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对象之初探
张楚 研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事 侦 查 学 院 重 庆 4 O 1 1 2 O
摘要 : 货 币犯 罪 时 有 发 生 , 对 国 家 货 币信 用 、 金 融安 全和 群 众 切 身利 益 均 造 成 极 大 的 威 胁 和 破 坏 , 是 国 家从 立 法 和 司法执行 等 多个 方 面进行重 点打 击 的对 象。本 文主要 对 变造 的贷 币是否应 纳入持 有 、使用假 币罪的犯 罪对 象一一 “ 假 币” 的 范畴 这 一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 变造 ; 伪造 ; 犯 罪对 象 ; 假币
2 0 0 4 - , ( 2 ) : 5 1 - 5 6 . 陷入 “ 囚徒 困境 ”。( 2 ) , B 时, 就业服务企业 低效 服务下 , 政府 报 ,
隐藏重大犯罪行为 的或构成严重犯 罪的早期预备行 为的特定物 品。伪造货 币是根据 真货币 的图案、形状 、色彩 等特征 以之为 模 拟对象 , 从无到有的过程 。因行为 人伪造货 币时不需 以持有真 实对应的真 币为基 础 , 一般 都是成批大量伪 造 , 因而伪造的货 币 大量进入流通领域 后对 国家货 币信用和金融安 全的危害后果 、 社会危害性 更为严重 。 ( 二) 变造 的货 币数量少 , 社会危害性小 。变 造货币则是 在真 币的基础上 采用剪贴 、挖补 、揭层 、涂改 、移 位 、重 印等 方法
五 、结语
失业对 社会稳定具有 关键性 的影响。应用博 弈论 的相 关思 说 明: UL = C( S ) +K— R L; UL ’=UL — T; UH=C ( s ) + K— RH; 想对政府 在社会就业失 业的两大手段——社 会失业福利 援助和 GN=V-K ; GY=GN-B; GY ’ =GN—B—Z+T; GN ’ =GN -Z 就业服务 导向 , 进 行深入分析 , 发现政府对 失业人员提供 失业福 ( -) 就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 分析 利援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责任承担 。由此, 促使政府实施就 提升就业人员的求职预 由 以上 假 设 和博 弈矩 阵 知uH<UL ( RH>RL) , GY<GN 业服务方针导 向以及就业服务 执行 监督 , 得 出 ( GN>GN—B ) 。即企 业服务高 效时 , 政府 的最优策 略为不监督 ; 期收入和降低求职成本。同时对政府 的监督 策略进行分析 , 政府不监督 时 , 企业 的最优决策为提供低效服务 。( 1 ) T <B时, 罚 对企业罚 金的设置会 关键性 的影响政府监 督行为 的选择 与企业 金 不足 以支付政 府监管 支出 。此 时 , 无论就 业服务 企业策 略如 就业服务状态的选择。四 何, 政府最优决策都是不监督 , 本博弈将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 均 衡状 态为( 不监管 , 服务 低效) 。此时 , 政府处 罚不会对企 业低效 参考文献 : 1 】 杨芳芳 . 构 建 中 国的 就 业 保 障 体 系[ J 】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 服 务的产生影 响 , 不利于社 会就业服务 的发展 与完善 , 政府政策 【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
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
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
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
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
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
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
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摘要:目前刑法条设定和通说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伪造货币但假币是否仅指伪造货币呢,[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色彩、、数目等使其升值[]形态,运输假币罪法条设置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罪状描述明确规定运输必须出故排除了失犯罪可能【论提要】假币由其破坏国法定货币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外各国立法无不把涉及假币犯罪作严厉打击对象科以重刑我国现行《刑法》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罪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假币有关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媒介指向没有法定信用假货币故对类犯罪概括假币犯罪[] 由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学术界对变造货币是否属假币伪造货币词“伪造”应作何理构成假币标准是采用肯定说还是否定说仿真程是否构成假币必要条件以及主观方面要件对具体定罪量刑影响等存不看法并由导致具体审判程困惑及执法不统情况既不利维护司法权威性也不利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基上述原因试图从法律适用角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产生相关问题提出管见予以探讨【正】、假币概念及特征目前刑法条设定和通说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伪造货币但假币是否仅指伪造货币呢?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规定》将《刑法》70条行规定伪造货币罪73条规定变造货币罪而将7条和7条行设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通说观这种以“假币”替代“伪造货币”进行罪名概括方法显然是不够科学、欠缺严谨性但正因司法释如规定今天司法实践准确理假币含义与正确适用法律留下了理论探讨空和余地()伪造与变造按照狭义理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色彩、、数目等使其升值[]形态世界各国关伪造和变造货币行规定致有三种模式种是以法国代表把伪造与变造并列概括罪名作选择性罪名如《法国刑法》-条规定“伪造或变造法国具有法定价值或由法国或国际机构发行具有法定价值钱币或银行券处30年徒刑并科50 000欧元罚金”[5]二种是以德、日型即罪名只规定伪造货币罪但罪状描述包括变造伪造应作广义理如《日刑法》8条对伪造货币和行使伪造货币罪描述“以行使目伪造或者变造可以使用货币、纸币或者银行券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6]三种则是像我国样分别单独规定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罪状和法定刑如完全从法条面理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变造货币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不论伪造还是变造货币质上都是虚假货币003年国人民银行发布《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条二款就明确规定“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货币”二者对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危害并没有实质差别正是基“非真即假”朴素逻辑认识只要不是真币就当然是假币刑法既然规定了货币制造环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那么以变造手段制造出货币当然也属假币畴000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并没有采取刑法仅仅将假币界定伪造货币表述方式而是相关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上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印证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司法释已对刑法伪造概念采取了广义释将假币外延扩到了包括变造货币[7]虽然该释出台00年月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又重新以“伪造货币”进行表述但比照前立法处伪造应作广义理(二)仿真程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货币伪造和仿制手段不断升级根据各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情况看除了手绘、影印、石印、拓印、套色油印、木刻、化学腐蚀等传统方法外目前流行主要纸币伪造手法集规模胶版印刷、彩色复印和喷墨打印但是由伪造手段、技术和设备差异伪造出货币逼真不尽相有仅凭肉眼即可辨别有则可以通普通验钞机由而产生问题是构成假币是否以具有相当逼真要件?