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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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8月1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三、合并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 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 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 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 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 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 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印江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扎实推进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流程,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意识,不断提高参保率,扩大政策覆盖面,推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2020年全县基金缴费人数共计118888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到今年8月底完成70%以上征缴目标任务缴费人数,10月底完成90%以上征缴目标任务缴费人数。

二、征缴流程和方式各乡镇(街道)向参保人公布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渠道,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一)普通人员缴纳2021年(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信用社代理网点缴费。

缴费人持身份证到本乡镇(街道)农商行网点柜面进行缴费,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缴费,收费成功后代理网点打印缴费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是缴费人回执,第二联是银行留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黑政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规〔2018〕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老农保)遗留问题,健全我省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决定在全省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度衔接人员范围凡具有老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且未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二、制度衔接办法(一)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2012年7月1日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

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二)个人账户合并。

1.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老农保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领取原老农保待遇。

如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管理办法,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一致。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的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新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经办规程。

以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适应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在保证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二、职责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工作;县社保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定、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管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推行与完善

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推行与完善

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推行与完善【摘要】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人民群众养老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推行和完善“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不仅是对长期缴费参保人员的一种奖励,更是对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优化和完善。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问题提出入手,探讨“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意义,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推行“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激励机制的措施。

通过对效果评估进行分析,得出实施“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本文旨在为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为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推行、完善、意义、现状、必要性、措施、效果评估、实施、展望、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盘县是贵州省六盘水市下辖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城。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逐渐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显得愈发重要。

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推行与完善,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盘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保率较低、缴费意愿不强等。

在这种背景下,推行“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激励更多的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并提高他们的缴费积极性。

本文将分析“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意义,阐述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探讨推行该机制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该机制的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为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提出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推行与完善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行和完善“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收工作方案

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收工作方案

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收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严厉打击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1.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

2. 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比对,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库,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及时发现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加强审核监管1. 落实社会保险发放机构的审核责任,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和风控机制,严格审核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2. 加强对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对象的审核监管,防止发生冒领现象。

3. 建立社会保险待遇发放黑名单,定期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追责处理。

三、强化惩处力度1. 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发现的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款项、暂停待遇、罚款等措施。

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和单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决打击违规行为。

3. 取缔违规单位并吊销其社会保险经办资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四、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对群众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提高社会保险知识普及率,引导群众依法参保、依法领取待遇。

2. 开展社会保险待遇追缴政策解读和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五、健全追收机制1.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追收机制,对发现的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缴待遇资金。

2. 对拒不退还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追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1. 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巡查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建立社会保险待遇追收工作的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发多领、冒领、重复领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4]3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贯彻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是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

推动此项工作,对深化数据应用、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构建统一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把核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建立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提出落实的保障条件和具体要求。

要加大督导力度,做到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数据比对和核查职责各级社保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畅通的待遇数据比对和核查纠错处理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保机构、信息等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帮助所辖市县及时协调解决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社保机构要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筑府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关于参保缴费(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的通知⽂号:⼈社厅发[2014]34号颁布⽇期:2014-03-13执⾏⽇期:2014-03-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贯彻执⾏《城乡养⽼保险制度衔接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做好城镇职⼯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保险)参保⼈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作,维护养⽼保险基⾦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的重要性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是贯彻实施《暂⾏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重复领取待遇的重要⼿段,是维护基⾦安全完整、增强养⽼保险基⾦⽀撑能⼒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

推动此项⼯作,对深化数据应⽤、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平、构建统⼀⾼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要把核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建⽴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待遇数据⽐对核查⼯作,制定切实可⾏的措施,明确职责分⼯,提出落实的保障条件和具体要求。

要加⼤督导⼒度,做到数据⽐对核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落实到位。

⼆、认真履⾏数据⽐对和核查职责各级社保机构要⾃上⽽下建⽴畅通的待遇数据⽐对和核查纠错处理机制。

省⼈⼒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保机构、信息等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数据⽐对和核查⼯作,帮助所辖市县及时协调解决数据⽐对核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社保机构要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此项⼯作。

部社保中⼼以各省(⾃治区、直辖市)上传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城镇职⼯养⽼保险数据作为⽐对的数据源,每季度通过部级信息数据交换库提取⽣成跨省《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核查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信息表》),传送给各省社保机构进⾏核查。

重庆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1)

重庆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1)

