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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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 作者 简介 ] 王松 丽( 92 , 硕士 , 17 -)女, 副教授 ,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行政法学。 持有 、 使用假币犯罪是假币犯罪所产 生危 害最 主要 也是
为根据 的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 笔者认 为, 出 “ 指 违反 国家货币管理法规 ’ 符合刑法分则第 三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的特征 。 第 四种概念指出 了主观上以 “ 意图流通” 目的。 么持 为 那
觉, 或者 出于个人爱好收藏大量假 币 , 有学者认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 。 笔者认为 , 这违 背了货 币的支付手段职能 , 并且 可能 导致货 币价值尺度功能的丧失 和贮藏手段的破坏。 币作为 假

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规定 “ 明知是伪造 、 变造 的人 民币而持有 、 使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0 年 4月 2 。0 0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发布 的

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主张持有 、 使用假币罪都应
当以‘ ‘ 意图流通” 目的; 为 ¨第二种观 主张持有假币罪应当以 “ 意图流通” 目的, 为 使用假币罪无需 以 ‘ 图流通” 目的, 意 为 而

持 有 、 用假 币罪概 念 的理解 使
关于持有 、 使用假 币罪 的概念 , 理论界有多种表述 , 主要
度; 二是货 币具有充 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 , 这叫做流通手段 ; 三是货币具有贮藏手段 、 支付手段等职能。 持有 、 使用假 币罪 的本质应该是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 , 从而充当起像 真货 币一样 的一般等价物 , 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 。如果行 为人
持有假币并不是为了使假 币充 当如同真货 币的一般等价物作 用, 而仅仅是为了 向他人炫耀或显示其经济能力 , 这并不足以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对于这种持有假币 的行为 , 就不构成危 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 如果不小心收到假币而 自己又没有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卖假古钱币的处罚标准

卖假古钱币的处罚标准

卖假古钱币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古钱币市场的繁荣,也出现了不少的假冒伪劣古钱币。

这些假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古钱币收藏行业的声誉。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部门给予了卖假古钱币严厉的处罚标准。

一、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行为的定义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是指以假冒伪劣的方式制作、复制、仿制或改变真实古钱币的特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二、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偽造、販賣偽幣罪。

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 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数量较少的,构成偽造、販賣偽幣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2. 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数量较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偽造、販賣偽幣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偽造、販賣偽幣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的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对于制作与销售假古钱币的行为,有关部门还会给予行政处罚,以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涉及销售店铺: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2. 涉及个人:有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3. 其他涉及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相关违法物品,并处罚款。

四、法律维权与赔偿对于受到假古钱币欺诈的消费者,他们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索赔。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可以要求以下赔偿:1. 主张退还购买款: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购买古钱币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2. 请求返还古钱币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因购买假古钱币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鉴定费、诉讼费等;3.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果假币交易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损失,消费者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对象之初探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对象之初探
Wi d e I : l n g t e i 之初探
张楚 研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事 侦 查 学 院 重 庆 4 O 1 1 2 O
摘要 : 货 币犯 罪 时 有 发 生 , 对 国 家 货 币信 用 、 金 融安 全和 群 众 切 身利 益 均 造 成 极 大 的 威 胁 和 破 坏 , 是 国 家从 立 法 和 司法执行 等 多个 方 面进行重 点打 击 的对 象。本 文主要 对 变造 的贷 币是否应 纳入持 有 、使用假 币罪的犯 罪对 象一一 “ 假 币” 的 范畴 这 一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 变造 ; 伪造 ; 犯 罪对 象 ; 假币
2 0 0 4 - , ( 2 ) : 5 1 - 5 6 . 陷入 “ 囚徒 困境 ”。( 2 ) , B 时, 就业服务企业 低效 服务下 , 政府 报 ,
隐藏重大犯罪行为 的或构成严重犯 罪的早期预备行 为的特定物 品。伪造货 币是根据 真货币 的图案、形状 、色彩 等特征 以之为 模 拟对象 , 从无到有的过程 。因行为 人伪造货 币时不需 以持有真 实对应的真 币为基 础 , 一般 都是成批大量伪 造 , 因而伪造的货 币 大量进入流通领域 后对 国家货 币信用和金融安 全的危害后果 、 社会危害性 更为严重 。 ( 二) 变造 的货 币数量少 , 社会危害性小 。变 造货币则是 在真 币的基础上 采用剪贴 、挖补 、揭层 、涂改 、移 位 、重 印等 方法
五 、结语
失业对 社会稳定具有 关键性 的影响。应用博 弈论 的相 关思 说 明: UL = C( S ) +K— R L; UL ’=UL — T; UH=C ( s ) + K— RH; 想对政府 在社会就业失 业的两大手段——社 会失业福利 援助和 GN=V-K ; GY=GN-B; GY ’ =GN—B—Z+T; GN ’ =GN -Z 就业服务 导向 , 进 行深入分析 , 发现政府对 失业人员提供 失业福 ( -) 就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 分析 利援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责任承担 。由此, 促使政府实施就 提升就业人员的求职预 由 以上 假 设 和博 弈矩 阵 知uH<UL ( RH>RL) , GY<GN 业服务方针导 向以及就业服务 执行 监督 , 得 出 ( GN>GN—B ) 。即企 业服务高 效时 , 政府 的最优策 略为不监督 ; 期收入和降低求职成本。同时对政府 的监督 策略进行分析 , 政府不监督 时 , 企业 的最优决策为提供低效服务 。( 1 ) T <B时, 罚 对企业罚 金的设置会 关键性 的影响政府监 督行为 的选择 与企业 金 不足 以支付政 府监管 支出 。此 时 , 无论就 业服务 企业策 略如 就业服务状态的选择。四 何, 政府最优决策都是不监督 , 本博弈将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 均 衡状 态为( 不监管 , 服务 低效) 。此时 , 政府处 罚不会对企 业低效 参考文献 : 1 】 杨芳芳 . 构 建 中 国的 就 业 保 障 体 系[ J 】 .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 服 务的产生影 响 , 不利于社 会就业服务 的发展 与完善 , 政府政策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