目前理论界存两种截然不观种观认伪造货币罪客观行表现制造外观上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假货币[8]即所谓“肯定说”另种观是“否定说”即假币逼真高低不影响犯罪构成不要假币与真币完全相甚至不要假币与真币所具要件致[9]分析上述两种观虽然都有身合理性但也或多或少存局限性无论采取何种观都很难从量角对假币进行科学界定否定说缺陷将伪造货币罪法益片面理货币发行权[0] 或货币发行管理制[] 而不考虑这样假币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对法定货币信用造成实际影响扩了防卫社会围失严而肯定说“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标准不易选取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了法官由裁量随性导致可能遗漏犯罪失宽笔者认能否构成假币应当有具备定仿真程前提比较上述两种观肯定说更合假币犯罪质特征只是要进步完善有司法实部门志提出“刑法义上假币”概念具有定积极义实践金融管理部门将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作假币予以收缴和销毁而不论其材质、尺寸、印刷质量和基特征完整性刑法作严厉和强制程高法律规其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围也狭窄其确定罪与非罪标准和保护对象界定比般行政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理应更加严格刑法义上假币概念与金融部门掌握应有所区别毕竟如缩印、扩印或明显缺乏货币特征所谓“假币”是根不可能按照般交易习惯收取而进入流通也就根谈不上侵犯国货币金融管理制或货币公共信用鉴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存差异对假币鉴别能力也不尽相因确定标准不宜苛只要具备与真币尺寸基致、图案基相、颜色基相近(三基)条件即可认定刑法义上假币而不必要必须具备真币所有印、码、水印、防伪线、红蓝纤维等细节特征二、假币犯罪主观目考量各种现有理论对假币犯罪探讨多是作般性论述且着眼基集客观行表现方面对犯罪主观方面往往用“故”、“明知”等语概括笔者认准确把握行人主观方面对研究假币犯罪确定罪与非罪、罪与彼罪界限以及量刑科学化有重要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各国对伪造货币罪规定般将行人特定主观目法律条予以明确如《德国刑法》6条款项规定“图供流通用或有流通可能而伪造货币使票面价值具有较高价值处年以下由刑”[]又如《俄罗斯刑法》86条项规定“以销售目而制作或销售伪造俄罗斯邦央银行钞票、金属硬币、国有价证券或以俄罗斯货币计价其他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计价有价证券处5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3]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目因司法实践般将罪按照行犯进行处断即不论行人目是了获利还是显示技能或者是了政治目只要是故实施了伪造货币行无论是否实现了上述目或者其他目不影响罪成立[] 但是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主张认伪造货币罪主观方面要行人有置入流通图[5] 或者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目[6]关罪设立是有演变程早新国成立初95年央政府就颁布《妨害国货币治罪条例》其分别规定了以“反革命目”和“图营利”而伪造货币不处罚标准而随着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扩伪造人民币案件迅速增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人民币信誉造成了极危害正是出打击类犯罪要979年刑法和997年现行刑法对罪主观方面予描述由产生出对不具有行使目伪造行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笔者认立法原是出刑事政策上收缩法考虑[7] 虽然规定确与刑法基原则发生了不协调但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以这问题基已得到了技术上如说刑法条没有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标准情况下了教学、展览、鉴赏、收藏或者了炫耀技巧等非图置流通目制造假币行并没有侵犯罪客体或法益话那么现实生活伪造货币总面额000元以上或币量00张(枚)以上行就基很难与上述目系起也就从事实上排除了因不具行使目伪造行而出罪可能性当然现实生活也确实可能存行人了收藏仿制多国不货币虽每币种单位币量很少但累计数额达到较标准极特殊情况虽然该假币不会进入流通领域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但由假币身属违禁品行人明知其伪造行会侵犯货币发行权与公共信用而仍予以实施因该行对法益存现实危险性故应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量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出售、购买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出售与购买是对对应关系虽然法条并没有像运输假币样规定“明知”前提但由货币充当般等价物基属性身不可能进行买卖因而事实上也不存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情况[8]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行方式上有定相似性但区别二者原则比较容易把握不论是用假币购买商品、兑换其他货币、偿还债或是用假币存入银行、缴纳罚款、赠与他人甚至是用假币购买毒品、进行赌博和行贿所有履行货币职能任何行相对人接受假币主观心理是不明知出售假币罪要买卖双方交易应明知交易对象是伪造或变造货币双方都是故主观状态下有偿让、交付、取得假币行人必然是以明显低假币面额对价出售和购买假币现实生活除了以真币购买假币以外也存以明显偏离市场类价格以较多假币换取少量商品或劳情形而使用假币罪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般是以假币面额予以流通外使用假币是否应该区分不情形也值得研究从国外立法验看很多国对使用假币行区分了不情况设置了不量刑标准例如法国、日等规定行人取得假币前就知道是伪造或变造但仍然取得并予以行使行人日刑法规定高刑是无期惩役法国刑法0年监禁;行人收受方知伪造、变造仍然予以行使行人日刑法面额3倍罚金法国刑法规定高刑是5万法郎[9] 人性总是趋利避害作误收假币受害者想方设法将假币使用出从而避免己济损失虽然其行已具备了刑事上可罚性但相比恶取得假币并使用主观恶性轻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善取得假币知情使用”和“恶取得假币使用”情况下量刑应把上述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三)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运输假币罪法条设置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罪状描述明确规定运输必须出故排除了失犯罪可能持有假币罪从功能上属堵截式犯罪是无法证明持有先前行和继行构成犯罪情况下了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作出选择是立法者严密刑事法、严厉打击某些严重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价值追[0] 但并不是说只要行人有随身携带或存放、委托他人保管假币事实状态就构成罪仍要主观上具备“明知”条件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明知是指行人对持有物性质明确认知基该认识而能够判断出运输或者持有种物品行违法性“明知”认定司法实践是非常复杂难疑问题归结到就是不清楚案证据证明到何种程才能够定案刑法理论将明知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是肯定了主观要件认定可以采取推定方式从而也法官由心证留下了足够空从运输方式上看除了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外采用邮寄、托运或者以欺骗他人普通物品代运等非正常货币流方式般证据比较充分也相对较容易认定而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及持有假币案件则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应根据全案具体情况包括始发地和目地假币案件总体状况、假币身仿真程、假币包装材和包装方式、假币上指纹鉴定、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情况以及接受检和被获表现等综合进行判断三、涉及假币犯罪案件例办案程笔者曾参与审理起诈骗案件该案涉及假币犯罪疑难问题具有定代表性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案情]00至005年期胡某与马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分别交叉结伙河北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以出售假币名将各单面印有四版50元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放50元尺寸相印有花边白纸上面和下面用透明塑膜包裹并用红色塑胶带将四周密封伪装成万元叠“假币”骗取他人钱财共作