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研究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
( ) 币制造 水 平 不 断提 高 三 假
一
案放在突出位置 、集 中最精干的力量 、全力开展侦破 工作 ,查清假 币源头 、铲除 伪造窝点 、切 断流通 渠
道 、摧毁贩运 网络 。在行动 中,要加强各警种 、各部
Hale Waihona Puke 门、各 区域的协作配合 ,形成打击合力。同时 ,加强 社会宣传 、加强与周边 国家和地 区的警务合作 。对于 重点案 件,公 安部将挂牌督办,适时组织跨省区统一
21 0 0年 1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A F L AONI P I E AC L O I NG OL C ADE MY
J n2 1 a .0 0
第1 ( 期 总第 5 9期 )
N . S m. o1(u 5 9)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
杜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币犯罪案件218 ,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7起 ,抓获 , 起 9 3 犯罪嫌疑人418 ,大大超过20 年的总和 ;捣毁伪 , 名 0 08 造 、加工窝点2 个 ,为2 0 年 的3 ;缴获假币81 7 08 倍 . 亿
元 ,是20年的2 ;抓获逃犯23 ,占全部逃犯总 08 倍 3名 数的5%。 8
从而 影响 了社会 的经 济和 治安 的稳定 。
关键词 : 犯罪。 假币 侦查;防范
中图分类 号 : D 3 . 6 1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8— 382 1 o 一0 4 —0 10 57 (00)l 0 1 4
行动 ,实施集 中整治 。据公 安部公布 的最新数 据显
达
从假币犯罪的区域格局看 ,从广东等东南沿海省
反假币调研报告
反假币调研报告反假币调研报告篇1近几年来,随着大中型城市打击假币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币在大中城市使用环境日益狭窄,风险越来越大,于是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分子就将目光从大中城市转向了广阔的农村地区,致使农村成为假币犯罪的“重灾区”。
国务院有关领导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采取得力措施,多管齐下,努力制止假币向农村蔓延,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然而,农村地区民众的识假、反假知识水平有限,农村地区的反假货币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
一、假币现状及主要特征(一)假币非法流通现状假币非法流通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一是在假币受害人群中,老年人居多;二是在持有假币可疑人群中,外地人居多;三是在假币使用方面,百元面值买小件商品找零的居多;四是在假币使用地域范围上,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居多。
(二)假币作案手法变换多样随着打击假币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币真伪鉴别技术的提升,不法分子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手法也在不断变换,一是故意将假币进行霉变处理,致使票面真假难辨,再以包礼金需要新钱为由找人兑换,一般人稍不留意就容易误收;二是对真、假货币进行涂改、挖补、拼凑、对接,致使假币有部分真币特征,不易辨别;三是以假换真,不法分子化身电力、电信等维修人员,在偏远地区以需要新钱、百元整钱等各种借口,找老人、妇女等以假换真。
二、农村地区反假货币存在的问题(一)对反假货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一是农村地区的政府、村委会等对人民币反假工作少有过问,人民币反假工作基本由银行来开展;二是居民在思想意识上存在不足,他们一旦收到假币,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上交银行或有关部门,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将其花出去,甚至常常为“假币终于花出去了”而感到庆幸。
(二)反假货币设施不齐全农村地区反假货币设施不齐全,防假意识差,在农村一般居民家中基本没有识别假币的器材,就算是现金流量较大的超市、农贸市场假币识别仪器也很少有配备的,他们大都依靠经验、手感来辨别,但由于现在流通的假币以机制为主,采用现代制版印刷,在面额数字、凹印手感线、盲文、毛泽东头像等部位均具有凹凸感,以经验、手感并不能有效识别假币。
论我国反假币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反假币工作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假人民币作为与之相应的产物,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颗“毒瘤”。
它的存在和蔓延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广大人民群众、相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实施和各级部门反假、打假不断加大,使人们的反假打假意识明显增强,制、贩假币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假币案件时有发生,仍有相当数量的假币在市场上流通,使反假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
一、反假人民币存在的难点问题(一)假币收缴难按规定,假人民币一旦被发现,就应主动上缴或被没收,但在实际上除公安破案缴获的假币以及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外,其他假币难以收缴。
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部分群众在误收假币后,面对误收的假币,除少部分群众能及时、主动上缴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外,大多数人在误收假币后,为挽回自己的损失,想方设法把假币使用出去,从而导致假币在社会上继续流通。
二是在经济来往中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假币,由于没有收缴权,假币只能任由持有人收回后继续使用出去。
三是有些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一线临柜人员,在发现假币后,不能很好地履行反假职责,怕得罪客户,当客户要求退回时,银行职工碍于情面把假币退给客户,从而导致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四是在市场经济来往中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误收假币后,由于没有奖励措施,上缴100元假币,就会损失100元。
如果能对假币上缴后制定出相应的奖励措施,来补充他们的损失,使他们上缴的假币的积极性就会提高。
反之,造成假币在银行之外进行“体外循环”。
(二)造假、反假难度越来越大随着人们的识假反假技术的提高,以及彩色复印、激光照排、胶版印刷、电子分色制版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机制假币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仿真程度也越来越高,特别第五套人民币假钞的安全线已有缩微文字,有的确实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仅凭一般的鉴别方法根本无法识别。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对象之初探
张楚 研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事 侦 查 学 院 重 庆 4 O 1 1 2 O
摘要 : 货 币犯 罪 时 有 发 生 , 对 国 家 货 币信 用 、 金 融安 全和 群 众 切 身利 益 均 造 成 极 大 的 威 胁 和 破 坏 , 是 国 家从 立 法 和 司法执行 等 多个 方 面进行重 点打 击 的对 象。本 文主要 对 变造 的贷 币是否应 纳入持 有 、使用假 币罪的犯 罪对 象一一 “ 假 币” 的 范畴 这 一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 变造 ; 伪造 ; 犯 罪对 象 ; 假币
2 0 0 4 - , ( 2 ) : 5 1 - 5 6 . 陷入 “ 囚徒 困境 ”。( 2 ) , B 时, 就业服务企业 低效 服务下 , 政府 报 ,
隐藏重大犯罪行为 的或构成严重犯 罪的早期预备行 为的特定物 品。伪造货 币是根据 真货币 的图案、形状 、色彩 等特征 以之为 模 拟对象 , 从无到有的过程 。因行为 人伪造货 币时不需 以持有真 实对应的真 币为基 础 , 一般 都是成批大量伪 造 , 因而伪造的货 币 大量进入流通领域 后对 国家货 币信用和金融安 全的危害后果 、 社会危害性 更为严重 。 ( 二) 变造 的货 币数量少 , 社会危害性小 。变 造货币则是 在真 币的基础上 采用剪贴 、挖补 、揭层 、涂改 、移 位 、重 印等 方法
五 、结语
失业对 社会稳定具有 关键性 的影响。应用博 弈论 的相 关思 说 明: UL = C( S ) +K— R L; UL ’=UL — T; UH=C ( s ) + K— RH; 想对政府 在社会就业失 业的两大手段——社 会失业福利 援助和 GN=V-K ; GY=GN-B; GY ’ =GN—B—Z+T; GN ’ =GN -Z 就业服务 导向 , 进 行深入分析 , 发现政府对 失业人员提供 失业福 ( -) 就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 分析 利援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责任承担 。由此, 促使政府实施就 提升就业人员的求职预 由 以上 假 设 和博 弈矩 阵 知uH<UL ( RH>RL) , GY<GN 业服务方针导 向以及就业服务 执行 监督 , 得 出 ( GN>GN—B ) 。即企 业服务高 效时 , 政府 的最优策 略为不监督 ; 期收入和降低求职成本。同时对政府 的监督 策略进行分析 , 政府不监督 时 , 企业 的最优决策为提供低效服务 。( 1 ) T <B时, 罚 对企业罚 金的设置会 关键性 的影响政府监 督行为 的选择 与企业 金 不足 以支付政 府监管 支出 。此 时 , 无论就 业服务 企业策 略如 就业服务状态的选择。四 何, 政府最优决策都是不监督 , 本博弈将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 均 衡状 态为( 不监管 , 服务 低效) 。此时 , 政府处 罚不会对企 业低效 参考文献 : 1 】 杨芳芳 . 构 建 中 国的 就 业 保 障 体 系[ J 】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 服 务的产生影 响 , 不利于社 会就业服务 的发展 与完善 , 政府政策 【
