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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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到,细数军人军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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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有利于稳定部队。

具体税收优惠看这里: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39款。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在就业和创业的时候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随军家属几乎一样: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
的转业证件。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征召大学生参军是我国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是发挥军队育人特色、实现军地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助力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当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

[1]为鼓励大学生踊跃入伍,国家出台多项政策。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源头在征兵,征兵的核心在政策,政策的关键在落实。

”[2]“政策是过程,也是产品,是文本,也是话语”。

[3]政策是“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

[4]“文本分析尤其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5]本文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展开分析,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明晰政策内容机理,认识大学生入伍的价值、特点、模式和措施,考察其效果及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法理作用和实践效力奠定基础。

一、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脉络(一)发展阶段“政策文本是政策过程的历史沉淀物,作为一种稳定性的制度表现形式,推动着政策的变迁”。

[6]“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曾有三次知识分子或学生大规模应征入伍”。

[7]延安时期(1937年—1942年)、建国后不久的一段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

加上2001年以来这次,共有四次。

下文从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分析2001年以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变化。

试点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我国在部分高校试点征集在校大学生参军,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李彩彦(昆明学院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214)摘要: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经历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政策的数量、颁布时间、类型、权威部门做定量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综合考察大学生入伍政策为什么实施、由谁实施、对谁实施、怎么实施.分别用法律规范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个要件以及政策规范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分析发现,大学生入伍政策存在法理模糊,价值偏离,对象不全,路径分散,长效机制式微等问题。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大税收征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税务机关综合执法能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我局将于近期开展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工作。

拟招收的学员将接受为期一年的岗前培训和为期三年的大学学历教育培训。

一、招收学员条件1.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年龄、学历、专业和其他条件;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3.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合作能力;4.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二、招录程序1.报名阶段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相关职称证书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局指定邮箱或人力资源部门地址,并提供个人联系方式;2.资格审核我局将对报名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名单,并在指定时间内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3.面试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将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思维逻辑、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4.公示对通过面试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我局将确定最终招录名单。

三、相关待遇1.薪酬待遇招收学员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2.培训待遇学员将获得为期一年的岗前培训和为期三年的大学学历教育培训,学习期间将获得相应的补贴和奖励;3.发展前景学员将在学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者将正式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并担任重要岗位,享受相应的职称评定和晋升机会。

四、其他注意事项1.报道拟录取的学员须按我局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报道;2.保密报名人员需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面试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3.申述对我局招录工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述,并提供相应证据;4.本通告解释权归我局所有。

以上内容请报名人员仔细阅读,并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准备申报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
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4.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24年第4号
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已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素质和业绩评价、笔试和面试等工作环节。

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132人作为预录取考察对象(见附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将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请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具体考察时间,由考察组通知相关单位。

考察期间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人才管理处?田赫,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张彦,联系电话:************。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对象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549人获得考试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选拔考试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安排(一)考试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15号。

(二)考试时间1.笔试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上午:09:00—12:00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下午:14:30—16:00英语水平考试17:00—18:00心理测评考生应于笔试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时间:2023年9月18日(周一),上午8:30开始。

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形式(1)笔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考试,英语水平考试不区分专业方向。

对通过英语合格线的考生,根据推荐得分、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笔试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方向,区分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其中,税收传播方向非定向考生按照拟选拔人数1:5的比例进入面试;其他专业方向考生均按照拟选拔人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位于本专业方向排名前5%或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位于前5名的考生可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

分专业方向进行,采取结构化形式。

二、考试注册(一)税务系统内考生请于9月11日后登录学习兴税平台PC端进入集中考试模块,在对应考试项目内找到本人电子准考证,核验考试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并打印。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2施行日期2013.09.22文号税总函[2013]551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

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

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

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指示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培养方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综合管理(内控督审方向)、税收业务(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方向)3个专业,选拔75人,其中,税务系统内70人,税务系统外5人。

具体为:内控督审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5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3人,税务系统外学员2人;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2人,税务系统外学员3人。

三、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过硬,立场坚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执行落实和分析研究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2.本科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原则上为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

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一类大学的限制。

税务系统内以下人员可不受本科毕业院校为一类大学的条件限制:(1)获得一类大学硕士学位的。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公司将于近期举行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

为了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提高公司整体税务服务水平,现发布如下通告:一、选拔对象及要求1.选拔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均可报名参加,具有税务从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2.选拔要求:热爱税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二、报名方式1.报名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5日止。

2.报名方式:请填写《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表》,并发送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邮箱,同时将报名表交至各部门主管审核签字。

三、选拔程序1.初选:人力资源部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员工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通过面试、笔试、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选拔,最终确定具有潜力和实力的学员。

3.公示:公示入选学员名单,公示期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培训内容选拔出的学员将进行为期一年的全面培训,涵盖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收征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等培训内容。

