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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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

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分为项目经办人及项目主管。

项目经办人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书,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项目主管除满足项目经办人的条件外,还应有招标代理机构的任命。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3名项目主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2名项目主管,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1

名项目主管;在此基础上,甲级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前一年主体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上每增加40分可增配1名项目主管,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下(不含)的只可任命1名项目主管。最终,本地招标代理机构任命的项目主管最多不超过5名,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最多不超过2名。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具体管理考核市南、市北、沧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平测试中一次性通过的,加2分;第二次通过的,扣2分;高于两次的,每增加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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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容包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季度统计、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季度初统计前一季度的考核分数,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 级,80分-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

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5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外埠市场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在当地无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加0.0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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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市行政区域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无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加0.002分,对项目经办人加0.003分。在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从业人员在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均扣40分,并停止从业资格:

1.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的;

2.参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

3.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制作投标文件等违规服务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极其严重的;

5.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10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0分:

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2.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5.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5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1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应而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的;

4.所代理

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

5.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6.书面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与网上公告不一致的;

7.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3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5分:

1.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2.未按时组织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时组织开标会的;

3.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4.所代理的项目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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