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摘要:目前刑法条设定和通说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伪造货币但假币是否仅指伪造货币呢,[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色彩、、数目等使其升值[]形态,运输假币罪法条设置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罪状描述明确规定运输必须出故排除了失犯罪可能【论提要】假币由其破坏国法定货币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外各国立法无不把涉及假币犯罪作严厉打击对象科以重刑我国现行《刑法》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罪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假币有关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媒介指向没有法定信用假货币故对类犯罪概括假币犯罪[] 由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学术界对变造货币是否属假币伪造货币词“伪造”应作何理构成假币标准是采用肯定说还是否定说仿真程是否构成假币必要条件以及主观方面要件对具体定罪量刑影响等存不看法并由导致具体审判程困惑及执法不统情况既不利维护司法权威性也不利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基上述原因试图从法律适用角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产生相关问题提出管见予以探讨【正】、假币概念及特征目前刑法条设定和通说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伪造货币但假币是否仅指伪造货币呢?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规定》将《刑法》70条行规定伪造货币罪73条规定变造货币罪而将7条和7条行设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通说观这种以“假币”替代“伪造货币”进行罪名概括方法显然是不够科学、欠缺严谨性但正因司法释如规定今天司法实践准确理假币含义与正确适用法律留下了理论探讨空和余地()伪造与变造按照狭义理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色彩、、数目等使其升值[]形态世界各国关伪造和变造货币行规定致有三种模式种是以法国代表把伪造与变造并列概括罪名作选择性罪名如《法国刑法》-条规定“伪造或变造法国具有法定价值或由法国或国际机构发行具有法定价值钱币或银行券处30年徒刑并科50 000欧元罚金”[5]二种是以德、日型即罪名只规定伪造货币罪但罪状描述包括变造伪造应作广义理如《日刑法》8条对伪造货币和行使伪造货币罪描述“以行使目伪造或者变造可以使用货币、纸币或者银行券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6]三种则是像我国样分别单独规定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罪状和法定刑如完全从法条面理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变造货币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不论伪造还是变造货币质上都是虚假货币003年国人民银行发布《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条二款就明确规定“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货币”二者对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危害并没有实质差别正是基“非真即假”朴素逻辑认识只要不是真币就当然是假币刑法既然规定了货币制造环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那么以变造手段制造出货币当然也属假币畴000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并没有采取刑法仅仅将假币界定伪造货币表述方式而是相关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上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印证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司法释已对刑法伪造概念采取了广义释将假币外延扩到了包括变造货币[7]虽然该释出台00年月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又重新以“伪造货币”进行表述但比照前立法处伪造应作广义理(二)仿真程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货币伪造和仿制手段不断升级根据各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情况看除了手绘、影印、石印、拓印、套色油印、木刻、化学腐蚀等传统方法外目前流行主要纸币伪造手法集规模胶版印刷、彩色复印和喷墨打印但是由伪造手段、技术和设备差异伪造出货币逼真不尽相有仅凭肉眼即可辨别有则可以通普通验钞机由而产生问题是构成假币是否以具有相当逼真要件?目前理论界存两种截然不观种观认伪造货币罪客观行表现制造外观上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假货币[8]即所谓“肯定说”另种观是“否定说”即假币逼真高低不影响犯罪构成不要假币与真币完全相甚至不要假币与真币所具要件致[9]分析上述两种观虽然都有身合理性但也或多或少存局限性无论采取何种观都很难从量角对假币进行科学界定否定说缺陷将伪造货币罪法益片面理货币发行权[0] 或货币发行管理制[] 而不考虑这样假币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对法定货币信用造成实际影响扩了防卫社会围失严而肯定说“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标准不易选取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了法官由裁量随性导致可能遗漏犯罪失宽笔者认能否构成假币应当有具备定仿真程前提比较上述两种观肯定说更合假币犯罪质特征只是要进步完善有司法实部门志提出“刑法义上假币”概念具有定积极义实践金融管理部门将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作假币予以收缴和销毁而不论其材质、尺寸、印刷质量和基特征完整性刑法作严厉和强制程高法律规其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围也狭窄其确定罪与非罪标准和保护对象界定比般行政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理应更加严格刑法义上假币概念与金融部门掌握应有所区别毕竟如缩印、扩印或明显缺乏货币特征所谓“假币”是根不可能按照般交易习惯收取而进入流通也就根谈不上侵犯国货币金融管理制或货币公共信用鉴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存差异对假币鉴别能力也不尽相因确定标准不宜苛只要具备与真币尺寸基致、图案基相、颜色基相近(三基)条件即可认定刑法义上假币而不必要必须具备真币所有印、码、水印、防伪线、红蓝纤维等细节特征二、假币犯罪主观目考量各种现有理论对假币犯罪探讨多是作般性论述且着眼基集客观行表现方面对犯罪主观方面往往用“故”、“明知”等语概括笔者认准确把握行人主观方面对研究假币犯罪确定罪与非罪、罪与彼罪界限以及量刑科学化有重要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各国对伪造货币罪规定般将行人特定主观目法律条予以明确如《德国刑法》6条款项规定“图供流通用或有流通可能而伪造货币使票面价值具有较高价值处年以下由刑”[]又如《俄罗斯刑法》86条项规定“以销售目而制作或销售伪造俄罗斯邦央银行钞票、金属硬币、国有价证券或以俄罗斯货币计价其他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计价有价证券处5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3]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目因司法实践般将罪按照行犯进行处断即不论行人目是了获利还是显示技能或者是了政治目只要是故实施了伪造货币行无论是否实现了上述目或者其他目不影响罪成立[] 但是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主张认伪造货币罪主观方面要行人有置入流通图[5] 或者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目[6]关罪设立是有演变程早新国成立初95年央政府就颁布《妨害国货币治罪条例》其分别规定了以“反革命目”和“图营利”而伪造货币不处罚标准而随着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扩伪造人民币案件迅速增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人民币信誉造成了极危害正是出打击类犯罪要979年刑法和997年现行刑法对罪主观方面予描述由产生出对不具有行使目伪造行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笔者认立法原是出刑事政策上收缩法考虑[7] 虽然规定确与刑法基原则发生了不协调但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以这问题基已得到了技术上如说刑法条没有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标准情况下了教学、展览、鉴赏、收藏或者了炫耀技巧等非图置流通目制造假币行并没有侵犯罪客体或法益话那么现实生活伪造货币总面额000元以上或币量00张(枚)以上行就基很难与上述目系起也就从事实上排除了因不具行使目伪造行而出罪可能性当然现实生活也确实可能存行人了收藏仿制多国不货币虽每币种单位币量很少但累计数额达到较标准极特殊情况虽然该假币不会进入流通领域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但由假币身属违禁品行人明知其伪造行会侵犯货币发行权与公共信用而仍予以实施因该行对法益存现实危险性故应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量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出售、购买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出售与购买是对对应关系虽然法条并没有像运输假币样规定“明知”前提但由货币充当般等价物基属性身不可能进行买卖因而事实上也不存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情况[8]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行方式上有定相似性但区别二者原则比较容易把握不论是用假币购买商品、兑换其他货币、偿还债或是用假币存入银行、缴纳罚款、赠与他人甚至是用假币购买毒品、进行赌博和行贿所有履行货币职能任何行相对人接受假币主观心理是不明知出售假币罪要买卖双方交易应明知交易对象是伪造或变造货币双方都是故主观状态下有偿让、交付、取得假币行人必然是以明显低假币面额对价出售和购买假币现实生活除了以真币购买假币以外也存以明显偏离市场类价格以较多假币换取少量商品或劳情形而使用假币罪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般是以假币面额予以流通外使用假币是否应该区分不情形也值得研究从国外立法验看很多国对使用假币行区分了不情况设置了不量刑标准例如法国、日等规定行人取得假币前就知道是伪造或变造但仍然取得并予以行使行人日刑法规定高刑是无期惩役法国刑法0年监禁;行人收受方知伪造、变造仍然予以行使行人日刑法面额3倍罚金法国刑法规定高刑是5万法郎[9] 