案5起累计得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案发公安机关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60张(正、反面各30张)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鉴定假币()案胡某和马某等人用各印有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包裹白纸冒充假币出售行构成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如前所述出售假币罪要行人交易对象是伪造或变造货币其行对象有明确指向而伪装白纸根不合假币特征也根不可能流通进而破坏金融秩序和货币信用胡某等人主观目是用虚构事实(出售假币)实施欺诈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错误认识非法占有该财物虽然被害人购买假币也是违法行但诈骗罪成立并不要对方财产处分行出特定动机这种不法原因给付并不影响诈骗罪成立(二)被胡某等人诈骗“被害人”不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般认行人购买假币程错把白纸误当作假币属对象不能犯遂应构成购买假币罪但是种观合理性值得商榷笔者倾向将不可罚不能犯从犯罪遂剥离出[]是行人购买所谓“假币”是白纸根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故其行客观上完全不具有侵害法益任何危险性二是如仅根据行人有购买假币故判断对侵害法益危险性而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考虑其行身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有主观归罪嫌三是客观上购买“白纸”行不具有危险性但仅仅因行人认识错误即作犯罪处理属“以心论罪”不当扩了刑法处罚围因了坚持主客观相统原则笔者主张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不断发展强调刑法防卫社会功能更要重刑法谦抑性和手段性对仅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社会危害性行不予定罪处罚既体现了保障人权机能也体现了社会效与法律效和谐统案购买“假币”行人主观上虽具有犯但又是诈骗犯罪被害人其客观行没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故不按犯罪处理而仅给予般性行政处罚即可(三)案争议较问题是从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是否属假币?种见认虽然人民银行鉴定“假币”但该纸张只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另面是白纸不具有假币基特征市场上不具有假币欺骗性不能认定假币如前所述构成假币应当具备三基条件但不能因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背面白纸按照般正常人认知程不可能当作真币予以流通就简单认无法侵害金融秩序和货币公共信用而不是假币这些纸张印有图案面合三基条件只是其处半成品状态如将正、反两面进行拼贴和加工则构成完整假币现实生活也确实发生行人了提高逼真程分别两张纸上单独伪造人民币正反两面然拼贴加入金属线和水印图案案例这些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由存进步加工可能身具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性合刑法义上假币特征因应当认定是假币(四)案争议另焦是马某行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种见认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身不是假币因更谈不上构成持有假币罪二种见是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虽然并不能冒充真币使用或进行兑换和流通但人民银行鉴定属假币是违禁品且数额较其行合持有假币罪构成条件故应以持有假币罪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三种见是马某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其手段行和目行分别触犯了不罪名合牵连犯特征应按照牵连犯定罪原则从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四种见认马某以前诈骗行已实施完毕而次持有假币尚进行加工进行诈骗即次诈骗正处犯罪预备阶段因并不能依据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吸收犯理论即重行(诈骗)吸收轻行(持有假币)原则定罪处罚笔者三种见持有是种事实状态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禁止行人取得特定物品[] 其持有假币行违反了禁止性规是单独可以构成犯罪虽然其持有假币行合持有假币罪犯罪构成但其目是以换购假币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了追这犯罪目实现犯罪预备阶段必然要准备系列犯罪工具该单面假币与马某租住地获胶带、胶带包装机、白纸等样都是其了实现骗钱目而准备犯罪工具马某持有假币行实际上是其实现诈骗必然手段是牵连犯种情形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行人出犯罪目犯罪方法、手段或者结又牵连地触犯其他罪名犯罪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况下应当从重处罚种见认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不是假币该前提错误故得出马某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结论也是错误二种见不考虑行人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人地割裂了手段行和结行有机系不合主客观相致原则三种见理论上存缺陷马某人被抓获前基概括犯使用该单面假币实施多次诈骗犯罪属处断罪连续犯如不考虑以前诈骗犯罪仅着眼次行话那么次诈骗尚没有着手实施没有开始且无法预计是否开始重行如何能够吸收轻行这明显违反了犯罪发展程客观规律外按照传统吸收犯理论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很难厘清如坚持数不性质犯罪行可以存吸收关系话那么完全可以得出马某行既构成吸收犯也构成牵连犯针对犯罪现象得出两种以上定罪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症结数不犯罪行说无法使吸收犯质上与其他罪数形态区别开从而导致吸收犯因无独立品格而失存价值[3] 因有学者主张不考虑数犯罪行性质情况下将吸收犯重行吸收轻行情形纳入牵连犯理论[] ;有学者主张将吸收犯界定数不犯罪行由侵害法益相因其行被其他行所吸收只以吸收罪论处犯罪形态[5] ;还有学者主张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就数犯罪行是质还是异质若数犯罪行是异质则只存构成牵连犯可能[6]综合上述观对马某按照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较吸收犯更具有合理性释 []有学者认走私假币罪从侵犯法益上看也应纳入罪名笔者亦种观[]亦有从侵犯法益角归纳妨害货币管理犯罪但类犯罪侵犯法益何仍存争议故笔者认从犯罪对象角进行归纳更合认识规律[3]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8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8页[5]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3年版79页[6]张明楷译《日刑法》法律出版社998年版607页[7]郑丽萍著《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概念及构成特征》《国检察官学院学报》00年期 7 页[8]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6页[9]杨著《伪造货币罪若干疑难问题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0年03期 7 页[0][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学出版会999年版38页[]薛瑞麟著《论伪造货币罪》《政法论坛》999年6期38 页[]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0年版33页[3]黄道秀译《俄罗斯邦刑法》国法制出版社996年版93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页[5]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997年版30页[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506页[7]付立庆著《非法定目犯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心》《法学评论》007期 39 页[8]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8页[9]朱德才著《货币犯罪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006年3期 33 页[0]刘丽娜著《论持有型犯罪主观罪》《政法学刊》005年期 55 