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责任形式赔偿范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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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5-01
摘要正常履行合同也会发生的费用,不应由预期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方对于相对方的预期利益是否应当赔偿,应结合时间因素和条件因素区别对待。
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赔偿范围
一、预期违约的责任形式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
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合同法》第 114 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笔者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能否适用于违约方,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则不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预期违约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而相对方还在等待着履行合同,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意义上来看,是为了制裁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过程中造成期待和准备履约的损失,而预期违约行为则使债权人预见到合同的不能履行,因而不会造成在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的期待和准备履约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119 条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该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扩大的损失。减轻损失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这一理由理应适用于预期违约,在发生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其个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减少财产的浪费。
(二)正常履行合同也会发生的费用
在考虑预期违约方的赔偿范围时,合同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是重要标准。合同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必须是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如果正常履行合同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因此,正常履行合同也会发生的费用,不应由预期违约方承担,因为这项费用是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履约支出,它的弥补途径是债权人履约后从所获得的利益中扣除。而预期违约导致债权人的此项费用不能弥补,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预期利益的损失而要求预期违约方给予赔偿。也就是说这项费用的赔偿应当包含在预期利益的损失当中。
(三)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合同的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对相对一方的预期利益是否应当赔偿?有观点认为,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形,债权人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时,应预料到合同将无法履行,并有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如及时解除合同与他人另立合同,因此,预期违约人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有权不予赔偿。
但笔者认为,预期违约方对于相对方的预期利益是否应当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预期违约方应否赔偿预期利益应结合时间因素和条件因素区别对待。如果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开始之后,那么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必然已造成相应的损害,就应当作出相应赔偿;如果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开始之前,且债权人有合理的时间和条件另立合同,通过另立的合同取得预期利益,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可酌情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履行期限及可能是期日,又可能是期间,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与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开始的合同,债务人不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就要立即履行合同。而债务人未开始履行合同之时,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就无从谈起。如果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之时,而债权人又接受了预期违约,债权人有可能采取与他人另立合同的方式取得本合同的预期利益。在这个赔偿问题上,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应当有所不同。
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对预期违约专门做出具体赔偿范围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在履行期限开始之后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的,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应予赔偿;在履行期限开始之前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且债权人有合理的时间另立合同,通过另立的合同取得预期利益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可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但应赔偿债权人为另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