人性总是趋利避害作误收假币受害者想方设法将假币使用出从而避免己济损失虽然其行已具备了刑事上可罚性但相比恶取得假币并使用主观恶性轻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善取得假币知情使用”和“恶取得假币使用”情况下量刑应把上述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三)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运输假币罪法条设置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罪状描述明确规定运输必须出故排除了失犯罪可能持有假币罪从功能上属堵截式犯罪是无法证明持有先前行和继行构成犯罪情况下了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作出选择是立法者严密刑事法、严厉打击某些严重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价值追[0] 但并不是说只要行人有随身携带或存放、委托他人保管假币事实状态就构成罪仍要主观上具备“明知”条件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明知是指行人对持有物性质明确认知基该认识而能够判断出运输或者持有种物品行违法性“明知”认定司法实践是非常复杂难疑问题归结到就是不清楚案证据证明到何种程才能够定案刑法理论将明知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是肯定了主观要件认定可以采取推定方式从而也法官由心证留下了足够空从运输方式上看除了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外采用邮寄、托运或者以欺骗他人普通物品代运等非正常货币流方式般证据比较充分也相对较容易认定而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及持有假币案件则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应根据全案具体情况包括始发地和目地假币案件总体状况、假币身仿真程、假币包装材和包装方式、假币上指纹鉴定、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情况以及接受检和被获表现等综合进行判断三、涉及假币犯罪案件例办案程笔者曾参与审理起诈骗案件该案涉及假币犯罪疑难问题具有定代表性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案情]00至005年期胡某与马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分别交叉结伙河北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以出售假币名将各单面印有四版50元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放50元尺寸相印有花边白纸上面和下面用透明塑膜包裹并用红色塑胶带将四周密封伪装成万元叠“假币”骗取他人钱财共作案5起累计得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案发公安机关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60张(正、反面各30张)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鉴定假币()案胡某和马某等人用各印有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包裹白纸冒充假币出售行构成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如前所述出售假币罪要行人交易对象是伪造或变造货币其行对象有明确指向而伪装白纸根不合假币特征也根不可能流通进而破坏金融秩序和货币信用胡某等人主观目是用虚构事实(出售假币)实施欺诈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错误认识非法占有该财物虽然被害人购买假币也是违法行但诈骗罪成立并不要对方财产处分行出特定动机这种不法原因给付并不影响诈骗罪成立(二)被胡某等人诈骗“被害人”不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般认行人购买假币程错把白纸误当作假币属对象不能犯遂应构成购买假币罪但是种观合理性值得商榷笔者倾向将不可罚不能犯从犯罪遂剥离出[]是行人购买所谓“假币”是白纸根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故其行客观上完全不具有侵害法益任何危险性二是如仅根据行人有购买假币故判断对侵害法益危险性而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考虑其行身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有主观归罪嫌三是客观上购买“白纸”行不具有危险性但仅仅因行人认识错误即作犯罪处理属“以心论罪”不当扩了刑法处罚围因了坚持主客观相统原则笔者主张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不断发展强调刑法防卫社会功能更要重刑法谦抑性和手段性对仅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社会危害性行不予定罪处罚既体现了保障人权机能也体现了社会效与法律效和谐统案购买“假币”行人主观上虽具有犯但又是诈骗犯罪被害人其客观行没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故不按犯罪处理而仅给予般性行政处罚即可(三)案争议较问题是从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是否属假币?种见认虽然人民银行鉴定“假币”但该纸张只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另面是白纸不具有假币基特征市场上不具有假币欺骗性不能认定假币如前所述构成假币应当具备三基条件但不能因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背面白纸按照般正常人认知程不可能当作真币予以流通就简单认无法侵害金融秩序和货币公共信用而不是假币这些纸张印有图案面合三基条件只是其处半成品状态如将正、反两面进行拼贴和加工则构成完整假币现实生活也确实发生行人了提高逼真程分别两张纸上单独伪造人民币正反两面然拼贴加入金属线和水印图案案例这些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由存进步加工可能身具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性合刑法义上假币特征因应当认定是假币(四)案争议另焦是马某行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种见认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身不是假币因更谈不上构成持有假币罪二种见是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虽然并不能冒充真币使用或进行兑换和流通但人民银行鉴定属假币是违禁品且数额较其行合持有假币罪构成条件故应以持有假币罪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三种见是马某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其手段行和目行分别触犯了不罪名合牵连犯特征应按照牵连犯定罪原则从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四种见认马某以前诈骗行已实施完毕而次持有假币尚进行加工进行诈骗即次诈骗正处犯罪预备阶段因并不能依据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吸收犯理论即重行(诈骗)吸收轻行(持有假币)原则定罪处罚笔者三种见持有是种事实状态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禁止行人取得特定物品[] 其持有假币行违反了禁止性规是单独可以构成犯罪虽然其持有假币行合持有假币罪犯罪构成但其目是以换购假币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了追这犯罪目实现犯罪预备阶段必然要准备系列犯罪工具该单面假币与马某租住地获胶带、胶带包装机、白纸等样都是其了实现骗钱目而准备犯罪工具马某持有假币行实际上是其实现诈骗必然手段是牵连犯种情形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行人出犯罪目犯罪方法、手段或者结又牵连地触犯其他罪名犯罪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况下应当从重处罚种见认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不是假币该前提错误故得出马某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结论也是错误二种见不考虑行人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人地割裂了手段行和结行有机系不合主客观相致原则三种见理论上存缺陷马某人被抓获前基概括犯使用该单面假币实施多次诈骗犯罪属处断罪连续犯如不考虑以前诈骗犯罪仅着眼次行话那么次诈骗尚没有着手实施没有开始且无法预计是否开始重行如何能够吸收轻行这明显违反了犯罪发展程客观规律外按照传统吸收犯理论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很难厘清如坚持数不性质犯罪行可以存吸收关系话那么完全可以得出马某行既构成吸收犯也构成牵连犯针对犯罪现象得出两种以上定罪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症结数不犯罪行说无法使吸收犯质上与其他罪数形态区别开从而导致吸收犯因无独立品格而失存价值[3] 因有学者主张不考虑数犯罪行性质情况下将吸收犯重行吸收轻行情形纳入牵连犯理论[] ;有学者主张将吸收犯界定数不犯罪行由侵害法益相因其行被其他行所吸收只以吸收罪论处犯罪形态[5] ;还有学者主张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就数犯罪行是质还是异质若数犯罪行是异质则只存构成牵连犯可能[6]综合上述观对马某按照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较吸收犯更具有合理性释 []有学者认走私假币罪从侵犯法益上看也应纳入罪名笔者亦种观[]亦有从侵犯法益角归纳妨害货币管理犯罪但类犯罪侵犯法益何仍存争议故笔者认从犯罪对象角进行归纳更合认识规律[3]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8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8页[5]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3年版79页[6]张明楷译《日刑法》法律出版社998年版607页[7]郑丽萍著《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概念及构成特征》《国检察官学院学报》00年期 7 页[8]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6页[9]杨著《伪造货币罪若干疑难问题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0年03期 7 页[0][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学出版会999年版38页[]薛瑞麟著《论伪造货币罪》《政法论坛》999年6期38 页[]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0年版33页[3]黄道秀译《俄罗斯邦刑法》国法制出版社996年版93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页[5]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997年版30页[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506页[7]付立庆著《非法定目犯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心》《法学评论》007期 39 页[8]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8页[9]朱德才著《货币犯罪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006年3期 33 页[0]刘丽娜著《论持有型犯罪主观罪》《政法学刊》005年期 55 页[]不可罚不能犯(日刑法理论界称不能犯)般包括三种情况是方法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采用方法不可能导致结发生情况二是对象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行所指向对象并不存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情况三是主体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特殊主体犯罪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主体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特殊主体犯罪情况不能犯学说基上是有关如何区分遂犯与不可罚不能犯学说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96页以下[]熊选国著《刑法行论》人民法院出版社99年版5页[3] 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高铭暄、叶良芳著《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005年期 03 页[5]罗翔著《吸收犯再认识》《国刑事杂志》003年5期 3 页[6]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
反假币调研报告范文
反假币调研报告范文反假币调研报告假币的危害在于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一个国家货币的信誉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将其列为收缴和打击的对象。
下面是爱汇给大家的反假币调研报告,供大家阅读!反假人民币工作一直是银行义不辞的责任,农业银行XX支行大力开展反假币宣传,在最近一年左右时间里,假币收缴量有所上升,下列图是从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间的假币收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反假人民币工作还需有更加系统和长远的方案,具体如下:一、构建反假货币网络体系,使反假货币知识到深入群众中去。
为了进一步增强广阔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遏制假币犯罪的蔓延,有效开展广阔群众的反假知识下基层活动,要成立以营业网点出纳人员为主的反假币志愿者,选择三至五个乡镇建立反假货币宣传网络,每个乡镇选择两至三个村组设立反假币宣传点,每个村配备十名义务宣传员。
通过开办宣传栏,专业人员开展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使反假币组织体系深入到群众当中,增强了群众保护人民币的意识,扩大了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面,起到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的效果,宣传活动对于打击假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动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柜面人员的反假货币能力利用晨会、周会组织全行会计人员学习人民币防伪知识,对新版人民币主要特征及时进行培训,并向每名印发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使全员熟悉掌握人民币的主要特征,确保柜机办理业务时能够准确鉴别,通过重点讲解新版人民币防伪特征,结合真假人民币实物比照,不断增强柜员实际鉴别技能,加强柜面反假堵截能力。
三、标准柜面效劳,加大柜面反假力度。
为营业网点配备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点、验钞机,要求各网点请验钞机厂家对全市的机具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测和升级,各营业网点也为客户提供了点验钞机具,有效地防止了假币在我县农村的流入和流出的现象发生。
建立反假币信息快速上报。
加强各营业网点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假币事件的报道,及时反应新型假币的特征,建立假币快速反映和信息通报制度,各营业网点发现5张假币以上,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报告。
假币种类及发展趋势探讨
假币种类及发展趋势探讨摘要:货币自其诞生以来,便一直有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加以伪造。
目前,第五套人民币假币主要分为普通胶印假币、真假拼凑币、针对机器检测的伪造假币等几类。
将来的假币为了增加对人工识别和机器检测的欺骗性,预计将主要从安全线和冠字号码的磁性特征、水印、光变油墨和手感等方面进行模仿。
随着经济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来假币的制作手法必然越来越精良,防假反假的任务也将越来越艰巨。
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与财富的象征,货币自其诞生以来,便一直有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加以伪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伪造货币的手段不断变化和翻新,其种类之多、欺骗性之强,令世界各国货币发行印制部门和反假货币部门付出了大量印制成本和社会成本。
为了防范和遏制假币,世界各国在货币印制过程中都精心设计和采用了各种先进的防伪措施和手段,人民币的设计与制作也不例外,无论是从材质的选用、印刷技术的创新、还是从其它防伪技术的应用来说,人民币的印制技术和水平,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已属于较为先进的币种之一,特别是2005版的第五套人民币,其运用的多种防伪技术措施不仅全面、多样,而且较易于识别。
货币的防伪是一个真钞不断进步,假钞不断模仿,并企图达到或接近真钞的过程。
货币防伪的意义不在于货币本身防伪措施使用的多少或防伪技术有多先进,而在于针对这个货币的真假,是否具有能够有效、快速识别的人工识别方法和机器检测手段。
简而言之,就是真币与假币之间有没有显而易见的区分或检测标准。
只要假币在人工识别或机器检测这二个方面能模仿并接近真钞,都会增加假币的识别难度。
对于目前或将来的假人民币来说,其在针对机器检测或人工识别上造假的突破,都会导致严重的负面后果。
众所周知,目前流通中的假币,按照一般的分类方式,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为伪造货币,另一类为变造货币。
前者是采取喷墨或激光打印、彩色复印、手工描绘、胶印、仿真印刷等多种手段来伪造假币,其制作的假币中没有任何真钞成份;后者是以真钞为基材,并在真钞基础上通过采取挖补、拼接、揭页、涂改等手段来改变真钞形态,以达到使原有真钞升值的目的而伪造的假币。
假币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 02 No 2 0 . S r No 5 e. . 6
【 罪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究 】 犯
假 币犯罪的适用法律 问题研究
吴 丹 房 军 关 纯 兴
( 国刑 事 警 察 学 院侦 查 系 ,辽 宁 沈 阳 l0 3 ) 中 0 5 1
[ 容 摘 要】 内
本 文就 打 击假 币犯 罪 中遇 到 的 法律 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其 中 包括 伪 造 、 变 造 货 币 类型 的 研 究 。假 币犯 罪停 止 形 态 的研 究 , 两种 典型 案 例 适 用 法律 问题 研 究 ,运 输 假 币、 持 有 假 币犯 罪主 观 方 面 认 定 的 研 究 , 出售 、 购 买假 币犯 罪 中 “ 骗 ” 犯 罪的 研 究 ,打 击假 币犯 罪 的 刑 法 完 善 研 究 等 。 诱
一
点 ,缴 获假 币模 具 3付 、制 币液压 机床 3台 、模 具 电脉 冲车 床 3台 、 “ 电板 ” 6对 ,以及 一 大 铜 批 制造 假 币的辅 助设 备 和作 案工具 。现 初步 查清 犯 罪 团伙销 售假 一 元 硬 币 16 5万 元 ( ) 5. 枚 ,假 币制造 总数 正在 进 一步 侦查 中 。 关 于伪 造 、变 造货 币犯 罪 的犯 罪对 象是 否应 当是客 观存 在 的 、正在 流通 的 国家货 币 ,答 案应 当是 肯定 的 。全 国各地街 头 有很 多摊贩 出售 一种 “ 类似外 币” 的纸 币 ,将 此种 行 为 是否 可 以 作 为 假 币犯 罪 处 理 ,我 们 认 为 应 当 区 分 两 种 情 况 对 待 ,一若 是此 种假 币 为客观 存在 的他 国货 币 ,且 此假 币能 使 “ 知 ” 此 币 种 的 一 般 人 认 为 是该 认 国货 币 ,则应 当以假 币犯 罪处理 ;二若此假 币 为 世界 上根 本不 存在 的货币 ,则不 应 当 以假 币犯 罪 处理 ,行 为人 若 出售 或使用 此假 币骗 取他人 钱 财 物 的 ,可 以 以诈 骗罪 论处 。 购买此假 币 的人 的处 理 ,可按 刑 法 的认 识 错误 理论 解决 ,此情 形属 认 识 事实错 误 ,应认 定为 购买假 币 未遂 。以上 的论 述 同样 适用 人 民币 的情形 。
