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0•【字号】济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0日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实现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规范统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规制和运营补贴机制,保障我市公交体系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单位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济宁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际公交,规制对象为经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营运成本费用。
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第二章成本规制原则要求第四条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纳入规制管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不符合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二)相关性。
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与公交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财建[2022]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
财建[2022]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财建[2022]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办法概述本办法旨在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推进投资规模控制、质量效益提升,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管理范围合用于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等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建设成本管理。
三、基本原则1. 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控制建设成本;2. 规范采购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遵循政策、规范采购,保证资金使用效益;3. 透明公开原则:实施公开透明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管理精细化原则:强化财务监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分析统计。
四、管理内容1. 预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控制建设成本;2. 项目评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审,保证项目质量;3. 合同签订管理:确保投资收益,有效控制成本;4. 招标采购管理:公正公平竞争,保证采购实效;5. 施工监理管理:加强施工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五、监督和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成本监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处理,构建健康的建设项目环境和公共财产保护体系。
六、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一切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文件。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基本建设项目:指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贫困地区和群众生活需求问题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建设成本:指在建设项目前、中、后期投入的经济资源,在建成交工后,由投资人企业获得的资产价值;3. 投资规模:指本项目所需的全部经济资源的总计数额和技术指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算管理制度:指国家对财政预算制度、国家预算编制和管理、执行、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制度;2. 招标采购制度:指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采购人在合法的程序下,公开地邀请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投标,最终选择中标者的一种市场机制。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关于进一步强化成本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成本管理的通知各单位应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人工费用(工资、奖金、外协劳务费),季末或年末,对应发而未发的人工成本部分应该预进,有关程序如下:二、材料成本治理材料采购应及时验收入库并报销入帐,杜决材料采购跨季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益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季末或年末,若遇到货到发票未到的情形,如赊销采购、消耗性材料(如氧气、乙炔等)的零星采购、则按合同价或市场价暂估入账,若差不多领用,材料部门按暂估价格出票,交财务暂估量列成本,有关程序如下:设备及工器具的租赁及修理,应及时结算并计列当期成本;季末或年末,若因专门情形不能办理正常结算的,按下列程序操作:自管、公司治理设备“两金一费”处理方面,季末或年末的自管设备“两金一费”由分局财务计提转项目,公司治理设备由公司计提“两金一费”,若公司不能及时提供帐单,分局则按照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形,结合上季度的费用情形,通知项目暂估入帐。
四、工程分包成本治理工程(工序)分包和劳务等分包方面,应及时结算并计列当期成本;季末或年末,若因专门缘故不能办理正常结算的,则暂估结算,按下列程序操作:水电费、办公费、差旅等等非生产性费用方面,发生后应及时报销。
季末或年末,关于金额较大,但不能取得确凿证据(如发票、结算单等),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则暂估成本,有关程序如下:六、关联方业务处理要求各二级单位应加大与集团内、公司内关联方经济业务的及时核算,如调拨材料、水电费耗用、机械使用费等;季末或年末,若因专门缘故不能办理正常结算和履行有关手续的,则由经手部门或人员按照实际情形进行暂估,若对方末以相同的方式操作,各二级单位则在计列成本的同时,在“其他应对款---其他”中反映,次季初或次年初,原样冲回,按正常发生业务处理。
七、潜在差不多费用化的业务的处理1、备用金1)、在季末或年末,各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要紧密关注备用金差不多费用化的处理,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及时催款和报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成本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成本管理的通知各单位应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人工费用〔工资、奖金、外协劳务费〕,季末或年末,对应发而未发的人工成本部分应该预进,相关程序如下:二、材料成本治理材料采购应及时验收入库并报销入帐,杜决材料采购跨季报销,否那么,财务人员有权益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季末或年末,假设遇到货到发票未到的情形,如赊销采购、消耗性材料〔如氧气、乙炔等〕的零星采购、那么按合同价或市场价暂估入账,假设差不多领用,材料部门按暂估价格出票,交财务暂估量列成本,相关程序如下:三、机械成本治理设备及工器具的租赁及修理,应及时结算并计列当期成本;季末或年末,假设因专门情形不能办理正常结算的,按以下程序操作:自管、公司治理设备〝两金一费〞处理方面,季末或年末的自管设备〝两金一费〞由分局财务计提转项目,公司治理设备由公司计提〝两金一费〞,假设公司不能及时提供帐单,分局那么依照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形,结合上季度的费用情形,通知项目暂估入帐。
四、工程分包成本治理工程〔工序〕分包和劳务等分包方面,应及时结算并计列当期成本;季末或年末,假设因专门缘故不能办理正常结算的,那么暂估结算,按以下程序操作:水电费、办公费、差旅等等非生产性费用方面,发生后应及时报销。
季末或年末,关于金额较大,但不能取得确凿证据〔如发票、结算单等〕,不具备报销条件的,那么暂估成本,相关程序如下:六、关联方业务处理要求各二级单位应加强与集团内、公司内关联方经济业务的及时核算,如调拨材料、水电费耗用、机械使用费等;季末或年末,假设因专门缘故不能办理正常结算和履行相关手续的,那么由经手部门或人员依照实际情形进行暂估,假设对方末以相同的方式操作,各二级单位那么在计列成本的同时,在〝其他应对款---其他〞中反映,次季初或次年初,原样冲回,按正常发生业务处理。
