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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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本科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本科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本科)《婚姻家庭法学》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的选修课,该课程选用赵霖主编、贵州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法》(2007年8月第一版)为主教材,考试以该教材内容为准。

本学期期末考试为省校命题,考试形式为开卷,试卷题型有:选择题(20%)、判定题(30%)、问答题(30%)、案例分析(20%)。

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进行期末复习,现就教材各章节内容提出学习要求,以使同学们更好地掌握教材内容。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1、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掌握婚姻、家庭的特征。

2、了解婚姻法的概念;掌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3、重点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

4、了解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制度法的基本原则1、重点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重点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辅助性规范的内容。

3、掌握婚姻自由的概念及内容;掌握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

4、重点掌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概念。

5、了解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内容。

6、了解男女平等原则的有关规定。

7、了解计划生育原则的要求。

第三章亲属制度1、掌握亲属的概念及特征。

2、掌握亲属的种类。

3、重点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

4、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结婚制度1、重点掌握结婚的概念与结婚的要件。

2、了解结婚制度的沿革。

3、掌握结婚实质要件的内容。

4、了解结婚程序的有关规定。

5、重点掌握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6、掌握事实婚姻的认定及效力。

7、了解婚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家庭关系1、了解夫妻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2、掌握夫妻人身关系的有关内容。

3、重点掌握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4、掌握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5、掌握亲权的内容。

第六章收养与监护1、重点掌握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2、重点掌握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3、掌握收养的效力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4、掌握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5、了解有关监护制度的内容。

第七章离婚制度1、掌握离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指导一.复习依据本课程的复习依据是教材《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2001年12月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本考核说明。

二.考试题型及形式本次考试将采用闭卷形式,满分100分。

题型有填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等。

三.复习范围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1.名词概念:婚姻家庭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基本知识:(1)婚姻的特征(2)家庭的特征(3)婚姻家庭的属性(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作用(5)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6)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名词概念:婚礼家礼2.基本知识:(1)80年婚姻法的发展(2)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名词概念: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2.基本知识:(1)婚姻家庭法的特点(2)婚姻家庭法的渊源(3)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4)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5)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6)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1.名词概念:亲属家庭成员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亲属身份行为2.基本知识:(1)亲属的特征(2)古代亲属的种类(3)现代亲属的种类(4)亲系的种类(5)亲等的计算(6)亲属关系法律事实的认定(7)亲属身份行为的特点(8)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9)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章结婚制度概说1.名词概念结婚事实婚姻形式婚掠夺婚聘娶婚婚约结婚程序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基本知识(1)婚姻成立的特征(2)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3)婚约的特征(4)结婚的必备条件(5)结婚的禁止条件(6)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及其登记机关、具体程序(7)无效婚姻的种类(8)婚姻无效的确认机关和程序(9)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10)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11)婚姻撤销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婚姻的效力1.名词概念: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配偶身份权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2.基本知识:(1)我国配偶身份权的内容(2)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3)我国夫妻个人所有财产的内容(4)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第七章婚姻的终止1.名词概念:婚姻终止离婚别居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2.基本知识:(1)婚姻终止的原因(2)离婚的特点(3)离婚的种类(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5)离婚与别居的区别(6)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7)中国古代离婚主义的历史发展(8)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9)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10)登记离婚的程序(11)假离婚的特征(12)骗离婚的特征(13)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14)离婚诉讼外和诉讼中的调解(15)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16)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7)离婚判决的标准(18)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19)离婚在当事人人身方面的后果(20)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21)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22)探望权制度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1.名词概念:亲权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定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自愿认领强制认领2.基本知识:(1)亲权的法律特征(2)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3)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5)婚生子女需要具备的条件(6)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制度(7)婚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制度(9)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10)亲权的内容(11)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制度第九章收养1.名词概念:收养收养协议收养公证2.基本知识:(1)收养的法律特征(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3)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4)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5)收养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6)涉外收养程序(7)收养的拟制效力(8)收养的解消效力(9)收养无效制度(10)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1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12)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十章扶养1.名词概念扶养2.基本知识(1)扶养关系的特点(2)我国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3)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4)祖孙之间的扶养(5)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6)扶养制度的完善第十一章监护(课外考察内容)1.名词概念监护2.基本知识(1)监护的种类(2)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3)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4)监护人的权利、义务(5)监护人的责任(6)监护的终止和撤销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名词概念救助措施2.基本知识(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2)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3)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4)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5)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6)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强制执行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问题法律问题1.名词概念民族婚姻家庭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2.基本知识(1)国家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般要求(2)涉外婚姻的特征(3)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4)涉外结婚的条件(5)涉外结婚的机关和程序(6)涉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7)涉侨婚姻问题(8)涉港澳同胞的婚姻制度(9)涉台的婚姻制度(10)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教材