罪名解析-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二)主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三)客体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
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四)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
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假币收缴调研报告
假币收缴调研报告假币收缴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假币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假币的流通情况和收缴情况,本次调研旨在探究假币收缴工作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对象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警方、银行柜员以及企事业单位。
通过问卷的收集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各方对于假币收缴工作的看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结果分析1.假币收缴率低下经过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企事业单位的假币收缴率不高。
其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因为对于假币的识别能力不强,导致很多假币流入市场。
因此,提高假币鉴别技术和培训的重要性需要得到重视。
2.落地假币检测设备的推广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很多企事业单位和小型商户在收银工作中没有使用专业的假币检测设备,只依靠肉眼识别,这增加了假币流入市场的风险。
因此,应加大对假币检测设备的宣传力度,鼓励相关单位普遍使用,并提供相关的补贴政策,以推动假币检测设备的普及。
3.假币收缴流程不规范部分调查对象反映,在假币收缴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办理手续繁琐、周期较长。
这不仅给相关单位造成了困扰,也为假币制造商提供了机会。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假币收缴流程的规范化,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收缴效率。
四、解决方案和建议1.加强假币鉴别技术和培训加强对商业银行、企事业单位及银行柜员的假币鉴别技术和知识的培训,提高假币识别能力,降低假币流入市场的风险。
2.推广假币检测设备的使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小型商户普遍使用专业的假币检测设备,并提供相关的补贴政策,以提高假币鉴别的准确性和效率。
3.优化假币收缴流程相关部门应加强假币收缴流程的规范化,简化办理手续,并加快收缴周期,提高收缴效率,减少假币流通风险。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假币收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假币问题,加大力度,加强合作,共同解决假币问题,维护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
货币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如, 将 硬币 溶化后, 重新 铸造出
“足 斤足 两” 的 硬币 的, 坚持 伪造 货币 罪的法 益是 货币 的公 共信 用的 人 , 可 能 认 为 无 罪。 相 反, 坚 持 伪 造货 币 罪的 法益是 国家 的货 币发 行权 的人 , 会认 为这 种行
在 我国现 行刑 法 中 , 关 于 货 币 犯 罪 的规 定 , 有如 下一 些条 文 和 罪 名: 第 !.$ 条 的 伪 造 货 币 罪, 第 !.! 条的出 售、 购买、 运 输 假 币 罪、 金融工 作人员购买假 币、 以假 币 换 取 货 币 罪, 第 !." 条 的 持 有 、 使用假币 罪, 第 !.+ 条 的变 造 货 币 罪, 以 及 第 !’! 条 的走 私 假 币 罪。 货币犯 罪给 现代 各国 政府 带来 的烦 恼, 可 想而 知 。加 强对货 币犯 罪的 研究 , 当 属重 大的现 实课 题。 一、 货币 犯罪 的法 益 ! 合 理确定 货币 犯罪 的法 益, 是正 确认识 货币 犯罪 构 成要 件内容 的需 要 , 换言 之 , 对 货 币 犯 罪 法 益 持不 同 的观 点, 可 能会 得出 罪与 非罪 截然 相反的 结论 。例 如, 行为 人伪 造了 面 值 "$$ 元 的 人 民 币 , 是 否构 成 伪 造货 币罪 ?由 于这 种 面 值 的 人民 币 在 现 实 中 并 不存 在, 因此 , 并不 妨碍 真币 的信 用, 坚持 伪造货 币罪 的法 益是 货币 的发 行 权 的人 可 能 认 为 构 成 犯罪 。 但 坚持 伪 造货 币罪的 法益 是货 币的 公共 信用 的人 , 可能 因为 认 为不 妨害现 实流 通货 币的 公共 信用 , 而不 认为 上述
新疆农牧区反假货币长效机制研究
化, 区域经济建设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入 , 从过 钩, 实行责任 目 标考核 。主管县长与各反假货 去 的金 融机构 营 业 网点设 置遍 地开 花 , 转化 到 币联席 成员单 位 、人 民银 行与 各金 融机 构 、 县 以效益为主、 精减 网点 , 致使在营业 网点设置 与 乡 、 与村 、 与 重点 农 牧 民层层 签 订 目标 乡 村
民来 说 , 没有待 遇 的工作 很 不现 实 , 长此 下去 , 机制。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 新疆人 民银行系
势必影响工作积极 l 生,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 统 创 新 了 “ 民银 行 推 动 、 府 牵 头 、 方 配 人 政 各 据 预算 , 反假 货 币 站要 想 真 正 建 立起 来 , 中 合 ” 集 的反假货 币宣传 模式 , 到 明显 实效 。 收 人行
0 1 . 2 贩 套有效 防范和打击假 币的长效机制就成为 2 1 年上半年收缴 1 万元 。近年来制售 、 迫切 需要 研究 的问题 。 运、 使用假币的行为在和静县多方强有力 的打 击下 得到 有效 遏制 , 静县 在建 立农 牧 区反假 和 新疆 农牧 区货 币反 假 工作形 势
假币类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措施
假币类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措施作者:廖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目前,在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假币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假币犯罪的制作手段不断翻新,假币犯罪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活动多样化,犯罪区域多国化等趋势。
广东的假币犯罪形势更是严峻。
关键词:假币类犯罪;成因;特点;对策一、广东省假币犯罪的成因假币犯罪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
究其原因,广东省假币犯罪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外部因素中国境内的假币开始是在九十年代初从海外流入的。
广东省毗邻多个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便利,自然成为境外假币犯罪流入的首选之地。
随着经济的腾飞、技术的发展,内地印刷业、物流运输业等得到发展并渐渐开放,为广东省内假币的印制和运输提供了客观的发展条件。
经济发展,巨大的现金流量也缺少监督和预防,人民群众对识别假币能力差也是广东假币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2.内部因素近年来,广东公安机关连破制售假币的大要案件,但尚未触动犯罪核心,庞大的网络依然存在。
假币犯罪已经形成了全国跨区域性的犯罪网络,侦查机关在跨区域的协同作战中难度较大,很难形成对假币犯罪的致命打击。
公安机关对特定场所管理防控措施的不力,客观上也为假币犯罪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销售、使用假币的行为处罚偏轻。
二、广东省假币类犯罪的主要特点1.广东省的假币类犯罪主要集中在伪造、变造假币犯罪和出售、买卖、运输假币犯罪我国早期的假币来源主要是境外走私,九十年代中后期,假币发展到境外流入与本地伪造并存,而假币首先流入的地区就是广东沿海的粤东地区,同时流入的还有制造假币的技术和方法。
随着假币的市场也越来越大,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形成了以广东为伪造假币源地,以安徽、河南、湖南等地为加工及集散地的生产销售网络。
2.广东省假币类犯罪已经形成了职业化的犯罪网络在广东省破获的假币案件中,假币犯罪产、供、销各个环节都有特定的犯罪群体,他们相互分工,又紧密联系,形成了与正常商业活动类似的产业链条。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近年来,假币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了解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的侦查和防范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一是高度的隐蔽性。
伪造者通常会借助高科技手段制作假币,使得假币与真币在外观、手感、颜色等方面非常相似,很难通过肉眼辨别。
此外,假币流通的渠道也多样化,既有网上交易,也有线下流通,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其次,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二是较高的利润率。
伪造者会投入大量资源和时间来制作假币,但其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利润率相对较高。
这就吸引了一些不法分子参与其中,使得假币犯罪活动不断蔓延。