七、潜在差不多费用化的业务的处理1、备用金1〕、在季末或年末,各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要紧密关注备用金差不多费用化的处理,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那么,及时催款和报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下是一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文档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财建[年份]字第[x]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为深化落实中央减负增效要求,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家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尚未彻底市场化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2.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管理承包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费用的原则。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格和业绩管理。
5.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程序。
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编制与审批6.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编制与审批。
7.工程预算的签发和监督管理。
8.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调整的程序和范围。
四、建设成本清单9.建设成本清单的内容和形式。
10.建设成本清单的编制和审批。
11.建设成本清单的使用。
五、附则1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费[1993]212号)。
特此通知。
财政部年月日以下是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基本建设项目: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入的、建设或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公益性设施等。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批准设立,专门从事建造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3. 工程预算: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量清单、价格指数和费率等确定的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力等的成本。
以下是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10月26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财经法律。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取号: A所属单位:社会保障处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127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全区医院成本核算和分析,加强医院成本控制、管理和监督,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根据财政部、原卫生部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9月6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9月23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会计核算,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它类型的医院视管理需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和重要性等原则;增强成本管理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分配并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
第二章成本核算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应成立由院长或总会计师担任组长的成本核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人事、总务、信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承担。
194778-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成本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部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按 内部各岗位进行成本目标分解,签订岗位责任状,明确各管理人员 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五条 人工费控制:
1、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应比较扩大劳务分包(含 模板架料、辅材)、扩大劳务分包(仅含辅材)、劳务分包的经济 性后选择分包模式,分包价款结算方式优先选用包干总价模式、包 干单价模式,项目无权调整分包价款。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开工后 20 日内在成本策划书的基础上,寻 求降低成本的途径,确定项目的计划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部编制的计划成本及成本管理策划依据: 1 工程项目情况。 2 合同及业主要求。 3 项目投标与设计有关的成本信息。 4 项目管理范围。 5 项目工作结构分解。 6 施工图预算与工料分析表。 7 项目进度计划。 8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9 项目资源配置方案。 10 项目管理策划的其他结果。 11 企业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 12 历史经验与教训。
2、计时工指标控制,实行专项工种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 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 6%以内,实行扩大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 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 3%以内,实行总价费用包干的工程按招标确定 的总额控制。
3、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合同工作内容,减少因返工、返修发生 的人工费支出,同时对上一工序留下的工程质量问题需下一工序修 复的费用,在结算时从上一工序扣除支付下一工序,避免因工程质 量、工作内容的变更引发重复结算。
第三章 成本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中标后,公司(事业部)按照《中国建筑第七工 程局有限公司价本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建七法〔2009〕157 号
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标准成本编制办 法》(建七商〔2011〕21 号文)规定测算、下达责任成本,安装、 路桥项目的测算由安装经理部、路桥经理部测算报公司批准后下达 给项目。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3.05•【文号】国发[1984]34号•【施行日期】1984.03.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青府办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我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深入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业务流程再造,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提供有力支撑,推动财政治理效能和政府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体设计,分步推进。
统筹谋划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从项目支出向部门预算、政府预算拓展,从区向镇延伸。
(二)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聚焦重点项目、重点政策、重点领域,找准绩效基线,对标流程规范,确定成本定额,强化成本管控约束,加大结果应用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优化机制,健全体系。
将成本效益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分类分档的支出标准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 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关于成本管控工作推进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成本管控工作的通知各部门、车间:为了促进成本管控的有效运行,使成本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创造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及时发现产生成本差异的原因,完善成本计划和管理漏洞,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建立长效的成本管控考核、追究和奖惩细则,以促进各单位高度重视和改进成本管控体系、方法,扎实有序地推进成本管控工作。
