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预交税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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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六种预缴税
1、为什么要预缴税款?
一是为了解决税款入库时间与纳税期间的矛盾。
二是为了解决税源产生地与税款入库地的矛盾。
如果A地产生的税源,在B地入库,势必会引发地区之间矛盾。
2、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主要税种的征管体制中均引入了预缴环节,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时间上的预缴,二是空间上的预缴。
3、一般企业经营地与机构地均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因此,多数只存在时间上的预缴。而建筑业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经营地多与机构地多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由此产生了多种预缴的交叉与混合。
4、增值税的两类预缴。
一是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需要在机构或者项目地预缴税款。
二是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的预缴,尽管操作时需要分项目预缴,但在本质上属于纳税人缴税现金的提前流出,因此毫无异议的,可以在纳税人层面进行综合抵减。
5、企业所得税的三类预缴(预分)。
一是总机构跨省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要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这个预缴属于分次概念,是空间上的预缴。
二是不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向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减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已预缴部分(季度申报表主表第14行),这个预缴是时间上的预缴。
三是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由总机构根据三因素法对总分机构应预缴的税款进行分配,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这个预缴,也成为预分,是时间上的预缴与空间上的预缴的混合。
6、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核定征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个。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多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预征增值税环节直接核定征收。
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无法在机构地进行抵减,因此,把它称作核定征收更为确切,在本质上属于空间上的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