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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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概念、分类、特征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

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二)当事人的分类

(1)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2)当事人有形式上和实质之分:形式上的当事人,亦称程序上的当事人,指诉状列明的原告、被告。实质上的当事人是指和民事争议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

(三)当事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厉

害关系。(3)受法院判决拘束的。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

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包括: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民

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可以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人也可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简称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

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者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当事人的资格,而诉讼行为能力是实施诉讼行为的资格,因此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却不能由自己进行诉讼,而要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当事人适格

(一)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又称适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

或者应诉的资格。

非正当当事人,又称不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不具有作为本案当事

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应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本案争议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该权利或者

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例外

在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权利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当事

人。例外情况有:①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例如遗

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代位债权人。②为保护死者权利而提起

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③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④公益诉讼

的原告。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①起诉权、反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其他人因民事法律关系争议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实地

司法保护,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②放弃、变更或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的权利。原告起诉之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

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③请求和接受调节权。在诉讼神任何阶段,

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的

调节要求。④和解权。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相互协商,达

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⑤上诉权。对于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

⑥撤回起诉、上诉的权利。与起诉权、上诉权相适应,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请

求司法救济,也有权撤回对司法救济的请求。⑦申请执行权。义务人拒绝履行

生效的法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⑧申请再

审的权利。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②申请回避权。③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④陈诉、质证和辩论权。⑤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

权利。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⑦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

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的原则。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作用在于防止法院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实现经济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则在于节约诉讼成本。

(一)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

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包括固有共同诉讼和类似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的产生原因

①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②基于同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共同诉讼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拆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者应诉,

当事人才适格。因此在实务中,法院会依照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参加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发生效力。

(二)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法

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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