婚姻家庭法教材

婚姻家庭法教材第一章:婚姻的含义和效力在这个章节中,我们将探讨婚姻的含义和效力。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包括相互赡养、扶养、共同生活等权利和义务。

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双方在法律面前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我们将深入研究法律对婚姻的定义和规定,以及该如何保护和维护婚姻的利益。

第二章: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本章主要介绍结婚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

同时,结婚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供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在法定机关登记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将明确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婚姻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第三章: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章节中,我们将讨论婚姻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包含着各种权利和义务,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忠诚、扶养、赡养等,同时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我们将深入研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双方共同财产的管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以帮助读者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章:婚姻的变更和解除本章将介绍婚姻的变更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婚姻关系并非永恒不变的,双方有权变更婚姻关系的形式,比如离婚、撤销婚约等,同时也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这些程序和条件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些规定,使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婚姻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婚姻纠纷的解决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婚姻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婚姻关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将介绍相关的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以及各种法律手段的适用范围和效果。

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将了解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婚姻纠纷。

结语本教材试图全面深入地解析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从婚姻的含义和效力、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变更和解除,以及婚姻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通过学习本教材,读者将对婚姻家庭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能够在实际应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应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婚姻法详细资料(包含精简答案)

婚姻法详细资料(包含精简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整理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1.婚姻的概念:P2婚姻: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主要属性)P3-4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它是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固有的自然规律。

包括两性差异和血缘联系。

表现于:1.达到法定年龄2.禁止近亲结婚3.一出生作为确定血缘关系的依据。

②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它是婚姻家庭在形态和内容上所表现的社会要求。

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社会属必是指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表现于:1.人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2.婚姻家庭式社会发展的产物3.婚姻家庭根植与社会母体中。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P1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①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从调整范围上看)②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从调整性质上看)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4各阶段:解放前、50年、80年、01年婚姻法)P19-22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与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及保护军婚等。

婚姻家庭法复习版

婚姻家庭法复习版

婚姻家庭法复习版第一章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实质意义:调整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特点性质:私法,民法的组成部分,身份法。

特点:普通法、伦理性、强行性、团体性、习俗性。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四、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1、身份行为不得代理2、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3、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4、身份行为不适用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五、亲属的含义与分类含义: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

分类:配偶、血亲、姻亲直系血亲:上下一贯而成的血缘关系形成的血亲。

旁系血亲:出于同一血缘的祖先而相互间无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

六、亲等的计算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尺度。

多数国家采用世次亲等制度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一方数至对方有几个世代交替(世次)即为几个亲等。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分别从双方数至共同的同源祖先将两边世次数目相加即为其亲等数。

第二章结婚一、婚姻的含义:结婚系男女为将来永久共同生活所订定的要式身份契约,婚姻契约所生效力称为婚姻关系。

二、我国法律关于结婚实质条件规定1、当事人应具结婚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达成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5条)3、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6条)。

法定婚龄关系结婚行为能力,高于成年年龄与法律行为理论不合,且有违男女平等。

4、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前一婚姻未解消之前,不得缔结后一婚姻。

重婚为结婚行为,系要式行为,不存在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与重婚犯罪系不同法律部门上的法律事实。

5、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禁婚亲属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7条):直系血亲&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含被送养之血亲)。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

