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条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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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欧洲联盟已经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了多项法律规制研究。

这些规制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局部市场垄断和买卖双方不对等的情况。

在此,我们将介绍三个欧盟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1. 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2017年6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指控。

据欧盟委员会官方报道,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领域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因此谷歌公司被指责利用其技术垄断地位,不公平地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谷歌公司被罚款2.4亿欧元,并被要求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6年曾对苹果公司发起调查,指控其在爱尔兰的税收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指责苹果公司利用其在爱尔兰的税收策略,未缴达1350亿欧元的应税款,这被认为是对其他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苹果公司表示这项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决定对此提起上诉。

3.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8年发起了对高通公司的调查,指控其利用其在行业的重要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市场,并导致消费者面临过高的定价。

随后,欧盟对该公司罚款4.9亿欧元,高通公司在上诉之前被要求限制其在欧洲的一些商业行为。

在欧盟规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将被要求改正其不公平的行为,并为此支付罚款。

欧盟还将继续推进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公平贸易的目标。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欧洲也对其他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这些调查中,涉及到电信、金融、零售和制药行业的公司,这些公司都被指控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削弱了其他公司的竞争优势,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实际上,欧洲联盟的法律规制措施不仅坚持为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创新的市场环境,也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

无论是科技巨头还是小型公司,都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面对罚款、限制交易等严厉的后果。

欧盟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欧盟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以欧盟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1. 欧盟法律制度的起源欧盟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

该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为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后,随着欧盟的不断发展,陆续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等,进一步丰富了欧盟法律制度的内容。

2. 欧盟法律制度的构成欧盟法律制度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1)欧盟基本法:包括《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规定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能、权力等基本问题。

(2)欧盟立法:包括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等机构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3)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根据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各自的国内法律体系中加以实施。

三、欧盟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性质的多样性欧盟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包括国际法、国内法、欧盟法等。

这种多样性使得欧盟法律制度能够适应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求。

2. 法律效力的层次性欧盟法律制度具有层次性,欧盟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欧盟立法次之,成员国国内法再次之。

这种层次性保证了欧盟法律制度在不同层面的协调与统一。

3. 法律执行的复杂性欧盟法律制度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此法律执行的复杂性较高。

欧盟法律制度要求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内法律体系中加以实施,这需要成员国在法律制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付出较大的努力。

4.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欧盟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无论成员国的大小、强弱。

这种广泛性使得欧盟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四、案例分析以下以欧盟反垄断法为例,分析欧盟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 案例背景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进行了调查。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相关资料(欧盟与美国的相关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相关资料(欧盟与美国的相关规制)

资料22、外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不同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不尽相同,我们应该对其有所借鉴,其中又以美国和欧盟为主流,所以笔者在此粗浅的介绍出美国与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模式,以求能通过中外的比较,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对滥用市场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①美国,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从《谢尔曼法》的规定中我们能看到美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早的责任模式,而这一责任模式至今任然在影响着美国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

《谢尔曼法》中反垄断行为还未详细的划分,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与所有反垄断行为的责任是一致的。

《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对个人损害的赔偿方式则在第七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1这也就是著名的三倍赔偿原则。

从《谢尔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它的法律责任模式也是以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但其规定的惩罚与赔偿力度十分严厉,不仅区分了对公司及个人的惩罚,而且还对个人有监禁的惩罚,使违反《谢尔曼法》有可能构成犯罪。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1)论文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1)论文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1)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界定【论文摘要】:垄断的潜在危害自不待言,而滥用垄断力量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市场如何界定是争论很大,容易被模糊的一步。

文章通过详细的阐述市场支配地位中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为实务解决提供一定的建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本在公用事业领域较为突出。

如邮电局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

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由于受资源、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也比较容易界定。

但是在其他普通商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则难以取得一致见解。

而在国际贸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实质是滥用垄断力量的表现之一。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有反垄断法,只是名称不同。

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欧盟则习惯称之为”竞争法”,我国直接称为”反垄断法”等等。

但不管如何称呼,其目的是一样的,即改善经济效能,使消费者享受较低的价格,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质量。

其中,大部分均有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规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position) ,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

例如,一种定义将其定义为”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于福利有负面效果的情况”①。

这个定义是西方学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预期目标的一种定义,但是并没有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