重庆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后的政策何时开始实施?2014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对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为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中青年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标准是如何调整的?对中青年参保人员给予的政府补贴是如何规定的?调整前后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对照表三、对参保人员长期缴费的有什么新规定?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四、如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及其以上,其每年能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养老待遇标准按目前基础养老金80元/月,余命年限139个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不考虑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账户利息等因素,经测算:如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每年最低领取养老待遇标准为1128元,最高领取养老待遇标准为3731元;缴纳30年养老保险费,每年最低领取养老待遇标准为1657元、最高领取养老待遇标准为6862元。

五、待遇领取人员指纹人脸认证有哪些规定?不按时参加指纹人脸认证会有哪些后果?待遇领取人员每年应当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月份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社保所或设有指纹采集点的社区参加指纹人脸认证。

每年参加一次指纹人脸认证。

如逾期三个月(出生当月1日至出生月份起第3月止)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指纹人脸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认证成功后恢复发放待遇。

对确因有精神病或者瘫痪卧床不起等不能完成指纹人脸采集认证任务的老年人员,其亲属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核实盖章后交社保所,社保所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增强经办管理实效,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下,我省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有序开展,决定成立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指导及督促协调:组长:施长冬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谢丹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卢吕友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成员:范瑾厅资金基金监督处处长吴朝忠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吴献春省社保局财务处处长杨政银省社保局稽核处处长孙鹏省社保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李彤飞厅信息中心主任李亮省社保局信息处主任科员二、检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检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及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市政发〔2014〕31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4〕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有序规范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工作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续保率)稳定在90%以上,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政策规定(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缴费,逐步由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射洪县居保局开展追缴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工作

射洪县居保局开展追缴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工作

入扶贫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漏一人”。

袁睿晨射洪县居保局开展追缴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工作为有效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遂宁市射洪县居保局采取四项措施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基金追缴工作。

一是认真核发数据。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对疑似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将核查后的数据清单分别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是积极宣传发动。

组织政策法规宣传小组深入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利用赶集的机会集中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村社干部群众积极性,对确认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人员挨家逐户上门进行政策宣讲,深入了解违规领取人员家庭情况,争取其主动退款;印制相关公告并张贴到村社,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广泛进行政策宣传。

三是开展逐户追缴。

截至4月底,不主动退款的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人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保所下达《基金追缴通知书》,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进行逐户追缴。

四是进行个案移交。

对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射洪县居保局授权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保所与当事人签订逐月还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拒不退款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2至5倍的罚款,符合刑事立案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移交公安部门射洪县居保局大英县多措并举开展冒领重领养老金追缴工作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安全,近日,遂宁市大英县居保局多措并举,开展疑似冒领重领养老保险金追缴工作。