第三,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三是跨区域性和复杂性。
制作假币通常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制作假币的犯罪团伙往往分工明确、跨越多个地区。
同时,假币犯罪案件通常伴随着其他犯罪活动,如洗钱、走私、贩毒等,使得案件的结构复杂,侦查难度大增。
针对以上特点,对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防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应对。
首先是技术手段的提升。
由于假币制作的高度隐蔽性,传统的肉眼辨别已经远远不够。
因此,应该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设备,如红外线扫描、紫外线检测等,以提高假币的鉴定准确性。
同时,针对制作假币所使用的高新技术,也需要警方加强技术研发和培训,并及时更新技术手段。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和合作。
针对假币犯罪的跨区域性和复杂性,需要各地警方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情报共享,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
此外,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假币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金融机构作为假币犯罪的主要目标之一,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另外,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向公众传递假币的危害以及如何识别假币的知识,可以提高公众的警惕性,降低假币的流通率。
同时,在学校、社区等地进行定期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对于减少假币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假币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对于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具有很大威胁。
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包括多发频发、制作工艺精细、流通渠道复杂等。
首先,我国假币案件具有多发频发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币的广泛流通,假币制作与流通的环境也在不断加剧。
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我国发生的假币案件数量庞大,而且呈上升趋势。
这对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其次,我国假币案件的制作工艺精细。
随着科技的发展,假币制作技术也在不断提高。
制造假币的犯罪分子使用高科技设备和专业技术,制作出的假币往往在外观、手感等方面与真币极为相似,很难辨别。
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此外,我国假币案件的流通渠道也十分复杂。
制造假币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将假币流入市场。
他们利用互联网、邮寄、贩毒等渠道将大量假币销往各地,使得假币流通范围广泛,查处难度加大。
针对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侦查部门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假币的识别能力。
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普及假币的外观特征、防伪技术等知识,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辨别意识,减少假币的使用。
其次,提高侦查部门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水平。
侦查部门应加强对假币制造工艺和流通渠道的研究,利用高科技手段分析假币和真币的区别,提高侦查人员的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与金融、网警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形成合力打击假币犯罪。
此外,侦查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制造假币的团伙的打击,破坏其制作与流通的网络,削弱其犯罪能力。
同时,加大对使用假币的个体的打击,加大对身份伪造和非法邮寄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震慑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包括多发频发、制作工艺精细、流通渠道复杂等。
为了应对这些特点,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假币识别能力;加强侦查部门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水平,增强对假币制造工艺和流通渠道的研究;加大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削弱其犯罪能力。
上半年打击假币犯罪现状的调研报告
上半年打击假币犯罪现状的调研报告摘要:这份报告旨在分析上半年我国打击假币犯罪的现状。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对实地调研结果的总结,本报告归纳了上半年假币犯罪的特点以及打击假币犯罪的成果和挑战。
同时,针对目前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第一部分假币犯罪现状分析1.1 假币犯罪的定义和形式假币犯罪是指制造、存储、传播或使用伪造的货币,以达到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
假币形式多样,包括伪造纸币和硬币,以及利用数字技术制造的虚拟货币。
1.2 上半年假币案件统计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共破获假币案件xxxx起,涉案金额xxxx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破案数量有所增长,但涉案金额有所下降。
1.3 假币犯罪的特点上半年的假币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制造技术日趋先进:制造假币的技术不断进步,很多假币制造者利用高科技手段更难被辨别。
(2)犯罪手法多样化:假币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包括假币通过网络传播、伪造自动柜员机使用的假钞等。
(3)假币犯罪团伙复杂化:假币犯罪团伙规模庞大,分工明确,操作链条复杂,打击难度较大。
(4)社会影响和损失加大:假币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冲击,个人和商家因收到假币遭受损失。
第二部分打击假币犯罪的成果2.1 成果总览上半年取得的打击假币犯罪成果主要包括:(1)破获案件数量增多: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大量假币犯罪案件。
(2)增强打击能力:公安部门加强了技术装备的升级,提高了对假币制造技术的识别能力。
(3)加强国际合作:我国与相关国家开展了假币犯罪信息共享和协作打击,有效遏制了国际假币犯罪的蔓延。
2.2 案件分析和打击手段通过对上述破获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加强源头打击:公安机关在侦破假币犯罪案件时注重打击制造环节,查处制造者和主要犯罪分子。
(2)加大线索核查力度: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加强对线索的分析和核查工作,提高了打击假币犯罪的效果。
试论我国假币问题和防范对策
试论我国假币问题和防范对策假币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通过商品交易和支付结算,破坏货币管理和掠夺他人财富。
近年来,假币犯罪成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主要形式,给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如何防范和打击假币犯罪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
假币;犯罪;防范;打击[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009-04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我国法律赋予人民币无限清偿的能力,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流通。
当前,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呈现出金额大、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
假币直接危及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物价的稳定、市场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必须针对其特点,采取加强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办案协作机制,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与识别能力,制定举报假币的奖惩制度和完善假币的收缴制度等措施,予以有效打击和预防。
一、我国假币演变历史货币是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体现着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它不仅承担着国民财富和分配国民收入的职能,而且还发挥着调控、促进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
货币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但由于其是财富的代表和象征,从货币诞生的第一天开始,不法之徒便在利益驱动下,仿照真货币的图案、色彩、外形等特征制造假币并投入流通领域,假币逐渐成为货币流通领域中的毒瘤。
在金属货币流通的古代,人们对钱币的伪造手法主要有:夹心法、翻铸法、改刻法、减重法、粘合拼接法、色泽作旧法等。
公元前186年,西汉的吕后嫌足斤两的钱币笨重,决定改铸轻钱,半两钱铸成八铢。
此例一开,他人纷纷进行效仿,民间私铸的钱越铸越小,有的半两钱重量不足一铢,出现了伪币驱逐真币的现象。
但是伪造金属货币必须采用贵重金属和手工工艺,无论是材料还是人工的成本都比较高昂,难以进行大规模量产。