另一种定义是指”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②。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并能够按自己的目标控制市场,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并获取利益,但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王宏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4)002
【摘要】复制生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人拒绝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以下简称ECT82)意义上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滥用行为的存在.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总结出了一些标准,一旦符合这些标准,权利人就会被强行要求向市场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当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基础设施"的时候,欧盟竞争法就会赋予权利人开放这种"特定门槛"的强制性义务.
【总页数】3页(P103-105)
【作者】王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
【相关文献】
1.欧盟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对我国的启示 [J], 彭霞
2.只是另一种砖吗?——欧洲法院对欧洲竞争法和知识产权关系的意见 [J], 托马
斯·拉姆绍尔;邓玉华
3.欧共体条约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欧洲法院关于英国Cadbury案的判决评析 [J], 张卫彬;;
4.《欧共体条约》对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J], 张海燕
5.戒律强势——欧共体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J], 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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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者:曹凡旸来源:《法制博览》____年第04期【摘要】在当下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众多的经营者由于自身的条件而导致了在相关市场那个中地位的明显不同,其中少部分的经营者具有明显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明显的支配地位,在很多方面可以控制相关市场,包括其中的其他地位较弱的经营者。

试想假若这些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很有可能妨碍相关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不利于竞争,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消极的影响。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正逐渐发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的高水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早已出现并随之出现了相对成熟的规制政策,因此利用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各国都是维护自由、公平市场秩序的关键。

【关键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如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概念,究其根本是源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或又被称为对相关市场的控制。

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自己的术语,“垄断力”一词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出现,“垄断状态”一词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中出现,“独占”一词在我国台湾法律中出现,“占有经济优势一词则被匈牙利反垄断法适用”,在我国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称谓虽然在不同区域被使用,但是同指在一个相关市场内部,具备一定市场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支配和控制市场,来避免有效竞争约束的经济现象。

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和地域两个决定因素,指的是一定竞争可以出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部,经营者就某一类型商品或者是服务来进行竞争。

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反垄断法规制三大支柱法律行为的第一步,相关市场范围被界定或大或小都会间接的导致主体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处理结果不同。

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把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所带来的影响牵扯至果汁饮料市场,就间接导致了这个两家企业合并的不成功。

共同体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共同体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共同体,旨在通过共同的法律和政策,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发展。

欧盟的法律体系包括欧盟法、成员国国内法和国际法。

其中,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

在欧盟法中,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微软(Microsoft Corporation)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以其操作系统Windows和办公软件Office等系列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据垄断地位。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在欧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案例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法在微软垄断案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08年,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EC)对微软提出了反垄断指控,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具体指控如下:1. 微软通过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与Windows Media Player捆绑销售,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媒体播放器的选择。

2. 微软要求PC制造商在销售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时,不得预装其他操作系统的软件。

3. 微软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互操作性,损害了市场竞争。

三、欧盟反垄断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拥有或能够获得超过40%的市场份额,则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微软垄断案中,欧盟委员会通过调查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欧盟反垄断法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在微软垄断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的以下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 Media Player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媒体播放器的选择,损害了市场竞争。

(2)限制互操作性:微软限制竞争对手的互操作性,损害了市场竞争。

试分析欧盟对企业合并案例的审查标准——以案例分析为素材

试分析欧盟对企业合并案例的审查标准——以案例分析为素材

[ e w rs recn o;o i neS n c t ip e fcv cm etn K y o ] gr ot l mn c;i i a l m e f te pti . d Me r D a g f ny i d ee i o io
试 分 析 欧 盟 对 企 业 合 并 案 例 的 审 查 标 准
rcn l id / OC a d T— M o i sra tl.ig c烧 ,hssala e  ̄ i c h v lt n f h cnm n ec i r n。 ee t Ln e B n y bl Auti/ ee rn { t i 1r g e d n e etee oui l t eda i e rti o n 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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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为素材
林 惠玲
203 ) 0 3 6
( 华东 政法 大学 国际法学 院, 上海
[ 摘
要】 实体标准是 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法 中的核心所
代 开始 注意企业 合并 问题 , 试 图对一些 严重损 害 并
在, 从最初的大 陆制罐公 司案 , 到近期 的 Lne C和 T— i 侣0 d
s ged mia c Ocl cied mia c ,t e oteci r no inf a tyi pd fet ec mp t in i l o n n et ol t o n n e h n t h rt i fs icn e eefci o ei o . n e v eo g i l m v t
【 bt c T e us n v adr e o 也 U m r r nr w Fo e o tet ol i s t t A s at h b ate t a it ro e e e c t l . r t nnn l. x o c e o h r ] s t i s n d sh o e f E g ol o a m h C i aC r ̄tn a e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经济法律案例及解析:对于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案例一:小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明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电力供应商,它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此背景下,小明公司将电力供应价格设定得过高,远超其他电力公司的市场价格。

