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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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

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

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要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意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

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接下来就是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细则: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 扬言实施放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伤害无辜, 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3 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 利用邪教,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 会道门,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 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 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 危险物质被盗,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 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 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 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 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 盗窃,损坏, 盗窃, 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 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 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 6 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 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 安装, 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 故意损坏, 故意损坏, 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 为.51,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 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 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 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 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 强迫劳动为.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 59,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 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3, 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 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 或低级趣味, 行为人偷窥, 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 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 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 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 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 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 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 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81,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 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 冲闯警戒带, 冲闯警戒带, 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 的行为.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92, 伪造,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 驾船擅自进入, 驾船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行为.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 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是指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的物品, 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报告是指典当业赃物不报告工作人员明知所承接的物品所有者是违法嫌疑人,承接物品是财物等情况,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 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110,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在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活动中发现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未通报公安机关而予以收购的行为.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的枪。

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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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面几种行为之一的,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或者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下的一个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处罚期限为5日到10日之间的一个拘留,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下的一个罚款:(一)该当事人扰乱团体、团体、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一个良好秩序,致使他们的工作、经营、生产、医疗、教学或者科研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工作的,但是没有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和损失的;(二)该当事人扰乱车站、码头、港口、飞机场、超市、商场、公园、游乐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三)该当事人扰乱地铁、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四)违法阻拦或者是强行上车、扒乘共用或者私人的机动车辆、船舶、火车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响了我国的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的;(五)肆意破坏正在依法举行的的选举秩序的。

这些行为都是是一些不好的行为的,不见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扰乱了我国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有可能对于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伤害到自身。

所以,作为社会里面的医院,要做一个文明的人,遵纪守法,维护这个社会的一个治安,与此同时也要对于其他的人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的进行制止,避免社会的公共财产遭到损害,也避免由于一些小摩擦而导致一些损失重大的社会事故。

作为社会里面的医院,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公德心,不仅仅为自己考虑,也要为他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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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日常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经常进行检测和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标识,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通道和关键位置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灭火和疏散预案,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疏散并灭火。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巡查和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火源检测、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的区别
⽣活中很多⼈分不清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三者的区别,不少⼈认为聚众⽃殴⾏为与寻衅滋事⾏为是有相同点的,这⽅⾯⽆可否认,但是依然有⼀些不同的地⽅,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的某种不合理要求,⽤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政府施加压⼒。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为;后⼆者在客观⽅⾯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要分⼦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秩序和安宁。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大声喧哗、恶意冲撞、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堵塞交通、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在一个嘈杂、混乱的环境中,人们无法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或休息,甚至会感到恐慌和不安。

其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容易引发冲突和暴力行为。

当一些人的行为越界时,其他人也可能被激怒,并产生对抗情绪,最终导致群体性斗殴或其他不良后果。

再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会对社会形象和风气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一个城市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扰乱秩序的事件,人们对这个城市的印象很可能会变差,也会影响到旅游业等方面的发展。

为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其次是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对个别人造成了困扰,那么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然而,如果一个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恐慌和混乱,或者对公共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并且目的是为了制造混乱或满足个人的私利,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维护秩序的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当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时,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规则。

其次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扰乱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扰乱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秩序,为公众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空间。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涉及社会秩序、个人行为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只有当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则,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才能享受到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做了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并不能置身事外,相关人员可能会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要是造成重大影响的话,处罚的力度也会更大。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的内容赢了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不文明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破坏公物以及不遵守公共场所规定等。

如何有效地解决和预防这一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亟需思考和努力的方向。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危害性。

公共场所是人们休闲、交流、休息的重要场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仅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还会给他人的安全和心情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在电影院或图书馆中高声喧哗,不仅打扰到了他人的观影或阅读体验,也表现了对他人权益的不尊重。

此外,乱扔垃圾不仅使公共环境变脏变乱,还可能引发卫生问题和环境污染。

破坏公物更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无视和浪费行为,给公共资源带来浪费和损失。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原因。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往往源于个人的自我意识不强、教育素质低或社会道德观念不健全等因素。

一些人可能缺乏对公共场所秩序、他人权益的认识,缺乏公共责任感和公德心。

此外,一些人的行为也受到了不良信息、粗俗娱乐、偶像追捧等外界煽动和激励。

为了有效地解决和预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教育宣传。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和道德观念。

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对公共场所秩序的教育,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

其次,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增加违法成本。

此外,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

再次,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提高公共设施的质量和数量,改善公共环境,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时刻保持良好的公民行为和文明习惯。

尊重他人、尊重环境、遵守公共场所规定,维护好公共秩序。

同时,我们也应该互相提醒和督促,共同营造和谐的公共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安全感,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本文将通过解读一些典型的案例来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

案例一:吸食毒品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治、劝导教育等措施,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收缴违法所得的处罚。

