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
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
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
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人是被迫自由的。
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内容提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 1762 年发表的最为重要的后期著作之一。
它是卢梭原计划写的一部长篇著作的一部分,是卢梭的革命性及其思想的社会进步性的凝聚。
笔者读后对书中的法律思想感触颇多,故本文主要阐述《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当然,卢梭在这本书中阐述的法律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将试析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这是浪漫主义诗人歌德对卢梭的评价。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同时,在这一时期,专制君主利用宗教思想奴役和束缚人民,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对传播进步思想的思想家进行疯狂的迫害,即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卢梭仍将《社会契约论》发表,也因此遭到了当局的通缉,从此开始了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流亡生活。
“社会契约”一词并非卢梭首创,在此之前两个世纪就已存在,[1]但其得到发展是在18世纪,卢梭可以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思想创作,首先引申出社会契约学说的是格老秀斯,随后霍布斯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社会契约论,而后是洛克,论述了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提出分权原则,最后是卢梭将这个理论发展到了极致。
《社会契约论》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提供了理论纲领,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
《社会契约论》中所折射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思想对后世也影响深远,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二、《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分类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类。
1.政治法卢梭认为,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二是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
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

<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句读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
一切正义都来自于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源泉。
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无疑问,世上是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的;但是,这一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
从人类的角度来考察事物,如果没有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
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
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他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的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然则,究竟是什么法律呢?如果人们只是从这个词的形而上学的意义来探讨的话,便会愈探讨愈弄不明白;即使能解释自然法是什么,但也未必能因此就更好地解释国家法是什么。
我已经说过,公意是绝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
如果是在国家之外,则这一外来意志对他而言就不是公意;如果这个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他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候,在全体与他的这一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两个分开存在的对比关系,使他们成为:部分是一个存在,少去这一部分的全体是另一个存在。
但是全体少去了这一部分就不是全体了。
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就没有全体,就只有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因此,这一部分的意志对另一部分而言就不是公意。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这时,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一、社会契约的目标:自由与平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他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立法体系最终目标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剥削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
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散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的权利。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平等与法律密不可分,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法律的经常和根本倾向就是维护平等。
社会契约远不是破坏了自然地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的身体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二、公意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卢梭认为,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同时其又是不可摧毁、稳固不变的。
“唯有公意才能够根据国家所要追求的那个目标(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力量。
因为,由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的话,那么,正是那些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之处才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故此,社会的管理必定正是以这些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卢梭在该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意,并将它和众益进行了区分。
“事实上,虽然使个别意志和公意在某些点上达成一致不是不可能,但要使两者的这种一致能够频繁出现并且持久却是不可能的。
个别意志由于它的天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会倾向于平等。
”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注重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此得出主权的原则,包括 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 权力等。
“法律是我们意志的记录”这句话的深意是,将法律 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道德的共和国, 才能形成自愿遵守法律,并愿意为法律献身的公民。
6.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卢梭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属于政府,行政 权力的行使是个别行动,和主权的行为不一样,前者是公 意的运用,后者是按照公意的指示而行动。行政权力从属 于立法权力,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行政权力是 由立法权力派生出来,是主权者委托行使的权力,主权者 保留着限制、改变和收回的权力。
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卢梭认为,法律不是针对个别的对象的,必须是针对 普遍的对象,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行为,而 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只有公意,即人民的 共同意志,才可能是抽象的,同时又被大家承认的。所以 卢梭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只有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 律才会是公正的,人们服从法律才会是自由的。
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什么样的政府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
目的与要求 一、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目的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目的与要求
