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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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授权、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
统一领导:公司本级在财经政策、规章制度、财会业务等方面做出统一安排与部署。
集中管理:公司本级侧重研究企业发展战略、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拓市场产品以及指导相关经营业务。
逐级授权:即公司本级内部授权、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自主经营: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协助公司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
公司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电算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依法、及时计算缴纳税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实施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只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是具体承担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项开支(除限额以外)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九条公司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公司聘用财会人员遵循岗位牵制原则,执行回避制度,对在岗财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公司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财务部的工作,负责拟定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组织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
2、执行董事会、总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主持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努力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的运营效益;
3、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4、审查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报表,按期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财会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6、参与起草、修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相关制度,指导、督促分支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熟练、准确归集、核算公司经营中的相关收入、成本和费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及时处理各项会计业务。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3、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按照经济合同进行相关财务核算;
4、按规定要求编报财务报表;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信息。
三、出纳员工作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及附件,确保原始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
2、及时、准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记,所记录的内容与会计凭证保持一致,每天结出余额;
3、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往来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调节后达到一致。出现未达账款,及时查明原因;
4、严格遵守现金“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坐支现金,收取的营业款及时存入银行;
5、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空白支票。库存现金控制在规定限额以内,按规定填制银行支票,使用支票做好登记工作;
6、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抵制不合法的开支,及时清理临时借款。
第十一条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报账、算账、记账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坚决拒绝,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报上级批准,公司逐步推行财会人员垂直管理并实施会计委派制度。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机构主管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四章会计核算规定与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合法、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