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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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的选择和基本要求

侦查辨认的选择和基本要求

侦查辨认的选择和基本要求
侦查辨认是指警方在犯罪侦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确认涉案人员、物品或现场等的真实身份、属性、特征等。

在进行侦查辨认时,通常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具备合法性:侦查辨认的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能违背被认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侦查辨认必须客观、公正,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以确保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遵循科学方法:侦查辨认应遵循科学、技术手段,如人像比对、指纹比对、DNA鉴定等,以提高辨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4. 保护隐私安全:在进行侦查辨认过程中,对于被辨认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滥用或泄露。

5. 规范程序:侦查辨认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如出具书面辨认报告、采集证据、保存记录等,以确保整个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总而言之,侦查辨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采用科学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并按规范程序进行,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辨认现场法律规定(3篇)

辨认现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现场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指认、复验、鉴定等活动的一种侦查手段。

现场辨认在侦查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现场辨认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辨认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现场辨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应当进行勘验、检查。

对于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的处所、物品、文件,应当进行搜查。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讯问,可以要求他们到现场辨认、复验、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应当进行勘验、检查。

对于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的处所、物品、文件,应当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讯问,可以要求他们到现场辨认、复验、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进行现场辨认。

”三、现场辨认的原则1. 依法进行原则现场辨认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人员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现场辨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客观公正原则现场辨认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人为干扰、误导或者篡改辨认结果。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现场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现场辨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搜集和犯罪事实查明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辨认。

辨认是指目击者通过感观对一些人或一些物品进行识别,以确认其与案件有关。

辨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提供犯罪事实的证明,以便在后续的法庭审理中应用。

在刑事诉讼侦查中,辨认的要求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辨认的自由意识原则:辨认必须是在目击者的自由意识下进行的,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或干扰。

目击者应该自主、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人或物。

2.辨认的及时性原则:辨认应当在案件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进行,以确保目击者的记忆还比较清晰,可以准确记忆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和细节。

3.辨认的公开性原则:辨认过程应该公开进行,不得有秘密、非正常或不公开的方法。

辨认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被辨认人和相关当事人公示,以避免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4.辨认的独立性原则:辨认应该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不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主导。

目击者应该独立地做出辨认的判断,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

5.辨认的以证据为基础原则:辨认的结果必须依据证据,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辨认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辨认对象与案件有关,因此,需要充分的、确凿的证据来支持。

6.辨认的记录原则:辨认的过程应该有记录,包括辨认地点、时间、目击者的身份信息以及辨认结果等。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法庭审理时的证据,以证明辨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辨认要求高度注重自由意识、及时性、公开性、独立性、以证据为基础和记录等原则,旨在保证辨认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准确性,为后续的法庭审理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辨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证人在特定场合下对案件中涉及的人、物、地点等的确认和辨别。

辨认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对于确认案件事实、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刑事诉讼侦查中辨认的一些要求。

一、自愿原则:辨认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侦查机关在开展辨认工作时,应当告知参与辨认者辨认的意义、程序和权益,征得其同意后再进行。

二、双盲原则:辨认过程中,应当遵循双盲原则,即目击者和被辨认者相互之间不知道对方的身份。

这样可以避免目击者受到被辨认者的暗示或影响,保证辨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公平原则:侦查机关应当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得对辨认人进行骚扰、恐吓或其他不当干涉。

同时,对于无法参与辨认的当事人,也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五、记录原则:辨认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当事人的表态等。

相关记录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可以使用音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以保证辨认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程序正当性原则:辨认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辨认,不得超越辨认的范围和要求。

一旦发现辨认过程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七、参与律师原则:被辨认人或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辨认过程中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律师参与,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

侦查机关在依法安排律师参与辨认过程时,应当提前通知律师,并为其提供充分的配合和便利。

总之,刑事诉讼侦查中的辨认过程是证明案件事实和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重要环节。

侦查机关在进行辨认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自愿、双盲、独立、公平、记录、程序正当性和参与律师等原则,确保辨认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合法、正当、公正的辨认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用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辨认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辨认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辨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辨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辨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让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辨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让违法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违法行为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辨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辨认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对辨认工作的具体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辨认的程序1.申请辨认辨认应当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

2.辨认前准备(1)确定辨认对象: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辨认的对象。

(2)通知辨认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辨认。

(3)制作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记录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人、辨认对象、辨认过程等内容。