本讲主要对卢梭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全 面的介绍,目的在于揭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 想,解读卢梭思想中令人晦涩不解之处。 主要需要掌握卢梭政治学法学的基本观点,以及 这些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重点掌握卢梭的自然观、 法律观点以及人民主权学说。
契约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主张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法律规范应基于契约原则。
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契约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契约论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后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发展,逐渐成为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重要理论。
契约论认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战争和混乱,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给国家或政府,从而形成契约关系。
契约论的核心观点包括:1. 自然状态:人们在没有政府和社会秩序的状态下生活,自由但缺乏安全保障。
2. 社会契约: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利和义务交给国家或政府,形成契约关系。
3. 法律: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规范。
4. 公共利益:契约论强调公共利益,认为法律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三、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1. 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体现了契约论的基本原则。
2. 民法:我国民法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这些原则均与契约论的核心观点相契合。
3. 行政法: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
这体现了契约论中公共利益的原则。
4. 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这体现了契约论中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
四、契约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契约论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力的探讨 刘洪阳

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力的探讨刘洪阳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卢梭早年个人经历的描述以及对当时法国政治社会的分析,阐述卢梭法律思想的基础和其主要希望解决的社会问题。
再结合前述的背景,通过对其著作《社会契约论》的解析,描绘出卢梭的法律思想的内容体系,并对其影响力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一、卢梭法律思想产生背景现如今卢梭的名字几乎是与法国大革命完全连在一起的,以至于让我们对卢梭的个人背景产生了一些偏差。
其实卢梭并非法国人,而是一个日内瓦钟表匠的儿子,由于父亲早亡,家庭贫苦,他在16岁时便离开故乡四处流浪,直至其到中年时(1742年)才搬入巴黎。
而后在巴黎完成了他的诸多著作,如《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新爱洛漪丝》、《忏悔录》等,故而他成名于法国并被奉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除了国王的宝座他没有坐过以外,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他都经历过。
[1]卢梭没有上过学,但能产生思想远比有学历重要的多,他坎坷的经历远比接受当时呆板的封建教育有价值的多。
他四处旅行,不断看到政府的腐败以及担惊受怕的人民为赋税而苦恼,我想,在到达法国之前,卢梭就已经有了足够的阅历,心里已经产生了他所要的世界的雏形。
不同于如伏尔泰、孟德斯鸠、霍尔巴赫这些思想家、政治家,不是出身贵族,就是富裕的中产阶级,完全不用为生活而烦恼。
卢梭是一个从底层社会中来的青年人,而对他来说不易的生活则成为了他独有的财富,可想而知,有过这些生活经历的人产生的思想必定是能与别人有所不同的。
每个思想家都有一个自己的思想国,也正是如此,初到法国时,卢梭受到了那些与他一样有才华有能力的思想家的欢迎,不过很快他们就由于看法不同,无一例外的反目成仇了。
这种思想的碰撞结果虽然是大家的分道扬镳,但这些思想的摩擦与交流,对卢梭之前的所见所感是一定有所启迪的。
我想,在他们的辩论摩擦中,不无可能的存在有包容吸收,使自己的观点能如他自己所说的,正义和可行。
社会契约论(印)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编辑本段]内容概要《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保民官独裁古罗马古希腊斯巴达宗教基督教教条其他观点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
从_社会契约论_看卢梭的法律观

2010年第3期总第257期前沿For ward positi onNo132010Su m No1257从《社会契约论》看卢梭的法律观张维新3(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湖南常德 415000;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63)[摘 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此书的由来。
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
第二部分阐述了有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法律等问题,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法律的前提是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法律的核心主题是政治法。
第三部分对卢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评述,卢梭的法律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主题多样性,卢梭的法律观体现了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
[关键词]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法律观[中图分类号]D90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3—0039—03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及其中国译本(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动机契约概念的神圣根基可以追溯到《圣经》,契约在《圣经》中作为宗教概念出现的,是一种神圣契约。
作为世俗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有一种把“法”解释为“契约”的倾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契约的论述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在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之前的两个世纪就已经存在。
“社会契约”有时候也叫做“社会公约”,早在16世纪的思想家中就有人提出过。
在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的是“君权神授”说。
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劳秀斯和德国的普芬道夫力图使王权摆脱教会的控制,认为政治权力不同于教会权力,政治权力的唯一意志在于人的意志与行为。
卢梭的契约说,既不同于格劳秀斯否定人民意志高于统治者意志的社会契约说,又不同于霍布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说,也不同于洛克为君主立宪制服务的社会契约说。
卢梭所要追求的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生存与生命,法律赋予它意志与行动,没有法律,则国家是没有灵魂的躯壳,不能行动。
从社会契约论引发中国法律的思考.doc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从社会契约论引发中国法律的思考社会契约论的产生于当时政治风云变幻莫测的时代,处于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前夕,其对西方的民主法治化道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从社会契约论对中国的民主的检讨社会契约论无疑为近代西方民主的法治化道路奠定了坚固的思想基础。
美国的宪法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开辟了美国的民主法治化的道路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主权在民,“人,生来自由之身,却无处不披枷戴锁,那些自以为是主子的人,实际上奴性却更强”,正是由于这种思想,才产生了西方的参与的民主。
社会契约论中,传播找这样一种观点。
国家本身没有权力,国家的权力是人民和国家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而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力,国家必须对人民负责,如果国家抛弃人民或者滥用权力那么人民就有权收回这种权利,而目前我国虽然走进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儒家传统的思想,使得人民在观念中产生了人民之身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所制定的,进而导致中国的民主是信赖的民主而非西方的民主。
中国这种民主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其限制性,既然人民是通过社会的普遍意识以及自身权利利益安全的需要而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放弃一定的权利而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安全,那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国家应该对于它的人民负责,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也因该为人民服务。