这导致其他电力公司无法与小明公司竞争,市场上形成了垄断。

律师解读:小明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定过高的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发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作为小明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应告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

建议小明公司进行价格调整,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电力公司保持公平竞争。

同时,建议小明公司加强内部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反垄断法规。

案例二: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红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供应商,它通过独家控制某种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市场上唯一的供应商。

小红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其他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律师解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小红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过高的价格妨碍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议:我们应建议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建议小红公司调整原材料价格,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企业保持公平竞争关系。

同时,建议小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遵守反垄断法规,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违约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三:甲乙公司违约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商品。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导致乙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微软案件比较研究——以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为视角的论文(范本)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微软案件比较研究——以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为视角的论文(范本)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微软案件比较研究——以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为视角的论文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微软案件比较研究——以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为视角的论文关键词: 微软滥用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捆绑内容提要: 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

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安装辅助软件,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

比较而言,欧盟201X年的救济比美国的有力,韩国的救济比欧盟201X年的救济又更进一步,而欧盟201X年迫使微软在视窗中设置选择屏是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捆绑最彻底的救济手段。

当今世界上,最吸引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企业非美国微软公司(以下称为“微软”)莫属了。

自1998年以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相继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并做出了裁决。

1998年,美国司法部、十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起诉微软违反《谢尔曼法》。

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启动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并于201X年3月24日做出裁决。

它还于201X年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发起了调查,并成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一个选择屏(choicescreen),以便用户能够自由且轻易地选择网络浏览器。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1X年2月24日裁决微软违反了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

201X年7月,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针对微软与个人电脑原始制造商(即oem—original equipmentmanufacturer of personal puter)之间的“不行使专利条款”(nonassertion-of-patent clause)向微软发出劝告书(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劝告书”(remendation)相当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plaint。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V 1 4 No 2 o. .
欧 盟 竞 争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人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之 规 制
— —
从 欧 洲法 院 的视 角解 析 《 欧共 体条 约》 8 第 2条
王 宏
( 东政 法 学院 , 海 20 4 ) 华 上 0 0 2
摘要 : 制 生产权是 知 识产 权人 独 占性权 利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复 因此 , 权利 人 拒 绝 向 第 三 方授 予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He a u iilPoieVo ain le e o r a o n nJ d ca l c t a Colg l c ol
20 06年 6月
J n20 u. 06

款是总括性规定——任何 企业 或多 个企业 滥用 在共 同体
护却在不同程度上扭曲 了这些市场要 素的正常流动 , 割 了 分
原 本 统 一 的 大 市 场 。越 来 越 多 手 握 知 识 产 权 的 企业 , 成 员 以
市 场 上 或 相 当部 分 市 场 上 的 支 配 地 位 进 而 违 背 共 同市 场 原
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 行 为 加 以约 束 和 规 制 。
二 、欧共体条约》 8 《 第 2条 对 知 识 产 权 人 滥 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之 规 制
《 欧共体 条约》 8 第 2条 作为 共 同体竞 争 法 的核心 规则 之一 , 明确禁止企业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 。该 条共有 两款 , 第
. . . 、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作者:董会巧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摘要: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着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与研究,从而更好的进行法律规制已是刻不容缓。

备受关注的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长期的垄断行为,引发全社会深思。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在市场中拥有绝对优势,能够独立做出经济决策而不受其他企业影响,具有能够操纵和控制市场的绝对力量。

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难免造成部分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随着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人们逐渐认识到,经营者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其市场优势条件进行滥用,这将给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性。

二、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高通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国际通信技术研发公司。

2013年在高通公司248.7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中,其中大部分营业额归功于中国市场。

首先,高通垄断案重点之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由于无线通信技术市场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其他类似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需的成本费用很高,而且“高精尖”的无线通信技术研究开发难度很大,包含大量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必要专利。