一是进村入户耐心追缴。

各村社张贴追缴冒领养老金的公告,村干部入户进行通知,发放冒领养老金追回告知书致村民,并进行政策宣传、耐心劝导。

共发放冒领养老金追回告知书300余份,张贴追缴冒领养老金公告400张。

二是与银行机构沟通协调。

查询死亡冒领人员银行账户余额,有余额的由银行进行代扣。

截至4月底,已追回冒领重领养老金17.3万元。

三是定人定责,工作人员包户追缴。

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将任务下达到村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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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0210
长流村
中胜组
2012-10-01
刘远成
19281211
长流村
蛇昌坪组
2014-09-29
刘秀桃
19300612
双龙村
上凤吟组
2013-09-25
刘远昌
19490313
长流村
长流组
2016-09-29
黄玉珍
19260609
长流村
大穴场组
2012-08-01
李腊相
19420530
凤凰村
邓家组
长流村
闹山组
2014-05-15
刘小梅
19241001
长流村
冲脑组
2016-11-10
李竹香
19331109
长流村
院窝组
2013-07-20
李昌秀
19281006
双龙村
包包组
2015-02-05
刘凡丕
19341013
长流村
寨顶组
2016-11-25
胡周花
19430518
兰田村
田坝组
2014-03-26
坪寨村
一组
2011-10-13
何正规
19470608
鲁迫村
一组
2014-04-21
杨德芬
19510721
大田村
袁家组
2013-07-01
卢应珍
19390817
大田村
高埂组
2014-10-12
易烈忠
19411130
大田村
大坪地组
2016-11-01
龙荣芬
19390120
茶际村
七组
2011-11-22
刘凡象
岑亚欠
19531002
前进村
新寨一组
2014-10-23
碧痕镇
李国良
19391001
新坪村
半坡组
2016-11-13
李秀毫
19350508
新坪村
戈庄组
2016-10-28
陈兰飞
19350207
新坪村
兴合组
2016-09-11
茶马镇
岑天云
19480502
鲁迫村
新场二组
2012-10-19
龙昌儒
19330706
邓吉崇
19410117
凤凰村
邓家组
2014-11-03
邓连英
19350410
双龙村
木城组
2010-01-22
柏连堂
19330726
溪流村
仙仁屯组
2016-10-02
杨玉顶
19431203
兰田村
五组
2013-07-20
李明香
19271012
长流村
石眼组
2014-02-14
刘周香
19510511
双龙村
下凤吟组
李明英
19360203
双龙村
当家组
2016-02-12
刘远才
19220224
溪流村
下湾组
2015-05-25
龙昌秀
19420703
双龙村
上凤吟组
2015-08-21
黄定芬
19290414
兰田村
岩脚组
2014-05-03
李秀云
19350520
长流村
老许洼组
2014-05-16
李兰香
19320406
长流村
19350401
凤凰村
包包组
2013-03-23
杨氏
19270518
兰田村
坪岭组
2015-07-24
李昌顺
19400810
虎场村
下白组
2016-09-15
龙昌能
19420109
凤凰村
郎电岩组
2015-06-08
白坤良
19311010
双龙村
民族组
2013-09-21
罗清云
19301215
双龙村
振兴组
2013-09-14
龙洪干
19530325
凤凰村
太子组
2014-04-01
刘远伦
19381011
双龙村
向天组
2016-10-15
晴隆县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待遇疑似死亡人员名单
乡镇(街道)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村
所在组
死亡时间
安谷乡
姚玉方
19480227
安谷村
十一组
2014-10-25
罗亚祥
19361107
前进村
格老屯
2010-04-16
黄元明
19230317
四合村
水淹平组
2013-10-20
周亚志
19100920
前进村
格老屯
2016-05-29
2014-06-18
杨先明
19400620
双龙村
当家组
2016-03-08
卢应忠
19230813
兰田村
皮坡二组
2013-09-25
龙昌溪
19241010
凤凰村
洼子组
2014-02-21
刘凡昌
19221116
长流村
闹山组
2011-03-05
李明芳
19330619
长流村
院窝组
2016-08-29
李银粘
19491208
李亚扇
19560405
前进村
胜利二组
2016-08-23
李光林
19431002
前进村
胜利一组
2016-07-17
粱付恒
19550217
五星村
顺长坡下组
2016-05-13
甘清林
19400405
安谷村
桐木树组
2016-07-06
陈朝荣
19470325
安谷村
八组
2016-08-03
罗亚和
19320829
前进村
胜利五组
2016-07-18
陈远凯
19391203
四合村
陈家院三组
2016-05-19
黎开付
19511018
安谷村
洒交雨
2016-05-13
岑官合
19400130
白岩村
站马一组
2016-09-30
吴荣正
19490820
四合村
大地头组
2016-08-05
罗亚认
19191008
五星村
上大寨组
2016-09-29
双龙村
木城组
2013-09-26
刘远胜
19261218
凤凰村
刘家组
2015-05-29
陆洪学
19290818
兰田村
皮坡三组
2012-08-15
龙花苗
19340910
长流村
寨顶组
2014-08-03
杨永弟
19201208
长流村
冲脑组
2012-09-26
杨永地
19201208
双龙村
洼子组
2012-09-16
19371212
鲁迫村
前进二组
2014-07-01
舒永香
19540304
鲁迫村
前进五组
2015-09-16
卢明秀
19520228
达土村
兴分组
2015-11-27
罗廷进
19370411
坪寨村
三组
2015-02-20
易烈秀
19470701
青山村
一组
2016-07-09
岑正洪
19520308
野寨村
木业三组
2016-09-25
王元会
19380613
鲁迫村
二组
2014-09-01
易应美
19470315
马场村
二组
2016-07-02
杨应文
19291015
大田村
小寨组
2013-09-05
江少辉
19500329
鲁迫村
前进二组
2012-07-01
黄昌美
19280216
野寨村
院子九组
2016-06-09
长流乡
李世文
2015-08-16Βιβλιοθήκη 李秀香19260906
凤凰村
寨榜组
2015-07-27
刘顺香
19221001
凤凰村
白露组
2013-07-20
刘凡秀
19380704
双龙村
包包组
2012-03-31
陆明芬
19480710
双龙村
大桥组
2013-07-03
龙荣康
19301005
凤凰村
上寨组
2014-07-22
李明花
19300211
院窝组
2013-03-02
杨仕秀
19460307
兰田村
二组
2013-03-06
刘凡英
19450410
双龙村
向天组
2013-09-01
李定秀
19420515
杨寨村
兴昌组
2016-02-15
刘佐侯
19240801
长流村
大穴场组
2015-08-30
李翠兰
19260810
凤凰村
木城组
2013-01-25
胡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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