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监测31方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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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 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合计的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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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委会(村)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居委会(村)级监测人员每月在街道(乡 镇)卫生院例会上上报本居委会(村)活 产数及出生名单、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04岁儿童死亡名单;及时上报04岁儿童 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线索。
择。相同条件下,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较好 的市县优先选取。
7
(二)新监测点确定依据
4.新增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范围,原则上 与原省级监测网所选监测街道(乡镇)一致。
5.对个别省、自治区监测点进行调整。
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促进各省监测工作的开 展,有利于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在满足总体样本情 况下,对湖北、新疆,海南、青海和宁夏等省、自治 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17
4. 街道(乡镇)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儿童死 亡报告卡、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 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围产儿数季报表。
14
⑵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 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因此,适当增加监测样本量,调整现有监测系统, 使之更具科学性,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显得尤 为必要。
3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 统调整的依据
4
(一)监测样本量确定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以孕产妇死亡监 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 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调整后的孕产妇死亡监测 点一致。
此次监测系统的调整主要是增加农村监测 人口。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监测人口数量 的确定以本辖区内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人 口的比例为依据。
6
(二)新监Fra Baidu bibliotek点确定依据
1.各省新增监测市县的确定参考各市县的 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指标。
2.各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 3.新增监测点基本是在本省省级监测网内选
6.为保证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样本量,原开展出生 缺陷监测的15个省会城市继续开展以医院为基础 的出生缺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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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 统调整后的情况
9
调整后的监测点情况(1)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调整后,全国337 个区(县)(其中城市127个区,农村210县) 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 测、以医院和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 (见附件一)
妇幼卫生监测3+1方案
1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调整全国妇幼 卫生监测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妇社妇卫便函[2006]31号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监测点调整方案
2
一、妇幼卫生监测系统调整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出生率 的下降、城乡人口比例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的监测系统已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影 响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监测样本量确定后,按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对 监测人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测城乡人口比例 应与全国基本一致。
监测系统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 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
5
(一)监测样本量确定
按以上标准将现有监测系统内的13个农村 监测点划入城市,城市监测点共127个, 监测人口已达到样本设计要求。除个别情 况外,不再调整城市监测点及监测人口。
其他报告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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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县)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可见,比地(市)级又再提前5-8天,最后一次 提前10天。
其他报告与此类似。
调查附卷。
⑷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 本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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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市)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可见,前三次比省级提前5天,最后一次提前1个 月。
此外,15个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哈 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 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 乌鲁木齐)仍继续开展以医院为基础的出 生缺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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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监测点情况(2)
原监测系统划分的沿海、内地和边远地区改为东 部、中部、西部地区: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直辖市,监测点共92个区 (县)。
中部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监测点共119个区 (县)。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测点共126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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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妇幼卫生 常规报告数据上报 “3+1”模 式实施方案(试行)
⑶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 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 儿童死亡报告卡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
12
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全国妇幼卫生监 测和年报数据上报的时限均实行“3+1” 模式,即年度报表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 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13
一、报表时间
(一)妇幼卫生监测 1.省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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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委会(村)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居委会(村)级监测人员每月在街道(乡 镇)卫生院例会上上报本居委会(村)活 产数及出生名单、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04岁儿童死亡名单;及时上报04岁儿童 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线索。
择。相同条件下,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较好 的市县优先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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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监测点确定依据
4.新增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范围,原则上 与原省级监测网所选监测街道(乡镇)一致。
5.对个别省、自治区监测点进行调整。
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促进各省监测工作的开 展,有利于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在满足总体样本情 况下,对湖北、新疆,海南、青海和宁夏等省、自治 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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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街道(乡镇)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儿童死 亡报告卡、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 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围产儿数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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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 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因此,适当增加监测样本量,调整现有监测系统, 使之更具科学性,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显得尤 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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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 统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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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样本量确定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以孕产妇死亡监 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 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调整后的孕产妇死亡监测 点一致。
此次监测系统的调整主要是增加农村监测 人口。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监测人口数量 的确定以本辖区内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人 口的比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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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监Fra Baidu bibliotek点确定依据
1.各省新增监测市县的确定参考各市县的 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指标。
2.各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 3.新增监测点基本是在本省省级监测网内选
6.为保证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样本量,原开展出生 缺陷监测的15个省会城市继续开展以医院为基础 的出生缺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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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 统调整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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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监测点情况(1)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调整后,全国337 个区(县)(其中城市127个区,农村210县) 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 测、以医院和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 (见附件一)
妇幼卫生监测3+1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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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妇社司关于调整全国妇幼 卫生监测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妇社妇卫便函[2006]31号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监测点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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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幼卫生监测系统调整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出生率 的下降、城乡人口比例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的监测系统已不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影 响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监测样本量确定后,按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对 监测人口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测城乡人口比例 应与全国基本一致。
监测系统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 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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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样本量确定
按以上标准将现有监测系统内的13个农村 监测点划入城市,城市监测点共127个, 监测人口已达到样本设计要求。除个别情 况外,不再调整城市监测点及监测人口。
其他报告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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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县)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可见,比地(市)级又再提前5-8天,最后一次 提前10天。
其他报告与此类似。
调查附卷。
⑷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 本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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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市)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可见,前三次比省级提前5天,最后一次提前1个 月。
此外,15个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哈 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 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 乌鲁木齐)仍继续开展以医院为基础的出 生缺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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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监测点情况(2)
原监测系统划分的沿海、内地和边远地区改为东 部、中部、西部地区: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直辖市,监测点共92个区 (县)。
中部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监测点共119个区 (县)。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测点共126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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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妇幼卫生 常规报告数据上报 “3+1”模 式实施方案(试行)
⑶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 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 儿童死亡报告卡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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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全国妇幼卫生监 测和年报数据上报的时限均实行“3+1” 模式,即年度报表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 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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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表时间
(一)妇幼卫生监测 1.省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