试论我国假币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
假 币犯 罪 的概 念
假 币犯 罪是指行 为人实施 了违反 国家货 币管理 法规 , 破坏 国家金 融管理活动 , 害困家货币管理制度 , 危 数额较大 的行为。假币犯罪作为 金融犯罪 中的一种 重要类 型 , 已波及世界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 , 成为影响 世界金融和经 济发 展的毒瘤和瘟疫 。随着我 国市 场经 济的飞速发展和 经济全球 化步伐 的不断加快 , 当前我 国的破坏货 币管 理秩序 的犯罪形 势及发 展态势也 十分严峻 , 击此类犯 罪已经成 为公 安机关 的一 项十 打 分重要的任务 。 二、 假币犯罪的特点 ( ) 一 犯罪主体流窜性大 由于市场需求 和巨额暴利的双重驱使 , 各地都 出现了以地域 、 血缘 关系组成 的职业化犯 罪团伙 , 促成 了“ 伪造 、 运输 、 贩卖 、 用” 使 为一体的 “ 地下产 业链” 。有一些犯 罪分 子为 了逃 避打击 , 形成 了较强 的反侦察 意识 , 那么传统 意义上 通过“ 户籍” 管人 已经无所适从 , 而实有人 口管理 的手段刚刚建立 , 待完善。作为实施犯罪活动 的主体 、 还有 侦查破案的 核心之 , 违法犯 罪嫌 疑人的管控成为 一大基础性 障碍 。对此 , 及 如何 时、 有效发现假 币犯罪 高危人群的踪迹 , 继而牵 出进一步 侦查 打击假币 犯 罪的线索 , 成为 当前打击假币犯罪的重大难点 。 ( ) 二 犯罪轨迹隐蔽性强 从 加工制作 , 中间运输 、 层转手贩卖 , 到 层 再到末端销售 , 当前假 币 犯 罪链 的诸 多环节 与以往相 比发生 了巨大变化 。刘 金国副部长 在“ 9 0 专项活动 ” “ 、深入 行动” 员部 署大会上 深刻 指出 : 币制造窝点呈 现 动 假 出“ 分散化 ” “ 、小型 化” 的态势 , 犯罪轨迹 隐蔽 性极强 , 因此给打击丁 作 带 来新 的挑战 。 ( ) 币犯罪具有复发性 三 假 些 犯罪分子为 了逃避 打击 , 长时间经营犯罪 的过程 中, 在 形成 了 较 强的反侦查 意识 。在通 讯方 面往往 选用难 以侦控 的通 讯下具 , 印制 点 多选 在信号较弱 的行政 区划交叉 地带 。更为狡猾的是 主犯 即老板 级 人物, 他们一般不在伪造现场 , 只通 过单线联系的方式指挥 “ 下” 他们 手 出面组 织生产 , 一切都是幕后操纵 , 一有 情况 , 他们就立 即“ 消失 ”甚 至 , 广 东一些“ 老板” 在其窝点被 打掉之 前就 已在江西 、 湖南 、 海南等周边 省 份 “ 点” 踩 了。因此虽然窝点端 了 , 如果主犯没有归案 , 但 一有机会他们 还会在 别处另起炉灶 , 这也成为打击犯 罪的重大隐患 , 表面看起来本地 犯罪是减 少了 , 但是犯罪分子通过时 空的转 移 , 实际上犯罪的 总量未必 就减少 了。另一方面 , 由于伪造 、 销售假 币环节众 多 、 复杂隐蔽 , 且不 同 的犯罪环 节分散在不 同省市 , 抓获 的犯罪嫌 疑人多数集中在销售末端 , 线索往往 比较孤立 、 分散 , 限于零 打碎 敲 , 以深度侦查经营 、 局 难 连根拔 起 , 而也就难 以从 根本 上遏制假币犯 罪的高发态势。 从
国外反假货币经验及启示
2021・01\⑥河犹合融经验启示国外反假货币经验及启示张荣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300221)摘要: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现钞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反假货币工作由国内向其他国家地区延伸。
对欧洲、美国等国外发达经济体在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反假货币国际合作、构建反假货币沟通协调机制、打击假货币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研究,有助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假货币工作水平。
关键词:反假货币;国际经验;启示中图分类号:F43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21)01-0068-03一、研究背景及当前形势人民币作为国家名片,维护好其国际形象事关我国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人民币国际化使得人民币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并成为结算货币,“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和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及流通数量的增加。
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地区有的已接受人民币支付,当地人民币现钞使用量较大。
而在其中一些边境地区已经出现了假货币,对人民币的国际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为防范境外假人民币风险,维护国家名片形象,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经验,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跨境反假货币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工作规划。
美元、欧元长期作为硬通货发挥世界货币的作用,其有关当局反假货币的做法和经验值得进行研究和借鉴o美国在开展打击假美元国际调查与国际合作方面成效显著,欧盟则通过构建高效的反假货币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国和各单位在开展反假货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共同预防和打击假欧元的目标。
借鉴其在反假货币的经验对于我国提升反假货币工作水平、推动人民币境外反假工作、在国际范围内打击假人民币意义重大。
二、美国反假货币的主要做法(一)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反假体系美国的反假货币工作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的雕刻印制局和特勤局共同负责,联合监测假美元动态并制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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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研究假币由于其破坏国家法定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中外各国立法无一不把涉及假币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科以重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与假币有关的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1]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的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的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的的媒介均指向没有法定信用的假货币,故本文对此类犯罪概括为假币犯罪。
[2]由于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学术界对于变造的货币是否属于假币,伪造的货币一词中"伪造"应作何理解,构成假币的标准是采用肯定说还是否定说,仿真程度是否为构成假币的必要条件以及主观方面要件对具体定罪量刑的影响等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并由此导致具体审判过程中的困惑及执法不统一情况,既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也不利于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提出管见,予以探讨。
【正文】一、假币的概念及特征目前刑法条文的设定和通说一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为伪造的货币,但假币是否仅指伪造的货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刑法》第170条的行为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第173条规定为变造货币罪,而将第171条和第172条的行为设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通说的观点,这种以"假币"替代"伪造的货币"进行罪名的概括的方法显然是不够科学、欠缺严谨性的,但正因为司法解释的如此规定,为今天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假币的含义与正确适用法律,留下了理论探讨的空间和余地。
(一)伪造与变造按照最狭义的理解,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的假货币。
[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4]后的形态。
世界各国关于伪造和变造货币行为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把伪造与变造并列概括在同一罪名中,作为选择性罪名。
如《法国刑法典》第442-1条中规定"伪造或变造在法国具有法定价值或由法国或国际机构发行的具有法定价值之钱币或银行券的,处30年徒刑并科450 000欧元罚金" 。
[5]第二种是以德、日为典型,即罪名中只规定伪造货币罪,但在罪状描述时包括变造在内,此时伪造应作广义的理解。
如《日本刑法典》第148条对伪造货币和行使伪造的货币罪的描述为"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者变造可以使用的货币、纸币或者银行券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6]第三种则是像我国一样分别单独规定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如果完全从法条的字面理解,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就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不论伪造还是变造的货币,本质上都是虚假的货币,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就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二者对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危害并没有实质的差别。