3.辨认实施(1)出示辨认对象:侦查机关应当向辨认人出示辨认对象。

(2)辨认过程:辨认人应当认真观察辨认对象,并在辨认过程中提出疑问。

(3)作出辨认结论:辨认人应当根据辨认过程,作出辨认结论。

4.辨认结果处理(1)辨认结果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证据使用。

(2)对辨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辨认。

四、辨认的效力1.辨认结果具有证据效力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案件事实。

2.辨认结果并非绝对有效辨认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客观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排除错误的可能性。

刑事案件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进行识别、证实的一种侦查手段,是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一、辨认对象的范围1.犯罪嫌疑人(人、照片)2.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实物、照片)3.特定对象(尸体、场所)二、审批权限1.辨认由侦查人员决定。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注意事项(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59条: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60条:1.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2.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照片),陪衬人(物、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陪衬真人≥7人,陪衬照片≥10张;陪衬物品≥5件,场所、尸体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物品陪衬物件数不够辨认时,可以对物品拍照,混杂于同类物品照片中进行辨认,物品通过照片进行陪衬辨认的不得少于10张;对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

3.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等特征相类似的人或者照片作为辨认陪衬,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4.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5.辨认笔录必须要有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有关情况。

四、《辨认笔录》的制作1.《辨认笔录》应当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记录人、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往往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时间的推移、记忆的模糊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的辨认和身份确认常常成为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证人辨认的难题证人辨认是指目击者通过辨认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物来确认其身份。

然而,证人辨认往往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时间的推移会导致记忆的模糊和混淆。

如果案件发生后过了一段时间,证人可能会忘记细节或混淆不同的事件。

其次,案发现场的环境条件也会对证人的辨认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案发现场光线昏暗或者发生了混乱的情况,证人可能无法清楚地辨认嫌疑人的特征。

此外,心理因素也会对证人的辨认产生影响。

例如,证人可能会受到威胁或压力,导致其不敢或不愿意提供准确的辨认信息。

二、身份确认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身份确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确认了被告人的身份,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否则,如果错误地辨认了被告人,可能会导致无辜者受到冤屈,或者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因此,确保身份确认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三、提高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的方法为了提高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的准确性,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

首先,警方在接受证人辨认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威胁。

其次,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辨认的准确性。

例如,使用高清摄像设备记录案发现场,并通过视频回放来帮助证人回忆和辨认。

此外,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辨认的准确性。

另外,法庭审判中应当充分利用辨认专家的意见,他们能够根据证人的描述和其他证据来提供专业的辨认意见。

四、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证人辨认与身份确认的准确性,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证人辨认的特殊程序,包括采取不同的辨认方式、保护证人的隐私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错误辨认的补救措施,例如,可以通过重新辨认、提供其他证据等方式来纠正错误的辨认。

刑事案件辨认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辨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所进行的识别和确认。

辨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辨认的概念、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辨认的概念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识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也可以是犯罪工具、痕迹、场所等。

三、辨认的法律程序1. 认辨的启动辨认的启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辨认;(2)辨认对象已经确定;(3)辨认对象具有辨认的可能性。

2. 认辨的组织实施辨认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侦查机关应当将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对象等情况告知当事人;(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证辨认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4)辨认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3. 认辨的实施方式辨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直接辨认:当事人对辨认对象进行直接识别和确认;(2)间接辨认:通过辨认照片、录像等资料进行识别和确认;(3)同案犯辨认:侦查机关组织同案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 认辨的记录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记载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对象、辨认过程、辨认结果等内容。

辨认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辨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刑诉中的辨认的要求具体有哪些

刑诉中的辨认的要求具体有哪些

刑诉中的辨认的要求具体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辨认是指对涉案人员、物品、地点等进行确认和辨别的过程。

辨认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能够为案件的揭露和定罪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支持。

为保证辨认的科学准确性和程序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的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刑诉中辨认的要求。

一、立案前辨认要求在批准立案之前,辨认起到初步调查的作用。

主要的要求如下:1.公安机关必须充分核实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结果,尽力保证辨认的准确性。

2.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好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影响。

3.对于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辨认必须通过专家辨认和技术手段辅助。

二、侦查阶段辨认要求在侦查阶段,辨认的重点是确认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1.对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辨认,必须由有关当事人进行,不能由法院指定其他人进行代理辨认。

2.对于物品的辨认,应该由取得证据的人进行辨认。

如无法取得,可由承办案件的人员代理。

3.对于作案现场的辨认,必须有必要的主观意图,并有法定的侦查权。

可以采用现场勘查、视频、摄影等技术手段辅助。

三、审判阶段辨认要求在审判阶段,辨认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是审判的基础,主要的要求如下:2.辨认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有力地支持起诉方或被告方。

