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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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 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 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 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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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 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
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
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1/11/2015
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
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 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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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 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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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 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
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
是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
间的一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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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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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
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
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 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 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 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 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
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 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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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 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 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 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 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 击落。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 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 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 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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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A
例如,A国飞机要飞往D国,中间隔着B国和C国,但是过程
中飞机没油了,需要在C国或者B国降落加油。但是不可以在
C国或者B国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活
动。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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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A
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载运旅客、货物、邮件至另 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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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京。
奥地利政府:如果不需要在维也纳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话,仅仅需要请求奥地
利政府允许北京-苏黎世航班的中国的飞机在维也纳降落;如果需要上下旅客和货物 的话,还要请求奥地利政府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载运到维也纳,同时 还要请求政府同意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
苏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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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
还包括垂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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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
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 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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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 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 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
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
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
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
代表提出的“航空秩序论”得到了大多数参会国的支持。所以1944年
《芝加哥公约》第一条原文就照抄了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各国对
其领土上空的空间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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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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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
土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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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 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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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空 空气空间 领空 空间领空 边界 空气空间法
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
• 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
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 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
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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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
主权的限制。 • 2)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器。 •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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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管理的原则; 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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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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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A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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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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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A
瑞士政府方面的工作:允许北京-苏黎世的中国飞机在北京飞往苏黎世的航
线中可以在维也纳降落;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 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苏黎世的人和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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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
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基本上可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 迫降甚至击落等,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组织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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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 对于未经许可就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有着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 而不受任何限制?
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的一种气体, 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国工
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橡胶
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造出 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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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 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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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 加拿大代表把一国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为四 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 种“航行自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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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国飞机要飞往D国,中间隔着B国和C国,那么A在跟 B国和C国签署第一航权而且不着陆的情况下,可以在飞往D 国的过程中越过B国和C国的领空而不用绕飞。
维也纳
北京
案例分析
A国一架波音747—200B型飞机要飞往E国,中间隔着BCD国, 飞越B过在C国加油,在D国下客24人和2吨邮件,上客15人 和1顿时令水果前往E国。 问:A国要与其他国家签署那些航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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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
B
A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航空自由论,即所有国家都 要开放自己的领空,不限制运力不管理运价自由竞争。但是由于美国的 航空实力过于强大,这种航空自由论明显是有利于美国而不利于其他国 家,所以这种航空自由论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支持。而此次会议上,英国
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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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
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 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
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
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因此,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 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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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航空自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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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活动在遵循国际航空法的基础上,作为航空活动的主体的
国家或者航空公司享有的自由或权利。也称航权
•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
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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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 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 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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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 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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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 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 空主权原则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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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的概念 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
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 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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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
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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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 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 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
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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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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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 重要资源。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 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离不开空 域。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 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 一定的空域。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 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 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