现将具体考核细则通知如下:一、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3、以资料为依据,数据为重点的原则;4、成本分析、总结经验、促进工作的原则;成本分析是指各个部门收集成本资料、数据,凡是能用成本核算的部门根据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步骤落实到车间、班组,做到干、管、算一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成本负责。
二、考核内容考核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规章制度建设、完成年初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制度落实等与成本管控有关的所有内容。
1、成本管控相关制度、关注指标表、各关键岗位的职责的宣传情况及各岗位对关键指标表的熟知度。
2、各项成本、费用控制台帐、专用台帐的登记、使用、保管。
3、部门及车间的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和生产消耗情况。
4、费用管理情况(不含生产修理费)。
5、部门及车间生产修理费的控制情况。
6、成本管控相关制度的执行和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
7、合理化建议和管理创新情况。
8、成本管控报表报送情况、报送质量。
9、各工序对周成本管控会议组织情况。
10、其它未尽事项。
三、考核细则1、各部门、车间各个成本费用消耗指标完成情况在公司三级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2、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的成本管控进行贯宣,计划财务部将不定期到车间抽查各员工对本岗位关键控制指标岗位职责熟知度,视员工熟知程度对岗位及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扣罚:(1)部门、车间成本管控工作贯宣到位,员工熟知本岗位关键控制指标,不予考核;(2)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关键控制指标、岗位职责一知半解的每人次考核10元,班组长以上员工不熟悉的每人次考核20元,考核部门车间负责人每次40元;(3)部门、车间成本未对成本管控工作进行贯宣,或工作推行只停留在管理层级,员工对本岗位关键控制指标全然不知,考核部门、车间负责人每人次50元3、各部门、车间建立使用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消耗基础台账,台账建立不齐全,或是台账有缺失,考核直接责任人每表2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每表50元;台帐登记不全、不整洁或不及时的,每项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元;台帐数据不准确,涂改、编造原始数据,每项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元;4、各部门、车间按照三级成本管控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按照成本中心的划分对成本指标进行分解,成本指标未按规定进行分解的扣罚部门负责人每项次10元;5、各部门、车间对成本管控相关工作的要求任之不理、不予落实,考核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6、各部门、车间提出“反浪费、增效益”等合理化建议与管理创新方案的,经应用取得效果的,按照公司《成本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对每项合理化建议视管控带来的效益程度奖励提出人员100-1000元。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模板一:尊敬的各位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统一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规范化,特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成本范围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费用、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第二章建设成本管理第四条建设成本编制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建设成本编制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成本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标准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六条成本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在核定范围内,不得超支。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七条经费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经费需要,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经费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合理高效。
第九条经费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使用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未按规定编制成本、超支、挤占和截留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建设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成本: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费用、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的总和。
成本管理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株潭综合Ⅱ标项目经理部文件项目部财字[2010]44号关于下发《责任成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为加强项目部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了《责任成本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下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责任成本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下发责任成本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财务部、成本管理部,项目部领导、存档(24份)中铁十四局集团长株潭综合Ⅱ标项目部办公室2010年11月11日印发附件:责任成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责任成本管理工作,争取效益最大化,根据集团公司《完全成本管理办法》、《直属项目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及《成本管理督察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工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孙亮副组长:李学谦晏胜荣宋军张公社汤怀凯成员:李洪升王志成卜德洪李兵赵宝亮第四条成立责任成本管理督察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邱国红副组长:高旭超殷勇刘宇邵宏伟成员:贠相民李荣祥张宗玉李朝辉第五条责任成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责任成本管理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为责任成本管理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项目部成本管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成本预算承包责任书;负责对集团批复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分劈,与各责任中心、各工区签订责任承包合同;批复责任中心考核兑现结果。
第七条总会计师责任成本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工区落实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参与集团公司责任成本责任预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确定责任中心划分,对工区二次分解集团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预算,协助项目经理与各工区、责任中心签订责任承包合同;定期组织项目进行责任成本核算分析;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按责任合同进行兑现。