五、培训规定1.学员需全程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学员待遇,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六、其他事项本次选拔面试对所有报名人员公平公正,不设任何隐性门槛和限制,鼓励广大员工积极报名参加,积极投身到公司税务事业的发展中来。

希望广大员工踊跃报名,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和税务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支税务领军人才队伍,为公司的转型升级和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特此通告。

人力资源部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1.23
【实施日期】200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
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税务系统实际,总局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2003年1月23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国税务系统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捍卫国家税法尊严,坚决同各种偷、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干部和职工凡是在见义勇为和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负伤致残者、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为加强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税务领军人才,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决定开展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工作。

为此,特发布以下通告:一、选拔对象1. 税务系统内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中青年干部;2.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3. 公开选拔且经考察合格的干部。

二、选拔方式1. 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2. 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3.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测试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5. 公示: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 确定录用: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最终确定为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被录用。

三、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地点四、申请材料1. 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2.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 申报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下载填写《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1. 报名时间以及具体申报要求,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告;2. 考生需自行负责参加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用和食宿费用;3. 考生在报名和参加面试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取消考试资格;4. 参加面试的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缺失将影响面试资格。

六、其他事项1. 本次选拔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2. 选拔工作透明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报名。

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祝愿所有报名人员在选拔中取得优异成绩,成为税务系统的领军人才,为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税总函[2013]631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税总函〔2013〕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等程序,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有171名税务干部入围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名单详见附件)。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开班仪式将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举行。

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2个月,承办培训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费用列入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

研修班教学费、住宿费由税务总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学员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参训学员报到时应携带正装和必备的生活用品及运动衣物。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人于11月21日17点以前报到。

报到后安排入学教育。

未经请假批准不能按时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于11月20日以前登陆税务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区、市)学员进行电子报名和注册。

需接站人员应在培训班开班前1天登录系统,补录报到方式、到达时间及航班(车次)。

未及时在系统补录或变更报到信息的请直接与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项目负责人联系。

教育中心联系人:张群电话:63410425。

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报到联系人及电话:赵静、马丽;联系电话:(0514)87806600、87806967。

传真:878066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6.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3号)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组织推荐及笔试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共有221人入围,准予参加面试。

现将面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面试人员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时间2014年7月5日-7日。

(见附件2)三、面试报到注册与食宿安排参加面试考生分3批报到注册。

各批次考生报到注册安排见附件2。

原则上不接受提前报到注册。

报到注册地点:中影大酒店;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国家中影数字制作基地园区内(京承高速第15出口杨宋收费站)。

中影大酒店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孙方荣,138****3109;黄海,138****5859;酒店总机:************、61656326、61656327。

四、有关要求(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按时报到注册。

有关面试具体要求将在报到注册时宣布。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须认真填写《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并按表中要求带好所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考生报到注册时须提交《明细表》及相关材料,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资料上交后不得替换,原件事后返还。

如发现有虚假申报的,将取消面试和录取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统一安排接送站。

面试入围人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应明确1人带队,认真组织本单位考生准时参加面试。

考生遇特殊情况不能应考的,须及时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无故缺考的,将严肃处理。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B.查阅本人档案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按1%预缴增值税B.按1.5%减半预缴增值税C.按3%预缴增值税D.暂停预缴增值税3.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4.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5.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进商品一批,进货价格为1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万元。

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30%,其中合理损失为5%,另25%尚待查明原因,则该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

A.160万元B.112万元C.140.4万元D.120万元6.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14日财税字[1996]14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1995]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

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结束——。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1. 引言1.1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尊敬的各位考生和老师:为了更好地培养和选拔税务领军人才,提高税务系统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我局决定组织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工作。

在此,特向全国各级税务系统广泛征集优秀人才,共同参与选拔工作。

选拔工作将从全国范围内进行,选拔范围包括各级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人才。

选拔条件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选拔流程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

面试将由专业评委组成小组进行,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评定。

选拔工作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

希望各位有志于税务事业的人才积极参与本次选拔工作,共同为税务系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2. 正文2.1 选拔背景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背景是为了培养更多具有税收政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满足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执法工作的需求。

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税务工作的日益复杂化,需要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税务人才来支撑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转和优质发展。

通过举办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活动,可以选拔出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素养的税务人才。

这些人才将成为未来税务领域的中流砥柱,推动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选拔活动也将激发更多人积极参与税收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促进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健康稳定。

通过举办这样的选拔面试活动,可以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促进税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也有利于提高税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税务领域的繁荣发展。

希望通过这次选拔,能够为税收事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执法工作的稳步推进贡献力量。

2.2 选拔范围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范围将覆盖全国各地,不设地域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税总函〔2015〕246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须进行挂职锻炼。

现将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业类培养对象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综合管理类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派原则,通过上挂下派等挂职锻炼形式,检验评估领军学员自身潜能,提升领军学员综合素质、领导能力、思维理念。

