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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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

(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并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三、编制、上报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四、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五、加强基础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六、负责管理旅客运输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旅客运输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五条旅客运输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铁路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旅客运输统计的报表格式、报送时间和方式、责任单位等要求的制度。国家铁路、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旅客运输的地方铁路,要按本规则建立规定的报表报铁道部统计中心。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旅客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完成。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七条旅客运输统计包括旅客统计和行李包裹统计。

第八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购买客票或办理签证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指铁路局临管线,下同)上的车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包括: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及各车票代售点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票的旅客;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的旅客;办理中转签证的旅客及退票的旅客。

第九条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和中转的行李、包裹。分普通行包(即普通行李车运送的行包)和专列行包(即行包专列运送的行包)。

第十条下列运输不在旅客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线(指工程临管线,下同)内部运送的旅客和行李、包裹

二、新线分界站运往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三、新线到达本新线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十一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车次

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局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货运列车上加挂的军运载客车辆无法确定车次的,其车次定为JY**,JY代表军运,**为各局编码。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担当局(担当客运公司,下同)

旅客列车担当局是根据运输部门公布的列车乘务担当局确定。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席别

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五条发到站

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客票上记载的营业车站;由国外、新线接运或向国外、新线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第十六条运输经由

一、旅客、普通行包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部调度命令调整,局管内列车根据局调度命令调整。铁路局调度部门对部、局调度命令应及时抄知铁路局统计部门(各铁路局客货运输统计中心,简称统计中心,下同),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局统计中心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以电报形式通知发送局统计中心,发送局统计中心根据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二、专列行包的运输经由,根据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行包专列运行径路确定。

第十七条运送里程

一、旅客、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二、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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