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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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区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森林资源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X市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管理督查是指县、镇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工作组,由组长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担责。日常督查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综合与专项、全面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走访察看、深入实际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
县上对镇办、林场、涉林厂矿企业的督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镇办对辖区行政村、社区、场矿企业、涉林经营加工单位、景区的督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组成人员、检查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和具体要求等,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的重点:
(一)镇办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措施及任务落实情况;
(二)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四)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组织体系、机构队伍、设施装备和有关责任、措施、资金、奖惩落实情况;
(五)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执行、林地审核审批监督管理、森林植物检疫检验和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六)森林资源管理执法工作情况,尤其是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和采石取土、非法采伐林木和经营加工运输木材、非法猎捕和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珍稀保护植物、森林火灾、涉及森林植物检疫检验和林木种苗等案件的查处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况。
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督查单位停止违反生态环境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有关档案材料;
(三)要求被督查单位对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当面或者书面说明;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督查整改的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约谈、函询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九条镇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及时整改到位,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反馈。如对工作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出书面意见。对既不说明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处理有关问题的,由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组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
第十条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被督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运用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工作成果,将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