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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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结核病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罚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院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罚办法所称:
1、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2、医疗纠纷:指病人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误(或差错),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死亡以
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但是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分级:
1、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
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的。
3、医疗纠纷参照医疗事故进行分级。
第四条医疗差错及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
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差错及事故,根据相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第五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处理:
1、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后,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
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2、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实事求是的写出情况
汇报,在12小时内上报医务科,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科室初步意见。
3、科室应指派专人封存、采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丢失、涂改、隐匿、销毁。因输血、输液、注
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封存的病历资料及物品交由医院保管。
4、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详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
后工作,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六条 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认定:医疗差错的认定由主管职能科室
负责,存在争议的由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风险评估委员会最终裁
决。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准,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
医疗纠纷由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认定。
认定具体程序:
1、医疗差错:主管职能科室对发现的医疗差错进行评估认定
向
发
生差错科室反
馈认定结果及处罚意见
形式向医疗风险评估委员提出申诉 终裁决。
科室对结果有异议,书面
医疗风险评估委员讨论后给予最
2、医疗纠纷鉴定:发生纠纷科室提出由医疗风险评估委员进行医疗事故
鉴定申请
疗风险评估委员讨论后给予认定
医疗风险
评估委员办公室将结果通报给相关科室
式向医疗风险评估委员提出申诉
科室对结果有异议,书面形
疗风险评估委员再次讨论后给予
最终裁决
对结果仍有异议,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第七条: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处罚:对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责任科室、责
任人依照责任认定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或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1、认定为医疗差错的:
(1)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科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2)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扣发当月奖金。
2、认定为医疗事故的: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 1 年执业活动,给予行政
记大过,扣发1年奖金。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记过,扣发6个月奖金。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警告,扣发3个月奖金。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2月执业活动,扣发2 个月奖金。
(5)对极端不负责任,致使患者死亡、残废或器官功能障碍,情节特别恶劣,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由于医疗差错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所作补偿的处理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三方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累计费用小于1 万元的,责任人承担15%;1万-5万元的,责任人承担15%~10%;5万-10 万元的,责任人承担10%~5%;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5%~3%。其余部分科室承担60%(从科室支出中扣除),医院承担40%。
第九条由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院重大业务除外),按同级别医疗差错及事故处罚规定低一等级进行处罚,但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指行为人技术过失为医疗差错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但其中责任
因素仍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或差错及事故发生后推托责任的)也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由于脱岗漏岗、推诿患者,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手术开错部
位,摘错器官;医技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而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同级别医疗差错及事故处罚规定高一等级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