3.在庭审中,被告有权对辨认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和辩护,法庭必须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利。

四、特殊案件辨认要求在特殊案件中,辨认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1.身份识别案件:辨认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对被辨认人的了解,并有证明被辨认人身份的充分证据。

2.非法组织案件:辨认人员必须具备对非法组织成员的特征和标志的了解,并进行充分的掩护。

3.技术手段辅助辨认:在涉及技术手段辅助辨认的案件中,必须确保技术手段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辨认。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辨认要求是为了保证辨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和可信度。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

刑诉侦查中的辨认有什么要求辨认: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主体辨认要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混杂辨认规则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1)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2)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3)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4)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5)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情形,如对手机的辨认,辨认人能够说出手机内短信息的内容、手机外观磨损细节及部位等特征。

公安混辨不少于:犯罪嫌疑人7;犯罪嫌疑人照10;物品5;(物品照片不少于5)2.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1)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2)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检院混辨不少于:犯罪嫌疑人7;犯罪嫌疑人照10;物品5;(物品照片不少于5)(三)单独辨认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个别进行。

(四)见证人规则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五)不得暗示规则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六)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七)制作笔录1.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2.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辨认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身份、真伪或特征的过程。

在各个领域,辨认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司法、安全检查、品牌保护等等。

在进行辨认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步骤,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原则在进行辨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辨认过程应该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感影响。

所有决策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

2.可信度:辨认的凭据和证据应该是可信的。

我们应该确定凭据的来源和可靠性,以便做出可靠的判断。

3.统一性:辨认过程应该是一致的和统一的。

无论是个人、团队还是组织,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辨认。

4.透明度:辨认过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关键步骤和决策应该是可追溯和可解释的。

步骤下面是进行辨认的一般步骤:1.收集信息:在进行辨认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足够的信息和数据。

这些信息可以来自多种渠道,例如观察、调查、记录等等。

–详细记录物体、人员或特征的描述,例如外貌特征、行为习惯等。

–收集相关的背景和历史信息,例如物体的制造商、人员的身份背景等。

2.分析信息:收集到信息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涉及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对比、验证等等。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

–进行信息比对,将收集到的信息与已有的数据库或标准进行对比。

–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通过验证文件的真伪、对证人进行讯问等。

3.制定判断:在经过信息分析后,我们需要做出判断和决策。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分析结果,做出准确的辨认判断。

–考虑到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应该使用适当的概率和统计方法来支持判断。

4.文件记录:对于每个辨认过程,我们应该详细记录相关的信息和决策。

–记录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以备将来参考和审查。

–记录辨认的结果和决策依据,方便后续复核和验证。

–对辨认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决策进行时间戳和签名,以确保可追踪性和可靠性。

5.审核和复核:辨认过程不应该是孤立的,我们应该进行审查和复核来确保辨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一、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原则。

辨认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确保被辨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庭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现场辨认,例如当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可以要求将被辨认人带到法庭进行辨认。

二、辨认的方式和时机。

被害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辨认的需要,予以传唤并就辨认提供必要协助。

在传唤期间有书面通知传唤人的义务,并尽量保护被辨认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辨认方式可以为现场辨认、照片、录像、录音、图像等。

三、被告人的辨认。

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庭参加辨认,同时也可以要求对其辨认提出异议。

法庭应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辨认,并将辨认过程及结果记录在案。

四、被害人和证人的辨认。

被害人和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庭参加辨认,并就其辨认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辩意见。

在辨认过程中,法庭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告人对其施加威胁和报复。

五、专家技术辨认。

对于需要通过特殊技术手段辨认的事实,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辨认。

法庭可以提前通知当事人,并约见专家进行评估意见。

专家辨认的结果应当作为证据,并由法庭进行综合评估。

六、辨认的效力和证据规则。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的证明力不是绝对的,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对辨认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辨认的书证、录音、录像、图像等材料通常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并由法庭作为证据施加效力。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辨认的规则是为了保障辨认过程的公正、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则涉及到辨认方式和时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辨认要求、专家技术辨认以及辨认的效力和证据规则。

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辨认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

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

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进行辨认的一项工作制度。

辨认工作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查明案情、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辨认工作的原则、主体、对象、程序、结果等方面对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辨认工作的原则1. 公正原则:辨认工作应当公正、公平,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科学原则:辨认工作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确保辨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 合法原则:辨认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辨认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严格保密原则:辨认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证据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二、辨认工作的主体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辨认工作。

