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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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在出勤管理上体现“严格管理、增强透明度、体现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日常出勤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七条凡在当年抽查中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以上且考勤表上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的员工,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
第三十八条员工对考勤管理部门的决定如有异议,报请公司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发布,于2015年月日完成第一次修订,并颁布实施。
考勤员应如实填写《考勤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表》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出勤抽查原则上每月1次,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勤抽查工作。
出勤抽查与部门考勤不一致时,以员工工作牌刷卡原始记录为准。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每月将迟到或早退次数在5次以上或抽查迟到或早退1次以上的员工名单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公告栏上公布,同时亦公布渎职的考勤员名单。
第三章假期
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息日及法定假。
第十条除事假、公休假为工作日假外,其他假均为日历假。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劳动报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病假
第十二条病假分全薪病假和非全薪病假两种。
第十三条全薪病假
(一)司龄不满5年或工龄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享受7天全薪病假;
(二)司龄满5年或工龄满10年的员工,每年享受15天全薪病假。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员工如果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在法定医疗期或超过法定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劳动报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事假
第十五条员工当月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员工全年可累计享受7天的领取50%岗位工资的事假,超过该期限的,工资按照公司《劳动报酬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先抵扣当年公休假。
第三十二条确因急事需要休假且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电告本部门,在核准假期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节考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为考勤管理部门。
管理内容包括日常出勤登记和出勤抽查。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当年的公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分次休完。
第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公司可发放相应的公休补贴。
第四节其他假
第二十条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有关规定的员工享有15天婚假。
第二十一条产假:符合晚婚晚育及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女员工享有6个月产假。
第二十二条流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流产手术后的女员工享有14天流产假。
公司根据不同季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具体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六条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应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脱岗。
第七条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
员工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早退。
第八条员工因公出差、公派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均视为出勤。
第三节公休假
第十六条工龄满1年且当年实际缺勤天数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员工享有公休假。
第十七条公休假期限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公休假;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天公休假;
(三)工龄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5天公休假。
员工新入职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三条丧假:直系亲属去世的员工享有6天(不包括路途时间)丧假。
第二十四条哺乳假:在法定哺乳期间的女员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四章旷工
第二十五条未请假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六条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凡旷工者,每旷工一天扣发两天的日全额工资。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一节请假程序
第二十八条请假应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请假单,附相应证明文件,并履行相应的请假程序。
因公出差或公派学习的,应附出差或培训审批单。
第二十九条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员工应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请事假在三天以上或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其他假,应送部门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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