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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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税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

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税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国税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出台

《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出台

《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7(000)037
【摘要】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印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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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18号【发文日期】2005-07-12【实施时间】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国税发[1998]189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

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8.29【实施日期】1997.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3号1997年8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培养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第四条后备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立场坚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热爱和熟悉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刻苦好学,勤奋敬业,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后备干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地(市)、县处级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二)处级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副局长、副省级市局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7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科学管理,规范人员调配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

第三条 调配工作包括人员的录用、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项工作。

第四条 调配工作必须按照人员调配权限实施。

第五条 调配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调配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实行人员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增人计划进行。

第七条 人员调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贯彻优化结构,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人员调配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与人员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录用工人必须符合职位条件,并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第三章 人员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需要补充人员,在编制的限额内按照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增人计划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09•【文号】国税发[1997]96号•【施行日期】199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96号1997年6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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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
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29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
(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
(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计;其他领导干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审计。

第七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从接到任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到职工作。

第八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组织说明,但一经决定,必须坚决服从。

对不服从决定和不能按时到职工作的,将视情况予以免职或给予降职等其他纪律处分。

第九条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行政、组织及工资关系,应及时转到新任职单位。

第十条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干部交流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组织上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异地交流的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并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干部交流办法。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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