但是在中国基于这种信赖的民主在有些社会的现象中所体现的并非如此,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这种思想的普遍存在导致了中国的官员的腐败率远远超过欧美等国家。
中国要加快民主化进程以及法治化的道路必传播这种参与民主的意识,从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思想。
二、从社会契约论来检讨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法律是为了防止权力变成暴力,它是公众意识的产物,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具有普遍性,只要它针对某一特定的对象遍不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这一角度而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只要任何一人破坏了法律,打破了契约就应该的到该有的惩罚以保证作为主权体一员的合法利益。
《社会契约论》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社会契约论》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作品简介作者:卢梭(法国)《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雅克·卢梭于1762年(壬午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经典语录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3、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
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4、对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5、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
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6、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7、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8、“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宗教。
9、政治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府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0、既然三十年前,我以一挑亿,跑赢了其他所有的精子,那么我必然生来就是牛逼的。
11、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
高考语文阅读素材世界名著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素材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1第一卷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是否有某种合法的而又明确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我还没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 人们或许会问,我是否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而要来论述政治呢?我要回答,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治.假如我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将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不然,我就会保持沉默.作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员,无论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可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我每次对各类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慰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62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人是天生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认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种变化是如何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使得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呢?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假使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可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了.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来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决非出自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问题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 可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任何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7社会契约论3然而孩子也只是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一旦这种需要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孩子应有的照顾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姿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就只有靠约定来维系.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如果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此起成为自己的主人.所以,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的,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中,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他的人民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格老秀斯否认人类一切权力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者而建立的. 他以奴隶制为例. 他最常用的推论方式,一贯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 人们还可以采用另一种更能自圆其说的方式,但也不见得对暴君更为有利.按格老秀斯的说法,到底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还是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说法. 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群都有它自己的-- 84社会契约论首领,首领保护他们是为了要吃掉他们.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于羊群的品质一样,作为人民首领的人类牧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于人民的品质. 据费龙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就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做出结论: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在他们之前也说过,人根本不是生来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是对的,可是他却因果倒置了.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千真万确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而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好比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 因而如果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 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将使他们永远当奴隶.我没有谈及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 我希望人们能感谢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可能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谱来,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怎样,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经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他是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 并且这种帝国还有这样的好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不必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9社会契约论5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即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于是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 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 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并非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罢了. 