发改委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界定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把基带芯片市场界定为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各国联系密切的背景下,基带芯片生产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冲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范围的限制。

因此,发改委界定全球市场为本案中的相关地域市场。

第一,关于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综合考察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成立于1993年,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领域,包括贸易、环境、劳工、竞争等。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欧盟法律案例,旨在探讨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德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补贴的争议案案例背景:德国政府在2014年对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提供了一项总额为50亿欧元的补贴,用于其在德国的生产设施投资。

这一补贴引发了欧盟委员会的担忧,认为德国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欧盟竞争法规欧盟竞争法规的核心是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根据欧盟竞争法规,成员国不得给予企业任何形式的补贴,如果这种补贴扭曲了市场竞争。

2. 国家补贴的审查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成员国提供的国家补贴,确保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因为它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3. 德国的辩解德国政府辩称,其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就业,符合国家利益。

此外,德国还强调,补贴是按照欧盟的规定程序进行的,没有违反欧盟法规。

4. 欧盟委员会的裁决经过调查和审理,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德国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要求德国撤销补贴。

德国不服裁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5. 欧洲法院的判决欧洲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确实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

法院指出,即使补贴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也不能损害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案例影响1. 加强欧盟法律体系本案体现了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增强了欧盟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促进公平竞争本案的裁决有助于维护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等手段扭曲市场竞争。

3. 提高成员国遵守欧盟法规的意识本案的审理过程提醒成员国,在实施国家政策时,必须遵守欧盟法规,避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韩伟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

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

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韩伟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9
【相关文献】
1.网络经济下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腾讯360案 [J], 杜仲霞
2.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徐明妍
3.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徐明
妍;;
4.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 徐明妍
5.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以欧盟谷歌案为例 [J], 寇韵楳; 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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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欧盟手段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欧盟手段
其他产品可替代从而导致市场定义过于宽泛 n 警惕香蕉谬误: 当仅有少部分消费者不能够轻易
适应替代产品时,对市场定义过于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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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地位的滥用: 欧盟手段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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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类型
间接封锁 直接封锁
滥用
排他性的
对供货的 封锁
对消费者的 封锁
剥削性的
独家供货, 最低供货义务
搭售,捆绑销售, 掠夺性定价, 折扣,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欧盟手段
吕克·皮孔普 反垄断政策首席专家
竞争总署 欧盟委员会
北京, 欧盟-中国 竞争周, 2013年3月18至20日 内容仅发言者观点,并不代表竞争总署或委员会的观点。
1
综述
n 总则 n 支配地位
滥用 – 排他性滥用:
n 分析框架 n 排他性行为类型
– 剥削性滥用:
n 分析框架 n 剥削性行为分类
5
第 102条
“禁止任何一个或多个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整个共同市场里或该 共同市场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的滥用行为,这种行为因其可能损 害成员国间的贸易是与共同市场不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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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
n 第102条包括的条目: 仅举例说明
a) 不公平定价或不公平贸易条件 b) 有损于消费者的限制生产、限制市场或限制技术进步 c) 歧视: “对不同的贸易方就相同的贸易采用不同的贸易条 件,因而致其处于竞争劣势” d) 捆绑销售: 以他方接受与本合同主题无关的附加义务( 依其性质或商业惯例判断)为前提而订立合同
是不同的吗或者方案是有统一标准的?后者通常证明了交易效率 才是目标
有效率为理由而被视为正当
n 委员会将参考效率因素,最终评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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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欧盟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反垄断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以一家跨国公司在欧盟境内进行合并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为切入点,分析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拟将其在欧洲境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另一家欧洲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进行合并。

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将成为欧洲电子市场的主要供应商。

然而,这一合并计划引发了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三、案例分析1. 欧盟反垄断法律框架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以《欧盟运行条例》(Regulation (EC) No 1/2003)为核心,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该条例,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及欧盟境内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合并案件进行审查。

2. 市场界定在审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首先对合并涉及的市场进行了界定。

根据《欧盟运行条例》,市场界定需要考虑产品市场(即具有相似功能或用途的产品)和地理市场(即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有共同需求和偏好)。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电子市场属于产品市场,而欧洲市场则属于地理市场。

因此,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后,将可能在欧洲电子市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3. 市场份额分析接下来,欧盟委员会对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后的市场份额进行了分析。

