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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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法理学-宋光明讲义

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法理学-宋光明讲义

总论一、方向篇1.司法考试分值构成150+300+150=600分2.你的努力方向二、理念篇1.考生常见的两个问题。

(1)老师,我根本记不住这些知识点,怎么办?(2)老师,我记住知识点了,但做题却总错,怎么办?2.传统学习理念的误区。

割裂了记忆与做题3.全新的学习理念。

在做题中记忆,在记忆中做题三、法理学的分值与结构1.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选多选不定项论述总计2009 7 12 4 25 482010 7 12 4 25 482011 7 10 6 26 492012 7 10 6 12 352013 7 10 6 12 352.客观题内容分值分布年份本体运行演进社会总计2009 7 6 3 7 232010 15 6 2 232011 14 6 2 1 232012 12 8 1 2 232013 14 6 1 2 23四、法理学的学习方法1.把握住基本概念2.把握住逻辑关系3.法理学的结构体系五、教材选择 1.三大本 2.老师讲义 3.真题专题一、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一、地位分析法的本体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半壁江山。

其中法的特征和本质、法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等知识点几乎年年必考,而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效力、法的渊源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

二、考点剖析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法和道德的关系截然分开法实证主义(1)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凯尔森(2)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有联系(内容正确) 非实证主义(1)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传统自然法学(2)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性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的要素: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答疑编号50666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 说法错误。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解读第一章第一节法法的外延法的特征(法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各种学说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作用的重要性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第二节法律规范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内容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种类)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涵义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涵义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涵义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第五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法的效力的涵义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六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第七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涵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与免责(归责的涵义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的种类)第二章第一节立法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涵义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执法(执法的涵义执法的特点法的执行主要原则)司法(司法的涵义司法的特点司法的原则)第三节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涵义守法的意义)违法(违法的涵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区别)第四节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涵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涵义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第五节法律意识、法律监督和法律秩序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涵义与分类)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涵义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涵义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第三章第一节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原始氏族的习惯法产生的过程和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规律第二节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具体形式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点)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涵义和根据法的移植)第三节法系法系的概念和类别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发展英美法系的特点)两大法系的比较第四章第一节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的联系第二节法与政策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第五章第一节法制法制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第二节法治法治的概念(法治的涵义法治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联系与区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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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宋光明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国法及其外延。

精彩链接:(1)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强调法的国家强制力。

(2)国法外延包括:①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②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③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律敎育网【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1-54)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法及其外延。

选项A说法错误。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不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选项B说法错误。

“国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其外延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教会法。

选项C说法错误。

不仅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D说法正确。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有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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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宋光明新增考点讲义

宋光明新增考点讲义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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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司考,有厚大就够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指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 思 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想 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 意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 义 要求。
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 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 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第四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让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让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1、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3、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4、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6、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 作用。 3、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1、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4、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 渠道。 2、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 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2)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3)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4)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时讲义法理学考点、法的作⽤法的作⽤,社会决定。

指引⾃⼰,评价他⼈。

预测对⽅,教育⼀般。

强制违法。

考点、法的价值秩序基础,⾃由最⾼。

价值位阶,关键排序。

个案平衡,特定个别。

⽐例原则,必须必要。

法律适⽤,价值判断。

考点、规则与原则1、规范性法律⽂件(单⾏法律法规)由规范性条⽂与⾮规范性条⽂构成2、规范性条⽂表达规范(规则与原则),⾮规范性条⽂表达技术性规定。

3、表达规则的规范性条⽂是⼀种特定语句,包括规范句与陈述句。

4、规范句包括命令句与允许句。

命令句带有“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带有“可以”。

5、陈述句与规范句可以相互转化6、法律规则要分类,⾏为模式最关键。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职权与权利,义务命令与禁⽌。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规则直接⽤,委任规则找机关,准⽤规则其他法。

(3)按照规则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强⾏规则⽆选择,义务职权与⼈⾝。

任意规则有余地,公民权利可放弃。

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为法律事件=社会事件+⾃然事件法律⾏为=合法⾏为+违法⾏为3、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考点、⽴法法修订⼀、全国⼈⼤及其常委会⽴法权的变化1、税收法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并⾮绝对保留,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2、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应当由法律规定。

⼆、地⽅性法规的变化1、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性法规的制定权。

2、范围限定:城乡建管环保⽂化。

3、较⼤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城乡建管环保⽂化”之外的的地⽅性法规继续有效。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国法”及其外延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国法”及其外延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国法”及其外延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 2010 年理论法学授课提纲宋光明法理学专题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 1 、法的本质与特征:表一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涉他)、社会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区别于技术规范法的特征马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区别于道德、习惯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

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诉性。

救济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1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 )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 3 )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对社会的能动反映(延缓或促进),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特殊之处在于其是一种国家强制 B.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并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 C.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D.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标准。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法的渊源。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渊源及其分类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考虑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判案,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由于缺乏明确的形式,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提请国务院裁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选项A说法错误。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也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选项C说法错误。

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选项D说法错误。

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省政府规章的效力较高。

【例题·单选题】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2)法律敎育网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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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效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宏观结构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1-52)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

该条文体现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在满足何等条件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其针对的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或国家进行的犯罪,即国外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我国公民利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利益,属于保护主义原则,而非属地或属人原则。

【例题·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4)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法律敎育网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选项A错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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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
法及其外延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宋光明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国法及其外延。

精彩链接:
(1)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强调法的国家强制力。

(2)国法外延包括:
①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②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③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④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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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1-54)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法及其外延。

选项A说法错误。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不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选项B说法错误。

“国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其外延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教会法。

选项C说法错误。

不仅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D说法正确。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有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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