在那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 我认为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 因为只要权利由强力形成,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因而,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 如果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故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 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权呢?如果必须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不必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使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意义.你应该服从权力. 假如这即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将永远都-- 106社会契约论不会被人破坏的. 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 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使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到了我;不仅是由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必须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么,就让我们承认:权利并非由强力构成,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这样,就最终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第四章论奴隶制既然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各种合法权威的基础.格老秀斯说,假如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在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 那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 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 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了自己的生活. 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得到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 11社会契约论7来说,一无所有的国王也是活不成的. 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还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有什么可保存的东西了.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 即使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得到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能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但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恐怕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 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但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既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但绝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之外,其它人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孩子在到达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以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可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这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 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各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可是,那样,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 128社会契约论的了.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而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补偿的. 这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绝对服从,这本身就是一条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对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它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为,无论我的奴隶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么,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难道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格老秀斯以及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来了这种所谓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依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是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它对双方都有利.但是很明显,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如何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 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绝不存在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是仇敌. 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非人的关系. 既然战争状态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这就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 13社会契约论9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也说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个人之间的殴斗、决斗或者冲突,这些行为根本就不能构成一种状态.至于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许可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悬为禁令的私人战争,那只是封建政府的滥用职权,如果它曾经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违反自然权利原理并违反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因此,战争绝非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是以人为敌.这项原则符合一切时代确立的准则,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经常实践. 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尤其是下通告于它们的臣民.外国人,无论是国王、是个人或者是整个民族,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那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 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之中,一个公正的君主尽可以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物质,但是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他尊重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那种权利. 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但是一旦他们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 有时,不杀害对方的任何一个成员也能消灭一-- 1401社会契约论个国家.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并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则. 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的,而是来自事物的本性,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至于征服权,则它除了最强者的法则之外,就没有任何其它的基础. 