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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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营销管理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管理机构的调整,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销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为集团公司设立的一个部门,本规定将营销中心做为二级利润中心进行管理,以分析营销中心的获利能力和费用控制能力。
第二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条营销中心的成本费用管理以项目为核算单位。
第四条项目驻场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归集到主营业务成本-—项目中,包括人工费、差旅费、材料费等。
第五条营销中心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归集到管理费用中,不包括在项目的成本费用中。
第六条营销中心人员发生的其他费用应根据发生地点、用途、实施对象等,在报销时注明核算单位,直接计入项目成本。
如果属于公共费用,不能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应分摊计入各项目成本。
分摊办法具体由财务中心会同营销中心确定。
第七条工资及佣金:每月十日以前,由负责绩效考核的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根据收款回笼情况进行考核及核对,考核结果报营销中心负责人及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批,并在每月十四日前将工资单报送财务管理中心,经总裁批准后下发。
第八条成本费用报销程序:
经办人营销中心审批程序集团公司审批程序
营销中心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
营销中心成本费用报销规定由营销中心自行确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集团公司审批程序:前置审批程序结束后财务审核
总裁审批
第三章收入及利润管理
第九条营销中心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代理费、策划费。
第十条收入管理以项目为核算单位,以签定的合同为核算依据。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签定销售代理合同或策划合同后,每月由负责核算的财务人员根据销售清单计算代理费用,经项目甲方财务部双方核对确认后,开据发票、收取款项。
具体程序如下:
1、营销中心各项目负责人每月编制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以签订
的销售合同为准,经项目甲方财务确认后,在次月五日以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2、财务中心根据销售清单计算代理费用,开据发票。
3、营销中心负责收回款项。
第十二条营销中心的利润为各项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后的盈余。
第十三条财务中心负责编制营销中心的利润报表、成本费用报表,报送公司领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