二、挂职锻炼人员范围首批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

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第二批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

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厅局级职务领军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三、挂职锻炼遵循原则(一)坚持“两重优先”(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

因税务总局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需要,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与省局协商,可优先选派领军学员参与,工作经历视同挂职锻炼。

下派到主要领导岗位的领军学员挂职期内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调整。

(二)坚持“缺什么、补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16日国税函〔2000〕46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闽地税征〔2000〕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执行。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财安第222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

三、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尊敬的全国各地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我国税务事业始终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也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强有力保障。

为了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增强税务队伍的专业化和高素质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组织
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

本次选拔活动旨在选任一批税务领军人才,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队伍的
专业化和领军能力,推进税收制度、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根据选拔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我们将采取组合面试、现场授课、问答互动、工作
汇报等方式全面考查学员的综合素质。

特别是在组合面试环节,我们将以小组形式开展,
重点考察学员的批判性思维、团队合作精神、应变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能
力。

本次选拔活动,我们将向社会各界真实展示新时代中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税
收政策,积极落实税务改革实践,提升税务服务水平,切实履行好推动更高质量发展、维
护经济秩序、保障民生福祉等职责使命。

我们相信,在全体参选学员的共同努力下,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一定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税收领域的优秀代表,展示税收人的风采和担当,为推进现代化经济建设和税收
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谨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参选学员对中国税务领导人才选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同时,
也希望各位学员在整个选拔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全力以赴、勇攀高峰,展示自己的优秀
素质和才能,为税收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愿各位选手能够在选拔过程中收获收获理想的成绩!
国家税务总局选拔委员会
日期: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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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征程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综合管理(侧重税务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方向)、税收法制(分为税收法治、税政综合管理、自然人税费管理3个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国际税收管理4个专业,选拔155人,其中,税务
系统内140人,税务系统外15人。

具体情况如下:
综合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30人。

税收法制专业共选拔80人。

其中,税收法治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5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税政综合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自然人税费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5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

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税务系统外人员5人。

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选拔税务系统内人员20人。

三、选拔条件
(一)立场坚定,政治过硬,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大学英语六级以上的英语能力。

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限制。

(三)税务系统内人员在税务系统连续工作满3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税务系统外人员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2014年1月1日以前从事相关工作)。

(四)税务系统内人员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个人绩效考评成绩均位于第2段以上,且近两年(2017年、2018年)中有一年位于第1段。

(五)税务系统内人员行政级别应为正科级以上,其中,报考综合管理专业的需为副处级以上。

(六)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应在1972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税务系统内正科级人员应在1977年5月31日以后出生,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放宽到1972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七)税务系统外人员为国家机关中从事税收相关工作的正科级以上人员,大型企业主管税务、信息技术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与税收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相关解释见《关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

四、选拔程序
通过个人报名、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面试、考察等环节,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

本次选拔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推荐环节分值占比为5%,笔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素质和业绩评价环节分值占比为25%,面试环节分值占比为35%。

(一)个人报名
选拔报名通过网络进行。

2019年2月25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登录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
(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税务系统外人员填写《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附件2),发至
********************进行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不实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

(二)资格审核及组织推荐确认
1.资格初审。

2019年3月1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报名材料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综合处和各省区市税务局人事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审核,确保真
实、准确;税务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审核。

2.资格复审。

2019年3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税务系统内人员由人事司进行复审,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教育中心进行复审,并通过个人报名电子邮箱反馈。

复审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笔试通告,公布参加笔试考生名单。

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在笔试注册时领取准考证。

3.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

资格复审结束后、2019年3月29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单位复审通过人员,按复审通过人员的50%(四舍五入)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

考生一经组织推荐即获得推荐环节分值5分。

税务系统内符合条件、未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属于个人自荐。

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选拔人数以内的自荐考生,享有个人自荐加分3分。

4.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申报。

2019年3月29日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应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要求准备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税务局或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

税务系统内考生同步在报名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并提交审核。

考生所在单位应及时对考生申报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笔试
笔试初步定于2019年4月上中旬在北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通告为准。

笔试采取机考形式,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英语等。

笔试大纲与笔试通告一并发布。

考生应于笔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到考点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笔试。

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和《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素质和业绩评价依据留存。

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税务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办”)说明情况。

在笔试开展的同时,领军办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附件5)组织审核评定考生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

(四)面试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对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考生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拟录取名额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生名单,发布面试通告。

面试初步定于2019年5月上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面试通告为准。

面试分专业进行,采用结构化形式,以百分制计分,主要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质等。

考生须于面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考点进行面试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面试。

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税务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军办说明情况。

(五)考察及录取
根据考生的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面试等情况,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通告。

重点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取对象,发布录取通告。

五、联系方式
领军办(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陈琛、都源,电话:010-********、61986666。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编:100053。

附件:1.关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2.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
3.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
4.与税收工作有关的资格证书
5.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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