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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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课程编码: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专业:13级空中乘务专业课程所属系部:旅游艺术系学时学分: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 2015年3月6日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一、课程定位这是一门专业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认识民航法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民航法规概述、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航空运输合同、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律意识,掌握民航法规知识,熟悉各个民航法规操作流程,成为一名能够适应岗位需求的熟悉各项法规的民航工作人员;二、课程目标1、掌握航空法的名称和定义、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了解航空法的特点;2、明确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各项领空管理制度;掌握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掌握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海道通行权、公海等区域的航行规则;了解如何对外国航空器入侵进行拦截和处理;3、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理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明确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4、明确航空人员的概念、掌握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5、明确民用机场的概念及分类、了解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制度和流程;掌握各项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法律制度、掌握安全检查各项规定;6、明确航空运输合同概念、特征及分类、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明确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7、了解民航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各项民航保险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掌握民航保险的索赔、理赔的原则和程序、争议的判决等;8、明确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概念、掌握我国民用航空法对第三人理赔责任的各项规定;了解航空器噪声、声震和空中碰撞产生的问题;9、掌握民航对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等的处理规定;掌握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的处理规定;10、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个关键法规;三、设计思路本课程的设计思路为先总体介绍学习内容,让学生对于要学习什么心知肚明;然后逐章进行学习,进入每章学习前,都先给学生一个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个情况应该涉及什么法律、应该怎么处理;然后带着学生们的争论和疑问进入章节学习;每章节学习完后再给案例进行处理,并对照开始的想法进行修正;让学生自己利用学到的知识修正自己的想法并解释为什么要修正;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点评;目的是尽量让大家学以致用,把枯燥的法律课融入到生活实际,让学生不用死记硬背就能掌握课本知识;五、教学条件以工作导向和任务驱动,及融“教、学、做”为一体的教学模式组织课堂教学过程;突出了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突出能力培养的目标;充分利用教学素材包括文本、图像、视频、网络等多种教学手段,结合传统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提高教与学效果;在教学过程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思维的创造性,从而提高学生的创意能力;同时采用启发式教学的方法,引导学生发现问题,从而引发学生的思考;六、教学方法与手段1.教学方法本课程教学方法主要包括讨论教学法、任务驱动团队学习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1讨论教学法讨论式法强调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员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学员的学习始终处于“问题—思考—探索—解答”的积极状态;学员看问题的方法不同,会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来揭示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基本规律的实质,如果就这些不同观点和看法展开讨论,就会形成强烈的外部刺激,引起学员的高度兴趣和注意,从而产生自主性、探索性和协同性的学习;通过讨论总结,学生对民航法中引起争议的部分就能够充分理解和探讨;2角色扮演法划分学习小组,每一个小组指定不同人员扮演不通的角色,模拟民航法律业务办理过程,使学生体验不同角色的岗位任务和岗位职责,真切体验公关业务工作过程及工作要求;3案例教学法选择典型的或最新的民航法规实际案例讲解相关知识、技能、规范及工作流程,增强教学的真实感和指导性;2.教学手段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主要包括:电子课件、投影、视频、音频、多媒体教学软件;2网络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时可采用网络资源自助学习并完成相关作业;七、检查评价课程的考核评价类型出勤 20%、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50%;八、使用教材:1.教材:民航运输类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民航法规与实务杨祖高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辅助材料:电子课件,网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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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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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2 领空管理制度2.3 国际空中航行2.4 领空主权的保护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二、领空的概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一、空气空间1.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2.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3.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4.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5.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领空的概念1.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3.领空的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4.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空防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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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528f884258fafab069dc02b8.png)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9dce1e5ef7ba0d4a733bfa.png)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 国家可以依属地原则对本国和外国航空器上的犯罪、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行
走进课堂
• 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 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其中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支持 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 。这些措施为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空枢纽带来新机遇。
•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 出,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 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 场。
实训活动 4.1
• 实训任务: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知识比较抽象,谈一谈你对空气空间相关 理论的理解。
• 实训目的: 通过讨论,了解对空气空间划分的依据,掌握当前理论界公认的空 气空间主权论。
• 实训方式: 小组讨论法 • 实训评价:师生共同参与评价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领空及领空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 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外层空间,亦称“太空”、“宇宙空间”,是 航天器的活动领域。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 1919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领空 的上空高度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章-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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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领空管理:
俗称空域管理,包括空域划分、 飞行管理以及入境和放行的法律 制度。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 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是空域得到合理、充 分、有效的利用。 第七十二条: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领土的概念
领土
领陆
领水
领空
1. 领陆:指一个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 2. 领水:指一个国家疆界之内的水域(包括内 水和领海); 3. 领空: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 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北京传媒学院 综合教研组 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 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在非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 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 生效。”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航空器“过境通行权” 和“群岛 海岛通过权”
(一)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是一种介于 “无害通过”和“自由过境”之间 的新概念。
行使该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1. 毫不迟延的飞越海峡; 2. 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 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 联合国宪章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 胁或使用武力; 3. 初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 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 外的任何活动; 4. 遵守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适用民用航空器的《空 中规则》,国家航空器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 并在操作时随时对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5. 随时监听国际指定的主管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所分 配的频率或有关的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1e0371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a.png)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单元2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单元2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6af3a5e7f1922791788e839.png)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 领空管理:俗称空域管理,包括空域划分、 飞行管理以及入 境和放行的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七十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 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 要以及公众的利益,是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 第七十二条: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制定。(军事高度)
领空管理制度包括: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二、空中交通规则(空中规则)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