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合并后的甲公司将在欧洲电子市场占据超过50%的市场份额,符合欧盟反垄断审查的标准。

4. 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欧盟运行条例》,欧盟委员会在接到合并申报后,有90天的时间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委员会认为合并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进入深入审查阶段,审查期限延长至120天。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在初步审查阶段发现,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后,可能对欧洲电子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欧盟禁止滥用制度在港口领域的适用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欧盟禁止滥用制度在港口领域的适用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欧盟禁止滥用制度在港口领域的适用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进行控制,禁止其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并只针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处罚。

[1]该制度对于完善航运竞争法律制度很有意义。

为确切地了解禁止滥用制度在港口领域的适用,笔者考查欧盟关于港口滥用支配地位的所有案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对欧盟禁止滥用制度在港口领域的适用做了深入的分析,以期为中国港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

一、欧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欧盟竞争法对禁止滥用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欧共体条约》第82 条、2008 年欧洲委员会发布的《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 条查处支配地位企业排他性滥用行为的重点执法指南》(简称《排他性行为指南》) 、《执行条约第81 条和第82 条竞争规则的1/2003 号条例》(简称1 /2003 号条例) 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规则。

其中《欧共体条约》第82条是禁止滥用制度的原则性渊源。

第82 条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并非穷尽,而只是做例举的规定,竞争法主管机关可依据职权对非典型的、不可归类的滥用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罚。

不同于《欧共体条约》第81 条众多的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仅有第82 条一个条文,而没有其他的条例、通告与指南。

但欧盟通过案例实践,丰富了禁止滥用支配制度。

2008 年颁布的《排他性行为指南》是欧盟委员会对其适用第82 条的经验总结,也反映欧盟竞争法对禁止滥用制度认识上的调整。

1 /2003 号条例是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82 条的程序法。

该条例废除了事前申报制度,简化了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程序,使欧共体委员会、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以及成员国法院合理、有效地分担实施共同体竞争法的任务,同时条例规定了《欧共体条约》第82 条的适用方式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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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评析「摘要」本文是一个案例分析。

本案是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e francais d ‘organisation de I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 (简称CF0)在1998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本案是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e francais d ‘organisation de I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 (简称CFO)在1998 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并于1999年7月20日做出裁定(Commission Decision)。

CFO ^ FIFA (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在法国世界杯期间负责门票的分配和销售工作。

欧共体委员会调查的门票销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1996年11月27 日至1997年5月27日期间,CFO销售名为“Pass France 98”的门票,销售内容是打包销售位于一个固定足球场的小组赛和一场16强的比赛,此外CFO要求消费者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

第二种方式,1997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0卩0销售名为“Individual entry tickets”的门票,该种形式的门票是单个销售所有比赛(包括小组赛、16强、8强、4强、三四名对决以及决赛)的门票,购买条件为消费者需要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

在进行上述两种门票销售的时候还没有进行小组抽签,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门票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所要观看比赛的参赛队伍,因此称这些门票是“盲售”(blind sales)门票。

小组抽签以后0?0将剩余门票销售的部分工作(全部门票销售的30%左右)分配给各国足协和CFO认可的旅游公司进行销售。

案件的焦点集中于:CFO在向公众销售门票的过程中,要求购买门票的消费者必须提供一个位于法国境内的住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欧共体委员会认为CFO要求购买者提供位于法国境内地址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那些能够提供法国地址的消费者,但是间接的造成了一种国籍歧视。

因此CFO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

但是,鉴于以往足球世界杯的门票销售也采用相似的模式,并且依照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和欧共体法院的案例无法简单的得出该种销售模式的法律评价,因此可以相信CFO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门票销售的时候并不知道其行为违法。

并且欧共体委员承认CFO在进行门票销售的时候已经尽量使其销售行为符合欧共体竞争法的要求。

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时候所考虑的因素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因此委员会仅对0?0进行了 1000欧元象征性的罚款。

但是委员会强调,这并不表示在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处理中也会采取相似的裁决。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修订版)(简称£口)第82 条的规定:在欧共体市场中,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或者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些行为将会因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而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a) 直接或者间接的制定购买、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b) 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c)在进行相同的交易时,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该交易主体处于竞争劣势;(d)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附加义务,而这些义务从其本质或者商业用途来看,与合同的目的没有任何联系。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1.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2.拥有市场支配地位;3.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产生了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

