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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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及限制
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要对隐私权做出研究首先需要对隐私做出明确的定位。从词源来说,隐私之中的隐是隐藏,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意思;隐私之中的私是私人的,与公众无关的意思。不管是隐还是私的意思,其中均包含着私人、秘密的成分。所以古往今来也有众多法谚来说明这种成分,诸如:“隐私止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等等。那么当隐私遇见与私人的、秘密的对立的公共场所又会发生什么?无疑公共场所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大众性会对置身于公共场所的个人的隐私权形成巨大的挑战,那么在公共场所之中个人是否还拥有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在公共场所会面临怎样的限制?其又该被予以怎样的保护?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法益衡平;多元化保护模式
一、保护的必要性
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笔者开宗明义的做出回答:在公共场所的个人的隐私权虽然面临着限制,但是其依然存在。而且在我国隐私权研究起步较晚、公民隐私权意识较为淡薄的背景,对于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公共场所个人的隐私权需要被保护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是隐私权本质的应有之义。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其作为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自然人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的权益。无疑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的行踪或是活动暴露在特定的公众面前,这一部分个人做出的对隐私的“牺牲”应当是被看做是个人进入社会的合理对价交换行为(具体将在后文解释)。而且按照德国法学大家拉伦茨对隐私的分层理论来说,个人出现在公共场所所暴露的隐私应当被认为是个性化层面的隐私即最低级别的隐私。
①换句话说个人出现在公共场所所暴露出来的信息应当只是:个人出现在某个场所,逛了某家商店这种表层的隐私。而那些更加深层次的隐私诸如进入这个场所是要进行什么活动,与谁进行这些活动,个人是不会也不愿意向公众公开的。而那些更加深层次的“秘密信息”也就是在进入公共场所之后,个人还存留的部分隐私,而这些部分隐私无疑应当被给予法律的关注。
其二,个人在公共场所还存在隐私权需要保护的原因也可以从隐私保护的相对性做出解释。所谓隐私保护的相对性是指:如果某人向他人披露的隐私具有特定的范围,那么该隐私的公开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在特定范围之外,该隐私依然具有非公开性,仍然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将相对性理论“类推”到个人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来。个人为进入公共场所所“牺牲”的部分隐私权,因为已经丧失其非公开性,所以不能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但是那些更深层次的基于秘密层面的和核心的隐私,却没有丧失非公开性,故其依然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①
参见傅强等:《公共场所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公共场所摄像头的管理为视角》,载《北京大学科技学报》,2011(12)。
其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也可以从比较法的层面来研究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大陆法系的翘楚—德国率在世界层面率先颁布了其《数据保护法》,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根据。对于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德国是通过1999年的“摩洛哥凯琳公主”案确立的“隐私不限于家内”的重要司法规制来明确的。英美法系国家虽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都通过了一些具体的成文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英国就逐步通过了《数据保护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施办法》来对公民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予以保护。美国也不甘人后,其先后通过《隐私权法》、《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对包含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是给予了较为全面且顺畅的保护。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的研究之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于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是给予承认而且是注重对其的保护的。
所以,总的来说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存在,而且应当被给予其应有的法律保护与关怀。
二、限制的合理性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持私生活的安宁与秘密信息的安全,也就是说要保持自己“独善其身”,这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应当被予以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愈来愈紧密。个人想要完全“独处”实在无可能,所以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会被限制的。对隐私权予以限制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隐私从存在那一天起就被戴上了紧箍咒。隐私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在与那时社会初期,人们作为个体存在,除己身之外,尽是山川草木,那时没有保护自己隐私的必要。甚至可以说没有隐私的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程度的加深,人们交际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融入社会的交际圈,人们不得不让别人了解一些自己的信息,否则社会交往无从谈起。社会进步也遥遥无期。所以人们为了社会交往的需要必须让渡一部分自己的隐私。只有那样,整个社会的交流与交易活动才能正常的进行,社会也才能方能进步。所以隐私从一开始就会被限制。
其二,社会发展到现在有了极大的进步,那也意味着人们需要进行的交流与交易就更是纷繁复杂。人们总会不断进入各种公共场所,正如上文提到的一样,人们还是让别人了解到自己的一些信息以便交流或是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在这个层面上隐私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在另一个层面,基于公共场所的特殊性,隐私权也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学界目前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还尚未能够达成一致,笔者这里采纳张新宝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公共场所是根据场所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意愿,将公共场所用于公众进行活动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之中,此类公共场所有多种表现形式。诸如,公园、街道、广场、博物馆、商场等等。①公共场所是一种开放的场合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正是这种特殊的性质的要求其保持一定的开放状态。而这种开放的状态无疑是和隐私权的私密性产生了对抗,进而会对隐私权产生一定的限制。另外公共场所除了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之外还具有秩序性和不特定性,而这两种性质就直接导致了公共场所是众多人员相处的共同场所。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共场所由于是众多人员的聚集地便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们会经常在公共场所会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无疑为
①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