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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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材料:
一:购买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
构成条件: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处罚:对于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展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二:当前我国假币犯罪呈现五个特点
(一)犯罪态势由东中部重点地区沿交通干线向全国呈辐射状态。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独特的人文地缘环境,多年来假币犯罪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区域格局,即以广东为伪造源头,以安徽、河南、湖南等地为加工及集散地,以人口流动性大、现金使用量多的省会及经济中心城市为周转地,向周边、中西部地区及广大农、牧、山、少、边区蔓延扩散
(二)犯罪嫌疑人呈职业化倾向,并多以家族、老乡为纽带,结成团伙作案,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分工负责的“产业链”,一般由家族中的主犯从广东、河南等地购入大量假币在内部分配,然后对外出售或者三五成群的前往全国各地使用? (三)假币的种类以大面额百元假币为主,同时,小面额假币、假硬币也开始增多。据统计?005年以来全国收缴的假币总量中,小面额假币收缴张数及总面额的占比分别增长3倍和4倍
(四)假币的使用以调包、找零为主要的侵害方式,地域多选择城乡结合部,部位多为小摊小贩、集贸市场。
(五)与毒品、色情、假发票、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的倾向。如各地屡有发生的“花边假币”诈骗案,不法分子在出售假币时,用涂了花边的白纸冒充“假币”,欺骗购买假币的人。这些案件中的所谓“受骗人”明知自己的赌博和购买假币行为均系违法甚至犯罪,因此不敢报案?
三:购买假币犯罪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注意的地方
(一)关于罪名的确定
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实施数个相关行为。有的既伪造货币,又变造货币;有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或者持有、使用。从理论上讲,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比较容易区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货币行为,又实施出售、运输假币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争议,有的表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还有的表述为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我们认为,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原则:(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
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为标准。我们认为,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伪造出了货币,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在伪造过程中(假币尚未伪造出来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假币制造出来,是未遂。对于制造、销售伪造货币的印刷版、胶片、模具或者其他伪造货币的工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假币的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购买假币罪的既遂。至于出售方是否取得钱财,购买方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假币,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持有假币的行为人,只要对假币有故意占有状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伪造的货币嫌疑,既构成持有假币罪的既遂。使用假币的只有完成交付时,才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持有假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无未遂状态,使用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使用即构成既遂。
三、************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及出售、购买假币的中间人如何定性
************,是指将本人持有的假币有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常以低于假币的票面额来出售,************既可以是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假币与实物间的交易。不论是行为人自己的伪造假币予以出售,还是购买别人的假币予以出售,都构成出售行为。购买假币,是指用较少真货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在************时被当场抓获的,现场被查获的假币,均应认定为************的犯罪数额。现场之外另查获的假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全案定************罪;如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购买或伪造的,则分别定************罪和持有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出售与购买假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刑法理论,这种行为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偶犯,没有出售行为也就没有购买行为,购买行为也依出售行为而存在。通常情况下,出售与购买之间往往是面对面的交易,并没有中间环节,但大宗复杂的出售与购买假币犯罪案件,出售人与购买人并非正面接触,而是通过中间人来完成出售与购买活动。对出售与购买行为的中间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如果中间人受出售人的委托或与出售人事前合谋,再去寻找出售对象,对中间人应以************罪共犯论处。如果中间人受购买方委托或者与购买方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