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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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任何自然人。

4、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行为人企图通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案例一中,梁某某和袁某在溜冰场相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又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从而使得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属于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从而放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杜某、郭某、杜金某、郭立某四人为能尽早上车,强行加塞,不听工作人员制止,造成车站乘客乘车秩序混乱,客车晚点发车25分钟,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

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实践中,正确认为和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应注意区别以下界限:

1、该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则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案例一的梁某某和袁某使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但没有造成其他损失;案例二的四个行为人使得车站乘客排队上车的秩序大乱,客车晚发车25分钟,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则分别按其造成的后果定性。

第一,行为主体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共同扰乱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者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案例二的杜某等四人共同扰乱车站秩序,具有共同的故意,且共同实施扰乱行为,其中,杜某讲“到前面看看……”并不是组织、策划或指挥,因此,杜某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该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这两种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扰乱的手段或方法有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秩序。二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即发生在不同的地点,构成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生效之后,类似情况可依据新法第23条第二项予以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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