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的处理资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4/2018
(3)一裁终局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 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 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4/2018
12/4/2018
5、仲裁制度:
(1)协议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 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2/4/2018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仲 裁程序案件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案件由来
12/4/2018
申请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三联豆业的委托代理人贾宝贵、司建军, 闫霞、隋永勤、孟海英、郭峥的委托代理人董 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三联豆业在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均记载高甲春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三联豆业申请认为,其签字是个人行为的理由, 不能成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决定了其能够代表公司,其签 字应属职务行为。三联豆业认为,仲裁条款系事后擅自添加, 缺乏证据证明。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2年2月10 12/4/2018 日对账单上仲裁约定无效的申请。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由来
上诉人李峰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 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峰及其委 托代理人蔡海彬,被上诉人张献文及其委托代理人 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
12/4/2018
仲 裁
一、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 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仲裁法: 3、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1)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纠纷 的处理
纠纷处理机制
一、纠纷的产生:
1、当事人违反协议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3、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利
12/4/2018
二、纠纷的种类:
1、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 3、刑事纠纷
12/4/2018
三、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 2、社会救济: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诉讼
12/4/2018
4、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以纠纷可以 仲裁。 *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集体承包合同纠纷 *三个特性:主体的平等性;争议事项的可处分 行;争议内容的财产性
12/4/2018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就豫AFA561号轿车与被告签订的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合同,是 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这 二份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 会”,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楚巧枝的起诉。
12/4/2018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张献文与李峰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经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1月6 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出具(2012)驻仲交调字第5号调解书一 份,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 条的规定,本案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相关依据,应进一步核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 1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或裁或审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2/4/2018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 的民事纠纷 → 保险纠纷
来自百度文库
案件由来
原告楚巧枝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楚巧枝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和被告永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 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4/2018
二、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发生 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 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2/4/2018
(3)一裁终局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 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 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4/2018
12/4/2018
5、仲裁制度:
(1)协议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 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2/4/2018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仲 裁程序案件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案件由来
12/4/2018
申请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三联豆业的委托代理人贾宝贵、司建军, 闫霞、隋永勤、孟海英、郭峥的委托代理人董 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三联豆业在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均记载高甲春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三联豆业申请认为,其签字是个人行为的理由, 不能成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决定了其能够代表公司,其签 字应属职务行为。三联豆业认为,仲裁条款系事后擅自添加, 缺乏证据证明。三联豆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2年2月10 12/4/2018 日对账单上仲裁约定无效的申请。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由来
上诉人李峰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 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峰及其委 托代理人蔡海彬,被上诉人张献文及其委托代理人 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
12/4/2018
仲 裁
一、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 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仲裁法: 3、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1)组成人员: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纠纷 的处理
纠纷处理机制
一、纠纷的产生:
1、当事人违反协议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3、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利
12/4/2018
二、纠纷的种类:
1、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 3、刑事纠纷
12/4/2018
三、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 2、社会救济: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诉讼
12/4/2018
4、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以纠纷可以 仲裁。 *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集体承包合同纠纷 *三个特性:主体的平等性;争议事项的可处分 行;争议内容的财产性
12/4/2018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就豫AFA561号轿车与被告签订的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合同,是 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这 二份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 会”,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楚巧枝的起诉。
12/4/2018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张献文与李峰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经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1月6 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出具(2012)驻仲交调字第5号调解书一 份,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 条的规定,本案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相关依据,应进一步核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 1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或裁或审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2/4/2018
法院案由
案 例
民事经济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 的民事纠纷 → 保险纠纷
来自百度文库
案件由来
原告楚巧枝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楚巧枝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和被告永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 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4/2018
二、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发生 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 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2/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