2. 辨认人:辨认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进行辨认的人员。

辨认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

3. 见证人:见证人是指在辨认过程中进行见证的人员。

见证人应当保持中立,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性。

三、辨认工作的对象1.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身体特征等进行辨认。

2. 物证:对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行辨认。

3. 痕迹:对案件有关的现场痕迹、生物痕迹等进行辨认。

四、辨认工作的程序1. 启动辨认: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启动辨认工作。

2. 通知辨认人:侦查机关应当提前通知辨认人进行辨认的时间、地点和事项。

3. 进行辨认:辨认人在侦查人员的指导下,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进行辨认。

4. 记录辨认结果:侦查人员应当将辨认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由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5. 审核辨认结果:侦查机关应当对辨认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辨认结果的准确性。

五、辨认工作的结果1. 辨认一致: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作出一致的辨认。

2. 辨认不一致: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作出不一致的辨认。

3. 无法辨认: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物证、痕迹等无法作出辨认。

刑事指控中的指认与辨认掌握关键细节

刑事指控中的指认与辨认掌握关键细节

刑事指控中的指认与辨认掌握关键细节在刑事诉讼中,指认与辨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结果。

指认是指被害人或目击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而辨认则是指法庭对被告人或物证等相片、实物等进行确认。

准确掌握指认与辨认中的关键细节,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或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认环节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受害人或目击者作证时,其对嫌疑人的指认是非常关键的。

因此,法庭在接受指认证言时应特别慎重。

在证人指认嫌疑人时,应确保证人已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嫌疑人进行观察和认知。

同时,法庭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证言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例如,法庭可以安排专门的环境、时间和方式,以确保证人在指认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无关因素的影响。

此外,法庭还应考虑证人的身份和认知能力,在保证证人真实陈述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证人的权益。

其次,辨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辨认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确认,还包括对物证等证据的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应采取适当的辨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答、展示等,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法庭应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公开,避免任何可能导致错误判断的因素。

例如,法庭应核实辨认过程中的可能误导线索或错误引导,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辨认物证时,法庭还应关注物证的保存情况,例如可能存在的串通、篡改等行为,以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为了在指认和辨认中掌握关键细节,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法庭应加强对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通过对证人的调查和审查,可以了解证人的身份、认知能力和诚信度等相关信息,为证人的指认和证言提供有效的依据。

其次,法庭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以保留证人指认和辨认的过程。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为法庭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同时也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监督和申诉的依据。

另外,法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指认和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刑事证据法中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刑事证据法中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刑事证据法中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辨认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进行身体特征、声音特征、物品特征等方面的辨认,来确认犯罪事实的一种方法。

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证据的可靠性。

本文将从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辨认的程序刑事辨认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向辨认对象宣告程序和权利。

在辨认开始前,应向辨认对象宣告辨认的程序和权利。

辨认对象在没有理由回避辨认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进行辨认。

其次是当庭辨认。

当庭辨认是指在公开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的辨认。

法庭会保障被辨认人的权益,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再次是非当庭辨认。

非当庭辨认是指在法庭外进行的辨认,如在警察局、检察院等场所。

在非当庭辨认中,辨认的程序和要求同样适用。

最后是以书证形式记录辨认结果。

辨认结果应以书证形式记录,并由参与辨认的人签名确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刑事辨认的要求刑事辨认的要求主要包括准确性、关联性、自愿性和证据价值。

首先,辨认的准确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只有准确辨认才能保证辨认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因此,辨认应该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避免干扰和误导。

其次,辨认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也是一个重要要求。

辨认应与案件事实相关,确保证据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第三,辨认应当是自愿的。

辨认人不能被强迫或胁迫参与辨认,否则会损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辨认的证据价值应当在法庭审判中充分发挥作用。

刑事辨认的结果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审查和评判,才能决定其证明力与效力。

刑事辨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可以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直接证据,还可以帮助揭示案件真相,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辨认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刑事辨认的制度和规范,提高辨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辨认的法律规定(3篇)

辨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辨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比、分析、判断等手段,对特定对象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过程。

在我国,辨认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辨认的法律规定出发,对辨认的概念、种类、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辨认的概念辨认,是指通过对比、分析、判断等手段,对特定对象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辨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人的辨认: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辨认。