页[]不可罚不能犯(日刑法理论界称不能犯)般包括三种情况是方法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采用方法不可能导致结发生情况二是对象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行所指向对象并不存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情况三是主体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特殊主体犯罪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主体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特殊主体犯罪情况不能犯学说基上是有关如何区分遂犯与不可罚不能犯学说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96页以下[]熊选国著《刑法行论》人民法院出版社99年版5页[3] 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高铭暄、叶良芳著《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005年期 03 页[5]罗翔著《吸收犯再认识》《国刑事杂志》003年5期 3 页[6]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趋势
假 币犯 罪只是 司法 实 践 中的 一 种 习惯 称 谓 , 其
概 念并 非法 律 明确 加 以规 定 的 , 是 学 理上 的一种 而
概 括 。关于 假币犯罪 的概念 , 学界 概括 不一 。
有 的学者 认为 , 币犯 罪 是 指 以货 币为 犯 罪对 假
( ) 一 案件 频发 , 大要 案 突 出
察 院、 公安 部 关 于 经 济犯 罪 案 件 追 诉 标 准 的规 定 》 中规定 , 造货 币总 面额 在 二千 元 以上 或 者 币 量二 伪 百张( ) 枚 以上 的 , 应予 追诉 ) 为构 成要 件 。 因此 , 假
币犯罪 可定 义 为 : 反 国家 货 币 管 理 法 规 , 意 实 违 故
摘 要 : 币犯罪是 国际公认的社会危害性严 重的 一种 犯罪。假 币犯罪 只是 司法 实践 中的一种 习惯称谓 , 假
其概 念 并 非法 律 明确 加 以规 定 的 , 是 学 理 上 的 一种 概 括 。 假 币犯 罪 具 有 集 团化 、 业化 , 动 性 强 , 罪 地 域 广 , 而 专 流 犯 手段 多样 以及 反 侦 查 能 力 强 等特 点 。 随着 科 技 的发 展 、 击力 度 的增 加 、 众 防 范 意 识 的增 强 , 币犯 罪在 我 国主 打 群 假
一
施 伪 造 、 造 货 币 以及 出 售 、 买 、 输 、 有 、 变 购 运 持 使 用、 走私 假 币 、 以假 币 换 取 货 币 等 破 坏 国 家 货 币管
理 制度 活动 , 照刑法应 当受 刑罚处 罚 的行 为 。3 依 L
二 、假 币 犯 罪 的 特 点
、
假币犯 罪案件 的概 念
罪加 以明确 规 定 , 作 为学 理 上 的概 括 , 当 尽 力 但 应
罪名解析-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二)主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三)客体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
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四)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
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和假币鉴定是保障货币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打击假币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一家金店发现有不少假币用于购买黄金。
经过报警调查,深圳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制造假币、非法持有假币
案件。
犯罪团伙通过仿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正规货币纸张和技术,制造
伪造的人民币700多万元。
案发后,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缴
纳罚金。
案例:2024年,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涉及假币洗钱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制造伪造人民币,然后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兑换。
经过调查,一共查获了假币近500万元,涉案金额庞大。
最终,涉案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刑法、银行法以及
反洗钱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打击制造、传播假币犯罪、维护金
融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演变,
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假币犯罪挑战。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货币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作为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经历了由自然物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过度到由金银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以及到最后用纸币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三个阶段。
货币的职能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惟一合法的货币,它具有无限偿清效力;在国内计价,合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和本身所等价的价值。
正因为它所具有的其他商品无可比拟的经济职能,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货币犯罪才成为一种最广泛,最严重,也最直接的犯罪形式。
一、假币犯罪案件的概念和认定货币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假币犯罪案件分为:①伪造货币犯罪,②变造货币犯罪,③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④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假币犯罪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触犯《刑法》,严重破坏了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秩序,干扰了市场流通,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违法性,三是应受惩罚性。
对此,我们还应该分析一下货币犯罪的认定。
第一、货币犯罪的主体。
货币犯罪的主体即是一般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它包括两个方面:(1)即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货币犯罪的自然人,(2)即是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此类特殊主体,对其罪的认定不但没有伪币数额的要求,还会加重量刑的处罚力度。
第二、是指货币犯罪的主观方面条件,即犯罪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货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犯罪吗
【案情】蒋某一次从某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假币,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
一日,蒋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5600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5600元真币用于消费。
【分歧】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且两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蒋某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即利用ATM机存在的问题,将假币兑换成真币,并将其占有的违法行为。
故该案不适用牵连犯,因蒋某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币而使用。
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
