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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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集体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等内容。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职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经(企业名称)_届_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生产安全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公司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落实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特种作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生产及专业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第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区及员工宿舍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执行,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职工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查处。
公司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十四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工会应参加企业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依法有责任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挥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者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发生人身伤亡、患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