省财政厅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货物类项目,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内的,应当按照程序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在需求征集期外采购或有紧急采购需求时,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首选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仍不满足需求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可采用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采购。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3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3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35号
省总工会: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省总工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4日
——结束——。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取消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河北省冀财规2018年21号文第七条第一款

河北省冀财规2018年21号文第七条第一款

河北省冀财规2018年21号文第七条第一款
遵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目编号做出调整,同时参照国务院
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以下变更: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补充明确了环保、节能及新能源产品进入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减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项目采购,明确了集中采购中部分常用品目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内容。

依据《目录》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二OO三年一月七日附件: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冀政办[2001]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5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赣林计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预算单位:经厅务会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2018年10月11日江西省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厅本级和厅属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要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要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

第四条厅计划财务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全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二、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将本单位次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分享正在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采购和部门集中类采购。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事项按财政管理体制报设区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二)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四)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处理供应商投诉;(六)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七)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八)管理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九)管理政府采购网站;(十)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冀财农[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3〕24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3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拟开展造林、抚育或良种培育的面积、树种、数量构成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

第四条省林业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当年林业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文件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在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下达省级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办计字[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办计字〔2008〕92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购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二00九年一月六日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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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林计字[2008]1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林计字〔2008〕117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省林业局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

第三条省级林业部门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每年省政府或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
明的,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和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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