例如,在某城市的辖区内,警方接到报案,称某公共场所出现了吸食毒品的情况。

经查证属实后,根据条例规定,警方将违法行为人带到相关处所进行强制戒毒,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警示。

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吸食毒品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案例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滋扰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例如,在某市的公园内,有一名男子不顾他人劝阻,在公园内放鞭炮,引起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制止相关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解和教育。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以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案例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制止、调查、清除影响等措施,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例如,在某县城内,有人故意利用社交媒体散布虚假信息,声称该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暴力事件,引起了群众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警方根据条例规定,立即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并采取措施清除影响。

最终,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以警示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案情: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

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

”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

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

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

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

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目前大家越来越关心公共治安的问题,那么行为名称到底有哪些呢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

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由法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等所确定。

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之一。

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要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意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

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接下来就是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细则: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条款及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条款及处罚

20
寻衅滋事
第26条
21 22 23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 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 社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第27条第1项 第27条第1项 第27条第2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序 号 24 25 26 27 28 29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 干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 用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 条 处 罚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妨碍公共安全的案件305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30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4041在铁路线上防治障碍物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0故意损坏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8
殴打他人
第43条第1款
69
故意伤害
第43条第1款
70 71 72 73
猥亵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虐待 遗弃
第44条 第44条 第45条第1项 第45条第2项
74

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故意
制造噪音、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轻微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例如,对于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引起争执、扰乱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其次,对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此外,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罚款等措施。

例如,对于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罚款等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总的来说,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
违法行为,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1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扬言实施放火,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3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利用邪教,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会道门,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危险物质被盗,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盗窃,损坏,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6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安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故意损坏,故意损坏,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为.5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强迫劳动为.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59,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3,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或低级趣味,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81,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冲闯警戒带,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的行为.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92,伪造,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驾船擅自进入,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

治安处罚法43条全文解释《治安处罚法43条》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法规,共有43条,主要是指出了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对该法43条的全文解释:第一条:违法行为1. 在公共场所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或在公共场所故意损毁设施、器材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2. 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宣传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条:违法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或者在车厢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三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非法招徕乘客、行乞,或者使用诈骗、欺诈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散布、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条:违法行为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公共场所内擅自吸烟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闹事、扰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第八条:违法行为在道路上非法占用、阻碍交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散发广告、传单等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穿乱戴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故意损坏公用设施、器材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擅自贴画、涂鸦等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道路上非法拦车、非法乘车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喧哗、嬉闹,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划、乱砍乱烧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污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最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最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知识拓展: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page](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置方案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置方案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置方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常见而烦人的现象,严重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市民自发组织的秩序维护力量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针对这种情况,以下是一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置方案。

警告制止对于个别出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人,可首先采取警告制止的方式,提醒其要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及立即联系警方的电话号码,以提醒市民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同时能够及时报警报案。

解散集会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象涉及到大面积聚集的人时,应考虑解散集会。

可以采取向人群演讲、张贴布告并配合警力执行有关法规的方式,告知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一旦持续进行,将被移交派出所处理。

同时,通过现场劝阻、扫黄打非、防控暴力等措施,防止集会演变成违法行为。

特勤巡查对于一些蓄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应采取特勤巡查来进行处置。

在特勤巡查过程中,应加强警力部署,积极掌握目标人物及其相关信息,并进行及时拘留。

为了增强特勤巡查的效果,需要配合社会力量加强监督和配合,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多部门联合治理为了实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数控化管理和规范化治理,各相关部门需要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处置,形成联合治理的态势。

此外,还需要调拨足够的人力物力,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处置设备的顺利运作,提高工作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各地公安机关和市民自发组织的秩序维护力量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现象。

警告制止、解散集会、特勤巡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治理,都是有效的处置方案。

我们需要保持警觉,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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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

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

”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

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

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

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

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任何自然人。

4、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

行为人企图通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案例一中,梁某某和袁某在溜冰场相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又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从而使得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属于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从而放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杜某、郭某、杜金某、郭立某四人为能尽早上车,强行加塞,不听工作人员制止,造成车站乘客乘车秩序混乱,客车晚点发车25分钟,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
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实践中,正确认为和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应注意区别以下界限:
1、该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不同。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是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

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则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比如案例一的梁某某和袁某使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但没有造成其他损失;案例二的四个行为人使得车站乘客排队上车的秩序大乱,客车晚发车25分钟,尚未达到“情节严重”。

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则分别按其造成的后果定性。

第一,行为主体不同。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

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共同扰乱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者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

案例二的杜某等四人共同扰乱车站秩序,具有共同的故意,且共同实施扰乱行为,其中,杜某讲“到前面看看……”并不是组织、策划或指挥,因此,杜某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该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

这两种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扰乱的手段或方法有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故意。

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秩序。

二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即发生在不同的地点,构成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生效之后,类似情况可依据新法第23条第二项予以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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