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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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与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主体

督办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督办内容

1.上级要求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需要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2.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部署、决定事项及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3.需要处理和答复的下级单位上报市局的有关事项;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办程序

1.立项登记。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

确办理的责任单位,登记造册。

2.交办任务。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责任科室负责人交办具体任务,告知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间。

3.检查催办。定期过问交办任务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进行催办,必要时进行通报。

4.反馈情况。定期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报告交办事项进展情况,办结后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资料归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将办结事项相关资料(文稿)移交档案室归档。

五、督办要求

1.各科室要服从工作督办,不得消极应付、顶住不办。

2.承办科室负责人为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3.承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或遇有重要情况不能落实的事项,要及时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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