财建[2016]50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XXX,XXX,XXX,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X: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建设内容产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自己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支备料款和预支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建设内容产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肯定位置或支架上就能够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建设内容产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探费、设计费、研讨试验费、可行性研讨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各类借款利钱、债券利钱、贷款评估费、外洋借款手续费及答应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钱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资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吃亏、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计价格〔1999〕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物价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
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五条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六条列入成本调查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果、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具体品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办法
中建五总〔2011〕32号关于印发《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项目部:《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管理制度成本管理通知抄送:局法务合约部;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
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行为,强化各层级的项目成本管理责任,提升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施工项目从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成本管理,保障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根据《中建五局项目成本管理办法》(中建五[2010]112号文)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法人管项目的原则;(二)坚持价本分离、目标责任的原则;(三)坚持全过程管理、过程精细化的原则;(四)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自营项目管理,其他管理模式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利润(率)(一)投标预期利润(率):是指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预计项目生命周期中的市场环境、生产要素组织等全部条件,对项目进行收入与成本测算后,得到的项目完成时应该形成的合理利润(率)预期值。
该指标计算时不包括劳保基金。
(二)项目实际利润(率):是指项目在某个实际施工阶段或项目实际完成后,该时点形成的项目利润(率)实际值。
该指标计算不包括劳保基金。
第五条成本(一)标前预测成本:即指在投标预期利润(率)计算时进行的项目预期成本计算值。
该成本计算应充分考虑未来项目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市场、生产要素变化因素,内容应包括项目所有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及税费。
(二)项目责任成本:是指施工单位以标前预测成本为依据,以企业内部定额为基础,综合项目既定合同条件、项目特点、企业现有管理水平等因素,由公司成本主管部门组织测算的项目成本的责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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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管理办法
的通知
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及成本控制,健全完善定额体系,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提高执行的刚性约束,完成经营运输目标现将《成本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车间经营业绩考核的落实,进一步加大车间成本控制力度,落实经营权力,实行主管负责,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过对车间实行成本控制,深化逐级负责制,落实经营业绩考核,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提高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从而确保运输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办法
三、生产用杂费用途管理办法
1.用途
生产用杂费主要用于机关、车间班组非生产性支出,采用包干使用。
主要包括家具、宿舍、内部公寓、伙食团备品的补充和维修,卫生清洁材料消耗及城市卫生垃圾清理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整修,采暖或取暖设备、电器等设备的更新维修,伙食团炊事员体检,部分车间班组闭电视收视费,室内外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维修等。
2.定额标准
为确保生产运杂费的合理使用,对41个现场车间、机关、其它项目进行定额管理。
机关、车间按10.00元/人季,班组按4元/人季,并将全部生产运杂费按月分劈,确保生产运杂费均衡使用。
3.生产用杂费定额标准根据设备维修标准、定员核定,材料价格由材料科根据定点采购厂家统一价格核定,超支自理。
4.车间对生产用杂费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并建立资金使用、物品购置和发放台帐,不得挪作它用。
凡发生违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1.劳保专职要严格按劳保预算金额做好每月费用支出分劈,每月对发放用品数量及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劳保费用支出情况。
2.劳保专职依据劳保用品发放周期和月度费用统计分析情况,
向材料科提供进货意向及费用支出控制量。
3.劳保专职人员要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时与材料科联系,掌握库存情况,控制劳保用品小票签发。
劳保用品发放未经劳保专职签字,材料科不得发放。
4.材料科在劳保用品的采购及费用支出上,必须以进货意向及费用支出控制量为准,严格控制费用超支。
5.对劳保用品发放实施微机管理,建立劳动用品管理数据库,便于劳保费用的统计、分析和控制。
五、车间材料管理办法
1.以车间为单位建立车间材料库房,各工区不设专门库房。
工区每月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统一向车间申请领取生产用料。
2.车间材料的编制每年根据年月表任务及设备质量提高计划11月底前上报调度科,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车间材料的收支由车间材料员专人负责。
4.车间材料员根据各工区生产任务和实际需要向工区发放维修材料。
5.车间材料库应充分利用库房内的各种条件和设施,做到各种材料物资按类别、规格、型号分类存放,定置管理。
库存物资材料做到帐卡物相符,标志清楚齐全。
6.车间材料员对材料的收入、领用支出及时在材料卡片上登记。
各工区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每月对库房盘点一次,并将材料支出消耗及库存数量、金额上报材料科。
7.车间材料员在每个工作日18点前须巡视检查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暴、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防鼠等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8.车间材料库房及应急抢险器材应充分储备并保证良好。
9.应急抢险料应单独存放,储备量按下达的定额储备,使用后及时补充。
10.开展全性的清仓查库工作,特别是中修库、基地库,要彻底清查,摸清库存底数,由材料科统一管理。
各车间要按下发的通知,实行材料交旧领新制度,要将更换的绝缘、导接线等如数保存,将组织回收。
六、汽车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实行单车核算。
1.停用编制以外的车辆,钥匙由车队统一保管。
2.处理故障及抢险用车,由值班调度派车。
3.各科室用车,必须由本科室主管申请。
正常生产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申请次日车辆计划报表”报车队。
临时性用车须报请主管长审批通知车队,避免同一方向重复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