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

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

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

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

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

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

使用假币调包应如何定罪

使用假币调包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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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 : 余某的行为构成使 用假币罪。本罪是刑法第 1 7 2 条持有 、 使用假币罪的选择性罪名 。从其定义上看 , 持有 、 使用假 币,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 ,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 罪 的客观表现为明知是假 币而使用 ,这和本案 中余某等人 明知是 假币而使用并购买金饰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是相符 的。虽然行为 人在使用假 币的过程 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但其 目的是为了使假币 能顺利地瞒过被害人 的眼睛从而产生使用效果。相对于诈骗罪而 言, 使用假币是特殊罪名 , 假币所侵害的是 国家的货 币金融管理秩
目的相当明显 ; 客观上 , 行为人采取 了两人互相配合的手段 , 先让 被害人用验钞机检验真钞 , 再 以相当隐蔽的手法 , 将真钞调包为假 钞, 并再次支付给被害人 , 此时被害人往往麻痹大意 , 以为是 自己 已经验过的那叠钞票 , 于是就放心地将财物进行交付。 行 为过程以 假乱真 , 隐瞒了真相 , 并使被害人 自愿交付 , 显然符合诈骗罪的特 征。此外, 行为主体及客体的认定上没有争议 , 不再赘述 。笔者认 为, 深入 剖 析行 为 人 的 主观 意 图对 本 案 的定 性 是 至 关重 要 的 , 行 为 人到底是为了诈骗 目的而采取使用假币的手段 ,还是为了使用假 因为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而 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余某 ,从而达到诈 骗 行 为 的既遂 。 币的 目的而采取诈骗方法呢? 纵观侵财类犯罪的主观恶性来看 , 行
进 一步厘 清此 蘼 与彼 罪 的界 限 . 维 护 刑事 司渚 的 公 正与 权 威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容指导」 本章之罪很多是以经济法以、民商法为依据规定的,因此需要以经济法、民商法为背景来掌握。

此外,本章对经济犯罪规定的特点是⾮常详细的,很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

因此对这⼀章的犯罪,建议⼤家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那种列举式的规定,⼀定要把列举的项⽬背下来。

这样背⼀项相当于背⼀个案例,⾮常有⽤。

对这类规定详细法律条⽂,有⼀个简单的掌握办法,就是死记硬背。

其中较重要的罪名有: (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罪界限,销售额5万元;与其他具体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择⼀重罪处罚。

(2)⾛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与⾮罪界限,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保税、免税品的⾛私;以⾛私罪论处的情况;与⾛私其他特定物品犯罪,如⾛私⽂物罪和⾛私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3)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

(4)票据诈骗罪;⾦融凭证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5)偷税罪;骗取出⼝退税罪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

(6)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7)合同诈骗罪;⾮法经营罪。

注意关于洗钱罪对象的⽴法变化:增加恐怖活动资⾦。

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对这⼀节的犯罪主要掌握以下⼏点: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的界限* 这个是:1 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2 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与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第141条王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

罪名解析-使用假币罪

罪名解析-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二)主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三)客体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

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四)客观方面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

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和假币鉴定是保障货币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打击假币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一家金店发现有不少假币用于购买黄金。

经过报警调查,深圳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制造假币、非法持有假币
案件。

犯罪团伙通过仿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正规货币纸张和技术,制造
伪造的人民币700多万元。

案发后,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缴
纳罚金。

案例:2024年,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涉及假币洗钱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制造伪造人民币,然后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兑换。

