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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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8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为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规范医院财务报销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医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院报销开支项目分类
医院报销开支项目分为常规性项目支出和其它项目支出,具体分类如下:
(一)常规性支出项目
1、人员经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税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抚恤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购房补贴和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卫生材料费:血费、氧气费、放射材料费、化验材料费、高值耗材费和其它卫生材料费等。
3、药品费:西药费、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等。
4、固定资产
5、低值易耗品
6、其它费用:医疗安全生产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福利费等。
(二)其它支出项目
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伙食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咨询费、手续费、银行资料、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它交通费和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常规性项目支出(或单笔支出在3000元及以下的其它项目支出),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在3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它项目支出,由医院财经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单笔超过10万元的其它项目支出(及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财务报销流程及手续
(一)财务报销流程
1、常规性支出项目
(1)人员经费、医疗安全生产奖
财务科统一制表造册→财务科科长审核签名→主管财务副院长审定签名→会计录入→付款或转账。
(2)卫生材料费、药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其它费用
CW—007: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8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经办人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及票据附件,填制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专业会计审核入账签名→财务科科长审核签名→主管财务副院长审定签名→会计录入→付款或转账。
2、其它支出项目
经办人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及票据附件,填制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专业会计审核签名→财务科科长审核签名→按报销审批权限研究决定→主管财务副院长审定签名→会计录入→付款或转账。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物资采购
药品、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等根据采购计划合理采购,采购物资均需提供有效发票及清单,由仓管员验收合格入库,再由调拨员复核入账,相关人员审核后按时上报财务部门审核,以便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固定资产购置
(1)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提供:
①中标通知书。
②采购合同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③进口设备应提供口岸检验单。
④基建项目必须提供预、决算书,超预算的须追加预算。
⑤工程完工提供验收报告。
⑥有监理单位参与的,必须提供监理意见书或在相关资料加意见。
⑦有效发票及设备入库单(附清单)。
⑧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报财务部门入账。
(2)非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
①院内招投标文件或竞标或询价资料及会议纪录。
②采购合同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③基建项目必须提供预、决算书,超预算的须追加预算。
④工程完工提供验收报告。
⑤有效发票及设备入库单(附清单)。
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报财务部门入账。
3、差旅费报销手续及要求,严格按照《彭湃纪念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4、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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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8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姓名、职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5、各科室按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通讯补贴、节日补贴(需送人事科审核)及其它各项补贴均须填制签领表,按员造册,各类信息填写齐全,标明标准、工作天数、发放金额,报财务部门统一审核后送领导确认签名再通过银行发至各位员工账户。
6、全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退休人员节假日补贴、临工工资由财务科根据考勤情况统一制表,相关人员审核后送领导审批,再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
发至各位员工账户。
7、因学科建设须邀请教授授课、专家会诊、专家学术讲座等劳务费,原则上要求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再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相关科室办好手续后由当事人到财务科签领或由当事科室代领再返还当事人。
8、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当事科室需报领导批准,加班费按规定发放。
四、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一)必须取得真实、完整、合法的报账依据。每一张原始凭证,都必须按照原始凭证的要素填写清楚,查看有无接受单位的名称、实物的数量、单价、金额,金额的大小写是否相符,填制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以及填制票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后应当在出错处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三)外来原始凭证,都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统一规定使用的发票;收据或白条均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据以报销。
(四)院内使用的自制原始凭证,仅限于本院在职在岗人员使用,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不得使用。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票证的号码、实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并附原证存根联的复印件,然后由经办人部门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医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能代作报销凭证。
(六)原始凭证除复写的可用圆珠笔填写外,其他的一律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七)原始凭证背后,要求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等2人或以上在背后签名并注明业务用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据,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五、借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