一、 禁区、 限制区和危险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规定:“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 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 “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或为公共,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 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 (一) 禁区(Prohibited Area) •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空域。 •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 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 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 禁区与限制区: • 符合限制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可以例外。 • 一般地说,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的空间,同时还有时限的要求。 见《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条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非经一国许可,在该国 领空不得载运军火或作战物资 2. 缔约各国为了公共秩序和安全,除上一条所列 物品外,保留管制或禁止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载 运其他物品的权利(第35 条)
温故知新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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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周菲菲 开课院系: 国际贸易系
1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空中航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 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 第一: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活动的场所,行业用语:“空域”。 第二: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 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航空人员。 第四: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是指机场,空 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还包括电信,气象服务等。
中间需要在韩国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在该机场上下旅客和货物。 此时就要和韩国签订技术经停权。
20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第三航权是指某国或地区 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运
载旅客、货物和邮件至另
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也被 称为目的地下客权。
【例】北京一首尔,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 货物可在首尔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 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 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 运到另一国家。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 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 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A B
C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 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 25 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https://img.taocdn.com/s3/m/429626e1f705cc1755270960.png)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
种权利主要体现为:
• 1、自保权 • 2、管辖权 • 3、管理权 • 4、支配权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 划分的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可以限制或禁止
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空内的某些地区上
空飞行。
•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定义及这些区域的
法空中交通规则
(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三)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 间。
领陆、领空、领水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
空间。
对领空范围、功能的理解 高度上限
航空与航天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五、民航安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特征:安全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但无处罚权。
对安检部门权力的理解:是企业不是执法机关。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 规范性、强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三)安检法规的作用: 1、法律规范作用 2、业务指导作用
3、惩罚约束作用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领空管理
• 1、为什么要形成领空管理制度? • 2、什么是领空管理?
•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拦截措施不
得滥用。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73144cd19e8b8f67c1cb9db.png)
一个国家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 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基本上可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 迫降甚至击落等,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组织侵犯行为。
2/28/2020
法律上规定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 对于未经许可就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有着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 而不受任何限制?
2/28/2020
➢ 五种航空自由的定义;
2/28/2020
航空活动在遵循国际航空法的基础上,作为航空活动的主体的国 家或者航空公司享有的自由。
2/28/2020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 加拿大代表把一国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为四 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 种“航行自由”的说法。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 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 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 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因此,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 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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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 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 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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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 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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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 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 空主权原则的确定。
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 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 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 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 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 击落。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 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 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 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
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 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
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
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地 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是 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
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 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
公空 空气空间 领空 空间领空 边界 空气空间法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 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
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
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
还包括垂直边界。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
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Hale Waihona Puke 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一、领空的概念 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
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 空气空间。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 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 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 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
土上空?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 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
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
• 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
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 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
,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
的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的一种气 体,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 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 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
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
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
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
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 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 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 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
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
,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
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 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 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 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 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
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
国工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
橡胶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 造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
• 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 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
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
• 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 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
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
是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
间的一个界限。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
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