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条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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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中“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案例评析
「摘要」本文是一个案例分析。本案是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e francais d ‘organisation de I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 (简称CF0)在1998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情」:本案是欧共体委
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e francais d ‘organisation de I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 (简称CFO)在1998 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并于1999年7月20日做出裁定(Commission Decision)。CFO ^ FIFA (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在法国世界杯期间负责门票的分配和销售工作。欧共体委员会调查的门票销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1996年11月27 日至1997年5月27日期间,CFO销售名为“Pass France 98”的门票,销售内容是打包销售位于一个固定足球场的小组赛和一场16强的比赛,此外CFO要求消费者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第二种方式,1997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0卩0销售名为“Individual entry tickets”的门票,该种形式的门票是单个销售所有比赛(包括小组赛、16强、8强、4强、三四名对决以及决赛)的门票,购买条件为消费者需要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在进行上述两种门票销售的时候还没有进行小组抽签,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门票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所要观看比赛的参赛队伍,因此称这些门票是“盲售”(blind sales)门票。小组抽签以后0?0将剩余门票销售的部分工作(全部门票销售的30%左右)分配给各国足协和CFO认可的旅游公司进行销售。案件的
焦点集中于:CFO在向公众销售门票的过程中,要求购买门票的消费者必须提
供一个位于法国境内的住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欧共体委员会认为CFO要求购买者提供位于法国
境内地址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那些能够提
供法国地址的消费者,但是间接的造成了一种国籍歧视。因此CFO的行为违反
了欧共体竞争法。但是,鉴于以往足球世界杯的门票销售也采用相似的模式,并且依照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和欧共体法院的案例无法简单的得出该
种销售模式的法律评价,因此可以相信CFO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门票销售
的时候并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且欧共体委员承认CFO在进行门票销售的时候
已经尽量使其销售行为符合欧共体竞争法的要求。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时候所考虑的因素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以
及持续时间,因此委员会仅对0?0进行了 1000欧元象征性的罚款。但是委员会
强调,这并不表示在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处理中也会采取相似的裁决。「相
关法律条文」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修订版)(简称£口)第82 条的规定:在欧共体市场中,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或者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
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些行为将会因为与共同体市场
不相协调而被禁止。值得注意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a) 直接或者间接的制定购买、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b) 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c)在
进行相同的交易时,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该交易主体处
于竞争劣势;(d)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附加义务,而
这些义务从其本质或者商业用途来看,与合同的目的没有任何联系。依据
该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
2.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3.存在滥用市
;
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产生了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
法条解释:(一)企业(undertaking) 欧共体法院在Hoefner案中认为“ECT中的企业包括进行经济活动(econoraic activities)的任何实体(entity),而不管他们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而这种经济活动于是否盈利无关,只要涉及经济方面的交易即可。因此,即使是该实体并非商法意义上企业,如国家机关等,只要其进行的行为涉及经济方面就可以被认为是欧共体竞争法范围内的企业。例如,在Hoefner—案中,欧共体法院就裁定德国联邦劳动总局(国家机关)的行为属于企业行为。(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市
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是指“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economic strength),这种经济实力可以使这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与它的竞争者、客户或者最终消费者,而进行妨碍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内有效竞争(effective competition)的行为。”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仅仅指的是垄断企业,那些即使是还没有垄断整个市场的企业,只要与其竞争者相比,能够摆脱市场竞争的压力,他们破坏竞争的行为依然产生相当大的市场破坏力,因此属于竞争法的管辖范围。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采用“市场结构”的理论来解释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这种理论,企业在相关市场上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分额,这个事实本身可以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内部拥有70% 的市场份额,那么就认为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强烈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需要提供其他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而拥有30%-40%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存在其他强有力的旁证。市场份额少于30%的企业不被认为剧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