2. 物品的辨认:包括对赃物、证物、作案工具等进行辨认。

3. 场所的辨认:包括对犯罪现场、案发现场等进行辨认。

4. 情况的辨认:包括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进行辨认。

三、辨认的种类1. 直接辨认:指辨认人对特定对象有直接的认知和记忆,能够直接识别和确认。

2. 间接辨认:指辨认人对特定对象没有直接的认知和记忆,需要通过间接途径进行识别和确认。

3. 重新辨认:指在原辨认的基础上,对特定对象进行再次辨认。

4. 补充辨认:指在原辨认的基础上,对特定对象进行补充辨认。

四、辨认的程序1. 提出辨认申请: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辨认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辨认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3. 组织辨认:人民法院组织辨认活动,包括现场辨认、照片辨认、录音辨认等。

4. 记录辨认结果:辨认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辨认结果。

5. 提交辨认报告:辨认结束后,辨认人应当提交辨认报告。

五、辨认的法律效力1. 具有证据效力: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经质证和审查。

2. 具有证明力:辨认结果可以证明特定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

3. 具有限制性:辨认结果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4. 具有可变性:辨认结果可能因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

六、辨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辨认。

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84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黎白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摘 要:刑事侦查辨认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对相关客体特征熟悉或了解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尸体进行辨别的活动。

实务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原因,存在辨认程序不规范、辨认对象不清晰、辨认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多种问题,笔者试图分析以上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辨认;问题;解决办法一、辨认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从文意上解释,辨认是为查明案情而存在的,且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这段赋予了它的时空范围,侦查辨认不能随意开展,亦不能任意取消。

另外,程序中规定,参与辨认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类为两种主体:事实主体和参与主体,事实主体,即参与案件事实的人,即规定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作为概念中隐藏存在的参与主体,通常由侦查人员、支持人、见证人构成。

由此,我们得出,辨认:是在参与主体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的由事实主体对于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辨认的在特定时空范围进行的必要活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不规范1.程序违规。

实务工作中,辨认前期准备多集中在辨认参照物的筹备中,在正式辨认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某些程序,如向事实主体宣读权利义务告知、确保辨认时时空条件与案发时空条件一致等。

2.辨认对象不清晰。

实务工作的需要,辨认活动与其他侦查工作区分界限不清晰,某些案件的辨认过程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实际已经开展,因此,出现辨认笔录合并在讯问或询问笔录的情况;同时,受限于辨认参照物的来源范围,辨认参照对象不能与辨认对象形成相似性,例如:在对照片辨认时,侦办人员通常从全国常住人口管理系统中提取参照照片,而参照照片通常为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有着特定的拍摄要求并且更新缓慢,通常选取的照片与事实主体在现场看到的辨认对象有较大差别,由此形成,辨认对象不象本人,以及辨认对象与参照对象差异明显,从而形成明显的暗示。

出所辨认法律规定(3篇)

出所辨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所辨认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所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活动。

第三条出所辨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确保辨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二)自愿原则,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辨认;(三)科学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辨认;(四)保密原则,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

第四条出所辨认的范围包括:(一)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二)辨认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三)辨认证人、鉴定人;(四)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辨认活动。

第二章出所辨认的程序第五条出所辨认应当经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进行出所辨认,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七条出所辨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辨认的目的、意义和注意事项;(二)辨认前,应当对辨认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三)辨认过程中,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是案件无关的成年人;(四)辨认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的方法和手段;(五)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重新辨认,经批准,可以重新辨认。

第九条对辨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补充辨认或者重新辨认。

第十条出所辨认的地点、时间、人员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一条出所辨认的费用,由进行辨认的机关承担。

第三章出所辨认的见证人第十二条出所辨认的见证人应当是案件无关的成年人。

第十三条见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辨认过程的合法性;(二)记录辨认过程和结果;(三)对辨认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见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辨认过程和结果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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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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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

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

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

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当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因此办案人员在组织辨认对象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性别相同、基本体貌特征相似或近似,不得在辨认对象的安排上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4、不注意分别辨认原则,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

分别辨认是指辨认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个辨认人辨认时其他辨认人不得在场,避免在其辨认时受他人的影响或暗示。

不能让两个以上的辨认人一起进行辨认,否则辨认的结果没有证据效力。

5、辨认记录的制作不规范。

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笔录应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目前绝大多数的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为一人,极少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可能是见证人没签,也可能是辨认时根本没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甚至有的笔录中根本就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的签名。

这种辨认笔录在庭审时没有证据效力的。

以上是辨认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这些辨认程序上的违法及法律手续的欠缺直接导致辨认笔录的无效,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和处理。

