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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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6

【实施日期】2016.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6日

荆州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税费收入及时入库,强化税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税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管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为内容的税费征收保障体系。

第四条各地应当建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费征收保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

考核。

发改、国资、住建、卫计、公安、财政、审计、人社、交通、农业、教体、民政、统计、国土、房产、规划、商务、科技、水利、环保、物价、质监、电力、河道、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海关、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残联、司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各地政府要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强化税费征管提供有力支持。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做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的前提下,结合荆州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本着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全方面、多层次地开展合作,加快开展办税服务厅共建、工作人员共派、稽查核查共办、完税事项共管、涉税信息共享,不断推进税费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税费征收协助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涉税费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财政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税费源相适应,从而使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有关税费征收经费政策要求,将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督促预算单位(含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单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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