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基础→财产关系←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2、1980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

(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与家庭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包含有三层含义:(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男女双方互为配偶(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2、家庭•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它也包括三层含义:(1)是一种亲属团体,家庭成员被婚姻、血缘纽带连结在一起(2)有共同经济(3)家庭成员多为近亲属。

法律概念:现代学者的普遍观点认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则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我们可以看出:(1)这组概念是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义的,非常强调婚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法学领域(2)突出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特征(3)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它由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组成,包括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等。

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有:习惯、道德、宗教信仰、法律四种。

(三)、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以一定的自然条件为存在的客观基础•婚姻在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不顾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违背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

2、社会属性•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婚姻家庭基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形成,并受着生产方式、交换与消费形式、其他各种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制约。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第一章绪论婚姻家庭地法律概念,婚姻家庭地两大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地历史类型,中国古代地婚礼与家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意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修订地几个主要问题.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地概念,婚姻家庭法地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地这样特征.我国婚姻家庭法地基本原则——包括原则规定和禁止性条款(重中之重).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地法律概念,亲属在法律上地分类,亲系与亲等(注意掌握亲等地计算方法,尤其是我国《婚姻法》中地亲等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地变动与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婚姻地成立婚姻成立地含义,婚姻成立地要件,古代地结婚方式,结婚地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重中之重),婚约,结婚登记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事实婚姻地认定及对策,对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地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注意理论地掌握与运用,可能会以此为知识点考案例分析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地规定——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外国地立法例——夫妻同居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地理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我国现行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地含义、范围、共同财产权地行使、终止,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范围、对特有财产地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地约定夫妻财产制——含义,涉产范围,方式,内容,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注意地几个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间地扶养——扶养地含义,我国有关地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配偶继承权(包括外国立法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遗产继承权地主要内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地含义及种类,亲权地概念及特征,亲权地主体、内容、行使与限制、停止与消灭. 父母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地含义,婚生子女地推定与否认,父母对子女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对父母地赡养扶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地含义,非婚生子女地认领与准正非婚生子女地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地法律地位(注意二者地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地解除(尤其注意“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地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人工生育地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地含义与种类,人工生育子女地法律地位.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抚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地赡养条件,祖孙间地遗产继承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兄弟姐妹关系:兄姐对弟妹地扶养条件,弟妹对兄姐地扶养条件,兄弟姐妹间地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收养收养地概念与法律特征,中国古代地立嗣,我国收养法地基本原则.收养关系地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地条件——被收养人地条件,送养人地条件,收养人地条件,当事人地收养合意,法定情形下地放宽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地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地程序——收养登记(办理登记地机关、具体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相关地其他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地效力:拟制效力——养父母对养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地近亲属,解销效力——养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生父母地近亲属;无效收养行为——含义,无效地原因,认定无效地程序与法律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关系地解除: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条件、程序;依当事人一方地要求解除——条件、程序;收养关系解除地法律后果——拟制血亲关系地解销、自然血亲关系地恢复、相关财产问题及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婚姻地终止婚姻终止:含义,原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离婚,注意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地法律后果),离婚制度地历史沿革(主要是我国古代地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我国离婚地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离婚:含义;我国现行地离婚登记制度——条件,程序,几个具体问题(一方反悔、虚假离婚、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地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诉讼离婚:含义及适用地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程序——管辖,调解,判决与上诉;离婚诉权地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地限制(必须军人方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在特定期间对男女离婚诉权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判决离婚地法定理由:原则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地认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地可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地例示性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后地子女、财产问题:子女地抚育——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地关系(注意养父母离婚后地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继父母与继子女地关系),离婚后子女地住所(法律规定、原则),抚育费用地负担,对子女地探望权;财产清算——共有财产地分割(范围、协议与判决、判决原则、分割地具体方法、公房地使用和承租问题),离婚时地补偿请求权(立法根据、要件、行使、数额),离婚时地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离婚时地经济帮助(性质、条件、具体方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受害人地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措施地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条件——受害人提出请求;救助措施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劝阻、调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公安机关经受害人地请求对行为人加以制止,日以下地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地权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制裁地执行:妨害婚姻家庭地民事责任——侵害受扶养权,离婚时地损害赔偿、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强制执行——必要性、措施、探望子女裁判地强制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妨害婚姻家庭罪地刑事责任: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论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地变通规定:制定;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法定婚龄,婚姻家庭习俗地改革,计划生育,民族通婚,子女地民族从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地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婚姻(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和涉外收养.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题探讨;涉港澳台、涉侨地婚姻和收养.。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一、 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 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 几个常用概念: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外延形同,可以互换二、调整对象: 1.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系。