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的人民的权利;那么,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利,就不能构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 唯有在不能使敌人变为奴隶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所以,把敌人转化为奴隶的权利,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 从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那么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据奴役权来确定生杀权,又根据生杀权来确定奴役权,这难道不是显然陷入了一场恶性循环了吗?即使假定有这种可以杀死任何人的可怕的权利,我也认为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从之外,对于其主人也根本没有任何义务. 征服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价物,故对他根本就没有什么恩德;征服者是以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杀人来代替了毫无所得的杀人. 因此,征服者远远没有在强力之外获得任何权威,战争状态在他们之间仍然继续存在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本身就是战争的结果,而战争权的行使则是假设并不存在任何和平条约的. 他们之间也有过一项约定;但是即便有过,这一约定也决非消灭战争状态,而是假定战争状态的继续.因此,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 15社会契约论11任何意义的. 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之间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即使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驳过的一切论点,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们也还是无法前进一步的. 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这两者之间也永远存在极大的区别. 即使分散着的人们一一相继地被某个个人所奴役,不管他们的人数可能有多少,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我根本就没有看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那只是一种聚集,假如人们愿意这样称呼的话,而不是一种结合;这儿既无公共幸福,也无政治共同体. 这个人,即使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只是一个人;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 如果这个人最后灭亡,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如同一棵橡树被火焚烧后就消解而化为一堆灰烬一样.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然而,照格老秀斯的说法,在把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人民就已经是人民了. 这一奉送行为的自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假设有-- 1621社会契约论一种公共的意愿. 所以,在考察人民选出一位国王这一行为以前,最好还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人民的. 因为后一行为必然先于前一行为,所以它才是社会的真正基础.事实上,如果根本就没有事先约定,除非选举真是全体一致的,不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从何而来呢?同意某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又怎么有权为根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选举呢?多数表决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第六章论社会公约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种境地,在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也就会消灭.然而,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其它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使它们共同协作.这种力量的总和,必须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可是,-- 17社会契约论31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怎么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能够表述为下列的词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的,以致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得成空洞无效;从而,尽管这些条款也许根本没被人正式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 如这个社会公约一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也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这些条款无疑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即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因为,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整个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任何人既然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其次,转让既然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如果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既然个人与公众之间不能够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且每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 1841社会契约论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的;所以自然状态便会继续下去,而结合就必然地成为暴政或者是空话.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根本没有向每个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因而,假如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种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及其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之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被称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乃称它为政权. 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但是这些名词经常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彻底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19社会契约论51第七章论主权者从上述公式中可以得出,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来讲,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来讲,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但是在此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每个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两者之间区别很大.这里必须指出: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则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因此,主权者假如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 既然必须就唯一的同一种关系来考虑自己,所以就每个个。
第五章 社会契约论

第三节
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 生平及著作 对菲尔默“君权神授” 二 对菲尔默“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 洛克的《政府一论》是对菲尔默的直接攻击。菲尔默的《族长, 洛克的《政府一论》是对菲尔默的直接攻击。菲尔默的《族长, 或国王的天赋权利》是君权神授理论最有系统的英文阐述。 或国王的天赋权利》是君权神授理论最有系统的英文阐述。 政府一论》拆散了根据《圣经》而来的君权神授学说。 《政府一论》拆散了根据《圣经》而来的君权神授学说。《创 世纪》其实并未说上帝将世界交给亚当统治, 世纪》其实并未说上帝将世界交给亚当统治,也未曾以国王称 呼亚当;假设我们承认亚当被指派为君,那么, 创世纪》 呼亚当;假设我们承认亚当被指派为君,那么,《创世纪》不 曾提到亚当的儿子有当君主的权利; 曾提到亚当的儿子有当君主的权利;假定我们承认亚当的君主 名分及亚当儿子的君主名分,但亚当以来的系谱已错落, 名分及亚当儿子的君主名分,但亚当以来的系谱已错落,那么 当今所有国君都是篡位者。 当今所有国君都是篡位者。如果上帝的赏赐不是政府正当性的 基础,什么才是?答案是:被统治者出于自由意志的同意。 基础,什么才是?答案是:被统治者出于自由意志的同意。
