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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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林计字[2008]1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林计字〔2008〕117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省林业局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
第三条省级林业部门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每年省政府或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
明的,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和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按规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