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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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
综合信息系统设计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范围和审核
(1)为了规范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监所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监所信息化工程。
(3)本《标准》规定了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设计、管网、配线、设备、防雷与接地及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业务支撑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4)监所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公安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保障必需、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统一标准,全面规划。
(5)监所信息化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6)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负责全省公安监所信息化建设方案审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公安监所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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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审批的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建设清单和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省厅监管总队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7)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安监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应遵循如下规范、标准(如有最新规范标准按新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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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所综合信息系统设计
2.1 总体要求
(1)监管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应整体规划设计、总队批复、依规实施、独立验收,并与监所等级评定挂钩。
(2)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综合信息应用系统。
(3)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4)系统及设备应开放通信协议和数据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相关系统安全互联。
(5)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6)在设备选型、子系统选型、集成系统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与省、市(州)、监所三级架构对数据交互的要求,保障必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设备或系统应进行替换或整改。
2.2 信息化建设内容
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由以下子系统组成:
1.音视频监控系统
2.通讯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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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报警系统
4.周界控制系统
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6.监所智能综合管理平台
7.门禁管理系统
8.被监管人员报告系统
9.电化教育广播系统
10.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11.讯(询)问指挥系统
12.会见管理系统
13.智能监室系统
14.岗位交互系统
15.指纹防误放系统
16.自助提讯(询)会见系统
17.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18.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19.法律文书制备系统
20.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21.财务管理系统
22.医疗管理系统
23.机房建设
24.综合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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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监控室建设
26.外出押解电子脚扣系统
2.3 保密设计
(1)综合信息系统及前端设备应部署在公安网或监所局域网内部,防止内部信息泄密。
(2)综合信息系统及前端设备在投入使用时,必须修改默认的访问密码,密码宜采用数字加字母加字符的形式,密码位数应不低于六位。存储于数据库中的密码应加密,严禁明文显示。
第三章系统建设要求
3.1 音视频监控系统
3.1.1系统组成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音视频存储设备、大屏显示设备、解码设备、流媒体服务器、传输网络及监控软件等组成。
3.1.2 系统功能
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对监控区域及被监管人员行为全方位、不间断实时监控,符合《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规定。
监控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与省厅监管信息指挥平台联网对接,应与监所智能安防平台联动。
前端设备部分
(1)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拾音器安装数量及位置。—6—
(2)通道位置摄像机安装的方向尽可能满足图像覆盖连续可查的要求。
(3)监(拘、病)室内摄像机应确保安装牢固,必要时增加防暴保护。
(4)监(拘、病)室外摄像机视情采用枪球联动的方式,对管理通道及周界的人员活动情况进行定位、跟踪、识别。
(5)在监(拘、病)室和放风(活动)场各安装一台网络高清全景摄像机,如建筑物有死角可增加一台辅助摄像机。
(6)监(拘、病)室内摄像机需具备宽动态功能,宽动态范围达120dB,安装应尽量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8)网络高清摄像机像素不低于130W,分辨率宜不低于1280像素×720像素,输出格式不低于720P25帧,支持低照度0.02Lux。
(10)拾音器采用全指向,具备数字降噪、自动增益、自动电平控制,符合公检法审讯室、监(拘、病)室、特侦室、狱侦室等环境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在5~80平方内高保真、高灵敏、高带宽、无噪音。拾音器灵敏度≧0.15v/µbar,频响100-5500Hz,工作电压6-12VDC,不失真输出≧3V/Vp-p(1KΩ)。
(11)监(拘、病)室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 2.5m ±0.5m 范围内,布点应均结合实际环境因素安装,应具备降噪抗回声处理功能,实时、回放声音应无明显噪声干扰,且清晰可辨。
(12)单独关押监室、特殊监室的摄像机及拾音器的选型和安装位置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另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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