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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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二.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品。
三.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四.药师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核处方,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五.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如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六.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不合理用药的问题,并按有关程序报告。
七.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八.处方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单后,交复核、发药人。
九.中药配方应按处方应付的统一标准进行调剂,称量准确。毒性药材(设专用称)要逐剂称量,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药材均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配完处方后,必须经过核对药味无误后,再行包装,并将病人姓名、
付数、煎服方法及用法填写在包装上,经核对无误在处方上签字后,交复核发药人。
十.发药人收到药品与处方后,再次对处方、药品进行严格的“四查十对”。
十一.核对患者姓名、药费金额或其他信息,确认无误后,发出药品,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十二.药品发出后,复核、发药人应在处方上签字。
十三.急症处方立即调剂,保健处方优先调剂,一般处方按先后顺序调剂。
十二.药品收费凭证附联应随处方同行,作为病员取药和日报依据,每日作出药品支出金额日报表,交财务会计复核。
十三.普通处方、急症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
十四.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