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该案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笔者认为,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领域,其实何为公共领域,ATM 机算不算公共领域,都无从正确认定。
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假币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转换,就应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蒋某只实施了一个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当心:伪造外币、纪念币、拼揍币也构成犯罪
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很多人都知道伪造人民币会构成犯罪,但许多人并不知道伪造外币、纪念币,甚至用真伪拼凑货币同样构成犯罪。
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币也构成伪造货币罪【案例】为能够轻松赚钱过上“上等人的生活”,付某在伪造人民币被警方处理后,似乎“醒悟”过来:不能将发财梦寄托在伪造人民币上,否则,就是自寻死路。
倒不如伪造一些外币,因为外币是外国人制造的,没人管,也管不着。
于是乎,他伪造了三个国家正在流通的大量货币,除自用很小一部分外,全部兜售给了别人。
岂料,2018年3月,付某照样被判处刑罚。
“造外国钱也会犯罪?”直到手持判决书,付某仍是一脸疑惑。
【点评】付某同样构成伪造货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正因为付某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决定了其罪责难逃。
为谋利伪造纪念币也构成伪造货币罪【案例】在多方创业受阻后,刘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纪念币投资火爆,遂决定以此“作为发财的捷径”。
一面想方设法搜集相关资料,一面通过网络购买相关材料,凭着自己的小聪明,琢磨出了制造十二生肖币的模具,并租住一套偏僻的出租屋作为加工点,大量制造起来。
由于数额巨大,2018年5月,刘某被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刑罚。
“纪念币不同于人民币,伪造大不了被拘留,怎么也会被判刑?”刘某似乎觉得冤枉。
【点评】刘某确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半年打击假币犯罪现状的调研报告
上半年打击假币犯罪现状的调研报告摘要:这份报告旨在分析上半年我国打击假币犯罪的现状。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对实地调研结果的总结,本报告归纳了上半年假币犯罪的特点以及打击假币犯罪的成果和挑战。
同时,针对目前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第一部分假币犯罪现状分析1.1 假币犯罪的定义和形式假币犯罪是指制造、存储、传播或使用伪造的货币,以达到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
假币形式多样,包括伪造纸币和硬币,以及利用数字技术制造的虚拟货币。
1.2 上半年假币案件统计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共破获假币案件xxxx起,涉案金额xxxx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破案数量有所增长,但涉案金额有所下降。
1.3 假币犯罪的特点上半年的假币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制造技术日趋先进:制造假币的技术不断进步,很多假币制造者利用高科技手段更难被辨别。
(2)犯罪手法多样化:假币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包括假币通过网络传播、伪造自动柜员机使用的假钞等。
(3)假币犯罪团伙复杂化:假币犯罪团伙规模庞大,分工明确,操作链条复杂,打击难度较大。
(4)社会影响和损失加大:假币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冲击,个人和商家因收到假币遭受损失。
第二部分打击假币犯罪的成果2.1 成果总览上半年取得的打击假币犯罪成果主要包括:(1)破获案件数量增多: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大量假币犯罪案件。
(2)增强打击能力:公安部门加强了技术装备的升级,提高了对假币制造技术的识别能力。
(3)加强国际合作:我国与相关国家开展了假币犯罪信息共享和协作打击,有效遏制了国际假币犯罪的蔓延。
2.2 案件分析和打击手段通过对上述破获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加强源头打击:公安机关在侦破假币犯罪案件时注重打击制造环节,查处制造者和主要犯罪分子。
(2)加大线索核查力度: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加强对线索的分析和核查工作,提高了打击假币犯罪的效果。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津公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津公通〔2021〕39号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制作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
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天津市管辖范围内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五条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以下标准额外奖励:1.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币数量50万张(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2.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30万张(枚)至5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3.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0万张(枚)至3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4.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5万张(枚)至1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4万元;5.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万张(枚)至5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6.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不足1万张(枚)的,最高奖励5000元。
【传奇故事】1951年假币案
【传奇故事】1951年假币案1951年假币案,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揭露了一场规模庞大的国际假币犯罪网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发生与解决,不仅震惊了当时的中国社会,也成为了中国反假币斗争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关于这一段历史,我们应该了解和记住。
1951年假币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国内外合谋制造和传播大批量的假外汇及人民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由一批不法分子组成,总部设在香港,覆盖范围涉及中国大陆多个城市。
犯罪团伙利用当时国内经济混乱,政府对外币管理不严的特点,采用高度机密的制造技术和网络传播方式,大批量制造了假外币及人民币,并通过各种渠道,以外汇、黄金等商品交换真实货币。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使国内外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也影响了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
经过国内外多个执法部门长期的侦查和协作,终于在1951年成功将该犯罪团伙的主要嫌疑人抓获归案。
此次抓捕行动不仅震惊了国内外社会,也向犯罪分子发出了强烈的警示。
1951年假币案的侦破成为了中国司法机构打击假币犯罪的典范,为国内外假币犯罪的打击工作树立了榜样。
1951年假币案的侦破,还得到了国内外各界的高度评价。
舆论一致认为,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凸显了我国司法机构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也向国内外犯罪分子宣告了打击假币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正是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律的威严与公正,看到了我国法律机关对犯罪分子的铁腕打击,也看到了国家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坚定态度。
