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呢,就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比如说,让咱交税交多少,要是咱觉得不合理,那可不能直接就去打官司,得先复议才行哟。
这就像是游戏里的第一关,得先过了这关才能往下走。
再来说说第二种,对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那可是很严肃的地方,要是在交税这事儿上有不同看法,也得先复议。
这就好比是要先跟海关好好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呀,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可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要是对这方面的决定不服,也得先走复议这条路。
感觉就像是先找个内部的“裁判”再评评理。
还有第四种哦,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省部级单位,听起来就很厉害,不过要是觉得他们处理得不对,还是得按规矩先复议。
第五种呢,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就好比人家满心期待一个回复,结果啥也没有,那可不行,不过也得先复议。
一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时候,别着急上火,还是先复议看看。
呢,这六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家可得记住啦,不然搞错了步骤,那可就麻烦啦。
遇到事儿的时候,别慌,按照规定来,准没错!怎么样,朋友们,是不是对这六种情形有点清楚啦?。
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有三种情形。
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
一、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也可以说,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负举证责任的主要部分,申请人承担的是举证责任的次要部分。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二、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限是多长时间1、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初探
律、 法规规定 ,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 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必须 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才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 民、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 复议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 都不能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等到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 , 即行政 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经阶段。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 行政复议前置只包括一级复议前置, 而不存在二级复议前 置, 因为虽然存在两级复议, 但经过两级后是不能诉讼 的.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必须经上一 级行政机关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 才可向法院起诉, 否则, 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它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法律之中。1. 《 行政 复议法》 3 条第 1 款规定: “ 第0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矿 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 4 条第 1 款规 第6 定 :“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 的请求应当及时审 查和作出决定, 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 的决定,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 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 日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应当注意: 起 ” 2002 年 4 月 1 日 8 修改后《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9 条规定 第 和 2005 年 8 月 2 日 8 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 1o2 条规定, 第 对商检机构、 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 论不服、 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不服 的, 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二、 行政案件复议前皿的利弊分析 (一)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法律为何规定某些行政案件( 土地、 税务、 商标、 专 利等专业性强和数量大的案件) 以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 序呢? 笔者认为 , 它之所以如此规定有其以下几 面的合理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个条件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个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主要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行政法规、政策或法律。
只有当个别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时,行政相对人才有权进行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进行行政复议的前提。
当事人必须表达明确的不满或异议,并提出要求复议的申请。
3.法定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一般要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具体期限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机关规章而异。
当事人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将失去复议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能进行的程序,某些行政行为可能存在法定的不可复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了解法律法规对复议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请求。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一、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不是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不申请行政复议就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于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复议,必须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性条件的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是行政机关在刑事执行的时候可能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哪几种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哪几种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哪几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也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复议前置不终局是什么意思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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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不终局意思:复议前置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不终局指行政复议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选择但不终局是说你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但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诉讼了。
复议前置且终局是说必须复议才行。
复议前置不终局是什么意思复议前置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不终局指行政复议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行政复议是指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以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有:一、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力行使超越职权范围;二、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未依照规定执行;三、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未依照规定行使;四、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充分考虑;五、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查明有误;六、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当;七、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不当;八、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未按规定期满;九、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十、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未及时完成;十一、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11种情形,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程序、权限、事实查明、行为、办法、时限、行为未及时作出、程序未及时完成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经过仔细分析,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二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三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四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查明的事实有误;六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当;七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办法不当;八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期满;九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及时作出;十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未及时完成程序;十一是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受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就是这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类型。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以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说明。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二、行政机关未作出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作出决定的情形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请求,但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拒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请求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尽快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
总之,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它可以保证行政法治化的实现和行政机关的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复议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1、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争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审计争议案件。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营者集中案件。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行政复议法》第31条及司法解释(2007年12月30日)
复议前置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行政复议法》第31条及司法解释发表时间:2007-12-30 17:30:00 阅读次数:1478复议前置问题,是行政救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是大陆地区法律的规定却颇让人费解。
笔者以土地行政案件为例来说明。
与这个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行政复议法》第31条,加上一些司法解释。
可是,它们的关系却却异常复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的解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应该这反映了立法原意。
法律条文位第1款和第2款,是从当事人之间争议着眼的,与是否复议前置的问题无关。
从行政争议着眼的是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显然,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存在抵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从文义上进行解释是清楚的,当事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都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总结
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总结(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3)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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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终局型: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
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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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⑦《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⑧《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
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要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八种情形,而行政复议前置又分为了一级复议前置与二级复议前置。
对于这样的行政案件,若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