二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第一位著名的自然法理论家。 近代第一位著名的自然法理论家。 主要思想: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 主要思想: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即使不存在 上帝,或者他根本不关心人类的事物” 上帝,或者他根本不关心人类的事物”,自然法也同样存在并 有效。自然法有永恒性和普适性,自然法与自然权力是一致的, 有效。自然法有永恒性和普适性,自然法与自然权力是一致的, 基本的自然权力包括自由、守信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 基本的自然权力包括自由、守信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由于自 由被公认为其自然权力的一项基本内容, 由被公认为其自然权力的一项基本内容,因此在国家起源问题 格劳秀斯也采用了社会契约论。 上,格劳秀斯也采用了社会契约论。合法的政府只能产生于被 统治者的同意。自然法虽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统治者的同意。自然法虽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但由于人的恶意和无知,自然法常常受到侵犯, 但由于人的恶意和无知,自然法常常受到侵犯,这就需要一种 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出现,这就是国家。 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出现,这就是国家。它可以使主权者能 够通过确立法律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力不受侵害, 够通过确立法律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力不受侵害,也使每 一个人以正当的方式追求其应的利益。 一个人以正当的方式追求其应的利益。在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 府的过程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政府的形式。 府的过程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政府的形式。
浅析《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

浅析《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学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它探索了政治权利的基本理论,构筑了人民主权理论的高塔。
同时,它也伴随着理性的法律光辉而闪耀。
这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启发性的伟大著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一个理论纲领,它对18世纪的法国革命以及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标签: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社会契约论》的产生离不开法国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时代背景,也离不开霍布斯、洛克等前人的理论积淀。
《社会契约论》在集中于论述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政府形式的主旨下,体现了一系列宝贵的法律思想——法律目的论、人民意志论、法律分类、民主共和思想、财产权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在汹涌澎湃,出现了很多民主思想。
英国、法国和德国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主张反封建和传播资本主义民主思想。
英国和荷兰先后进行革命并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这种民主意识形态似乎很难与诸如封建强国法国这样的封建力量相得益彰。
以卢梭为代表的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始攻击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旧体系。
盧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
1.封建社会制度在层级上区别很大,不同层级的人们毫无平等可言。
在18世纪,法国表面上很繁荣,事实上民不聊生。
社会上的人们被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僧侣。
他们人数不多,但他们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第二层级是国王贵族,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高,通过剥削和压迫农民、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以获得资产并维持其统治。
第一和第二阶级挥舞着“君权神授”的旗帜,用“绝对权力”压制了第三阶级。
第三阶级是为了生存而抵制的,但是被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而镇压。
可以说,这三类阶级不仅在地位上不平等,而且在劳动和财富方面也极不平等,且这种不平等现象愈演愈烈。
2.深受当时启蒙思想的影响。
当时,启蒙运动正处于鼎盛时期,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甚至涌现了大批有识之士,他们激烈地批判了封建社会专制的非理性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推行自由、平等和民主。
《社会契约论》纲要

《社会契约论》纲要一、开篇的大问题。
1. 为啥要有社会契约这玩意儿呢?你想啊,咱们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自由自在,但也有很多麻烦事儿。
就像在一个没有规则的大操场上,大家可能互相抢玩具(资源),还可能被强壮的人欺负。
所以呢,为了更好地生活,大家就想,得搞个约定,这就是社会契约的起源。
二、主权在民。
1. 主权是啥?简单说就是权力的老大。
卢梭觉得这个老大得是人民。
就好比一个班级,同学们(人民)才应该是真正当家作主的,而不是班长或者老师单方面说了算。
2. 政府呢,就像是同学们选出来的小助手,是为了执行同学们的意愿的。
如果这个小助手不听话,同学们(人民)就有权利把它换掉。
这就像你家请的保姆,如果她不按你的要求干活,你肯定可以辞退她。
三、契约的内容。
1. 大家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出来,交给这个集体。
比如说,你不能随便打人了,因为你把使用暴力的一部分权利交出去了,让集体来维护大家的安全。
这就像大家凑钱买了个大蛋糕(安全、秩序等公共利益),每个人都能吃到一块,但是得遵守分蛋糕的规则。
2. 每个人在这个契约下都是平等的。
不管你是高个子还是矮个子,有钱还是没钱,在这个社会契约面前都一样。
就像玩游戏,大家都得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
四、法律的重要性。
1. 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
法律就像是说明书,告诉大家这个契约到底怎么执行。
比如说,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法律规定,它保证了交通这个小社会的秩序。
2. 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的。
不能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坑了大多数人,那就像在比赛里裁判偷偷帮着某个选手作弊一样,这是不行的。
五、自由与服从。
1. 你可能会想,交了权利,服从法律,那不是不自由了吗?其实不是。
真正的自由是在社会契约下的自由。
就像你在马路上开车,你遵守交通规则,看起来是受了约束,但实际上你能安全、顺畅地到达目的地,这才是更大的自由。
如果大家都乱来,那马路就成了混乱的战场,谁也走不了。
2. 当人们服从社会契约和法律的时候,其实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作者:邓振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社会契约论》的产生离不开当时法国危机四伏的社会背景,也离不开诸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前人的理论积淀。
《社会契约论》在集中于论述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政府形式的主旨下,体现了一系列宝贵的法律思想——法律目的论、人民主权思想、法律公意说、法律前提说、法律的分类及财产权思想。
不过,卢梭之《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直接民主制之固有缺陷、公意与个人权利界限之模糊、三权分立理论之误读。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作者简介:邓振伟,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5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02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了政治权利的基础理论,构建了人民主权理论之高塔。
但同时,它也闪耀着法律的理性光辉。
在本文中,笔者将在简要总结《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与逻辑架构的基础上,分析其中蕴含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并进行一定的反思。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一)法国社会危机四伏卢梭一生所目睹的是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并开始走向没落的18世纪的法国。
当时法国社会各方面矛盾尖锐、危机一触即发的时代背景对卢梭创作《社会契约论》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影响。
政治上,法国专制君主公开宣扬“朕即国家”等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思想,大力推行个人独裁统治。
经济上,一方面,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封建生产关系根深蒂固。
相较于英国,法国的工业化进程较为缓慢。
另一方面,法国专制君主横征暴敛,进一步加重了国民经济负担。
因而,法国国内经济处于濒临崩溃的状态。
思想上,法国专制君主直接或间接以天主教会和僧侣阶级为控制工具,以神权思想、宿命论等种种宗教思想从精神上束缚和奴役人民,极力鼓吹蒙昧主义,企图以此制造出一个令人窒息的文化真空。
军事上,法国专制君主穷兵黩武,将法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至枯竭之境,大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国防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摘编[法] 让.雅克.卢梭作于1762年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
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
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
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