1951年假币案的侦破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为以后我国打击假币犯罪提供了重要经验和案例,也为我国法律机关在金融犯罪领域的打击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经过这次案件,我国对于假币犯罪的打击工作更加深入,立法更加完善,执法更加严格,也取得了更加显著的成效。
1951年假币案的侦破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一是要强化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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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 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 “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 以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 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 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6号)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 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 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 诉。
伪造货币罪
▪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 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
B.诈骗罪
▪
C.抢夺罪
▪
D.抢劫罪
▪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 A.故意 ▪ B.有目的的故意 ▪ C.过失 ▪ D.无认识的过失
▪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为人使用假人民币兑换美元时,究竟是使用 还是出售假币?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
▪ 1、仅有持有与使用假币行为时罪数形态的认定? ▪ 2、既实施了持有、使用行为,又实施了购买、 ▪ 出售、运输、伪造假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 ▪ 如何认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
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对方说那你把这钱放在我这里做担保,丁同意。
▪ 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 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 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 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 甲在出售假币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假币1万元。 随后,在其住处起获假币5万元,在某山洞起获其藏匿的 10万元。侦查机关无证据证实甲对后面被起获的15万元 假币实施了其他的假币犯罪。请问对甲持有、使用假币 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假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实务指南)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
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近年来,假币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了解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的侦查和防范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一是高度的隐蔽性。
伪造者通常会借助高科技手段制作假币,使得假币与真币在外观、手感、颜色等方面非常相似,很难通过肉眼辨别。
此外,假币流通的渠道也多样化,既有网上交易,也有线下流通,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其次,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二是较高的利润率。
伪造者会投入大量资源和时间来制作假币,但其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利润率相对较高。
这就吸引了一些不法分子参与其中,使得假币犯罪活动不断蔓延。
第三,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三是跨区域性和复杂性。
制作假币通常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制作假币的犯罪团伙往往分工明确、跨越多个地区。
同时,假币犯罪案件通常伴随着其他犯罪活动,如洗钱、走私、贩毒等,使得案件的结构复杂,侦查难度大增。
针对以上特点,对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防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应对。
首先是技术手段的提升。
由于假币制作的高度隐蔽性,传统的肉眼辨别已经远远不够。
因此,应该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设备,如红外线扫描、紫外线检测等,以提高假币的鉴定准确性。
同时,针对制作假币所使用的高新技术,也需要警方加强技术研发和培训,并及时更新技术手段。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和合作。
针对假币犯罪的跨区域性和复杂性,需要各地警方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情报共享,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
此外,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假币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金融机构作为假币犯罪的主要目标之一,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另外,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向公众传递假币的危害以及如何识别假币的知识,可以提高公众的警惕性,降低假币的流通率。
同时,在学校、社区等地进行定期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对于减少假币犯罪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案例
金融工作人员购物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案例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不乏金融工作人员购物假币以及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情况。
本文拟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金融工作人员参与这一犯罪活动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
一、案例一:某银行职员因购物假币被判刑近期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工作人员购物假币的案件。
该案中,一名某银行职员因涉嫌购物假100元人民币而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讯,该职员辩解称自己是受到了经济困难的压力,才走上了购物假币的不归路。
然而,法院最终以涉嫌参与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该职员有期徒刑。
二、案例二:银行柜员因以假币换取货币被判刑另一起案件中,某银行柜员因涉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该柜员在办理客户取款时,故意将假币混入其中,再以真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屡屡发生。
经过警方深入调查,最终查实了其违法犯罪事实并予以起诉。
三、案件分析上述两起案例反映了金融工作人员涉嫌购物假币以及以假币换取货币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行业的声誉,也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压力。