为使辨认合法有效地进行,正确制作辨认笔录,现将辨认笔录一份附后供工作中参考。

附: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1999年10月20日10时30分至1999年20日11时5分。

辨认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жж派出所。

辨认对象:赵、钱、孙、李、周、吴、王(或十名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十张)。

辨认目的:事主张某称1999年10月19日晚被三人入室抢劫现金2000元、手机一部,张某对其中一名嫌疑人具备辨认条件。

辨认过程及结论:
辨认在жж派出所民警郑、邓的主持下进行,被辨认人七人由东向西依次排列如下:01:赵、02:钱、03:孙、04:李、05:周、06:吴、07:王。

辨认人张经过仔细辨认,指出由东向西数第4人,由西向东数第4人,为抢劫当晚翻自己兜的"小平头"(即04号:李)。

至此辨认结束。

(辨认照片的,应将照片按照给辨认人辨认的顺序编号排列附在辨认笔录。

)侦查员:郑、邓。

辨认人:张。

见证人:金。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辨认笔录常见问题分析
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

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制作的记载辨认活动经过和结果的文书。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

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辨认笔录可以有效的将各种证据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

通常,辨认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七人”或“十张”的法定要求,导致辨认结果没有证据效力。

二是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无法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

三是辨认过程中没有两名以上的民警签字或者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民警作为见证人签字等。

四是不注意分别辨认原则,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

随着法制处不断强化案件监督,通过执法培训、采取执法监督措施等方式,上述低级问题已经基本杜绝。

但随着执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证据规格标准的不断提高以及被告律师、辩护人等辩护水平的提升,一些新问题开始出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辨认笔录结论性表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

例如辨认笔录结论同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不符,或者嫌疑人没有供述犯罪,但辨认笔录对受害人进行辨认,
或者其他证据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不详但辨认笔录中记载详细等。

这样的辨认笔录不仅丧失了作为证据的相关性,甚至与其他证据相矛盾,降低了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是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缺乏客观性。

例如凌晨三时组织7名女性参加被辨认,或者不同案件、不同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在表述上,除相关姓名不同外,其他情况均一致,或者同一案件中多份辨认笔录使用的照片均不同,但姓名均一样。

三是辨认笔录表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比如受害人许某某辨认嫌疑人赵某的辨认笔录结尾均表述为:“辨认人戴某将全部人员认真仔细的看了也一遍,指出…”,或者见证人、侦查员、辨认人前后不符等。

四是辨认笔录对被辨认对象有明显暗示。

这主要是指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有的案件中,嫌疑人为保安员,在被辨认人中仅有嫌疑人一人着保安制服,又如受害人辨认用的照片中嫌疑人的照片清晰且又边框加黑,明显不同于其它混杂的照片等。

五是个别辨认笔录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例如有的案件中嫌疑人与受害人为熟人关系,或者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等。

在没有必要制作辨认笔录的情况下制作辨认笔录,有时难免给检法机关“假戏真做”之虞。

这些问题说明我们的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相对滞后,对证据质量的标准不高,准确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各执法办案单位在制作辨认笔录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制作辨认笔录必须以真实性、客观性为前提。

执法民警必须端正执法态度,提高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取证。

制作的辨认笔录是否客观、真实,将直接影响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处理工作,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执法民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不能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造成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不仅没有对嫌疑人打击到位,还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身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是制作辨认笔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辨认笔录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要有见证人在场;被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被辨认人的照片不得少
于10张,被辨认的物品(或照片)不得少于5件(张)。

特别要强调的是,照片必须保持清晰,具有可辨认性,不得有明显暗示,例如有黑框、不同的底色、背景色过深或者过浅、既有彩色又有黑白照片、所用照片中人物有明显标记特征等。

三是对制作的辨认笔录要先进行自查。

在上面提到的一些问题当中,有不少是由于办案民警利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没有认真审核造成的。

计算机软件制作笔录,虽然提高了办公效率,但是对民警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录经过简单修改后即打印出来进行签字捺印,前后不一、张冠李戴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办案人必须对打印的笔录进行认真审核,甚至需要其他民警进行二次审核,按正确顺序排列后再签字捺印,以此确保辨认笔录的有效性。

四是要进一步提高准确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对不同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不能用同一侦查思路应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对不同案件的辨认目的、辨认过程不能千篇一律。

办案单位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制作辨认笔录的必要性,避免画蛇添足,否则既浪费了办案时间和执法警力,又影响了案件的后期处理,顾此失彼,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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