正是基于"非真即假"的朴素逻辑认识,只要不是真币就当然是假币,刑法既然规定了货币制造环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那么以变造的手段制造出来的货币当然也属于假币的范畴。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采取刑法仅仅将假币界定为伪造货币的表述方式,而是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
印证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司法解释已经对刑法中伪造的概念采取了广义的解释,将假币的外延扩大到了包括变造的货币。
[7]虽然在该解释出台之后的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又重新以"伪造的货币"进行表述,但比照前后立法,此处的伪造应作广义的理解。
(二)仿真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货币的伪造和仿制手段不断升级。
根据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情况看,除了手绘、影印、石印、拓印、套色油印、木刻、化学腐蚀等传统方法外,目前最流行的主要纸币伪造手法集中在大规模的胶版印刷、彩色复印和喷墨打印。
但是,由于伪造手段、技术和设备的差异,伪造出的货币逼真度不尽相同,有的仅凭肉眼即可辨别,有的则可以通过普通验钞机。
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构成假币是否以具有相当的逼真度为要件?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伪造货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8],即所谓的"肯定说"。
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说",即假币逼真度的高低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不要求假币与真币完全相同,甚至不要求假币与真币所具要件一致。
[9]分析上述两种观点,虽然都有自身的合理性,但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局限性,无论采取何种观点都很难从量的角度对假币进行科学的界定。
否定说的缺陷在于,将伪造货币罪的法益片面理解为货币发行权[10] 或货币的发行管理制度[11] ,而不考虑这样的假币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对法定货币的信用造成实际的影响,过度扩大了防卫社会的范围,失之于严。
而肯定说中"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标准不易选取,缺乏实践中的操作性,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导致可能遗漏犯罪,失之于宽。
笔者认为,能否构成假币应当有具备一定仿真程度的前提,比较上述两种观点,肯定说更符合假币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有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提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概念,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实践中,金融管理部门将印有人民币图案的纸张均作为假币予以收缴和销毁,而不论其材质、尺寸、印刷质量和基本特征的完整性。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和强制程度最高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最为狭窄,其确定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和保护对象的界定,比一般行政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理应更加严格。
刑法意义上的假币概念与金融部门的掌握应有所区别,毕竟如经缩印、扩印或明显缺乏货币特征的所谓"假币"是根本不可能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收取而进入流通,也就根本谈不上侵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或货币的公共信用。
鉴于社会公众的认识水平存在差异,对假币的鉴别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确定的标准不宜过苛,只要具备与真币尺寸基本一致、图案基本相同、颜色基本相近(三个基本)的条件,即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而不必要求必须具备真币所有的印章、号码、水印、防伪线、红蓝纤维等细节特征。
二、假币犯罪的主观目的考量各种现有理论对假币犯罪的探讨多是作一般性的论述,且着眼点基本集中在客观行为的表现方面,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往往用"故意"、"明知"等一语概括。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于研究假币犯罪,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科学化有重要的意义。
(一)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各国对于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中,一般将行为人特定的主观目的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如《德国刑法典》第14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意图供流通之用,或有流通可能而伪造货币,使票面价值具有较高价值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
[12]又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6条第1项规定,"以销售为目的而制作或销售伪造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钞票、金属硬币、国家有价证券或以俄罗斯货币计价的其他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计价的有价证券的,处5年以上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
[13]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此罪按照行为犯进行处断,即不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还是显示技能,或者是为了政治目的,只要是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无论是否实现了上述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4] 但是,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认为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置入流通的意图[15] 或者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16] 。
关于本罪的设立是有一个演变过程的,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中央政府就颁布过《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其中分别规定了以"反革命为目的"和"意图营利"而伪造货币的不同处罚标准。
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伪造人民币的案件迅速增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人民币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正是出于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1979年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对本罪的主观方面未予描述,由此产生出对不具有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
笔者认为,立法的原意本是出于刑事政策上收缩法网的考虑[17] ,虽然此规定确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不协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这一问题基本已经得到了技术上的解决。
如果说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教学、展览、鉴赏、收藏或者为了炫耀技巧等非意图置于流通的目的,制造假币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本罪的客体或法益的话,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行为就基本很难与上述目的联系起来,也就从事实上排除了因不具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而出罪的可能性。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可能存在行为人为了收藏仿制多个国家不同货币,虽每个币种的单位币量很少但累计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极特殊情况,虽然该假币不会进入流通领域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但由于假币本身属于违禁品,行为人明知其伪造的行为会侵犯货币的发行权与公共信用而仍予以实施,因该行为对法益存在现实危险性,故应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量刑时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出售、购买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出售与购买是一对对应关系,虽然法条中并没有像运输假币一样规定"明知"的前提,但由于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本属性,本身不可能进行买卖,因而事实上也不存在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的情况。
[18]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区别二者的原则比较容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