由于金融行业的工作特点,一些从业人员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尤其是一些基层员工,收入较低,难以满足生活和家庭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被贪念驱使,从而产生购物假币以及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念头。
2. 贪欲驱使。
金钱的诱惑让一些金融工作人员丧失了做人的底线。
他们不仅通过购物假币来谋取不义之财,还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假币混入银行流通中,以换取真币来充实自己的腰包。
3. 忽视职业操守。
一些金融工作人员因为道德观念的淡漠和职业操守的淡化,对购物假币以及以假币换取货币的犯罪行为往往视若不见。
这样的忽视和淡漠,为其提供了从事非法活动的心理暗示。
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金融工作人员购物假币以及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案件屡有发生,其危害也不容忽视。
当心:伪造外币纪念币拼凑也构成犯罪
当心:伪造外币纪念币拼凑也构成犯罪在中国,随着外汇储备的稳步增长和境外旅游、投资的普及,国际货币在市场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收集和交易外币纪念币。
然而,我们也要警惕伪造外币纪念币的风险,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欺骗,也是犯罪。
首先,伪造外币纪念币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制造、贩卖、运输假币、伪造货币、出售或者购买伪造货币等行为均构成犯罪。
对于伪造外币纪念币,也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
如果被发现,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其次,使用伪造的外币纪念币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纪念币的价值,在于它的印刷与发行机构的认可和背后的历史背景,而不是材料的贵重和工艺的复杂。
使用伪造的纪念币,不仅是对于印刷与发行机构的不尊重,也是对于历史文化价值的轻视。
这种行为,不但有损社会公信,更是牵扯到个人的道德底线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伪造的纪念币。
最后,为了防范伪造外币纪念币的风险,我们不仅要加强对于市场上的纪念币进行辨别,还应当提高对于外币纪念币的认知和保护。
当我们收集外币纪念币时,可以积极地学习其历史背景、印刷特征和防伪技术等信息,增加辨识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防范信息泄露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在有保障、保证资质的店铺购买或交换纪念币。
如果遇到可疑的外币纪念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之,伪造外币纪念币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认知,共同营造清朗的社会氛围。
在收集和交易纪念币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正规性和合法性,远离不法 illegal行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体现和尊重外币纪念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指伪造、变造货币,下同)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凡向县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举报县境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假硬币的奖励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二章奖励标准的相关条款比照执行。
第四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6万元;(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五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受害人收到假币案件性质划分
受害人收到假币案件性质划分
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近日,南漳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移送批准逮捕的张某、王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
2019年初,张某、王某在向他人购买获得3万余元假币后,至南漳县多所副食商店、超市,使用假币购买物品。
一商店老板在收到假钱后,察觉不对,便报了警。
民警将其查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假币共计1342张(20元面额1188张、50元面额153张、100院面额1张),总面额31510元。
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张某、王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移送批准逮捕。
南漳县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假币犯罪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形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消费结算时收到假币一定要上交银行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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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材料:一:购买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
构成条件: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
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
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
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处罚:对于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1)行为人是否“明知”。
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
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
由于本罪展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
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
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
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二:当前我国假币犯罪呈现五个特点(一)犯罪态势由东中部重点地区沿交通干线向全国呈辐射状态。
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独特的人文地缘环境,多年来假币犯罪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区域格局,即以广东为伪造源头,以安徽、河南、湖南等地为加工及集散地,以人口流动性大、现金使用量多的省会及经济中心城市为周转地,向周边、中西部地区及广大农、牧、山、少、边区蔓延扩散(二)犯罪嫌疑人呈职业化倾向,并多以家族、老乡为纽带,结成团伙作案,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分工负责的“产业链”,一般由家族中的主犯从广东、河南等地购入大量假币在内部分配,然后对外出售或者三五成群的前往全国各地使用? (三)假币的种类以大面额百元假币为主,同时,小面额假币、假硬币也开始增多。
据统计?005年以来全国收缴的假币总量中,小面额假币收缴张数及总面额的占比分别增长3倍和4倍(四)假币的使用以调包、找零为主要的侵害方式,地域多选择城乡结合部,部位多为小摊小贩、集贸市场。
(五)与毒品、色情、假发票、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的倾向。
如各地屡有发生的“花边假币”诈骗案,不法分子在出售假币时,用涂了花边的白纸冒充“假币”,欺骗购买假币的人。
这些案件中的所谓“受骗人”明知自己的赌博和购买假币行为均系违法甚至犯罪,因此不敢报案?三:购买假币犯罪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注意的地方(一)关于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实施数个相关行为。