经过调查,一共查获了假币近500万元,涉案金额庞大。

最终,涉案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刑法、银行法以及
反洗钱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打击制造、传播假币犯罪、维护金
融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演变,
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假币犯罪挑战。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顾名思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两种:第一,持有假币。

从现象上看,持有是一种状态。

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上看,已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持有假币者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而拥有、占有假币的一种状态。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经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以其他假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所持有的加你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通过其他犯罪行为而获的并持有;二是因其他货币犯罪而持有;三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

对于第一、二种来源的的货币,可以认定其他犯罪,不在认定持有假币罪。

对于第三种来源的货币,或者无法证明来源和去向的假币,则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第二,使用假币。

使用,就是将持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的行为。

进入流通,可以适用于购买商品,也可以是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用伪造的境外货币兑换人民币,还包括用假币清偿债务、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损失而用于消费等行为。

从时间中遇到的个别案例看,对于什么是“使用(行使)假币”,即什么是“进入流通”,可能会发生争议。

应当说,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

很多人不会轻易、如实的承认对其所持有、使用的假币“明知是假币”,这就需要分析判断。

从通常的解释方法来讲,“明知”包括指导和应当知道。

所谓“知道”,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确实已经知道,如他人曾经告知过,或者行为人承认已经知道假币的性质。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阅历、知识、工作经验、假币的流量、获得假币的渠道以及隐匿假币的场所和方法等因素判断,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不可能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假币。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法[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关于我国假币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货币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作为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经历了由自然物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过度到由金银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以及到最后用纸币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三个阶段。

货币的职能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使用惟一合法的货币,它具有无限偿清效力;在国内计价,合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和本身所等价的价值。

正因为它所具有的其他商品无可比拟的经济职能,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货币犯罪才成为一种最广泛,最严重,也最直接的犯罪形式。

一、假币犯罪案件的概念和认定货币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假币犯罪案件分为:①伪造货币犯罪,②变造货币犯罪,③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④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假币犯罪它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触犯《刑法》,严重破坏了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秩序,干扰了市场流通,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违法性,三是应受惩罚性。

对此,我们还应该分析一下货币犯罪的认定。

第一、货币犯罪的主体。

货币犯罪的主体即是一般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它包括两个方面:(1)即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货币犯罪的自然人,(2)即是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此类特殊主体,对其罪的认定不但没有伪币数额的要求,还会加重量刑的处罚力度。

第二、是指货币犯罪的主观方面条件,即犯罪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货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第八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分析罗某的行为性质
•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 乐广场(系个体经营)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 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 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 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 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 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 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 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 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 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 不见,于是报案。
• 一、关于“销售金额” • 二、关于伪劣商品尚未销售时的金额标准 问题 • “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
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
• 1998年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某娱乐城 有限公司桑那浴室休息厅内,乘浴客郭某 闭目养神之机,窃得郭某放于茶几上的141 号更衣箱钥匙一把,后王持该牌号钥匙至 服务台,讲“我要拿包香烟”,让服务员 打开该更衣箱上另一把锁(每个更衣箱有 两把锁,一把由浴客持有,一把由服务员 持有,同时开启方能打开),待141号更衣 箱打开后,王某从郭某衣袋内拿走现金人 民币3500元,后案发。
毒品犯罪
• • • • • • • 一、对兼有吸毒的毒品犯罪行为人的认定 1、出于吸食目的购买、储存的认定 2、对于以贩养吸的行为人的认定 二、居间介绍毒品犯罪行为的认定 1、为卖出方介绍的认定 2、为吸毒者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认定 三、盗窃、抢劫毒品行为的认定
第八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
假币类犯罪
• 一、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 • 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 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 额 • 二、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 对选择式罪名的运用

刑法 :法 [2001] 008号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刑法      :法     [2001] 008号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纪要】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法〔2001〕8号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交流、总结了当前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了刑法修订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

现就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一)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内部组织,由于其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多数同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

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当前对于承包、租赁性质的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不够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

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 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 A.故意 ▪ B.有目的的故意 ▪ C.过失 ▪ D.无认识的过失
▪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为人使用假人民币兑换美元时,究竟是使用 还是出售假币?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
▪ 1、仅有持有与使用假币行为时罪数形态的认定? ▪ 2、既实施了持有、使用行为,又实施了购买、 ▪ 出售、运输、伪造假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 ▪ 如何认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
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对方说那你把这钱放在我这里做担保,丁同意。
▪ 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 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 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 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 甲在出售假币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假币1万元。 随后,在其住处起获假币5万元,在某山洞起获其藏匿的 10万元。侦查机关无证据证实甲对后面被起获的15万元 假币实施了其他的假币犯罪。请问对甲持有、使用假币 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假币犯罪司法解释

假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实务指南)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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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老师:以上“同一宗和不同宗”如何理解?
什么是刑法规定了的选择性罪名?以及没有规定的选择性罪名有哪些?
老师能举简单的例子吗?
以上是我困惑的地方,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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