法条解释:(一)企业(undertaking) 欧共体法院在Hoefner案中认为“ECT中的企业包括进行经济活动(econoraic activities)的任何实体(entity),而不管他们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而这种经济活动于是否盈利无关,只要涉及经济方面的交易即可。

因此,即使是该实体并非商法意义上企业,如国家机关等,只要其进行的行为涉及经济方面就可以被认为是欧共体竞争法范围内的企业。

例如,在Hoefner—案中,欧共体法院就裁定德国联邦劳动总局(国家机关)的行为属于企业行为。

(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是指“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economic strength),这种经济实力可以使这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与它的竞争者、客户或者最终消费者,而进行妨碍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内有效竞争(effective competition)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仅仅指的是垄断企业,那些即使是还没有垄断整个市场的企业,只要与其竞争者相比,能够摆脱市场竞争的压力,他们破坏竞争的行为依然产生相当大的市场破坏力,因此属于竞争法的管辖范围。

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采用“市场结构”的理论来解释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这种理论,企业在相关市场上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分额,这个事实本身可以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内部拥有70% 的市场份额,那么就认为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强烈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需要提供其他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

而拥有30%-40%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存在其他强有力的旁证。

市场份额少于30%的企业不被认为剧由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以下因素也常常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辅助因素:(1)涉案企业与其竞争者市场力量的比较;(2)是否存在能够影响涉案企业行为的潜在竞争者;(3)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4)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涉案企业是否拥有相当的技术优势。

总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相关因素总体评价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在欧共体的司法实践中,市场份额在确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尤其是当市场份额大于70%或者小于30%的时候,对于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计算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首先就要确定相关市场的规模。

在欧共体法院的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确定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确定相关产品市场(relevant product market),一是确定相关地域市场(relevant geography market)。

通过相关产品市场确定产品种类,通过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产品数量,由此判断市场总量,从而确定涉案企业的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

为了提高在确定相关市场过程的透明度,欧共体委员会于1997 年颁布了《关于欧共体竞争法中相关市场定义的通知》. (三)相关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相关产品是指依据涉案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用途,消费者认为可以与该产品进行互换(intechangable)或者替代(subsititutable)的所有产品。

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以确定竞争者是否有能力阻止涉案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可以衡量涉案企业是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欧共体委员会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因素有:相关产品的性能和使用目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喜好。

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初,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涉案当事企业所提供的信息,预先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大致范围。

然后在这些预先确定的产品之中在具体确定相关产品市场。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会最终被简化为确定某几种产品是否属于替代产品的。

一般情况下,在最后阶段欧共体委员会所分析的往往是某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在确定某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可替代产品的衡量中,欧共体委员会要寻找最近一段时间涉案产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待认定的替代产品需求变化的情况。

如果这两种产品的价格变化的方向和程度是相同的或者平行的,那么就说明他们之间存在替代关系。

“价格变化的相同或者平行是指在两种产品的最初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它们后来逐步趋同,这种现象说明,消费者越来越将这两种产品视为替代产品,从而可以随意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最后导致它们在价格上趋向一致。

”对此,欧共体会进行需求价格弹性和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方面的测试。

测试的标准主要是SSNIP标准,即一个数额不大的但有意义的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标准。

另外,消费者的喜好以及当产品价格发生变化的时候购买一种产品转而购买另一种产品所存在的障碍和成本也属于欧共体司法实践所考虑的因素。

2.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指的是由涉案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地域。

在该地域范围内,竞争环境非常相似并且由于竞争环境的不同可以与其他相邻地域区分开来。

在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时候,欧共体委员会首先依据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市场份额的分配情况来预先估计一下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确定一个预先假设的地域市场。

接着欧共体委员会会进行需求分析(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人民的喜好、消费者的购买方式、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因素),来具体确定位于不同地域的企业是否构成可替代的供给来源。

这种分析主要是调查相关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所产生的替代情况,以及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询问位于某一地域的消费者购买其他地域的产品时所产生的成本问题。

最后,欧共体委员还还会调查是否存在影响不同地域的企业向其他地域发展业务的不利因素。

这些不利因素包括进入其他地域的本地许可、销售渠道的准入条件、建立销售网络的成本以及进入地的价格管制、技术限制等情况。

经过这些分析,欧共体委员会会最终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之后,也就相应的确定了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同时也确定了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

从而依据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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