有的既伪造货币,又变造货币;有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或者持有、使用。
从理论上讲,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比较容易区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货币行为,又实施出售、运输假币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争议,有的表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还有的表述为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我们认为,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原则:(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
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为标准。
我们认为,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伪造出了货币,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既遂。
在伪造过程中(假币尚未伪造出来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假币制造出来,是未遂。
对于制造、销售伪造货币的印刷版、胶片、模具或者其他伪造货币的工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根据犯罪情节量刑。
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
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
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我们认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
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假币的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购买假币罪的既遂。
至于出售方是否取得钱财,购买方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假币,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持有假币的行为人,只要对假币有故意占有状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伪造的货币嫌疑,既构成持有假币罪的既遂。
使用假币的只有完成交付时,才构成既遂。
我们认为,持有假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无未遂状态,使用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使用即构成既遂。
三、************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及出售、购买假币的中间人如何定性************,是指将本人持有的假币有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通常以低于假币的票面额来出售,************既可以是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假币与实物间的交易。
不论是行为人自己的伪造假币予以出售,还是购买别人的假币予以出售,都构成出售行为。
购买假币,是指用较少真货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
************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在************时被当场抓获的,现场被查获的假币,均应认定为************的犯罪数额。
现场之外另查获的假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全案定************罪;如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购买或伪造的,则分别定************罪和持有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出售与购买假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刑法理论,这种行为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偶犯,没有出售行为也就没有购买行为,购买行为也依出售行为而存在。
通常情况下,出售与购买之间往往是面对面的交易,并没有中间环节,但大宗复杂的出售与购买假币犯罪案件,出售人与购买人并非正面接触,而是通过中间人来完成出售与购买活动。
对出售与购买行为的中间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如果中间人受出售人的委托或与出售人事前合谋,再去寻找出售对象,对中间人应以************罪共犯论处。
如果中间人受购买方委托或者与购买方事前通谋策划,再寻找购买对象,对中间人应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如果出售与购买人之间没有找中间人的合意,而是共同找到中间人让其寻找购买与出售对象,中间人的行为完成了假币的出售与购买,那么对中间人应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
四、使用误收的假币如何定性有些人把假币当作真币误收,后来并没发现是假币,在购物时当作真币继续使用,因其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
但有些人在使用货币买卖过程中误收假币,事后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主张不构成犯罪。
该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多是为了贪图便宜或挽回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不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危害来看,都比较轻微,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有的主张构成诈骗罪。
该说认为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如果数额较大,后果严重,可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数额较小,可予以行政处罚。
有的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该说认为凡误收伪造的国家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是伪造的,如果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论处。
有的主张构成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该说认为“行使”不能等同于“贩运”,但比较起来,行使、使用假币行为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最相类拟,因而可类推适用假币行为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通过对上述4种观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各种观点即有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不足。
对误收假币而故意使用一律不作犯罪处理,是不妥的,这种观点不利于有效遏制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
主张构成诈骗罪没有注意到二者所侵犯客体的不同,以诈骗罪论并不合适。
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和主张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注意到了上述行为与诈骗罪侵犯客体的不同,但忽视了上述行为与贩运货币行为客观方面的差异,因而也是不可取的。
那么,对误收假币后而故意使用,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误收假币而后故意使用,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行使、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
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除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数额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外,对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应以使用假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