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有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但是,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可以表述为下列的词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第三卷· 目录(共18节)
第一节 政府概论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 论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第三节 论政府的分类 第四节 论民主制 第五节 论贵族制 第六节 论君主制 第七节 论混合制政府 第八节 论没有普适的政府形式 第九节 论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 论政府滥权及其蜕化趋势 第十一节 论政治体的灭亡 第十二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第十三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一) 第十四节 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二) 第十五节 论议员或者代表 第十六节 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 第十七节 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节 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 卢梭认为“政治体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他 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们自己灭亡的原因。”
维护主权权力(12、13、14):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以公意为基础,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
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 所指导。 2.人民主权的基本属性:人民主权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分割。 3.人民主权的核心: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立法者必须无比公正。
政府通论:
• 政府的含义: • 政体的任何行动都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而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是主 观意志和客观行动能力的关系。行政权力是个别的,局限于特殊行为;立法权力则 是集体的,归属于主权行为。 •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以便两者得 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 “国王”、“行政官”: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即执政者, 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
政府的分类:
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 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 假设(1)天赋人权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
(2)绝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 方式:公意与众意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
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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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句读
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
一切正义都来自于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源泉。
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无疑问,世上是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的;但是,这一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
从人类的角度来考察事物,如果没有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
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
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他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的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然则,究竟是什么法律呢?如果人们只是从这个词的形而上学的意义来探讨的话,便会愈探讨愈弄不明白;即使能解释自然法是什么,但也未必能因此就更好地解释国家法是什么。
我已经说过,公意是绝
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
如果是在国家之外,则这一外来意志对他而言就不是公意;如果这个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他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候,在全体与他的这一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两个分开存在的对比关系,使他们成为:部分是一个存在,少去这一部分的全体是另一个存在。
但是全体少去了这一部分就不是全体了。
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就没有全体,就只有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因此,这一部分的意志对另一部分而言就不是公意。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这时,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
这时,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
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我得意思是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
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特权,但他绝不明确规定把这些特权给予哪一个人。
;法律可以把公民分成几个等级,甚至规定取得各个等级的权利的资格,但它绝不指明某人可以列入某个等级。
它可以确立一个王国的政府,并规定某种继承的顺序,但它并不指定某人为国王,也不指定谁是王室家族的人。
总而言之一句话,任何一种以个别对象为目的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
根据以上的陈述,我们就马上就可以看出: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
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也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更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也用不着问人既然是自由的,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载。
我们还可以看出: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那么,任何人,无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对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某一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号令,也不能成为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不是主权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他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它为“共和国”,因为只有这样才是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公共的事物才受到重视。
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我在后面将阐明政府是什么。
确切地说,法律完全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应当是结合成社会的人们。
但是,他们怎样进行规定呢?他们灵机一定就能制定吗?是谁给政治共同体必要的远见以事先把这些意志形成条文并加以公布呢?或者,怎样在必要的时候宣布这些条文?由于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事物因而往往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盲目的群众,怎样来担负这一如此艰巨的一系列立法工作呢?人民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总是不知道如何才能幸福。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引导公意的判断力并不总是明智的。
因此,必须使它不仅要看到对象当前的真实情况,有时候还要使它看到对象呈现的假象,必须向它指出它应当走的道路,使它不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看准时间和地点,要看到未来的隐患而放
弃眼前表面上似乎是有利可图的好处。
个人知道什么是幸福,但往往把幸福轻易失去;公众希望幸福,但却不知道幸福在哪里。
这两者都需要有人去指导:告诉前者如何使他们的意志服从他们的理性,告诉后者如何了解自己需要什么。
这样,公众的智慧就能使理性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结合起来,从而使各部分能完美地通力合作,使全体的力量得到最大的发挥。
要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