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扰乱公共秩序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原则1.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
2.程序合法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环节。
任何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在处罚的同时,应当注重对违法者的教育。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程序1.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采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2.传唤与讯问: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可以对违法者进行传唤和讯问。
传唤和讯问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裁决与执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和传唤讯问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随意加重处罚。
对于裁决结果,当事人应当遵守,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申诉与救济:当事人对于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导读: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为五日到十日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对于公共秩序,当事人应该遵守,不得有违反。
如果扰乱公众秩序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法的制裁。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于首要分子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间相同点都是扰乱秩序,前者是指在学校、单位、商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后者是指在人相对人多的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展览会等地。
前者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都是针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
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撤销治安案件的情况。
本文将详细阐述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2)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被处罚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3)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了撤销治安案件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以保证治安处罚工作的合理、公正、便捷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惩治各类治安违法行为,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治安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适用、适量适度、妥善处理。
第五条治安处罚适用于以下治安违法行为:1. 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2. 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3. 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利益的;4.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进行治安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治安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治安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进行治安处罚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治安处罚应当及时、准确、便捷,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
第十条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治安处罚的资料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治安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
第二章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十二条治安处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部门对涉及治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治安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关闭营业场所、暂扣工具、器材;4. 吊销许可证;5. 拘留;6. 行政拘役。
第十四条持枪、管制器械的个人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未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拘禁、绑架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住宅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张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9年5月某日,张某某因个人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行政处罚: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 提起诉讼: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于是,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审理1. 程序违法:张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 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但不足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程序正当的法律精神。
1. 程序正当的重要性: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违法的表现: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罚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制定了本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居民和非法人组织。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场所,干扰公民、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哄闹、扰乱公共秩序、无故滋事等。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扣留相关物品。
2.非法集会行为非法集会行为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开集会、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
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对于非法集会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解散。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对组织者予以相应处罚。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指故意毁坏、盗窃、抢夺公用设施、交通工具、文物古迹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处罚程序及权益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应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违法行为者,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确保当事人享有相关的听证、申辩权利。
当事人有权获得书面通知,并得以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处罚依据不充分。
2.法律援助保障对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自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援助请求。
有关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资格,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3.申诉和上诉程序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治安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上诉。
上级机关应当依法查实并作出决定。
三、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为提高违法行为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采取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
叶光宝、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光宝、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震程敬华沈红【审理法官】俞震程敬华沈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光宝;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石海涛【当事人】叶光宝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石海涛【当事人-个人】叶光宝石海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光宝;石海涛【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新洲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新洲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叶光宝因在新洲区阳逻之心工地门口卖盒饭与原审第三人石海涛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原审第三人石海涛向被上诉人新洲分局报警,被上诉人新洲分局接警后,对各方当事人询问并进行了调查。
被上诉人新洲分局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上诉人叶光宝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在处罚前已经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权,故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叶光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叶光宝负担。
法律保护自由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广场举办了一场小型演讲活动,主题为“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
在演讲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一些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观点,引发了现场观众的激烈讨论。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某被某市公安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
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及言论自由、公共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某的言论是否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范畴?2. 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 法律在保护言论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应如何平衡?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1)张某某的言论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2)张某某在演讲过程中,虽然提出了一些敏感话题,但并未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3)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二审阶段某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1)张某某的言论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2)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遂驳回某市公安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言论自由、公共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分析:1. 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某的言论虽然涉及敏感话题,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扰乱公共秩序。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一、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规定和解释,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标准。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滋事、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
2.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滋事等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警告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则是针对严重违法行为。
3.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行为,一般会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4. 在处罚裁量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裁量,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处罚裁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范围。
2. 公正原则,处罚裁量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有偏袒、滥用职权等情形。
3. 适用原则,处罚裁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做到一罚到底,综合考虑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等措施。
四、裁量程序。
1. 接报案件后,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
2.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3.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处罚性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处罚执行。
1.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行为人,并督促其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2. 行为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复核处理。
3. 行为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1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新郑市治安行政处罚公告公示
新郑市治安行政处罚公告公示摘要:一、公告背景二、行政处罚决定三、被处罚对象及处罚原因四、处罚结果及执行期限五、公告目的及意义六、新郑市治安状况及政策正文:【公告背景】新郑市近日对外公示了一批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起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新郑市公安局的调查和取证,以下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1.张三,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处以行政拘留15 日,罚款1000 元。
2.李四,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 日,罚款500 元。