第六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要求: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要求:1.禁止重婚 (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 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 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

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参见上述。

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 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
龄,不能存婚姻的障碍。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五、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2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1.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2、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其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2)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4)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5)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婚姻的性质有以下的观点:1)契约说。

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

2)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3)制度说。

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

4)身份关系说。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

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其特征如下:1)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3)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1) 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2) 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3) 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4) 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5) 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6) 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3.家庭的职能。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范围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二)禁止重婚和姘居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一)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复习资料第一章 绪论

婚姻家庭复习资料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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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1.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2、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其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2)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4)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5)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婚姻的性质有以下的观点:1)契约说。

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

2)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3)制度说。

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

4)身份关系说。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

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其特征如下:1)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3)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1) 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2) 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3) 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4) 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5) 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6) 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3.家庭的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负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① 生育职能。

② 经济的职能。

③ 教育职能。

④ 扶养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的主要内容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特点: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人身关系。

第三节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这些因素是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因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是家庭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

随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制度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立法者在从事婚姻家庭立法时都必须考虑其自然属性。

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主要包括:1.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

人的本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

三、两种属性的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定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

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必须适度反映两性、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遵循其固有的自然规律,这是该制度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接受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又必须对婚姻家庭固有的自然本能和个体利益倾向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约束,使自然属性向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方向运行,以保证婚姻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社会属性因此而成为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第四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集中反映。

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就该社会的具体的婚姻家庭形态而言,具有多样性。

在一个社会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婚姻家庭形态。

而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统一性,凡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都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的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二、分类:(一)前婚姻时期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处于“杂婚”、“乱婚”(promiscuity)时期,所谓的杂乱,是因为那时在两性关系上的任何排他性,都必然会削弱联合力量和影响集体行动。

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

这种没有任何禁例的杂乱性交状态是一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为特征的。

(二)群婚制。

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婚制。

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与旧石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血缘婚制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辈分相同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发生两性关系,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

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

与血缘婚制相对应的血缘大家庭,就是一个由低级的有纵向两性关系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

因此,当时奉行的是族内婚(endogamy)。

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

2、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是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集团婚。

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

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取代了血缘群婚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

婚姻由氏族内部的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

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系来计算,所以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

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先的、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

(三)对偶婚制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夫与主妻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

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度形态或者中间环节。

(四)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里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

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从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过程。

因而,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三种因素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确立:1.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财产的私有化,为个体家庭脱离氏族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奠定了物质基础。

2.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摧毁了母系氏族,确立了男权统治,个体婚姻家庭形式与父系氏族同时产生。

3.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构成了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点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男女两性冲突的结果,具有如下特征:1.片面性。

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片面性。

只是对妻子单方面的要求。

2.婚姻不自由。

结婚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父母包办,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

3.男女不平等。

个体婚制决不是男女相爱的结果,而是两性冲突、女性被男性奴役的标志。

婚姻法的名称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有四种:婚姻法:我国家庭法:罗马尼亚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学界亲属法: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英国的《婚姻诉讼法》、《家庭改革法》关于婚姻法名称的问题的争论主要观点:其一,回归民法。

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更名为亲属编。

亲属法。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

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以改为婚姻家庭法。

其三,基本维持现状。

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可做一些补充和修改。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一)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二)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者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实质意义上,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规定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三、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的身份的多重性;3、强烈的伦理性;4、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注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二、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一)与宪法(二)与民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共性原则,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具有统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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