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及犯罪构成详细版
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及犯罪构成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那么、道德标准、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具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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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一、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展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
二、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恫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两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立为特大案件。
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一千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扰乱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例如: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 扬言实施放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伤害无辜, 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3 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 利用邪教,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 会道门,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 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 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 危险物质被盗,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 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 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 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 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 盗窃,损坏, 盗窃, 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 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 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 6 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 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 安装, 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 故意损坏, 故意损坏, 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 为.51,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 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 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 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 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 强迫劳动为.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 59,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 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3, 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 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 或低级趣味, 行为人偷窥, 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 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 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 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 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 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 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 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81,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 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 冲闯警戒带, 冲闯警戒带, 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 的行为.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92, 伪造,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 驾船擅自进入, 驾船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行为.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 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是指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的物品, 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报告是指典当业赃物不报告工作人员明知所承接的物品所有者是违法嫌疑人,承接物品是财物等情况,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 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110,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在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活动中发现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未通报公安机关而予以收购的行为.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的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专门规定处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对其内容有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条则明确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该章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场所治安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该章主要对违反交通秩序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四条则规定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倒车、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禁毒工作该章对禁毒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非法生产、贩卖、运输毒品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吸毒人员的治疗与教育措施。
第五章社会面积管理该章对社会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性单位不按规定关闭、停业整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该章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内容主要包含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公共秩序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是被人恶意扰乱了,必然会受到处罚,法律也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经发现有类似的行为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那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1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扬言实施放火,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3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利用邪教,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会道门,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危险物质被盗,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盗窃,损坏,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6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安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故意损坏,故意损坏,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为.5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强迫劳动为.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59,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3,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或低级趣味,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81,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冲闯警戒带,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的行为.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92,伪造,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驾船擅自进入,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一、引言治安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依法对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
其中第43条是关于公共场所扰乱治安秩序的规定,本文将对该法条进行全面解释。
二、治安处罚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公共场所人员扰乱治安秩序的,给予治安处罚。
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扰乱治安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和妨害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1.不文明行为: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激烈争吵、辱骂、恶意嘲笑等行为。
2.扰乱交通秩序: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吵闹、拒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行为。
3.聚众滋事:指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聚集,故意制造混乱、冲突等行为。
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涂鸦破坏公共财物:指在公共场所随意涂鸦、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治安处罚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治安处罚方式:1.批评教育:对于一些初犯或轻微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罚,帮助其认识错误,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2.警告:对于一些扰乱治安秩序行为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处罚,通过警告的形式警示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
3.罚款:对于一些扰乱治安秩序行为较严重的情况,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定。
4.行政拘留:对于一些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为5日以下。
5.取保候审: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的处罚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治安处罚方式并不是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方式。
五、扰乱治安秩序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除了给予治安处罚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罚(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治安处罚法43条》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法规,共有43条,主要是指出了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对该法43条的全文解释:第一条:违法行为1. 在公共场所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或在公共场所故意损毁设施、器材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2. 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宣传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条:违法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或者在车厢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三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非法招徕乘客、行乞,或者使用诈骗、欺诈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散布、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条:违法行为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公共场所内擅自吸烟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闹事、扰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第八条:违法行为在道路上非法占用、阻碍交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散发广告、传单等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穿乱戴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故意损坏公用设施、器材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擅自贴画、涂鸦等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道路上非法拦车、非法乘车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喧哗、嬉闹,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划、乱砍乱烧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污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导读: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为五日到十日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警事百科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
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
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关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关于该条款的2000字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正是基于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该法条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维护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在实际执行中,该法条的落实也将对社会治安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形成。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给他人带来不安全感和生活困扰。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形象,对其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等处罚,并且对于群众性事件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治安拘留,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执行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警方依法打击了众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这表明,依法治国的方针得到了切实贯彻和落实,有效地推动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公德的提升。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惩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也为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更加安定的环境,推动了社会公德的提升。
我们也要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有效依法处置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何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如何规范处罚的幅度和方式,都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法律知识:公共秩序的保护和处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公共秩序的保护和处理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是指社会中各种行为、活动和事件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处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公共秩序的保护和处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公共秩序的保护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要求公民必须依法行使这些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擅自阻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法律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失当,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正常活动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由公安机关警告或者罚款,可以拘留五日以下。
”对于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车、停车、等候以及携带、装载货物,不得妨碍公共交通的正常进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标志,不得以占用公路为目的和方法进行集体行为,不得在道路上从事不文明行为。
”公路上不文明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公共秩序的处理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武装组织、邪教组织、恐怖组织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抢劫、敲诈勒索、破坏财物、罚押、妨害社会管理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进行了严厉打击。
教育、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是处理轻微行为的措施。
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管制、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
”对于一些不严重的公共秩序问题,可以采取轻微的处理措施,以达到改善局面的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预防条例》规定:“燃放爆竹、烟花、焰火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爆竹、烟花、焰火等,可以并处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
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
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要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意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
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接下来就是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细则: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扰民的处罚标准
扰民的处罚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国家越来越重视扰民行为的惩罚。
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在规范扰民行为的惩罚方面均有着严格的标准,以保障社会秩序的完整和平,同时也为消除扰民现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民行为是指
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以言语、文字、图片、音乐、侮辱,恐吓、威胁、猥亵,或者其他行为,扰乱他人平静、伤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文,扰民行为包括捣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功能、侮辱他人身份、对他人进行恐吓、故意破坏公物、入室窃盗等。
其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扰民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的扰民行为,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行政机关可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
政处罚;而对于严重的扰民行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可涉及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还将根据社会治安情况,确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也就是说,在某一特定地区,根据其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可能以不同的处罚标准来规定扰民者的惩罚。
最后,不同地区还可以建立具体的处罚程序,即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扰民行为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罚程序,依法严格惩处扰民行为。
总之,国家在规范扰民行为方面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其中包
括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以便为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权利提供合理的处罚机制,促进扰民行为的预防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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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
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
公共场所根据本条第二项所列举的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
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机闹事。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本条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
例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
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
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
这样规定也为今后类似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
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
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
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此,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该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而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
根据公安部1999年11月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①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③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④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对大型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是公共秩序,直接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
(3)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①强行进入场内。
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群死群伤的事件。
因此,对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从管理规范上健全这一防范性要求,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
实践中,一部分情绪激动的行为人,在大型活动现场有燃烧衣物、起哄闹事等情形,扰乱了现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