3.王五,因组织赌博活动,被处以行政拘留10 日,罚款2000 元。
【被处罚对象及处罚原因】本次公告涉及的被处罚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
其中,个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组织赌博活动等;企业方面,主要涉及违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等。
【处罚结果及执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分别为15 日、5 日、10 日。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目的及意义】新郑市通过公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旨在彰显法治权威,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这也是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治安问题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新郑市政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安居乐业的决心。
【新郑市治安状况及政策】新郑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治安工作,不断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开展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密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以确保市民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稳定。
总之,新郑市政府通过公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罚(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这两个概念,但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
实际上,这两种处罚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范围更为广泛。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等。
而治安处罚则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专门的法律。
其次,处罚的主体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比如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而治安处罚的主体则通常是公安机关。
再者,处罚的对象和范围也存在差别。
行政处罚的对象涵盖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各类主体,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环保、卫生、文化等多个领域。
而治安处罚主要针对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在处罚的种类方面,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治安处罚的种类则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可以看出,两者在处罚种类上有一定的重合,比如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但也有各自独特的部分。
在处罚的程序上,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也有不同。
行政处罚一般遵循较为复杂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环节。
治安处罚的程序相对简化一些,但也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调查、决定和执行。
从处罚的力度和严重程度来看,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的力度和严重程度相对较宽泛,取决于具体的违法行为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而治安处罚针对的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的行为,处罚的力度和严重程度相对较为集中和明确。
祝健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桐公(崇)行罚决字[2022]02813号)
祝健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桐公(崇)行罚决字[2022]0281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桐公(崇)行罚决字[2022]028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20【处罚日期】2022.06.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祝健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34处罚名称祝健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公(崇)行罚决字[2022]02813号被处罚对象祝健达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中午,祝健达在桐乡市***名城广场外,用喊口号的方式进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祝健达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2022-06-15期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海燕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2]00927号)
王海燕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2]0092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2]009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40【处罚日期】2022.03.1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上城区【处罚对象】王海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27处罚名王海燕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2]00927号书文号被处罚王海燕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0日20时许,王海燕在微信群中发表、散布“浙二测出阳性,封院了”等涉疫不实信息,造成该消息被迅速传播,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王海燕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海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王海燕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18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潘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萧公(城厢)行罚决字[2021]08714号)
潘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萧公(城厢)行罚决字[2021]08714
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萧公(城厢)行罚决字[2021]087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20
【处罚日期】2021.08.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潘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9: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2日13时许,潘祎违反防疫规定,未戴口罩欲进入萧山区少年宫看望女儿,遭到当班保安阻拦后,潘祎与武某发生拉扯、推搡。
其行为已构成了扰乱公共产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祎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戴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1]08039号)
戴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萧公(义桥)行罚决字
[2021]08039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1]08039号
【处罚日期】2021.08.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义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戴权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5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5日下午,行为人戴权在获悉萧山区义桥镇有一名被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情况后,其捏造“我们仓库有个人被检测出来确诊了,整个仓库的人都带走检测隔离了”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散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该戴权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戴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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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应当撤销
发
朱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案原告方
代理词(摘要)
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某某市公安局某公行决字(2006)第6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理由是:
一、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处罚决定在陈述原告违法事实时引述了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作为原告违法事实的依据,但没有引用具体条款,原告不知道自己违反了上述两法的什么条款,即处罚决定没有明确原告到底违反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
原告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是事实,但并没有到中南海上访,走到中南海西门附近只是路过。
原告走在前,沈明亮因腿脚不便跟在后面。
原告在相距新华门还有100米左右的地方驻足观看时,有一穿着便服的男人过来问“你是否来上访的?”原告如实告知是来上访的,其本意是“来北京上访的”,该便衣接着就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
快上车吧!”原告于是就上车来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既没询问、也没作笔录。
只是让原告拿出身份证拍了照。
前后不到5分钟。
然后就没有人过问,半小时后有几位某某口音的人来接原告到旅馆。
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根本没有说过要找中央领导上访和所谓的滞留不走的事实。
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所谓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二、处罚决定对原告违法事实的定性混乱,且错误。
首先,对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定性混乱。
被告在传唤证和处罚决定上均认定原告系“扰乱公共秩序”,在复议答辩书中却认定原告是“扰乱机关秩序”,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告在本案“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又变成了“扰乱机关秩序”。
可见,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混乱,莫筹一衷。
其次,不管认定原告是“扰乱公共秩序”还是“扰乱机关秩序”,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
所谓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类行为侵害的是机关、单位的正常秩序,致使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是由自然人出于故意,以此希望达到某些企图和目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从处罚决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看,可以推定被告认定原告是“扰乱单位秩序”。
依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
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对照原告的行为,一条也够不上。
所以,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属“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首先,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做了相应
的规定。
鉴于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没有依据。
其次,退一步讲,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上只引述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但具体违反哪条法律、法规却没有引用,这也属于没有适用法律的行为。
再者,鉴于处罚决定对原告行为的定性错误,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所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在根本上也是错误的。
四、程序违法。
1、没有立案。
立案(或者说受案)是行政处罚管理行为的基础。
没有立案,任何调查、取证、处罚等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依据话:没有立案就不存在处罚。
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受案登记表”中的案由是“治安大队20060220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传唤审批表”中的案由也是“治安大队20060220
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但,某公传字【2006】第七十号“传唤证”对原告的传唤理由是涉嫌“治安大队20060227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可见,只有“治安大队20060220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是经过受案审批并批准传唤的。
但没有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
而真正进行传唤的所谓“治安大队20060227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则既没有立案(受案)程序,也没有传唤审批手续。
其传唤是没有受案和批准的传唤。
其所作的调查取证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所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处罚。
总之,一句话:本案一切行政调查、处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2、被告没有管辖权。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其他程序都合法,其行政行为同样属无权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即使原告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需进行处罚,而所谓的扰乱单位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行为地还是结果地都在北京,而且北京的公安机关是当场发现、当场处置。
所以,应当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以上述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某某是违法行为的发现地可以管辖的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本代理人认为,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所谓的“发现”是违法行为的首次发现。
但本案中原告所谓“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是被当场发现并被制止的,要处罚只能由北京公安机关管理。
被告无权在北京公安机关做出将原告带回原籍的处理意见后再行立案处罚。
被告对本案的管理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
综上一句话: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某公行决字(2006)第6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朱某某
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